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公安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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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成公发〔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89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各相关处、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1号)精神,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

(原件)(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张盛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盛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盛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盛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好当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盛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好当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盛元【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好当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刘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刘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刘成林贞祥【代理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盛元;成都好当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系单车事故,并无能够确定责任分摊的法律文书,市人社局针对此次工伤认定进行询问时,张盛元陈述“因为此次交通事故系我自己驾驶不当,没有第三方责任人"。

据此,市人社局认定张盛元在本案中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张盛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成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摆在全系统下半年工作的首位,扎实做好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今年5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进一步扩大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降低了资金使用门槛,为完善就业促进工作的基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提供了有力地政策支撑。

同时,市人社局还转发了《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等4个文件,使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健全完善。

各区(市)县人社系统要以上述文件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放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补贴,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成都社保补缴流程与社保补缴所需资料大学生校内网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一些材料,这些因地区而异,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单位或个人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

下面为您整理的关于成都市社保补缴流程,社保补缴所需资料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据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进行申报,自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本年度中已按上年基数缴费的单位,待新基数核定后,将统一进行补缴。

成都市个人补交社保流程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

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成都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

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

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

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一)涉密岗位;(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成人社发[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9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市上重点支持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申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本行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本行业推荐项目。

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区(市)县、市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遴选的培训基地项目的申报资料,以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劳社办〔2010〕106号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3]18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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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
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管理办法》(成人社办发〔2015〕134号)规定,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
级(职务)考核考评(下简称“工考”)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8年 3月1日至4月1日,报名、审查及缴费。

(二)2018年7月1日至9日,打印准考证。

(三)2018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传统实作考试。

(四)2018年8月11日至20日,论文答辩。

(五)2018年8月25日上午8:30至12:30,实作机考考试。

(六)2018年8月26日上午8:30至12:30,理论机考考试。

(七)2018年9月,综合评审。

(八)2018年10月,公布成绩。

二、工作安排(一)报名缴费。

工考报名相关工作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报名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档案局成人社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为规范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落实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施细则2.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档案局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共印80份)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成都市人民政府部门汇总

成都市人民政府部门汇总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国税局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气象局[正在调整中]
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区(市)县政府
锦江区
青羊区
金牛区
武侯区
成华区
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
新都区
温江区
都江堰市
彭州市
邛崃市
崇州市
金堂县
双流县
郫 县
大邑县
蒲江县
新津县
高新区
成都市人民政Βιβλιοθήκη 办公厅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成都市文化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成都市体育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旅游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在调整中]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0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举办2013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8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举办“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以下简称服务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2013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

二、活动时间11月23日至29日。

三、活动主题落实政策促就业,强化服务助成功。

四、服务对象(一)2014届高校毕业生;(二)往届有就业意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四)见习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组织及技术支持(一)主办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承办单位: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技术支持:成都人才网()。

六、方式和内容本届服务周要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

服务周具体活动内容包括:(一)举办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大会。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和整理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针对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需求信息,于11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人才中心(见附件1、2),在服务周期间以网络招聘会形式发布(见附件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熊文【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熊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成都润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成都润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丽【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润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明玉四川鼎律师事务所;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廖家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明玉四川鼎律师事务所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廖家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明玉李谧廖家秀【代理律所】四川鼎律师事务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被告】成都润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警告第三人反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川01行终1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王蛟李亚【审理法官】雍卫红王蛟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云华;成都兰惠云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云华成都兰惠云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云华【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兰惠云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耀【代理律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黄云华;成都兰惠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黄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中陈述其于2018年8月22日在公司商铺门口往车上搬运一箱纸时致右膝半月板三级撕裂,右膝内侧半月板2度损伤,外侧3度损伤,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

为此,其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其于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材料,以证明其膝关节受到损伤的相关情况。

该病历材料显示黄某某入院时间2018年8月27日,诊断结果为右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右膝关节MR:1.右膝关节轻度骨质增生;2.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Ⅱ°);外侧半月板撕裂(Ⅲ级);3.右膝后交叉韧带可疑损伤;外侧副韧带损伤;4.右膝关节少量积液。

梁美月、成都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美月、成都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美月、成都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审判【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美月;成都市公安局【当事人】梁美月成都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梁美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凯婷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凯婷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凯婷【代理律所】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美月【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梁美月因认为青羊公安分局对其提交的《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不作为而向青羊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梁美月因认为青羊公安分局对其提交的《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不作为而向青羊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梁美月申请复议事项为确认青羊公安分局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青羊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立即返还扣押的案涉房屋购房材料。

因该查封扣押行为系××派出所按照××县检察院的委托所为,此系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于案件无关的财务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务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务的。

陈海伟、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海伟、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海伟、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海伟;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杨军华【当事人】陈海伟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杨军华【当事人-个人】陈海伟杨军华【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海伟;杨军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武侯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219号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武侯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219号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武侯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经依法调查后,收集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陈海伟与原审第三人杨军华在2020年1月17日存在相互殴打的事实。

武侯公安分局结合陈海伟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适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2.6元;(二)每小时11.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

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日——结束——。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比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成民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
成民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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