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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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v 二、证券公司
v 证券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 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
v 证券公司的业务包括自营、经纪和承销三种。 证券公司必须将上述三种业务和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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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v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v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
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 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 v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 法收取服务费用。
v 证券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v 证券法对投资者强制性规定:
v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v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和他人的证券账户。
v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 期或者法定限制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 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 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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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v 五、证券交易所
v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 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
v 在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交易所 (以营利为目的)和会员制交易所(不以营 利为目的)之分。
v 我国新《证券法》取消了原证券交易所为非 营利法人的规定,为将来采取会员制以外的 其他组织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政府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 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 资活动,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 业证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种类。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所调整的证券对象 只有股票和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 可以比照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不分配股利的情况。公司当年没有盈利的,不得向股东分 配股利,包括向少数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东(例如公司的内 部职员等)分配股利。
视频:激荡1978-2008、《股疯》片段
(六)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我国证 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行为的基本 法律,也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 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 为能力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原 则主要有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
(三)证券的承销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证券的发行 必须由专门的发行机构进行,这个专门机构就 是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业务有代 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 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 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法律制度
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 同等机会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 同等机会
5.2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的特点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 的实质条件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 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 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消已作出的核准与 批准
审批制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而非 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行股票或债 券的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 度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审核制 度可以分为: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
注册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 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 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 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股票——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证 明其股东权的一种书面凭证。
商法篇·证券法律制度
商法篇·证券法律制度商法篇·证券法律制度考点⽬录:1.基础·有价证券2.分类·证券法对公司的分类3.⼀级市场·证券的发⾏4.⼆级市场·证券的交易5.整合·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专题⼀基础·有价证券⼀、证券的概念的种类(⼀)概念证券,是表⽰⼀定权利的书⾯凭证,即记载并代表⼀定权利的⽂书。
(⼆)种类1.货币证券通常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
2.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等。
⼆、有价证券的具体内容(⼀)股票1.概念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证明股东权的有价证券。
2.股票的价值决定因素(1)公司的市值(⼤饼的价值)公司的市场价值越⾼,股份的价值越⾼。
(2)公司的股份总数(⼤饼切块的数量)切块的数量越多,单⼀股份的价值越低,切块的数量越少,单⼀股份的价值越⾼。
【举例】甲公司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在外发⾏的股份数量为100万股。
【问题】(1)股票的每股价值为多少?(2)假定公司经营良好,市场价值上升⾄1500万元,股份数量不变,每股价值为多少?【分析】(1)每股价值为10元(1000万元÷100万股)。
(2)每股价值为15元(1500万元÷100万股)。
3.净资产与市值4.股票的分类分类标准种类内容代表的股东权利普通股①经营决策的参与权;②公司盈余的分配权;③剩余财产索取权优先股①优先按约定⽅式领取股息;②优先清偿权;③限制参与经营决策;④股息固定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记名股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名称⽆记名股不记载股东名称(⼆)债券(公司债券)债券,是指债务⼈向债权⼈出具的、在⼀定时期⽀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的“债权债务凭证”,⼀般要载明债券发⾏机构、⾯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定时期内按⼀定⽐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定数量股票的债券。
经济法基础学习:6 证券法律制度
1.设立基金的条件 2.基金行成立
任务二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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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依法进行交易 (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竞业禁止 (四)保密和收费原则 (五)交易禁止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 5.其他禁止行为
任务三 证券交易
(二)债券发行的其他规定
《证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 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任务二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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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分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任务二 证券发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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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承销
(1)承销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 (2)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 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 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
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经济法的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证券法律制度在当今繁荣的资本市场中,证券法律制度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证券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制度环节,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转让、信披等方方面面,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础。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基本概念、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证券市场监管等内容。
《证券法》对于发行人、证券交易平台运营商、投资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法行为等都有具体规定。
另外《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交易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证券市场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具体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
证监会还设立了市场监管、公司监管、基金监管、防范与处理风险、公众投诉等部门,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询问权、参与选举权等。
另外,证券交易所也要求公司披露不良信息,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设置了专用的热线电话,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众筹证券法律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众筹证券成为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
众筹证券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的投资者集资,将企业的股权、债权等以证券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
众筹证券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包括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结语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供坚实的支撑。
第六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六章证券发行制度关键术语证券募集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直接发行间接发行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概要核准制登记制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增发股份配售股份转增股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交付证券的行为,包括制作证券和交付证券两方面。
从主体构成看,证券发行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人、认购人。
从发行过程看,证券发行包括:销售、申购、认购、缴款、交付。
二、募集行为的法律性质1.公布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招募股份的单方意思表示2.投资者填写认股书并进行申购,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3.发行人核定投资者认购数额,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一)三种学说1.契约说2.单独行为说3.折中说(二)单独行为之发行说1.投资者与发行人达成股份授受协议,不能当然产生证券权利2.投资者持有证券或者证券记载于投资者名下,即构成投资者享有证券权利的外观证明3.阻断证券权利与证券授受协议的效力联系,是实现证券和证券权利流通性的法律基础4.单独行为说分为“发行说”和“创造说”,“发行说”较好地解释了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三)证券发行的法律特征:1、直接融资性。
其最大的功能是连接起资金的需求人与供给人之间的关系。
2、商业性。
是一种商业行为。
3、规范性。
对证券的发行有严格之要求。
第二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不同)(一)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私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定向发行或私下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以外的投资者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二)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意义1.在信息披露方面2.在发行条件方面3.在发行监管方面4.在法律适用方面(三)定向募集1.原有规定2.当前做法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经济法CPA(2013年)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A.10%B.20%C.30%D.40%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B.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股票发行经申请核准后,发行人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经证监会核准D.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询价对象真实报价,杜绝高报不买,《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了新规定。
下列各项,不符合该规定的是()。
A.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B.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C.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中止发行D.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4.2012年5月惠荣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2年期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1年期的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20000万元,计划于2013年1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A.5400B.3600C.2600D.2400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A.60%B.70%C.80%D.90%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word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具体合同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证券法律制度
3.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相对于证券主板 市场而言的,它主要为新兴的中小企业、高科 技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 许多不同之处:①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 筹资服务;二板市场则主要为有发展前途的中 小型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集资途径。②主板 市场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有连续盈利记录,而二 板市场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③由于二板市场 风险相对更高,二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于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 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 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 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 券。 7.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 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 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我国《证券法》不仅对政府监管进行 了规定,而且授权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 会依法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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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1613年成立于 荷兰阿姆斯特丹;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 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创建于1792年的纽约证 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与1991年7 月。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 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 责,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证券法律制度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 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 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 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000万元债券,该 公司申请可否批准? 答:不应批准
某公司申请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哪 项构成不批的理由:A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B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C该公 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 1000万元;D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 集率为95%
C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无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 D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 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改变招股说明所列资金用途的,应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某上市公司招股书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 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 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能否实施该决 议?还须经过哪个环节?
3)政府统一监管和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政府监 管机构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 进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同时发挥自 律组织证券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积极补充作 用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含义 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 证券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发行种类 1、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超过200人的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证券的种类 1)股票: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 享有权益的凭证,具有权利性、非返还、风险性和 流动性的要式有价证券 2)债券: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 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 凭证 3)投资基金券:经依法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 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 凭证
第六章_证券法律制度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
第四节 证券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三、债券的发行 依据债券发行企业是否属于公司制企业为标
准,可以分为公司债券和非公司企业债券。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形式上——向社会公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 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公平原则——市场参与者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公正的待遇,证券监管机关处理问题
时一视同仁。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证券法规定,未规定的,适
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对证券交易所、证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分类: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
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等。 货币证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适用
票据法。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
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是债券发行 人对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 息义务的凭证。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 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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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1、《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⑵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2、《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保荐期限;保荐期间分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确立了保荐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②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③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实行保健制度范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股票的发行(设立发行—原始股增资发行—新股)《证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⑵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⑷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供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主体:允许所有公司作为发行公司债权的主体)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⑵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权1年的利息;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⑸债权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⑴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⑵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⑶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股票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带辨认姓名记名。
(四)、证券的发行程序1、证券发行的核准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的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信息发布的监督)2、证券的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哦奥德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1、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⑴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⑵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⑶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⑸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⑹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定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5、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1、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⑴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⑷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买卖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⑸对收购公司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转让的限制。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⑹对证券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
《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⑺对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持证券转让的限制。
《证券法》规定,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⑻对达到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转让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