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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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7.15•【字号】京财会[1997]974号•【施行日期】199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会(1997)974号1997年7月15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7)137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会计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重点和具体内容1.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合并进行,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会同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具体实施。

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任务,有针对性选择课题进行培训,具体方法和内容为:举办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研修班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业务知识进修班,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新颁发的有关法规、政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参观考察、企业诊断等活动。

培训重点是1993年以来评审确认在岗的高级会计师(已办理离退手续的不作要求)。

有条件的可分系统和行业进行培训,使这部分人员成为行业会计专家和学术研究带头人。

2.会计师继续教育的重点是:除系统学习北京市财政局编印的继续教育专用教材《会计工作法规》、《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以及有关部委编印的政策性法规外,重点学习我局正在编写的各行业通用的《企业财务会计》和按行业编写的具有行业特点(如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商业企业的进、销、存核算等)的教材。

各地区、各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学习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急需的专业知识,如会计制度、财务分析、财务评价、审计报告、经济纠纷案例、股票、债券、融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及管理等多项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掌握全市会计队伍发展状况和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的档案资料,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同时进行《会计证》换证工作,将现有的《会计证》更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以此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

现将年检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及换证对象1、年检范围: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2、换证对象: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年检合格后全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财政部统一样式、全国通用)。

凡持有本市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只参加年检备案,不进行换证。

二、年检、换证时间安排本次年检工作从2003年1月6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1日结束,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换证工作同时进行。

为保证年检、换证工作有序进行,实行按《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尾号逐月办理的方法,即参检人员按《会计证》证号或《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的尾号于相应月份到年检点办理,尾号为0的于2003年10月份办理。

(年检点附后)从换证结束之日起所有《会计证》停止使用。

三、年检、换证工作的组织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换证的组织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及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审核、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及新证发还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

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

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0.05.24•【字号】京财会[1990]727号•【施行日期】199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会(1990)727号1990年5月24日)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89)财会字第09号“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各分所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业务收费,各区县财政局、物价检查部门应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

在执行《标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附表一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人民币(元)--------------------------------------------------------------------------------------------------------------------------------------||||收费标准|企业注册资本(按美元分档次)||||||------------------------------------------------------------------------------------------------------------------------||||||||||||业务范围|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7,000万元|7,000—10,000万元||||||||||||-----------|-------------|-------------|-------------|-------------|---------------|---------------|---------------|----------------||设计会计制度|1,000—2,000|1,500—3,000|2,000—4,000|3,000—5,000|4,000—6,000|5,000—7,000|6,000—10,000|10,000—20,000||-----------|-------------|-------------|-------------|-------------|---------------|---------------|---------------|----------------||辅导建帐,记帐,结帐|400—800|800—1,500|1,000—2,000|1,500—2,500|2,000—3,000|3,000—4,000|4,000—6,000|6,000—10,000||-----------|-------------|-------------|-------------|-------------|---------------|---------------|---------------|----------------||常年会计顾问|1,000—2,000|2,000—2,500|2,000—3,000|4,000—6,000|6,000—10,000|10,000—20,000|20,000—30,000|面议||-----------|-------------|-------------|--------------------------------------------------------------------------------------------||验收资本出具报告|1,000—1,500|1,500—2,000|按注册资本收费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每件收费起点2,000||-----------|-------------|-------------|--------------------------------------------------------------------------------------------||各种登记业务|300—600|600—800|每项每次500—1,000|每项每次1,000—5,000||-----------|-------------|-------------|--------------------------------------------------------------------------------------------||退股清算出具报告书|面议|面议|参照验资收费标准,每件收费起点4,000||-----------|-------------|-------------|--------------------------------------------------------------------------------------------||年度查帐出具报告书|1,000—1,500|1,500—2,500|3,000—4,000|4,000—6,000|6,000—10,000|10,000—20,000|20,000—30,000|面议||-----------|-------------|-------------|-------------|-------------|---------------|---------------|---------------|----------------||单项查帐出具报告书|400—600|600—800|1,000—2,000|2,000—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面议||-----------|------------------------------------------------------------------------------------------------------------------------||经济纠纷查帐|按债权债务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按债权债务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三至之十收费,每件收费起点1,000||||||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计算收费,每件收费起点为500|||-----------|------------------------------------------------------------------------------------------------------------------------|||||备注|收取其它货币时按上述人民币收费标准折合计算||||--------------------------------------------------------------------------------------------------------------------------------------附表二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国内)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收费标准|企业资金总额||||||-----------------------------------------------------------------------------------||||||||业务项目|300万元以内|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设计财务会计制度|500——1,000|1,000——2,000|2,000——5,000|面议||-----------|--------------------|--------------------|--------------------|--------------------||检查验证年度会计报表|1,000——2,000|2,000——3,000|3,000——5,000|面议||-----------|--------------------|--------------------|--------------------|--------------------||检查验证中期会计报表|800——1,500|1,500——2,000|2,000——3,000|面议||-----------|-----------------------------------------------------------------------------------||检查资本(验资)|注册资金50万元以内按1‰计算,起点100元,超过50万元部分按0.5‰计算;超过一千万元部分不再计费||-----------|-----------------------------------------------------------------------------------||解散和破产清算|参照验资标准计费,起点500元||-----------|-----------------------------------------------------------------------------------|||除每件收取100至5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0,000元以下,免加收费;10,001至100,000元部分加收3%;||鉴别经济案件证据||||100,001至200,000部分加收2%;200,001至500,000部分加收1.5%;500,001至1,000,000元部分加收1%;100万以上加收0.5%||-----------|-----------------------------------------------------------------------------------||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的价值,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1‰计费,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5‰计费,起点3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京财会[2008]2319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8]231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北京会计网()上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

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会计系列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会计系列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2号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2日召开会议,安丰梅等513人(名单附后)通过了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证书领取事宜请于8月15日后关注北京会计网。

公示日期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10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8549668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安丰梅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宁北京沃利帕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敖芳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白春艳北京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白文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高级会计师毕东志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蔡丹延庆县教育委员会会计工作总站高级会计师蔡江云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高级会计师蔡兰英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高级会计师蔡民伟国家药典委员会高级会计师蔡庆安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曹伟民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曹盈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查晓东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柴京涛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柴琦中铁特货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陈翠红北京格尔合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辉胜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陈杰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晋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敬业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静北京友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玲北京市昌平区审计局高级会计师陈梦微北京嘉里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敏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蓉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善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葳弘毅投资高级会计师陈曦北京长城贝尔芬格伯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雁华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陈扬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程小兵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程云英北京华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初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褚晓晖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高级会计师崔洁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崔金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崔绍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级会计师崔雪梅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崔运涛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邓爱华北京诺富特酒店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丁丽萍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高级会计师丁娜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丁晓峰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丁哲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董福霞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董深亮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董小佳北京电视台高级会计师杜剑峰中昊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杜志英海尔科化工程塑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股份有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限段文静北京科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樊俊英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范蓓开首钢总公司计财部高级会计师方斌中国租船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方朝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高级会计师方英霞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方志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冯丹妹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级会计师冯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高级会计师冯鹏熙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付海燕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付俊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傅晋豫北京天创盛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傅京芳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高广宇北京铁路局财务处高级会计师高海媛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高建霞北京中影益田置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高雅静北京正新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高钰琪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耿媛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高级会计师古宏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高级会计师谷艳析数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会计师顾滢北京奥博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关丽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光玲玲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郭利群北京中立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郭清马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高级会计师郭松北京市和平里大酒店高级会计师郭秀芳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高级会计师郭艳红北京若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郭颖琪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会计师郭勇华北京电视台高级会计师郭泽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郭振鹏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海德玲北京医药集团职工大学高级会计师韩成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韩存臣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高级会计师韩海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高级会计师韩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高级会计师韩骏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韩英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高级会计师韩玉玲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杭佳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郝留红东城区国资委高级会计师郝娜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郝振伟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何菊英恒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何仁智北京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何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何跃新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贺建涛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贺晓霞北京市财政局高级会计师赫荣成北京京都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洪淼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侯国玲北京德基机械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侯金玉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胡济行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胡莉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胡晓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高级会计师胡艳丽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会计师胡宇静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高级会计师黄灿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黄丽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黄雪飞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级会计师霍连炬北京国际贸易公司高级会计师霍书军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姬淑芳北京航天微机电技术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计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级会计师贾丽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贾卫平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贾志惠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角云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雷汉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彬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春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高级会计师李大发首钢矿业公司财务处派驻首钢矿业电修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冬梅绿城北方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光北京远大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海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高级会计师李海军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红北京市恒物贸易公司高级会计师李辉苹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慧玲北科建集团经营分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纪建北京农商银行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李京全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军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俊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开彦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高级会计师李莉莉中电普瑞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淼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高级会计师李宁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瑞卿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生翠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世华汉科环境科技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李书霞中国音乐学院高级会计师李婉婷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李薇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高级会计师李伟迎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霞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李霞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晓艳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李新爱格瑞信旅游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新媛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秀花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学梅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岩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高级会计师李艳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李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燕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新源里商务酒店高级会计师李永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在渊北京津宇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李志成首都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李志勇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梁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高级会计师梁洁北京民航中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梁萌远洋地产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梁英北京凯迪思电路板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廖建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林丽群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林玉晶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安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师刘冬菊北京华鑫中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刘芬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格杰北京鼎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桂敏北京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海艳野马时力(北京)服装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海艳北京市统计局高级会计师刘红艳北京开心就好广告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华中科精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辉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高级会计师刘建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刘建华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刘杰北京同济同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洁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刘金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报解放军报印刷厂高级会计师刘进学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净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静谊中国农发食品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军北京中科研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丽莉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利沫中企惠(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琳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刘霖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娜中科院研究生院高级会计师刘宁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琼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树人首开股份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晓军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欣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高级会计师刘旭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部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刘学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高级会计师刘亚北京广播电视台高级会计师刘亚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颜华北京工业大学高级会计师刘洋北京日报社高级会计师刘颖北京万润鹏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永忠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玉国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照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刘志红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柳桦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卢宏涛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鲁雪青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处高级会计师路玉军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会计师吕明伟北京中建海昊进出口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罗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麻坤北京东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马凤君北京首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马海蓉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高级会计师马红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马霁中瑞吉(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马凌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高级会计师马明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会计师马升敏首钢矿业公司高级会计师马淑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高级会计师马霞中国食品报社高级会计师马效峰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毛绮中华女子学院高级会计师梅节兵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门耀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孟丽青北方工业大学高级会计师孟素兰北京树蛙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孟翔北京美华博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苗春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苗中芳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倪小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牛桂梅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高级会计师欧平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高级会计师潘岩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潘喆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庞琳北京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高级会计师彭文芳中国风电集团高级会计师彭艳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乔慧敏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秦光安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邱明燕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曲兆昱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高级会计师任宁天津橙宝鲜橙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任庆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阮芳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高级会计师沙扬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上官进军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邵井安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邵晓夏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沈怡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会计师施金凤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高级会计师石磊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石莉宏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石林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史茸SMC(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史欣鑫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史跃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帅剑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宋川月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宋军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宋黎北京卓锐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宋林谦中国航油集团石油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宋淑娟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宋曙光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会计师宋晓燕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苏刚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苏美凤中商企业集团公司高级会计师苏维宏首都儿科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孙彩芸北京恒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岱虹北京环亚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登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光平北京国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辉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军晋北京今日翰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孙娜北京紫光测控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瑞诚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巍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伟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孙晓娜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会计师孙振玲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孙忠莲天津古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谭珊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汤勇广东美康大光万特医药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唐雪冬北京中天万融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田立伟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高级会计师田通生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协会高级会计师田颖北京交通大学高级会计师佟红丽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佟晓旭北京大学医院高级会计师汪仁梅北京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汪行影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芬联想控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凤艳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广杰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海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海军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王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总承包部高级会计师王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怀需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辉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高级会计师王慧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继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佳北京中广瑞波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建北京铁路局丰台车辆段高级会计师王建文国航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高级会计师王靖力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静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会计师王军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力芝北京人民艺术剧院高级会计师王丽芳中科风电(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丽花伟世通汽车空调(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丽娟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王丽丽法制晚报社高级会计师王丽平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丽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高级会计师王亮北京市审计局高级会计师王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强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所高级会计师王青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会计师王升阳首钢总公司计财部高级会计师王世霞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守贤昌平区成人教育中心高级会计师王书文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高级会计师王淑新北京同信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婷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文敏赛贝斯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小辉北京铁路局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高级会计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王晓亮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晓萍北京建宏信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烜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彦明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洋京煤集团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瑶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瑜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玉军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育红富士胶片印版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元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务支付核算中高级会计师王媛圣邦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兆伟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王志玲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韦素红首钢矿业公司高级会计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京财税[2011]99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1〕994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以及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北京两航人员联谊会2、中国自然资源学会3、北京中小企业协会4、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5、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6、中国长丝织造协会7、中国电池工业协会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9、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0、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11、中国解剖学会12、中国精算师协会1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14、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15、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16、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17、中国日用化工协会18、中国生理学会19、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20、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21、中国羽绒工业协会22、中国针织工业协会23、中国钟表协会24、中国糖业协会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6、北京科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27、北京市首钢职工技术协会28、北京医学伦理学会29、北京无线电协会30、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31、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32、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3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34、北京市环卫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5、北京市银行业协会36、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37、北京叔蘋奖学金得奖同学会38、北京歌华文化遗产发展中心39、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2、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3、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5、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6、中国建筑学会7、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8、北京塑料工业协会9、中国会计学会10、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11、中国口岸协会12、中国纯碱工业协会1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14、中国医学气功学会1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16、炎黄艺术馆17、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8、中国卫生摄影协会19、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20、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21、北京证券业协会22、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23、北京印刷协会24、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25、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6、北京老字号协会27、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28、北京医师协会29、中国编辑学会30、北京计量协会31、观复博物馆32、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33、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34、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35、北京企业联合会36、同济大学北京校友会37、中国公证协会38、中国社区卫生协会39、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40、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41、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42、北京针织行业学会43、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附件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1、北京慧众次阿含基金会2、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3、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4、北京振动工程学会5、北京电镀学会6、北京航空航天学会7、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9、北京岐黄中医药科学发展基金会10、北京市豆制品协会11、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12、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13、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14、北京管乐交响乐团15、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17、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18、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19、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2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1、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1996年7月16日)各会计师事务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

具体规定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

计件收资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 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计件收费标准表------------------------------------------------||现有资产总额||档次|----------------------------------||收费标准|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上-10 |||||||10亿元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1亿元(含 1亿元)|亿元(含10亿元)|||-----------|-------|---------|--------|-------||| 1.年度审计|千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二||签| 2.中期审计,离|千分之二|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证|任审计,解散清算||||||项|审计||||||目| 3.验证资本|千分之二|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 4.担任常年会计|千分之二|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零点一|||顾问(年度)||||||| 5.制定合同章程|千分之二|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零点一|||编制可行性报告||||||服| 6.设计会计制度、|千分之二点三|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会计电算化设计||||||务||----------------------------------|||7.清理乱帐,建|会计师事务所自定||项|立新帐||||8.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自定||目|咨询||||9.代理申报纳税|按纳税额的千分之二计算|||10. 中外文翻译|中文译外文,每千字 100元;外文译中文,每千字80元|||11. 资产评估|按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京财资产[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京财预[2011]2412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2]16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2]16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2]1668号1992年9月14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洗理费的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原每人每月补助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8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补助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
3.工勤人员由每人每月补助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4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由原2元调整到4元。

上述规定标准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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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会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专业实务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30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仍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合格证书发放仍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北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报名条件。

按照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的规定执行。

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精神,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中级资格考试人员,第二年确需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须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17:00)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到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三)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考试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13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三、考试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201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网上付费采用银联电子支付系统,请报考人员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规定日期登陆北京会计网(下同),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及网上付费。

(一)初级资格报名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除继续网上报名、网上打印准考证外,今年首次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现场资格审核时不再收报名费。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从2011年报名工作开始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实行“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非首次报考人员”为2010年当年在北京地区成功报名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2010年当年在北京地区未报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1.“非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按照网上的要求及提示的报名流程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手续,无需到报名审核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10月28日24:00是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的截止时间。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进入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在规定位置粘贴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近期二寸(34mm×45mm)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于2011年10月27日至29日(每日9:00至17:00),到网上报名时所选定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见附件2),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港澳台居民按有关文件要求还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首次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以后,登录北京会计网报名系统首页,进入“登录(查看/修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报名费用,确认网上付费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网上付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17:00。

3.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付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5日开始,登录北京会计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持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从2011年报名工作开始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非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未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1.“非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按照网上的要求及提示的报名流程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手续,无需到报名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0月28日24:00是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的截止时间。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填写并提交《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级打印《中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在规定位置粘贴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近期二寸(34mm×45mm)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中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于2011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每日9:00至17:00),到网上报名时所选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见附件3),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港澳台居民按有关文件要求还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首次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以后,登录北京会计网,进入“登录(查看/修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报名费用,确认报名费用支付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付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6日17:00。

3.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付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5日开始,登录北京会计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持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为便于外省市在京工作的财会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请持外省市会计证但在北京地区工作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到现场审核时,除带规定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带在北京地区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报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可报考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年底。

报名信息:北京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12月5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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