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界热议腾讯360之争:滥用垄断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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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信、 开心 、 博 、 微 米聊 、 口信等 即时
通讯 服务 ; 在地域市场上, 国外的大 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 也就是说 , 现在面临的一个 比 较关键 的问题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
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是反 垄 断诉讼成 立的前 提。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 《 反垄 断法》 第1条 , ) 9 以市场份额推定经
绕 相关市场如何定位、 被告 是否具
有垄断地位、 被告是否滥用此地位, 以及在前三者都成立 的情况下被告 该承担何种 民事责任等 四大焦点展 开控辩。
要 比法院界定 的小 , 在证 据不充 存 分之嫌 。 而如果法院将相关市场界 定为3 0 6 所主张的即时通讯领域 , 腾 讯势必会质 疑3 0 6 调查报告 的真实 性 , 括统计 指标 、 包 统计方 法是 否 合理等。 受制于我国反垄断司法 体系的 不健全, 奇虎3 0 6 与腾讯这一战可算 是该体系健全 实验 的白老鼠 , 相关 市场 的界定从大方 向来说是以后互 联 网反垄 断的一根准绳 , 需要反复 推敲、 研究 , 其界定之难可见一斑 。
陆 的即时通讯 服务, 强调是 能提 并 供包 括文字 、 频 、 音传输 的综 视 语 合类 即时通讯 服务。 此基 础上 , 在 3 0 为无论是从 产品抑或是从产 6认 品功能 、 市场 份额 、 财力 、 准入 难 度 等, 讯公司在 内地 即时通讯 软 腾 件及 服 务市 场 中均 具 有 市场 支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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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 焦 ・ 别报道 特
栏 目编 辑 王雪玉 E ma :p 9 @2 o - i y 9 1 nc r l S c n

法律视野下的腾讯与360之争

法律视野下的腾讯与360之争

法院判决如下 • 一,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 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 • 二,北京奇虎三被告在360网站删除360安全中心, 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 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中查明的涉 案侵权内容 。 • 三,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站的 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 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内容保留30日) • 四,三被告赔偿损失40万元; •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点
什么叫自主选择 权呢?
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 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 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 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 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2010版的
QQSP2项下有用户协议,腾讯二选一的行为是对消 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案例详情

5月31日,腾讯将QQ升级至4.0版本,更名QQ电 脑管家,中秋节期间,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自动 升级为QQ电脑管家,增加了云查杀木马。 • 9月27日,360发布了隐私保护器,可以监测并暴光 客户端软件窥视用户阴私的行为,并且该软件第一 版只针对腾讯QQ。 • 10月14日晚,腾讯正式公告起诉360不正当竞争, 腾讯要求奇虎及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开发、传播和发 行360隐私保护器。
经济法案例
—法律视野下的腾讯与360之争
小组成员:xxxx
• 企鹅和老虎打架了!11月3日,一封腾讯 QQ致用户的公开信,将奇虎360和腾讯 QQ之间的宿怨彻底引爆。“在360公司停 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 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计算机上停止运 行QQ软件。”二选一的难题血淋淋地抛向 广大用户,要么舍我,要么弃他,正当绝 大多数网民还在一头雾水的时候,两大角 力者直接将他们拎上了硝烟弥漫的战场。

浅析腾讯与360之争

浅析腾讯与360之争

3 Q 大战一、腾讯与360事件背景腾讯与360的竞争由来已久。

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到5月份升级成QQ电脑管家软件,新版软件涵盖了360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类似。

此举很快引发了360的激烈反应。

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 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并曝光QQ的行为,由此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当天,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

至此,腾讯与360相继发布声明,拉锯战展开。

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

当天,360声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

10月27日,百度、腾讯、金山、傲游、可牛五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抵制360,随后腾讯QQ的在线用户马上接收到了关于此消息的弹窗报道,指引用户进入页面观看声明并参与评论。

当晚,360也终于按捺不住,以强制弹窗的形式传播着自己的回击声明,使得这场"口水战"升级为"弹窗战"。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

当天,腾讯立即宣称扣扣保镖是违法的,可牛随后宣布称将推出"361特警"。

面对腾讯的"违法指责",360称其完全合法,且还能让QQ更安全。

11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0万。

11月3日18时,腾讯发布《至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

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其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且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二、对于腾讯与360之争的浅析(一)、对各方观点的评析总结腾讯QQ是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客户端软件,奇虎360则是互联网安全服务客户端软件,作为国内目前应用规模最大的两家客户端软件,两者之间发生了一场全社会瞩目的技术道德纷争。

腾讯qq及360之争的反垄断解析总结计划

腾讯qq及360之争的反垄断解析总结计划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摘要]腾讯QQ与360之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及专家通过各种途径质疑“腾讯QQ〞强制卸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限制了自由竞争,应当受到规制而非早早了事。

然而,判断“腾讯QQ〞是否触及?反垄断法?的底线,我们必须通过对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理清几个重要的问题[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滥用市场地位救济一、腾讯QQ与360之争根本领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

“360〞公司也推出一款“扣扣保镖〞的平安工具,称该工具能全面保护QQ用户的平安,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这直接触及腾讯的核心利益,因为“腾讯QQ〞是一款完全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其主营业务收入正是来源于大量的市场广告。

腾讯对此作出强烈反响,称“360〞公司的“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2021年11月3日,腾讯公司通过公开信声明,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并倡导卸载360软件登陆QQ,这是双方一系列争执中腾讯迄今为止最剧烈的行动。

腾讯此举引发业界震动,网友愤怒,业内普遍认为,这是腾讯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

2021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已经兼容,并公开向社会抱歉。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1年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效劳〔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通常需要进行产品市场界定和地理市场界定,同时当某些产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无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即相关时间市场的考量。

就“腾讯QQ〞和“360〞的业务范围和特征看,“腾讯QQ〞属于即使通讯软件,即通过为用为提供及时、快速、便捷以及免费的通讯效劳,迅速掌握大量客户端并基于大量的客户吸引商户进行广告投资。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摘要]以在我国互联网界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政府出面调停的腾讯与360公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两家企业竞争行为的违法性:360公司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淡化腾讯QQ商标、限制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损害腾讯公司的商誉;腾讯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利用优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商标;损害商誉引言2010年在互联网企业界最为焦点的新闻之一莫过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两个月之久的网络争斗。

在硝烟弥漫的网络大战中,广大网民深刻的感受到原来觉得遥不可及的网络信息产业与自己的生活是多么的息息相关,近六亿用户在两周的时间里无法同时登陆腾讯QQ和360浏览器,引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接干预。

两家公司的纠纷过程是:在9月27日,360安全卫士推出隐私保护器,目标直接瞄准腾讯QQ软件,腾讯撰文《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文予以反击;11月3日,矛盾达到白热化,腾讯发表声明,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同时还给出了卸载360软件的工具和指示办法,360则呼吁用户停止使用QQ三天以示抗议;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面调停,并作出处理。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360公司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本文分析两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奇虎360公司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析(一)360公司行为之一: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360公司开发并上市“360隐私保护器”,检测对象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

360隐私保护器从性质上讲是一个网络安全检测保护软件,360公司作为一个安全软件商开发运行这种软件属于本职工作,不无不当之处,但当运行此隐私保护器时,即弹出“建议打开QQ,五分钟内将会看到监测结果”[1]的提示语。

浅谈腾讯QQ与360之争

浅谈腾讯QQ与360之争

浅谈腾讯QQ与360之争【摘要】持续一个多月的腾讯与360之争,包括网上口水、软件攻防、弹窗大战等等,这诸多市场利益之争,无数次地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这种竞争如若持续下去,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不但伤害了自己,还可能会丢失掉用户的信任,当今社会,垄断行业可以说确实存在,但是,那不一定会是利润最大化的,重复博弈或许是一个比较好的出路。

【关键词】垄断;博弈;信息不对称一、腾讯QQ的垄断性腾讯用户截止2010年8月6日0点最新在线人数为:同时在线人数已超1.1亿用户,活泼用户已达到5亿用户,注册用户早已超10亿用户,目前全球IT 市值排行第三名(前两名均为国外);其用户群活泼人数是全球第一名;同时在线人数已超微软MSN!而360用户在2亿左右。

腾讯自从确立它即时聊天软件QQ 的地位以来,就开始以QQ为支点,不断扩张,其触角几乎涉及互联网很多领域:TT浏览器、 QQ影音播放器、QQ医生、QQ旋风、腾讯拍拍、QQ输入法、QQ 游戏平台、QQ飞车、QQ堂、城市达人、QQ邮箱。

尽管国内有众多的即时聊天软件,但由于太多的人都在用QQ,替代成品太高;而360可替代性则高很多,此为QQ打响此次战役优势之一,根据QQ所说材料,它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用户,而放弃使用2000多万使用360的QQ用户,由此判断推知QQ的一个重要客户价值观就是服务多数,放弃少数。

从心理分析,QQ 可以说对国人的心理非常清楚,因为放置QQ成本太高,而且目前并没有能够与他匹敌的竞争对手出现,即使出了这个事情,由于国人的懒惰性,等风头一过,QQ还是照用不过。

此为这次战役最大法宝。

二、奇虎360的杀手锏360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诋毁战中占优。

消费者不可能理解技术细节,360一口咬定腾讯窥探隐私,然后给出拙劣却易懂的“证据”,善良消费者很容易相信。

而反观腾讯的辩解则偏向给出技术证据,无力的很,消费者受情绪和知识所限无法完全了解。

提到消费者,就涉及到垄断这个环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诉腾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诉腾讯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广受关注新浪财经上传时间:2012-4-20 浏览次数:730字体大小:大中小2012年4月18日上午,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的反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奇虎360的起诉书称,3Q大战期间,腾讯公司“滥用其即时通信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给奇虎360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是两家知名的互联网软件企业之间再次对撞。

正是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的“二选一”影响到数亿人,因此这次诉讼也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庭审从上午9:00开始,直到下午7:40左右才告结束。

该诉讼案具有四大焦点:相关市场如何定位;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腾讯是否滥用了这一垄断地位;如果滥用了,奇虎3 60的损失怎么计算。

庭审期间,双方的代理律师你来我往,针对上述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其间出现诸多令人忍俊不禁的花絮。

起诉理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奇虎360列举了以下3个诉讼理由:第一,腾讯公司为了市场竞争的目的,在“3Q大战”中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也给网络通信造成了巨大危害。

第二,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控辩双方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

奇虎360认为,该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所谓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信的系统服务,许多人可以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

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信服务。

该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内地市场,即应该根据中国内地的市场格局来判断腾讯是否在即时通信上具有垄断地位。

腾讯与360之争折射出的商业伦理问题

腾讯与360之争折射出的商业伦理问题
52% 对社会没什么实质影响
15%
总结
要构建和谐的商业社会必须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法律规范, 追求商业伦理。
谢谢聆听! 敬请指正!
用户态度分析
✓ 360从开始的普遍赢得舆论支持,经许多企业 联手反对,导致许多人转而反对360,您认为:
那些企业确实为了用户利益揭露3为了打压360减少竞争 对手而联合
31% 个中利益扑朔迷离,看不清
66%
✓ 腾讯的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功能非常相似,成 为双方矛盾激化的开始,您对此的看法:
腾讯惯用模仿伎俩,败坏商业道德
54% 腾讯拓展业务的正当商业竞争
42% 腾讯为了方便用户的好举措
4%
✓ 您认为此类现象若在未来更多的发生,对社会将 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促进企业规范自身,维护用户利益,政府调控市 场更完善。积极意义大
33% 企业间矛盾增多,市场秩序更混乱,用户利益受
损。消极意义大

从北京首例垄断案评腾讯与360的诉讼纠纷

从北京首例垄断案评腾讯与360的诉讼纠纷

从北京首例垄断案评腾讯与360的诉讼纠纷2011年4月26日,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公开致歉30日,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很多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公开宣判标志着令人瞩目的“3Q”大战的结束。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经广东省高级法院披露,奇虎360近日以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超过1.5亿元。

腾讯方面表示,去年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360,索赔金额为1.25亿元,广东省高院也已正式受理。

“3Q大战”并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了!与“3Q大战”第一季中不同,360此次大打“垄断牌”。

那么,目前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垄断的?如何判断一家互联网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呢?一、北京首例垄断案始末2009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最高法落槌3Q反垄断发布时间:2013-12-10 来源:法人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共存的基本格局11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下称“360”)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

在今年初的一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决腾讯未构成垄断,360对此不满进而提出上诉。

纵观“3Q大战”数年间的进程,可谓高潮不断,从“二选一”到多次诉讼,从反不正当竞争到反垄断,“3Q大战”将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竞争演绎到极致。

本次开庭,这场被称为“3Q大战”的纷争又一次达到高潮。

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的标准等问题上,至今仍存激烈争议。

再一次在法庭上对阵的360和腾讯,将给中国互联网带来什么?最高法首审互联网反垄断从11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最高法开庭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作为上诉人,360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该案一审宣判时便断言此案将上诉至最高院。

他认为,除争取舆论支持等诉讼技巧因素之外,360对一审法院判决不仅在专业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认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上诉到最高法,权威性和超脱性都更强,案件存在着改判的可能。

”赵占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在上诉请求中,360请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而作为被上诉人,腾讯系两家公司则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并不令人意外,双方主要的争议仍是围绕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

360和腾讯的不正当竞争

360和腾讯的不正当竞争

360和腾讯:恶斗背后的不正当竞争近期360和腾讯为了各自的利益,大大出手,进而打压对手。

比如说,360突然推出隐私保护器,将矛头直指腾讯,称其“窥视用户隐私”;还推出“360扣扣保镖”抵制QQ 软件。

而腾讯也不甘示弱,强制用户在QQ和360之间来一个“二选一”,使安装有360的用户不能运用QQ;还让用户的空间开不了;并为了抵制360,还联合金山、百度、可牛和傲游等公司共同抵360。

两者可谓是动用自己所有的力量来相互挤兑对方,硝烟味很浓。

在这恶斗背后有着很严重的法律问题,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律在IT行业的沉沦,而我们的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却退缩,原本可以运用法律解决,并进而调整我们的IT行业,我们的法律却两肩一松放过了这么一个大好的机会。

而他们两者为了己身的利益却一点也不把客户的利益放在心上,为了能够使对方没落下去,可以说是不择手段。

在他们的竞争中,他们完全把法律置之度外;他们完全把消费者的利益不当一回事;他们完全无视整个市场经济的正常协调的发展。

360和腾讯的恶斗背后体现的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手段而言,它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和相对的优势,都会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

但当这种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并且对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时,这些竞争手段就被认为是不正当。

而360和腾讯的恶斗竞争就是这样的行为,它们不仅违反了法律、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采种各种恶性手段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从腾讯与360的纠纷看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

从腾讯与360的纠纷看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

定, 凡是制定法 没有规定 的权利 , 就是 知识创造 者不应 当享有 的权利[ 。 1 需要指出的是 , ] 专利 、 商标 、 版权或者商业秘密本身 虽然都具有专旮 眭 , 即涉及 它们 的生产 、 用甚 至销 售活动都 使 受到了排他性 的限 制 ,但 它们本身并不必然等于 市场 支配地 位或者垄断地位。 了像微软公 司这种特殊 的情况 , 除 绝大多数 的知识产权产 品事 实上也是处于市场竞争之 中。即便微软公 司这种通过知识产权取得 了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的企 业, 因为这种地位 往往是企业凭借 自己的优质产 品 , 或者凭借 自己的远见卓识 , 或者是 由于历史 的原 因而取得 的 , 这个市场 支配地位或 者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 反反垄断法 。 但是 , 通过知 识产权 而取得 市场支配 地位 的企 业 因为 不受竞争 的制约 , 容 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更可能会滥 用知识产权 。 一旦 出现这 样 的情况 , 法律将 会毫不犹 豫的对其进行规 制。
障 上诉审功 能的正确发挥 ,这样才能建 立统 一高效 的司法体 上诉权 , 被告人在上诉审中的权利则难以得 到真正的保证 。 而 系 且我 国刑事诉讼 中, 、 、 公 检 法三机关“ 配合有余 , 制约 不足” 的 现状 ,导致法官在 司法 实践 中常 常不由 自主地成为犯罪 的追 参考文献 : 诉者 , 检察机 关的抗 诉意见从而更容易受到法院 的重视 , 被告 【】 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 . 1王超.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 人的权利与主张难 以得 到保障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定 义
适用的功能 , 使得下级法 院在 以后的法律适用 中更依赖于 “ 内 部请示” 司法“ 和 批复” 。 等 3 . 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 实亡 我国与两 大法 系国家 上诉不加 刑原 则的具体 内涵 有着 很大的区别 。 两大法系刑事上诉制度中 , 只要是为了被告人的 利益 , 不管是被告人提起 的上诉 , 还是控方提起有 利于被告人 的抗 诉 , 上诉法院都不得作出加重被 告人的裁决。而在我 国, 被告 人提 起上诉 上级 法院 不能作 出加 重被告人 刑罚 的判 决 , 但检察机 关提起 的抗诉 或同时存 在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 诉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约束 。因此 . 只要检 察机 关行使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摘要:本文以360和腾讯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垄断案为视角,考察腾讯在此案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对市场支配的认定以及实施了滥用行为,认定腾讯qq腾讯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字:360和qq案件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0 年,腾讯与奇虎360 之间爆发了一场关于安全软件的战争。

腾讯qq软件在经过一系列”自卫”行动后以360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隐私保护软件,使得腾讯qq迷你首页、手机生活等许多功能被”扣扣保镖”所禁用。

随后,腾讯发布公告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逼迫用户做出”二选一”的选择。

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腾讯与360兼容。

2012年,双方又以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诉讼。

至此,该案升级为垄断案。

在此案中腾讯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一、腾讯所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既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也包括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相关产品市场可以简单描述为具有替代关系产品的范围。

即时通讯是基于互联网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实现实时视频、文字、图像交流的综合通讯平台。

关于相关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业务是腾讯公司的主营业务,腾讯是我国最早开发即时通讯业务的公司,在即时通讯行业一直遥遥领先。

把腾讯公司竞争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市场是正确的。

另外,对于有说法认为根据合理的可替代规则或需求交叉弹性规则来界定腾讯产品的产品市场为通讯市场,并认为替代品有两类:一是传统的语音电话、电子邮件和有通讯功能的电信增值服务;二是新兴的ip 电话、网络电话等[1]。

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网络经济效应会导致传统的ssnip测试法在网络经济中失去效力。

腾讯盈利模式属于企业付费市场,因此传统的通讯方式无法替代即时通讯方式,腾讯产品市场只能定位于即时通讯市场。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作者:兰鑫曲典玉扎西根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本文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结合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界定了腾讯的相关市场为国内互联网即时聊天软件市场;其次通过相关事实材料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通过对腾讯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和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认定腾讯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作者简介:兰鑫、曲典玉、扎西根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9-01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公司向所有用户发出公告宣布,在奇虎360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此公告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对于腾讯置用户利益不顾,将用户电脑变为战场的做法遭到用户和各大论坛网友一致批驳,腾讯遭遇信任危机。

同时,各地QQ用户纷纷起诉腾讯侵犯消费者权益。

更有律师向法院起诉腾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对于腾讯公司行为是否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律师界和学界引起很大争论。

对于这一问题,初涉经济法的我谈下一孔之见。

一、腾讯公司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可从主体、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进行界定和分析。

首先,从主体上看,腾讯是否构成我国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前提是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那么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第一个关键步骤便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市场集中率对于反托拉斯法实施的重要性,使得界定市场以计算被告的市场份额变得至关重要”。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摘要】由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非常欠缺,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存在诸多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争议颇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不同于传统领域,。

本文也结合刚刚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引言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在经过两天的公开庭审后,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

这一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原则,以及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定义将给出一份明确的答案。

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法律上来讲,分析判断的逻辑有三个环节: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腾讯的“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所有法律分析的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直接决定着腾讯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认定“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一)相关市场的概念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前者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360VS腾讯反垄断案——评360诉腾讯垄断行为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首次真实尝试

360VS腾讯反垄断案——评360诉腾讯垄断行为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首次真实尝试

作者: 詹昊
作者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
页码: 22-2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中国法院 反垄断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 侵权纠纷垄断行为 制度构建
摘要:2013年3月28日,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诉共同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自此,在相关反垄断法律与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中国法院终于以司法审判权开始了对垄断行为的认真规制,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第一例可以真正进行学术研究的案例(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拘束体系)。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轰动⼀时的360诉腾讯“反垄断”案虽然法院还未作出最后的判决,但也预⽰着这场持续了4年的“互联⽹⼤战”将迎来尾声。

这⼀事件要追诉回4年前,在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发布QQ医⽣,并升级为QQ电脑管家,与360安全卫⼠展开直接竞争。

这⼀事件后双⽅就陆续引发了⼀系列争端,期间先后引起了四次诉讼。

那么到底他们之间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的⼩编就为您收集了这⽅⾯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相关产品市场这是双⽅在庭审中尤为关⼼的⼀点,这⼀点也是鉴定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和市场⽀配地位的核⼼。

那么什么是相关产品市场呢?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判定⼀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鉴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法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鉴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法有以下两个因素考虑。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条规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从需求替代⾓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途。

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较接近,⽽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

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

5、其他重要因素。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诉腾讯案引发的反垄断法思考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诉腾讯案引发的反垄断法思考

作者: 张学博[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47-5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互联网反垄断;360诉腾讯案;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360诉腾讯案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对于未来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市场应被界定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

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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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热议腾讯360之争:滥用垄断难界定
2010年11月05日01:24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在腾讯公司与360在网上大打口水仗的时候,昨天上海律协的会议室里,一群律师也在为它们的纠纷唇枪舌剑。

律师们呼吁安全软件要予以制度完善,让互联网不在丛林法则下生存。

有意思的是,这些律师中大部分也是两者的用户,上海律协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也深受其害,面对各自软件的弹出框,他向《第一财经日报》说:“它们在打架,就如我的电脑成了它们家的菜园子,想进就进,想出就出。

它们应该将纠纷拿到法庭上解决,而不是用户的桌面。


●争议一
是否存在垄断?
在争议中,律师们集中讨论了腾讯公司或者360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虽然这两家公司在相互指责时都避免了这个敏感的话题。

上海大邦律所胡玮律师就认为腾讯3日的“决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涉及的法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以及《反垄断法》的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曾经作为上海第一例反垄断案的原告律师,上海律协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并不乐观,他认为这里面存在一个前提问题很难解决,“怎么样去证明它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只有证明了它具有市场垄断地位,才可以去判定它是不是滥用了它的市场垄断地位。

到目前为止中国所有的判例,没有一个案子输在有没有滥用垄断地位的争议上,而是输在能不能认定被告存在市场垄断地位上。


商建刚还表示,而要想界定这类案件还存在一个滑稽的地方,那就是作为普通用户根本没有机会去跟它讨论实质性的问题。

“因为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是商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个公司告另外一个公司,跟我们用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此外,胡玮还向本报记者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对于腾讯的付费客户来说,是腾讯的消费者无疑,腾讯杯葛360,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同时,她认为腾讯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因为违反上述法律,扰乱的是市场秩序,因而就有行政责任
的承担可能。

●争议二
扫描电脑是侵权?
资深网络人士、哈佛大学伯克曼中心研究员毛向辉则认为并不是垄断和反垄断的问题,而是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从用户的角度,两家公司可能都有不同程度的侵犯。


面对360指责腾讯公司未经许可在扫描用户的电脑,而腾讯对此予以否认,不过当3日腾讯在用户安装360软件的时候,停止了QQ程序的运行。

为此,刘春泉律师认为:“如果腾讯公司不扫描不侵犯我隐私,怎么会知道我的电脑安装了360软件?而且,没有经过我的任何操作,怎么停掉我的软件?”
不过,也另有律师认为,不能首先就认定腾讯或者360扫描用户电脑就是非法或者错误,关键还在于这种扫描是否为一种技术上的必需。

“如果技术上是必需的,这种扫描是可以的,如果超出技术上的必需,那就有一个侵权的问题。

”即便扫描超出必需,也还存在是否不当地利用了这种被扫描的信息。

但是,这位律师接着说,后面腾讯公司提出如果不卸载360就关掉QQ的观点和做法,已经超越了所谓技术上合理地进行扫描的范围。

“它已经利用扫描的过程来侵犯财产权利。

因为用户的软件是一种财产权利,对它有使用权,强行卸载已经侵犯了合法使用权。

至少这一点,
腾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争议三
用户如何自救?
毛向辉也在会上直言,他3日之前都是围观的态度,因为他不是360也不是腾讯的用户,而且属于始终拒绝用两者软件的人。

在他看来,过去十年来,无论是腾讯还是360都有不良记录,“在我这边看到的,腾讯大概有超过17起记录,无论是财产还是商业,还是社会问题的一些纠纷。

”而毛向辉认为360的创始人周鸿祎当年制作的3721软件也是有害的流氓软件,同样有着不良记录。

当然,毛向辉也承认3721并不能等同于360,但是他认为360在做软件扫描的时候,包括病毒扫描或者是对用户的安全隐私进行检查的时候,实际上涉及到了用户安装什么软件,这些软件怎么去判定它是安全的、不安全的问题。

“实际上有一个预设的表,这个表里面都是跟它竞争对手非常相关的。

所以在中立性方面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毛向辉比较赞同北京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胡泳的观点,“360、腾讯‘绑架’用户利益,用户可弃用两者以自救。

”胡泳认为用户一直都很被动,而之所以两家公司可以如此置用户利益于不顾,就是因为用户表现出的“弱势群体”的特征。

而在这个事件中,缺乏一个主体去代表那些受到侵害的用户。

“在过去的十年,即使这些事情反复在发生,都没有出现一个合理的机构去支持法律的诉求。

所以到今天才造成这些问题的泛滥。

”毛向辉如是说。

虽然这次事件给网络用户带来不便,但是刘春泉也强调这未必不是互联网产业法治化的一个契机。

在他看来,软件公司推出具有安全功能的一些软件,应该有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还需要有一个中立性的第三方检测。

“否则,一个公司可以任意设立一个标准把其他公司的软件杀掉,中国的互联网将永远在丛林法则中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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