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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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实施要素

事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实施要素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2005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2005】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200501】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源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2)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 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 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 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 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 用。
八、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下各级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省以下各级之 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12 设定依据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13 实施对象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本县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 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 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有关政策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六、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需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应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财税[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晋政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清费立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9日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要求,在对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省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

包括6项国定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


按 照 《 陕西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省 市 关 于 油 气 勘探 开 发 涉 及 各 类 费 用 补 偿 的 有

和 国 耕 地 占 用 税 暂 行条 例 > 办 法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规定 结合 实 际 现 提出 本 实 施

按 照 陕西 省 物 价局 陕西 省 财政 厅 陕西 省 环 青苗 赔 产 的 数额 按征 占 用地 类 的 年 产值 价 格


保厅 《 关 于调 整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等有 关 问 题 的 通
, ,
府 令第



号 规定执行



临 时 用地耕地 占用 税

意 见 探井 当 年 不 交 第 二年 全 额 交 清 生 产 井 场 用 地 当



行 政 性 事业 性 收费 项 目 年 交


半 转 征 时 全 额交 清


耕地 占 用 税 由 税 务


允 许征 收 项 目 部 门 征 收
抵曰市八 民政描政相
延 安 市 人 民 政府 办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石 油 协调 办公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 关 于 规 范 油 气 钻前各 类 收 费 和 补偿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延政 办 发

20 1 6〕 91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市 石 油 协 调 办 公 室 物 价 局 国 土 局 林 业 局 环 保 局 水 务局 畜 牧 局 退 耕还 林 办 公 室 《 关 于 规 范

财政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抄)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发改收费[2010]173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0]1731号)
省农牧厅,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的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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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

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

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是指对于草原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所需的费用标准。

草原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因此,合理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对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原则。

1.生态补偿原则。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遵循生态补偿原则,即按照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所需的实际成本确定费用标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2.区域差异原则。

由于我国草原地域广阔,生态环境差异较大,因此在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3.政策配套原则。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与相关政策相配套,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和保障,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内容。

1.草原植被恢复费包括草原植被的种植、保护、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其中,种植费用包括植物种子、育苗、种植机械等成本;保护费用包括草原植被的护理、防护等费用;监测费用包括对草原植被生长情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成本。

2.草原植被恢复费还包括相关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其中,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生态护坡、防风林、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成本;管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对草原植被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复等费用。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确定方法。

1.根据草原植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技术和成本数据,科学测算草原植被恢复所需的具体费用,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2.依据草原植被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3.充分考虑草原植被的生长周期、生长速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健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下业务项变更审核实施要素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下业务项变更审核实施要素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变更审核【000164212002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000164212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变更审核【00016421200202】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5.实施依据(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7.实施机关:省级林草部门8.审批层级:省级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省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源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3)应与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及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国统字[2006]23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发布日期】2006.11.29【实施日期】2006.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23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

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

内蒙古将对草原上开矿等征收植被恢复费

内蒙古将对草原上开矿等征收植被恢复费

内蒙古将对草原上开矿等征收植被恢复费
佚名
【期刊名称】《新西部(上旬刊)》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消息,内蒙古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以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加强草原的保护、合理和永续利用。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J],
2.内蒙古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J], 齐林梅
3.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现状与对策 [J], 刘慧林;张道宏
4.内蒙古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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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27•【文号】财综[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清费立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按照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要求,在对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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