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版本)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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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 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 合理。
通过以上两个表的对比可以很明显的看 出同美国(综合课税模式)、德国(综合 课税模式)、英国(混合课税模式)、法 国(混合课税模式)与日本(混合课税模 式)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个 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同 俄罗斯的该比重比较接近。(以上两个数 据分别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和国家 税务总局 )
例如: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的年收入 相同的情况下,一些纳税人所从事的工作 季节性比较强,其取得的收入在一个日历 年度中每个月份极不平均,而一些纳税人 每月取得的收入相对平均一些,在按月计 算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造成纳税人缴 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不一致,带来了税收上的 不公平。
月份
1月 2月
纳税人A 收入 1000 1000 个人所得税 0 0 收入 3000 3000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 必然会增多,新兴的收入形式会越来越多,也就是B 部分的收入会越来越多。例如:基金收入、理财 产品收入、委托理财收益等新兴的收入形式,却 不在个人所得税的正列举的征收范围内,这部分 收入不纳税会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不完整, 不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对生产要素市 场产生了扭曲(对贷款、募股等收益要缴纳利息 税、股息税,但是对基金收入、委托理财等收益不 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利于生产要素市场的正常 运转。
例如,A公司职员工资为4000(无其他形式的收 入)。A公司的董事,他的收入来源形式比较多,如其 某月从公司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将自有车辆出租给 公司使用取得租金收入800元,从公司取得董事费800 元, 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5000。 该职工的月收入所得额计算:总收入=工资薪金收入 =4000元 该董事的月收入所得额计算:总收入=工资薪金收入 十租金收入+董事费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4000+800+800+5000=10600元
纳税人B 个人所得税 0 0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5000 6000 7000 6000 5000 1000 36000
0 0
0 0 45 145 245 145 45 0 625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6000
从上例可以看到,在家庭收入相同 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作 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这就造成了 在家庭收入同是10000元的情况下,由 于取得收入的人员数量不同,造成了A 家庭比B家庭多负担了515元的税款,不 能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即收入相同税 收负担相同。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被作为“自动稳 定器”,可以随经济周期自动调整税收负 担,熨平经济周期波动。而在我国的分类 征收模式下,由于11类所得项目中仅有3类 所得项目是适用累进税率,其他8类所得项 目是适用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个 人所得税弹性太小,难以随经济的变化而进 行相应的调整,只能是与经济周期同比例变 动,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 收改革问题研究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颁布实施。同 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 2. 1994年1月1(我国实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1993年10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 时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此形成内外统一个 人所得税制度。 3.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应收项目图
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应 税收入,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如上图所示,A 为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列举征税的收入项目,如工 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类所得,B为个人所得税 法中未列举征税的收入项目,如基金收入、理财 产品收入等。A+B共同构成了个人的全部收入, 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对其中的A部分征 收个人所得税,未对B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分类征收模式下,由于费用 扣除标准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税收负 担难以随通货膨胀、通货紧缩而及时进 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在物价大幅上涨 时,由于人们的基本消费支出增加,而 扣除标准不变,增加了人们的税收负担, 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种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1.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第二种(并立型混合征收模式),根据所得 性质对部分项目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 扣缴,其余项目的所得则到年终综合起来,适用超 额累进税率征税,源泉扣缴部分的已纳税款不准 抵扣。其特点是针对不同所得按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次征税。该类型更趋向于分类征管模式。其优 点在于对个人所得税制转型国家来说比较易于操 作。
例如:李某和王某,都是从生产要素市场上取 得收入。李某取得利息收入(非国债利息) 50000元,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10000元, 而王某取得的是委托理财收益50000元,却不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重要启示:由于纳税人都是经济人(即:理 性人),势必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决策,选择税后 利益大的投资决策,进一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 基,造成更大的税收的流失。
而B家庭应纳人个人所得税为:每个人 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三 险一金=5000—3500—1000=500元;每个人 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500*3%—0=15;B家庭的 税 后 收 入 = 收 入 — 个 人 所 得 税 =10000 一 15*2=9970元。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三险一金;应纳所得税额=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假设有两个家庭,A 家庭只有l人有收入来源,月均收入10000元。B家庭有2 人有收入来源,每人月均收入5000元。A、B缴纳的三险 一金均为1000元,费用扣除除标准为3500元。 则A家庭应纳人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收 入 —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 三 险 一 金 =10000—3500— 1000=5500元;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5500*20%—555=545;A家庭的税后收 入=收入—个人所得税=10000—545=9455元。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已经做了介绍)
1.符合征收简便性原则 2.具有刺激增长和吸引投资的作用(其他两种税基宽, 征收额度高) 3.适合于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国家 4.税收中介机构发展状况一般(现实中的综合所得分成 复杂,不具有专门税收知识的普通纳税人很难自行完成 税收申报,需要专门的税收中介机构的帮助。但是,对 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中介机构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通过以上的计算结果可知,由于纳 税期限的不同,在全年收入都是36000 元的情况下,纳税人A要比纳税人B多负 担6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出现了收 入相同,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相同 的情况,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家庭是人们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最 小单位,人们的消费水平不仅受自己收入 的影响,还要受到家庭整体收入的影响。 而分类课税模式却只以个人收入作为征收 对象,不考虑家庭的税收负担。在家庭收 入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取得收入的人员数 量不同,会出现家庭收入相同,但负担的 税款却不同的情况。
3类所得项目是适用累进税率,这三类是: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35%)。 3.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制,税率 为20%。但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 加成征收。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30%、40%))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 1.有利于保持国际竞争力(最近30余年以来,经济全球化日 益深化,资本在各国之间流动的壁全越来越小。税制已经成 为重要因素之一。国际税收竞争也日益激烈。分类综合所得 税制对资本实施水平较低的比例税率,能够提高本国税制的 竞争性,提高本国对资本旳吸引力。 ) 2. 有利于减少效率损失,促进经济增长( 分类综
无论是从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2010年中 国家庭的基尼系数( 0.61 ),还是国家 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的过去十年中国的 基尼系数(2012年中国为0.474),从中都 可以看出在现行的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下, 中国的收入差距开始越来越大,并且仍有 扩大的趋势。这将对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 发展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改革课税 模式是迫在眉睫。
分类综合征收模式,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 交叉型混合征收模式与并立型混合征收模式 第一种(交叉型混合征收模式),对各类所得项目, 按其性质区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劳动所得适用水 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适用水平较低的比例 税率,然后到年终综合全部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 税,分类征税时已纳税款准予抵扣。对于低收入的纳税 人可以不要求其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只要求高收入的纳 税人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该类型更趋向于综 合征管模式。
合所得税制 对资本所得实行低水平的比例税率, 有利于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减少税收带来的效 率损失,同时促进投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 3.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仅仅对流动 性较高的资本所得实施低税率,对流动性较低的劳动所 得仍实行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 收的过度减少,保证了财政收入。)
2012年12月初,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北 京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 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2013年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公布了过去十年中国基尼系数,2012年中国为0.474。系数 导向意义引发关注。 基尼系数,按照 联合国有关组织 规定:
该 董 事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 4000—3500 ) * 3%—0+ ( 800—800 ) * 20%+ ( 800—800 ) *20%+0(国债利息不收税)=15元 该 职 员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 4000—3500 ) *3%—0=15元
(10600与4000两个不同的收入,个人所得税 却都是15元)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收入来源多 的公司董事虽然月收入有10600元,由于他取得的收 入项分别依据不同的收入项目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起来却只缴纳1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仅有工薪收 入的公司员工虽然收入只有4000元,却也需要缴纳15 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可见在采用分类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模式下,出现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利用 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方法少缴纳税款,造成 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和个人收入差距扩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采用的 是分类征收式,其特点是(1)累进税率与 比例税率并用(2)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 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式(3)采取课源制 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虽 然 从 开 始 实 施 到 现 在 ( 1980— 201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经走过32年 的历程,但是实施后的效果仍不理想。
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 能很有限 。做简要分析(分为5个方面)。 1.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 2.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导致税收流失。 3.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 4.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 5.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