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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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绝对经典题综述

知识产权绝对经典题综述

、1、试就春晚刘谦表演魔术被网友揭秘这一现象,谈谈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魔术表演属于一种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法律上讲,魔术表演是一个含有多重著作权的作品,包括魔术的设计者、表演者、道具设计者、魔术表演现场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均对魔术节目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利。

如果电视台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转播了魔术表演,那么电视台也对播映的目享有了广播权。

因此,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播放、下载、传播央视春晚刘谦表演的魔术节目,无疑会构成侵权。

但单纯的揭秘魔术之举,则并未侵犯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揭秘不构对魔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普通公众通过求证等方式来揭秘魔术的做法,并不侵犯魔术表演的商业秘密。

不过,如果揭秘者事先已知悉相关魔术的秘密,并在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将魔术秘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或者揭秘者从权利人处窃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秘密后再公之于众,则无疑构成侵权。

2试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保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目录民法典配套解释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1)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1)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61 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95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440解释(.1)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6 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5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6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730 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4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第一种观点逻辑上讲不通。结 合20〗0 年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二 款 规 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2020年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李扬*
规 定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 以及2〇丨0年、2〇2〇年《著作权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可知,是 先有作者和作品,再有著作权,而不 是先有著作权,再有作者和作品, 自 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否是作 品的作者,与该作品上是否存在著作 权并无关系。 自然人创作出作品后, 因 职 务 (雇佣)、委托等关系,虽不 享有著作财产权,特定情况下甚至不 享 有 著 作 人 格 权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 视 为 作 者 的 情 形 下 ) ,但该自然人 实际从事创作、属于实际作者的事实 并 未 因 此 而 改 变 。 与 此 不 同 , 虽基于 《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职务创作、
COLUMN
2020年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2020年 《著 作 权 法 》 第 十二条第一款将20彳0年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四 款 “如 无 相 反 证 明 ,在作 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修 改 为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 证 明 的 除 外 ”,该 条 款 除 了 语 句 表 达 顺序变化之外,最 重 要 的 是 应 《中美 经济贺易协议》 第 1.29条 第 1 款要 求,增 加 了 “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 利”。2020年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第 一 款 加 上 “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 利”后 ,究竟如何解读?至少存在三 种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2020年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是 作 者 推 定 规 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 2020年 《著 作 权 法 》 第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是权利归属或者说权利人推 定规则;第三种观点认为,2020年 《著 作权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作 者和权利归属二合一推定规则。笔者 认 为 ,这 三 种 观 点 都 难 以 令 人 信 服 。

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情况

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律师代理费用可能由被告承担:1. 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 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中,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 商标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 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 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004最高院司法解释

2004最高院司法解释

2004最高院司法解释.txt会计说:“你晚点来领工资吧,我这没零钱。

”你看得出我擦了粉吗?虽然你身上喷了古龙水,但我还是能隐约闻到一股人渣味儿。

既宅又腐,前途未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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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打胎后是怎么从垃圾桶里逃出来的?史上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

不可否认,马赛克是这个世纪阻碍人类裸体艺术进步最大的障碍! @1@. J4-05-24】6!@18@.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04-14】f#@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03-26】€$@20@.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03-26】N%@21@. T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03-19】R&@22@. v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02-10】t(@23@. 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01-02】r+@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2004-01-0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F(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病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砑际鹾贤 婪装讣 视梅 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芬延冢玻埃埃茨辏保痹拢常叭沼勺罡呷嗣穹ㄔ荷笈形 被岬冢保常常荡位嵋橥û 钟韫 迹 裕玻埃埃的辏痹拢比掌鹗┬小?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病∥ 苏 飞罄砑际鹾贤 婪装讣 荨吨谢 嗣窆埠凸 贤 ü贰ⅰ吨谢 嗣窆埠凸 ɡ ü泛汀吨谢 嗣窆埠凸 袷滤咚戏ü返确 傻挠泄毓娑ǎ 岷仙笈惺导 志陀泄匚侍庾鞒鲆韵陆馐汀?B\一、一般规定病〉谝惶酢〖际醭晒 侵咐 每蒲Ъ际踔 丁⑿畔⒑途 樽鞒龅纳婕安 贰⒐ひ铡⒉牧霞捌涓慕 鹊募际醴桨福 ㄗɡ ⒆ɡ 昵搿⒓际趺孛堋⒓扑慊 砑 ⒓ 傻缏凡纪忌杓啤⒅参镄缕分值取?R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案件法律检索(3篇)

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侵权纠纷案(二)案件简介:张三认为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与其著作权作品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检索目的为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特进行如下法律检索。

三、法律检索范围1.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 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

四、法律检索结果(一)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2)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2)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1)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代理律师: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撰写⼈:李磊著作权(英⽂名:Copyright)⼜称版权;是保护著作权⼈具有独创性智⼒成果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保护重点在于思想的表达形式,⽽不是保护思想本⾝。

根据《关于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之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由各国⾃⾏决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者情感被赋予⼀定的⽂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局部,亦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的⼤背景下,很多朋友慢慢才认识到⾃⼰具有独创性的智⼒成果以及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形式都是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5⽉4⽇独⽴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然后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登记。

浙江省版权局于2017年6⽉26⽇完成著作权登记并向原告颁发了作品名称为:名典4161徽章,登记号为:浙作登字11-2-17-F-8693号作品登记证。

原告沈某某发现被告林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营利为⽬的⼤量复制、发⾏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

被告明知是侵权产品,但仍然实施上述侵权⾏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沈某某为了⾃⾝合法权益,遂委托我们将林某某诉⾄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林某某⽴即停⽌复制、发⾏销售侵权产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是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3600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结果】⼈民法院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当事⼈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并考虑到当事⼈的举证情况以及案涉美术作品的知名程度,被告林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式、侵权情节、案涉负载美术作品的商品的价格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酌情作出本案判决。

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5年)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考点:法人机关。

详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

而法人机关则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

A正确。

法人的机关因法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法人机关是由法人的权利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和法人的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而监督机关不是必设机关。

D项正确。

C项错误。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成立条件,其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据此,B项正确。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详解:本题考察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果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因此,AD属于法定孳息。

BC如果与原物脱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还不是独立的物,当然更不是孽息。

评论:孽息是独立的物,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而是原物的一部分。

这个区别是解题的关键。

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详解:《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

1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

1.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本题中,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

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题中,小刘是9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C项正确,D 项错误。

2.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

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

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题中,报刊、网站对甲的作品进行转载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因此,A项错误。

乙将杂文译成法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知识产权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

知识产权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预测对照】真题模考卷三第题【司法部答案】【考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改进【答案解析】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实施该专利技术,错误。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正确。

《合同法》第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条,本案情形属于妨碍技术进步,合同无效,乙公司改进技术并未违约,也未侵权,、错误。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司法部答案】【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52条及释义

著作权法52条及释义

著作权法52条及释义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推定措施的规定。

我国以往的民事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盗版,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侵权盗版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由于侵权盗版者在被发现侵权盗版的事实后,往往不提供盗版品的来源,以各种借口证明侵权复制品的合法性,权利人也很难举出有力证据,给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事实带来难度。

特别是盗版复制品的发行、出租者在其行为被权利人发现后,往往以不知道或者找不到盗版品的提供者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为了充分、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了本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必须提供合法的来源,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制裁。

本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意思: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他人作品要经过许可,要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合法授权。

如果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了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

2、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复制和发行往往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分开,即复制者为一人,而发行者为另一人。

发行者应当能够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来自合法的复制者,如果不能证明,法律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摘要: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根据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可以认定为 著作权侵权。

但若被控侵权人主张“有限表达”进行抗辩,我们需要对有限表达的构成要件进行 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有限表达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則,为准确认定有限表达,我们 在判断时需围绕以下标准:有限表达是一种原创表达,区别于表达形式固定,作品在创作时作者的 表达受到限制,或者由于表达形式极简而无法与思想、功能、技术相分离,此时应认定构成有限表 达,排除侵权可能。

□商建刚关键词:著作权;作品;独创性;有限表达国刚刚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将 —■■卜_《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作品的定义经提炼升华之后吸收成为正式法律条文。

®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表达阶段,而表达阶 段的结果是形式.著作权法称之为"一定形式表现". 这是作品的本体一项智力成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应以该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前提。

而著作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禁止权.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 未经其许可使用的权利.诸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等。

并非所有构成作品的表达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著 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有边界的.而不是无限的.不受限制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很多限 制著作权的情形.诸如"合理使用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义务教育教材等。

此外.在思想和表达密不 可分的状态下.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表达.实质上也就保 护了思想.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唯一或者有限表达".这也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音乐抄袭的案例法律(3篇)

音乐抄袭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抄袭,即指抄袭他人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音乐抄袭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音乐抄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处理音乐抄袭案件中的适用和实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歌手甲创作了一首名为《爱情至上》的歌曲,这首歌曲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听众的喜爱。

不久后,歌手乙发布了一首名为《爱的呼唤》的歌曲,该歌曲在旋律、歌词、编曲等方面与甲的《爱情至上》高度相似,引起了甲的注意。

三、案例分析1. 确认抄袭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的歌曲在旋律、歌词、编曲等方面与甲的歌曲高度相似,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乙的歌曲与自己的歌曲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的歌曲构成抄袭,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甲经济损失。

四、法律适用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在创作过程中,乙未经甲的许可,使用了甲的歌曲中的旋律、歌词、编曲等元素,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乙的侵权行为给甲造成了经济损失,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

3. 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侵权人应当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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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
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
外。

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十条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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