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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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我国关于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乙两国为相邻国家,两国间存在密切的经济、文化往来。

近年来,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国居民往来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一次跨国婚姻案件中,甲乙两国法律发生了冲突,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二、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相识并相恋,后双方决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期间,李某和王某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的住所。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和王某遇到了法律冲突问题。

甲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乙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

因此,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乙两国法律产生了冲突。

三、法律冲突分析1. 法律渊源冲突甲乙两国法律冲突首先表现在法律渊源上。

甲国实行大陆法系,乙国实行普通法系。

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甲乙两国法律产生冲突。

2. 法律原则冲突甲乙两国法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上存在原则性冲突。

甲国法律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乙国法律则强调男方财产制度。

这种原则性冲突导致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甲乙两国法律难以协调。

3. 法律适用冲突在跨国婚姻案件中,甲乙两国法律在适用上存在冲突。

甲国法律认为,房产过户手续应按照甲国法律办理;乙国法律认为,房产过户手续应按照乙国法律办理。

这种法律适用冲突使得跨国婚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

四、案例分析针对甲乙两国法律冲突,以下为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甲乙两国可以通过协商,就跨国婚姻案件中的法律冲突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在房产过户手续上,双方可以约定按照甲国法律办理,以保障李某和王某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协助甲乙两国可以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就跨国婚姻案件中的法律冲突进行沟通与协调。

例如,在房产过户手续上,两国法院可以相互提供法律咨询,共同处理该案件。

3. 司法选择在甲乙两国法律冲突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司法选择原则。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或更为公正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8.28•【文号】法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用为高速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哪些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答: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105、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其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作者:周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民事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1-03离婚诉讼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程序,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涉及到其家庭的财产利益。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之中包含有涉外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同国家对同一离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或均不认为自己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婚姻案件应适用以上原则,但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加速,跨国婚姻大量增加,司法审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中国现有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并不足以应付复杂而多变的情况,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大量的人出国深造、定居,并且取得外国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这对于中国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的原则及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一、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一)历史上的单边管辖规定我国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我国法院受理,甚至包括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后随着国际关系的转变和中国对外交往的逐渐开放,中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僵硬的单边主义立场逐渐有所转变,有范围、有条件的接受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措辞上也将“应当”、“应由”由中国管辖转换为“可由”,“外国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可不予干涉”。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题库综合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题库综合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题库综合试题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宋体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3、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4、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5、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6、依《航道法》规定,在()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1.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是国内立法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

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

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1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何种买卖可适用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当涉及到涉外法律纠纷时,很多人会感到困惑和无助。

毕竟,涉外法律纠纷常常牵涉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之间的复杂交织,使得解决这些纠纷变得相当棘手。

然而,通过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我们可以应对和解决涉外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提供实用指导和建议的形式,分享一些应对涉外法律纠纷的技巧。

一、调解和协商首先,在涉外法律纠纷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通过与对方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达成共识,有时常常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在进行调解和协商时,我们应该:1. 理性分析:对于涉外法律纠纷,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条款、证据、当事人权益等等。

只有通过理性的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为解决问题制定合理的方案。

2. 积极沟通:确保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坦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认真倾听对方的声音。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为解决纠纷铺平道路。

3. 善意妥协:在涉外法律纠纷中,双方的权益可能存在冲突。

因此,必要时,我们应该考虑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以期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然而,在进行妥协时,我们也要坚守底线,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二、仲裁和调解机构如果调解和协商不起作用,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可以转向仲裁和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

这些机构通常由独立的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法律调解和仲裁权。

在选择仲裁和调解机构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 专业性和信誉: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水平的仲裁和调解机构至关重要。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涉外法律纠纷处理经验,并拥有独立的仲裁专家和调解员。

2. 适用法律:涉外法律纠纷通常牵涉到多个法律体系,因此,我们需要确保选定的仲裁和调解机构能够在纠纷处理中适用和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够提供中立和公正的裁决。

3. 效率和费用:寻求仲裁和调解机构的支持可能涉及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02.06.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1902年6月12日订于海牙)第一条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起诉地法均有离婚规定时,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居。

第二条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起诉地法均具有离婚的理由的,不得提出。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居。

第三条如起诉地法规定或允许依本国法时,则可不顾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而仅适用本国法。

第四条凡因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以前具有其他国籍时发生的事实得为离婚或分居的原因的,不得援用前数条规定的本国法。

第五条请求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可向下列法院提起:(一)依夫妻的本国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二)夫妻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如依夫妻本国法,夫妻无同一住所时,则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发生后而有放弃或变更住所时,得向最后共同住所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

但本国法院就离婚或分居的请求具有专属管辖权时,须保留此管辖权。

外国法院仅就在其本国管辖法院不能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时,具有管辖权。

第六条遇有夫妻在其住所地国不得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时,得以停止共同生活为目的,在住所地国管辖法院请求依该国法律采取临时措施。

此种临时措施,如在一年内经其本国管辖法院认可,应予维持;但其存续期间不得长于住所地法许可的期间。

第七条依第五条规定由管辖法院所作的离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予以承认,但以遵守本公约的规定为条件,在缺席判决情况下,还应依其本国法关于承认外国判决所要求的特别规定,传唤被告。

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的离婚或分居决定,如夫妻的各自本国法认为有效时,各缔约国也应予以承认。

第八条夫妻双方国籍不同时,应以其最后的共同法律为其为前数条适用上夫妻的本国法。

第九条本公约只适用于在缔约国中一国提出的离婚或分居请求,并且至少当事人的一方为该缔约国的国民。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能够进行管辖的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

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国际婚姻离婚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国际私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界的法律纠纷,包括国际婚姻离婚。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包括适用法律、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

一、适用法律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法律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适用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 法定适用法:某些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本国法律,无论婚姻是在何地登记的。

2. 约定适用法:夫妻在结婚前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约定适用法律。

这意味着夫妻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国籍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

3. 国籍适用法:根据国际惯例,某些国家规定适用被离婚一方的国籍法。

这种适用法律的方式侧重于保护被离婚一方的利益。

以上是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的一些主要原则,但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二、离婚程序在国际婚姻离婚问题中,离婚程序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离婚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和审判等。

1. 起诉程序:在某些国家,一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种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 调解程序:在一些国家,离婚案件需要先进行调解,以寻求夫妻间的和解。

调解可以通过法院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

3. 审判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各个国家根据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制定了适合自己国家的程序。

三、财产分割国际婚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应该分享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2. 协商原则:夫妻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3. 适用法律原则: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院将根据配偶财产的性质、来源和价值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采用平等分割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合理分割制度。

冲突规范的识别

冲突规范的识别

冲突规范的识别篇一: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18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1897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 1908年英国Ogden v. Ogden背景:在英国结婚19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 ?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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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现代交际·2019年18期[作者简介]陈远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陈远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0)摘要: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法院解决跨国婚姻诉讼的前置程序,它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和适用,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解决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对诉讼竞合的放任态度,对管辖权的肆意扩张等问题,深深地影响着该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涉外离婚 诉讼竞合 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8—0038—02涉外离婚案件因为其所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国籍不同,导致在诉讼的过程之中存在诸多难题。

其中,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是解决该类诉讼的重要前置程序;然而,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就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管辖权的范畴(一)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竞合诉讼竞合(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平行诉讼”“一事两诉”,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起诉的现象。

[1]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能选择一多法域国内部各地区法院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院之间就同一争议中的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即重复诉讼,或分别提起诉讼(原被告身分相反),即对抗诉讼。

(二)管辖权冲突1.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管辖权的确定会对涉外离婚案件(下文若无特别说明,“管辖权”均指针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准据法、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都主张自身享有管辖权或都拒绝管辖时,没有较强诉讼能力(时间、财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能完全预见司法机关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及其判决对自己的影响,也有可能陷入诉讼无门的境地。

2.管辖权冲突形成的主要原因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直接原因。

毋庸置疑,在主权原则的主导之下,两国互不相让,且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是不存在一个法律体系直接决定另一个并列的法律体系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否则就是侵犯了他国的主权。

[2]3.管辖权冲突的种类一种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指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事实都主张管辖权的情形。

[3]另一种是消极的管辖权冲突,通常是指与案件相具有一定联系的不同国家法院根据各自内国法规定或依据某种事实理由,对同一案件都同时主张管辖或者拒绝管辖的情况。

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主要途径(一)先受理法院原则各国普遍奉行的是所谓的“先受理法院规则”。

先受理法院规则体现在各国诉民商事讼法上有关涉外纠纷的具体规定上,也可能为其基本原则。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接连在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民事程序法中得以体现。

2012年《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也都采用了“先受理法院”规则。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通常指的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外国法院是适当法院或自身是不适当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它是法院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4]该原则源自于苏格兰,在不同国家又存在不同的适用标准。

(三)禁诉令禁诉讼通常与诉讼中止相关联。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出于充分尊重他国司法管辖权的考虑,在适用禁诉令时,通常将国际礼让原则作为考量因素。

有些国家认为,禁诉令的适用是对他国司法主权的一种限制和不信任他国司法主权的表现。

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禁诉令看作一种不利于纠纷解决的司法资源浪费。

(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效力,通常体现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接受管辖协议或协议管辖条款中所选择法院的管辖,即协议管辖具有确定性;同时也体现在协议管辖在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优先于依据其他管辖制度确定的管辖权,即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

三、管辖权冲突协调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一)德国:管辖权的过度扩张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此方面有着较为详细且明确的法律规定。

德国《家庭事务程序法》规定,德国法院主要着眼于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国籍”,无论当事人届时是否拥有国籍。

但是,由于该规定中体现的管辖依据忽视了当事人在居住地居住时间的长短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便利。

(二)美国:管辖权的分离与禁诉令的高门槛在Arpels v.Arpels 案件中,纽约上诉(下转第37页)37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实验教学过程简析——地质分析方向四、数据分析处理数据分析处理是重要一个环节。

目前关于数据分析处理的软件、数学方法都很多,最常见的有Excel。

Excel 看似简单,实则功能强大,用好Excel,可以解决我们常见的数据处理问题。

还有一些专业的数据处理软件,如SPSS、SAS、Origin 等。

另外还有最小二乘法、因子分析;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数学模型也可用于数据分析处理。

五、未来发展方向同位素比和年代学测定,更是地质分析现今的研究热点。

微区原位分析和元素微区分布特征、自动化、多元素同时测定都已成为地质分析重要的研究内容,无污染的“绿色分析技术”将成为未来地质分析发展的方向。

加强地质分析实验教学平台的硬件条件建设,发挥专业培养作用和展示专业特色及魅力。

因此,设计与优化好勘查技术与工程(地质分析)专业实验教学的具体内容是必需的、必要的,二者要协调统一,同步发展。

参考文献:[1]蒋敬业,程建萍,祁士华,等.应用地球化学(修订版)[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6.[2]张本仁,傅家谟.地球化学进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3]倪师军,张成江,李泽琴,等.地球化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责任编辑:孙瑶氧化物,再在含有元素铜的还原柱中将氮氧化合物还原为氮气,由热导检测器检测。

土壤中无机氮的测定可用一定浓度的氯化钾浸取液提取出铵态氮、硝态态、亚硝态氮,然后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土壤中磷的形态主要分为可交换态磷,钙结合磷,铁结合磷,铁、铝结合磷,闭蓄态磷,残渣态磷六个形态,采用强度不同的浸取剂对各形态连续提取的分离方法,形态定量分析采用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当然还有水体,植物、动物等生物样品中微量元素和营养元素的形态分析。

不论何种样品,形态分析中最关键的是采样及样品制备,在采样及制备过程中要保证形态不发生变化,要避免过程中出现交叉污染。

总之,针对不同的样品,根据分析目的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原则就是不损失、不破坏、不干扰待分析成分。

三、质量控制分析结果有效性的保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精密度,另一个就是准确度。

精密度要靠平行样来体现,三个以上平行样的分析结果的标准偏差较小,满足一定的要求,就可以说精密度较好,这是保证分析结果的必要条件。

准确度要靠国家标样来检查,同样条件下处理待测样品和标准样品,对标准样品的测定值和真值做t 检验,在一定置信度条件下,如果t 计算>t 表,则认为分析结果的准确度是有保证的,如果t 计算<t 表,则分析结果不可靠,可能是在实验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了问题或是整体实验方案有系统误差,需要重新设计。

地法院得到执行。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有待明晰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六要件”,但面对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离婚案件,自由裁量权在该类案件中通常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就会使该原则在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发挥作用受限。

(三)调整属人管辖范围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因未考虑涉外离婚诉讼主体身分的多样性,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仅有针对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包括华侨)或均为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规定。

由此可见,缺少了一方是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另一方是中国公民的规定。

参考文献:[1]李双元,金鹏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徐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杜新丽.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吴一鸣.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拒绝管辖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责任编辑:于蕾(上接第38页)法院拒绝批准一项针对法国离婚诉讼的禁令,认为禁令的权力应该是“很少和分散地被适用的,因为它的行使代表了一种间接的对法庭的尊严和权威来说是一种挑战。

”因此,只有在外国法院有欺诈或严重错误的危险时,才会发出禁令。

(三)英国:协议管辖制度家事法领域的局限随着1965年美国移民法的改变,英国在国外出生的人口的多样性大幅增加,双重国籍和循环移民模式的增加,导致许多自然人个体和家庭总是在法律上保持着多种多样的联系。

这一问题总体上确实是对管辖权问题的一种更为复杂的回应,甚至比此前的《住所地和婚姻诉讼法》(Domicile and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ct)更为复杂,而且更有可能保障过着流动性较大生活的英国配偶的公平。

如果一对经常居住在法国的英国—爱尔兰夫妇按照先前的协议寻求在比利时提起诉讼,根据第17条的规定,先受理案件的比利时法院必须宣布自己没有管辖权。

四、中国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缺陷(一)未决诉讼救济措施的缺位宏观上,我国现行相关规范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中诉讼竞合的存在持默许态度。

另外,基于国际礼让的视角,我国法院对在外国进行的离婚诉讼置之不理,即使我国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了较为有利的判决,也难以在其生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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