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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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xx-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6-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6-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热门】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
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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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1﹞221号
【发文日期】2001-08-22
【实施时间】2001-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问题,继续按
照《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手续、质检机构及审批权限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办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30•【文号】商建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
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若我省企业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
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税[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执法资格,实施方案,统一考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7﹞291号【发文日期】2007-09-29【实施时间】2007-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决定于今年下半年继续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省局成立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领导小组。
王建平总会计师任领导小组组长,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为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试组织、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其中教育处负责考前培训、考场规则制定、阅卷等工作,人事处负责人员资格审查,监察室负责考场巡视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直辖市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具体工作。
同时,明确法规、人事、教育、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考试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辅导教材 考试辅导教材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
三、报名统计 请各省辖市局认真按照总局《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报名统计工作,认真填写《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报名表》,并与报考人员总数、免考人员总数以及报考人员总数中未参加2002年考试人员总数、未通过2002年考试人员总数等相关情况一并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报省局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在纳税人有免税收入申报后次月内的实地核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11〕135号)
22
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
5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6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7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1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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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29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
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9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出口退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和出口
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出口此类产品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出口价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金在全部进项税金中的比重、退税额在免抵退税总额中的比重等。
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供货或生产环节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环节虚抬出口价格或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
二、认真做好出口企业退(免)税办法认定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