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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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5.补充了部分新内容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括的内容,如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为全面、合理。

6.通用条件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加不仅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而且条款约定更为细致和便于操作。如将预付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范例,使用时可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写。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区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一)合同文件(了解)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

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指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条款。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2)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

(3)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

(4)承包商的设计;

(5)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6)合同涉及的第三方;

(7)环境限制;

(8)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

(9)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10)指定分包商;

(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

(12)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

(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14)竣工检验;

(15)暂列金额等。

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

(1)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

(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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