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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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 《法院编制法草案》
¨ 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 1909年,拟订并实施《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
暂行章程》 ¨ 1909年编制《刑事诉讼法》,1910年完成,但未施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 制度的共同特征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成为诉 讼的主体,与追诉者处于对等地位, 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实行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公开 审判、辩护、陪审、直接言词审 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强调程 序法治化。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Βιβλιοθήκη 秦:郡、县两级 府(州)、县
三国两晋南北朝: 州、郡、县三级。
明:省、府 (州)、县
隋:州、县
清:省、道、府、 县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 ¨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 特点:无专门控诉机关 ¨ 起诉方式:被害人告诉为主,兼有告诉、官
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 ¨ 控告:采取鼓励甚至奖励的政策。但有例外,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2020/12/11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 三、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 ¨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诉讼制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 度
¨ 弹劾式诉讼
¨ 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 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 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公元前2100年,古巴比伦审判制度已经确立,专门法官、书记官、公证人以及各种诉讼上的专门诉讼文件和程序比较完备,但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

古代罗马史分期:(1)王政时代(公元前8—6世纪),是军事民主制时代。

(2)共和国时代(公元前6—1世纪),是奴隶制的繁荣期。

(3)帝国时代(公元前1—公元5世纪),是奴隶制衰亡时期。

罗马法的发展持续了千年,最初的罗马法为十二铜表法,后有查士丁尼法典。

罗马法具有程序完备特点,辩护律师重要。

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程序法原则。

P28公元5世纪至9世纪的日耳曼法,确立了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

公元4世纪至15世纪,教会法,以教会条例等为法律渊源。

采用书面审理,代理制度,宣誓制度,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

教会法、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英国法制独立发展,因11世纪诺曼人侵入,王权统治下国王派出巡回法官并以法官判例为依据确立了判例法体系,确立了正当程序。

(二)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思想基础是人权、民主等理论的形成,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7月16日,系统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等。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其代表法典。

二战后,几个国际公约性质的文件,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的国际准则,共12个,P33。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与封建制早期实行。

其特点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相分离;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3、法官中立消极;4、证据制度适用神示裁判制度。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诉讼制度。

其特点是:1、法官主动积极追究犯罪;2、审判与控诉职能不分;3、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是主动追究;4、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5、审判秘密不公开。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南北朝、隋
、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篇条,斗讼律:如何 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断)
、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司法、行政不分 、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官吏举发 、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被告人口供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大家好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 古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 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 元年)追封其为“德明 皇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17世纪后期至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 17世纪后期至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改 世纪后期至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 变了整个人类的历史。 变了整个人类的历史。资产阶级在猛烈抨击 专横黑暗的封建司法制度的斗争中, 专横黑暗的封建司法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一 系列反映资产阶级意志、 系列反映资产阶级意志、保障诉讼民主化的 诉讼原则, 诉讼原则,并在政权建立后对原有的刑事诉 讼加以扬弃和改造, 讼加以扬弃和改造,确立了与纠问式诉讼有 质的区别的新的辩论式诉讼制度, 质的区别的新的辩论式诉讼制度,将诉讼法 制推到一个新的阶段。 制推到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2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 展
中国古代是指公元前约2600年黄帝建立早期奴隶制国家时起, 中国古代是指公元前约2600年黄帝建立早期奴隶制国家时起, 2600年黄帝建立早期奴隶制国家时起 直到1840年清王朝走向灭亡时止这一历史阶段而言。 1840年清王朝走向灭亡时止这一历史阶段而言 直到1840年清王朝走向灭亡时止这一历史阶段而言。 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显示, 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显示,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是随着奴隶制 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封建刑事诉讼法制是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制的自然发展 和延续,无论从审判机关的组织、诉讼原则、审判程序、 和延续,无论从审判机关的组织、诉讼原则、审判程序、证据 制度等任何方面来看,都能清楚反映这种发展和变化的脉络。 制度等任何方面来看,都能清楚反映这种发展和变化的脉络。 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能辨曲直断疑案,以角触理曲之人。 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能辨曲直断疑案,以角触理曲之人。 古代法官以其形象象征执法公正。古文的“ 字为“ 古代法官以其形象象征执法公正。古文的“法”字为“灋”, 即含“ 说文》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即含“廌”字。《说文》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财物的刑事诉讼案件: “匡季”抢劫“曶”的稻禾十梱,“曶”将“匡季” 告到东宫(东宫有受理贵族间争讼的司法权)。如果 按照西周法律的规定犯抢劫罪(寇攘罪),“匡季” 应处以重刑。故“东宫”说“女(汝)匡罚大”。然而 “东宫”在判决时,先以调解的方法进行,在征得 “曶”的同意后,司法官没有处重刑于“匡季”,只 处以轻的罚金刑,即“#十秭”,如果第二年不出罚 金,则罚金四十秭。 诉讼程序来看,这个案件有这么 几个特点;其一,被害人“曶”完整的参与了这个案 件的过程;其二,“东宫”在案件的处理方法上首先 使用了“调解”的方式;其三,调解方法的应用以及 调解方案的确定均征得了“曶”的同意;其三,最终 “东宫”还是依照职权对“匡季”进行了处理,而不 是没有处理,只是判处了较轻的刑罚而已;其四,由 于被害人“曶”的同意,“东宫”对“匡季”从轻进 行了处罚。
三、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 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 的基本结构。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沿革
• §2.1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 §2.2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点 • §2.3三、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1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发展 • §2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沿革 • §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萨利克法典图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1.1 —、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 制度 • §1.2 二、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 制度 • §1.3 三、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 制度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充分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重要 问题。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如何提高司法 效率是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刑 事诉讼法的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 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将更加紧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是早期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审判方式。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灵的力量 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司法决斗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决斗,以决胜负来 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XX
PART 02
近代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 发展
REPORTING
法国大革命与刑事诉讼法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前的刑事诉讼制度
密。
科技化趋势
科技的发展将继续推动刑事诉讼法 的变革,如智能审判、大数据应用 等将成为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 要方向。
人权保障趋势
在未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人权 保障将更加受到重视,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原则将得到更加充分的 体现。
XX
TH行与人权保护
战争罪行的审判促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人权保护问题,推 动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国际合作与互助
战争期间,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 强了合作与互助,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发 展。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电子证据的地位与运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诉讼法面临 的新问题。
科技对审判方式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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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
正义的多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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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奴隶制和封 建制早期
1.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但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处于消极的地位,审判采取公开 辩论的形式。 4.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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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 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检察官诞生
消积 极极 的的 当法 事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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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法 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法庭上交叉询问 (3)实行起诉可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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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衷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 日本和意大利,其特征表现为:
3.亲亲相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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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为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法定化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一)涵义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形成一种弹劾式诉讼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其主要特征有:第一,私人告诉,不告不理;第二,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第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二)评价弹劾式诉讼制度是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这种诉讼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替代性方式。

以公力救济替代私力救力,防止社会陷入无序的争斗和混乱。

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反映程序公正。

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裁判,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型”结构。

它的缺点在于不利于实体公正。

被害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以及裁判者的消极作用妨碍准确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一)涵义公元五世纪,欧洲进入封建时代。

欧洲大陆国家逐步发展出来一种纠问式诉讼制度。

它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第二,控诉权和审判权不严格分离,由统一的司法官负责履行职能;第三,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第四,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二)评价纠问式诉讼制度是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这种诉讼制度起源于基督教的教会法庭,并传播至世俗国家。

这是加强王权统治,打破地方封建割据,确立民族国家的需要。

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以实体公正为追求目标,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

它的缺点在于控、审不分导致程序结构的失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足,程序出现不公正;同时,刑讯逼供有可能导致错判案件。

三、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一)涵义自十八世纪末开始至今,欧洲大陆国家开始改造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实行一种辩论式诉讼制度。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略)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 制度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诸法合体 没有实体和程序之分 魏时的《法经》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守,县设太守 隋朝:州设刺史(法曹辅佐),县设县令(司 法佐辅佐) 宋代:州设知州和通判 元代:府尹、州尹、县尹 明代: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 清代:省按察司、道、府、州县四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 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律师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 式
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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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基本状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 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 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 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 确信”。 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 自由地判断证据,不受法定条条框框的束缚,有可能从 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真相。但是自由心 证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而且不可能达到绝对真 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显然,这种理论否 20 认了认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基本特点
注重发挥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法院在刑 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 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 的主动指挥作用 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 讼中的主体地位,使 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 互相争辩对抗,审判 机关居中公断
适用区域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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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 的基本状况
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 公开进行
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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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 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 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诅誓,即当事人或证人对神盟誓,保证 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有水审的详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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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 和法定证据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刑事诉讼法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不分 2、皇帝(或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 4、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5、刑讯逼供,罪从供定 6、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
第二节 清末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一)南京临时政府 (二)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法 了西 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原则与规定, 其内容主要有: 1.司法独立。 2.三级三审体制。 3.法庭组成独任制与合议制。 4.检察机关的地位。 5.刑事诉讼制度。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人民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 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 1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刑事 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诉讼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 布与施行,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的标志。 年对《 三、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二)《法院编制法》 宣统元年(1909年) (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宣统二年(1910年)
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的新 式法典,其意义主要有: 1 1、改变了中国旧法律的传统精神。 2、改变了中国旧法律的传统体裁。 3、吸收了西方国家的法典和法律制度。 4、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律向大陆法系靠拢的 基本方向。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因为以上提问发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根 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交叉询问时 通常应当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所以辩护律师 没有对检察官的提问方式提出异议 像这样的判例在美国大量存在,在不断积累 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美国的诱导性询 问规则得以形成,并发展和完善起来
我国在诱导性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人身保护律》、《权利法案》(英) 法国《人权宣言》 : 不得任意捕人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建立了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 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 据制度
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强化了 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 获取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 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厄尔·沃伦(1891—1974) 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担 任过美国加州州长,1953年至 1969年期间任首席大法官
两个判例
“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 善。” ——吉迪恩(美)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H:\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I:\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H:\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I:\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证据可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或完全和 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 的、多一半完全的、少一半完全的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被告人 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最完善的证据,“证据 之王”,因此刑讯盛行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学者优于非学者;显要 者优于普通人;僧侣、牧师优于世俗人
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有些 国家法律规定了必须具备某些证据才能定罪量刑 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收集到 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 行属实;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罪的,可对其刑讯; 仍收集不到完善证据,德、法等规定,可作“存 疑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主 外国形式诉讼立法 的沿革
要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

的沿革
容 外国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
1、公元前2100年,审判制度已经确立 2、审判公开进行 3、最高审判权由国王掌握 4、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区分 5、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分 6、诸法合体的《汉莫拉比法典》
2、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恢复了 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3、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4、2004年 《被害人权利改革法》
日本: 1、1880年根据法国法典起草了《治罪法》
2、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舍 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3、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 《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 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 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等,使刑诉制度进一步完善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特点: 1、法官推进诉讼程序 2、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3、采行不变更原则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已被打破
诉讼中采取变更原则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
与传统的纠问式的区别在于,在职权主义诉讼中,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
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立
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
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3.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刑事诉讼法法典修改,1962年3月1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 庭审过程大致分为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总结陈词三个阶段
C.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抑 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正当 程序模式)
基本特点是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张通过当事人间 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逃避 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除非对间谍、叛乱或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实施电子监听,逮捕必须由治安 法官签发令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 沉默权,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一)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 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 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告人口供 【视频资料】纠问诉讼.正义行头
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
原则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子模式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也称审问式、非 对抗式、犯罪பைடு நூலகம்制模式)
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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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是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 争议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 逃避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沉默权 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地起 诉方式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 的证据材料 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
C.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其特点为:



保留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 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供诉讼效率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诅誓 水审(冷水 审和沸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形证明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 治犯罪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侦查是 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人负有接受侦 查和讯问的义务,且侦查一般不公开进行 追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点:
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控、辩、审三角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 构 (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模式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点:


美国: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 后多次修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 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英国: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 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 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 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2003 年颁布《刑事司法法》
2、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
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 的取 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 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如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 的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 证明)和不完全证据(如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询问四 邻所得知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情况) 被告人自白视为证据之王 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俄 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无专门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 控诉犯罪由个人承担 审判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 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裁判机构居消极地仲裁地位 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 曲直难以判断,法官则求助 于神灵的启示
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和审判职 能集法官于一身 实行有罪推定,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 体地位,被告人更是沦为诉讼客体 审讯不公开 刑讯逼供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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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日本:1890年和1922年受德国影响,分别制定了《刑事诉讼 法》,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刑事诉 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 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 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 审判记录的权利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1、外国上古、中世纪(公元500年至公元1500年,中国唐至明)的刑诉立法



公元前2100年,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控告、传唤证人、 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判 公元前700年至公元476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 规定:既判力原则、举证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反对自证其罪原则、禁止重 复追究原则、理智推定原则 公元5至9世纪,日耳曼法的《萨克森法典》规定: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 原则、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再行使权力 公元9世纪至18世纪,法国:先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后实行形式证据制度, 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1532年,德国颁布《加洛林纳法典》:实行纠问式诉讼,将刑事诉讼分为侦 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 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 陪审团制度 1833年,俄国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对证据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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