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湖南省植物园攻略
湖南省植物园攻略1. 引言湖南省植物园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脚下,是一座以展示、研究和保护湖南本土植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植物园。
该植物园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和独特的地理条件,为游客提供了一个欣赏自然风光和学习植物知识的理想场所。
本文将为游客提供一份湖南省植物园的攻略,以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并规划自己的行程。
2. 植物园概况湖南省植物园占地面积约XXX平方公里,分为苔藓植物区、草本植物区、灌木植物区、乔木植物区等不同的植物展示区域。
园区内种植了大量湖南本土的珍稀植物,如湖南池杉、湖南银杏等。
植物园建有专业植物研究机构,致力于对湖南本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
3. 游览路线湖南省植物园的游览路线可根据游客的喜好和时间安排进行选择。
以下是一条较为常见的游览路线:3.1. 花坛区从植物园的入口处开始,可以先参观花坛区。
花坛区布置着各种鲜花和花卉盆栽,季节性地展示了不同的花卉。
游客可以在这里欣赏到多样的花朵,感受自然的美丽。
3.2. 苔藓植物区接下来,可以前往苔藓植物区。
苔藓植物区是湖南省植物园的一大特色,有着丰富的苔藓植物资源。
游客可以近距离观察各种苔藓植物的生长形态和特点,了解苔藓植物的生态环境。
3.3. 草本植物区草本植物区是植物园的另一个亮点,这里种植了许多湖南本土的草本植物。
游客可以欣赏到不同形状、不同颜色的草本植物,感受湖南植物的多样性。
3.4. 灌木植物区灌木植物区是植物园中种类最丰富的园区之一,这里种植了大量湖南特有的灌木植物。
游客可以欣赏到一些稀有的灌木植物,了解它们的生长习性和生态环境。
3.5. 乔木植物区最后,游客可以前往乔木植物区。
乔木植物区是湖南省植物园最广阔的区域,这里有许多高大的乔木植物,如湖南池杉、湖南银杏等。
游客可以在这里感受到浓郁的森林氛围,并了解湖南省独特的乔木植物资源。
4. 注意事项在游览湖南省植物园时,游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4.1. 穿着舒适植物园内部分区域地势较为崎岖,游客需穿着合适的休闲装和舒适的鞋子,以便更好地进行观赏和行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年5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拥有的遗传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基本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科学管理、惠益分享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少贫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样性危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湘建城[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湘建城〔2006〕30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五日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创新绿色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发挥生态源地、生态屏障和生态融通功能,实现生态绿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响的城市群生态绿心,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生态绿心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保护区域。
根据生态价值和开发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
核心保护区是绿心发挥生态源地和生态屏障功能的核心区域,是高水平生态保护典范区;融合发展区是保障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和实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生态融通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践行“三高四新”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具体范围和面积由《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湖南省植物园景观分析
一、 简介湖南省森林植物园,国家AAAA 级景区,是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集物种保存、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植物园,是中亚热带植物迁地保育的重要场所。
全园面积120公顷,保育植物208科906属2361种,其中珍稀濒危植物54科95属118种,包括有“植物熊猫”之称的银杉、珙桐、南方红豆杉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7种。
全园森林覆盖率达90%,负氧离子含量达2000个/立方厘米,建有樱花、杜鹃、珍稀植物、观赏竹、桂花、茶花、牡丹、荫生植物、彩叶植物、世界名花等10个植物专类园以及水上乐园、高尔夫练习场、樱花会所等生态健康休闲设施,是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主要的景点包括:国家杜鹃园、三湘景园、天际阁、杜鹃广场、樱花园、山茶园、木兰园、竹园、桂花园、樱花湖、雨花营地、世界名花园、百鸟(森林动物)园、文景高尔夫、乐民水上乐园、生态游乐场等。
二、 选址此次分析的地点位于省植物园内面向天际阁的右侧的一小块绿地,在主路与支路的交界的拐角处。
三、功能分析园林植物造景的主要作用在于满足道路空间里植物景观的需要。
某一处的植物造景不仅影响全园的景观,还会结合游园的特点,起到导游、遮荫、分隔及分散人流等功能,它要求植物配置与周围的景物(山、水、建筑等)综合考虑,突出景观的需要,将周围的景物纳入到道路空间里来。
此处要分析的景观在园中主要起景观美化和导向的作用。
四、 植配分析园林主路是沟通各功能区的主要道路,往往设计成环路,一般宽3—5m ,游人量大。
而支路是园中各功能区内的主要道路,一般宽2—3m 。
此次所要分析的场地位于主路与支路的交汇处的一个节点,大致呈三角形,不宜成排、成行种植,而应该以自然式配置为宜。
天际阁园路转角绿地园路——主路园路——支路湖南省森林植物园 景观分析及意向改造路边无论远近,若有景可赏,则在配置植物时必须留出透视线。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4件规章,同时对下列17件规章进行修改: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二)《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三)《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缴费数额”修改为“缴费费率”。
2.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对《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第八条第四款。
2.将第九条第二、三款中的“20.92”修改为“21.75”,第三款中的“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修改为“每月计薪天数”,计算公式修改为:“(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法发[2012]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2.0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法发〔20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在湘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一、2011年的主要工作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继往开来、迈上新征程的重要之年,是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再接再厉、取得重要突破的一年。
201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办上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这一总体目标,牢牢把握“率先建成法治政府”这一总体要求,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鼓足改革创新的勇气,投身改革创新的实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形成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其时已至、其势已成,取得了新的丰硕成果,有效服务了“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大局。
(一)再接再厉,依法行政实现新突破2011年,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重要领域继续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组织起草和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历时一年,于2011年5月11日,在全国率先完成起草并提请省政府出台和组织实施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规定》出台以后,及时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
起草并提请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编写出版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学习读本》,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10万余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1.02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成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推进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成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为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提供专业咨询,参与国家植物园创建、设立、建设阶段相关材料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2【实施日期】199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化指标;(四)各类绿地规划;(五)树种育苗规划;(六)绿化近期建设规划;(七)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长园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园发〔2015〕1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政务窗口,重点办:现将《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5年4月7日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园经营管理秩序,打造公园舒适优美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厅字〔2014〕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属公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项目是指在市园林管理局所属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陆地、水上游乐类;餐饮、副食品、旅游服务等商业门店类;体育健身类;停车场出租类;食品、汽车、房地产、公益性活动等临时(≦5天)展销宣传推介类以及其它各类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需在局属公园内经营的所有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或类型,一律报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批准。
凡在局属公园举办人员聚集度高的临时性(≦5天)展销、宣传推介的经营活动,均必须在取得主管副市长、当地公安分局和市园林局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经营项目的立项及审核一、公园管理机构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拟立项经营项目的规划定位、招标方式、合同期限、合同金额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局进行立项审核。
二、经营项目立项审核工作程序:由公园确立拟建项目,再将拟建项目立项应提交的材料报送到市园林管理局公园管理处,由公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局领导和局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草案)》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联系人:周皓电子邮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植物园的管理,加强植物园建设、保护及其植物迁地保育和利用,促进植物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植物园,是指对植物进行调查、记录、采集、保存、鉴定、驯化并开展科学研究、物种保育、科普教育、植物开发利用和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园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园的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植物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植物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植物园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植物园的建设、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五条(建设原则)植物园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种植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的用途。
第六条(设立条件)设立植物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具有区域性植物种质资源或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二)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三)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四)国有土地、林权权属清晰,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五)符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植物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植物园的管理,保护植物园内的植物资源,提高植物园的教育、科研和观赏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植物园的所有植物、设施、场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学校植物园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植物资源管理第四条植物园应建立植物资源档案,详细记录植物种类、数量、生长状况等信息。
第五条植物园内植物资源不得随意采伐、移植或破坏,确需采伐、移植的,需经植物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植物园应定期对植物资源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生长不良等问题。
第七条植物园应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繁殖工作,鼓励学生参与植物繁殖实践。
第八条植物园内禁止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破坏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九条植物园内设施包括温室、观赏亭、步道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条植物园内照明、音响等设施应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植物园内卫生间、休息区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四章场地管理第十二条植物园内场地应合理规划,设置明确的标识,方便游客和师生参观。
第十三条植物园内道路、步道等应保持平整、畅通,定期进行清扫和养护。
第十四条植物园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车辆停放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植物园内举办各类活动需提前向植物园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活动举办方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场地清洁、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植物园内禁止举办影响植物生长、损害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植物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植物学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植物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植物园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植物园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植物园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植物园设计标准
植物园设计标准植物园是一种以植物为主要展示内容,具有综合性、科普性、景观性的公园型园林,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植物园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
本篇文章将介绍植物园设计的标准及其具体要求。
一、植物种类选择标准1.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植物作为植物园的主要展示对象,植物种类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例如,要选择一些在当地很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植物、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历史价值的植物、稀有珍贵的植物等。
2. 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针对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能够更好的展示植物的生态特点和生态适应能力。
3. 选择植物的多样性实现植物园内植物的多样性是展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因此,要在植物园设计中选择不同类型、形态、花色、用途的植物,使其具有观赏性、科普性和文化性。
二、园林景观设计标准1. 统一整体风格植物园设计的精髓在于整体性。
要使设计风格和植物的布置合理,以达到美化环境、增强景观艺术效果的目的,统一整体风格是非常必要的。
2. 注重园林景观搭配通过巧妙的景观搭配,可以展示出植物多样性、造型美感、历史文化价值等特点。
如园林湖泊、山石、建筑、雕塑等都是景观搭配的重要元素。
3. 实现园林景观与植物的有机结合植物园是一个以植物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其中的园林景观设计必须与植物相互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人们在欣赏景观时,也能够体验到生态环境的和谐与美好。
三、服务设施设计标准1. 植物分类及信息标示设计完整合理、专业齐全的植物标识,既能让公众更好的了解植物的种类和特点,又能增加植物园的科普性和文化性。
2. 道路及步行系统设计根据不同的观赏路线和标准,设计合理的道路和步行系统,使游客在欣赏花木时,能够更好的保护植物,同时提供便利性。
3. 公共设施的完善公共设施的完善,如厕所、休息区、餐饮区、儿童游乐区等,能够很好地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和体验感受。
林法情怀——记“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运明
林法情怀——记“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运明周建梅;李思凡【期刊名称】《林业与生态》【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26-27,43)【作者】周建梅;李思凡【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鼻梁上架着一副眼镜,说话的声音浑厚有力,目光坚定、思路清晰,这是采访时张运明处长给我们留下的第一印象。
谈起自己的成长经历,他胸襟豁达,激情荡漾,传递着一种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人生追求。
特别是近些年来,他恪尽职守,促成《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出台,填补了湖南林业立法空白;他敢为人先,创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机制,使省市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实现“同频共振”;他心系林农,着力完善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正是这一张张显赫的成绩单,让张运明获得了一系列的荣誉。
2016年,他被授予“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从湖南林校毕业的张运明,被分配到湘西自治州林科所永顺试验林场工作。
面对偏僻艰苦的环境,他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积极钻研相关专业知识,晚上没有电,就在煤油灯下看书学习。
工作能力的显山露水,让他得到了领导们的赏识。
张运明先后被调入到湘西自治州林科所、州林业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进而被遴选借调到原国家林业部财务司工作,1990年被调入到湖南省林业厅后,在计财处、省林业培训中心(国林大酒店)、退耕还林办公室、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绿色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任过职。
自2009年任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调研员、处长以来,张运明积极促成与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息息相关的事项优先列入立法计划,参与起草编写了《绿色湖南建设纲要》和《绿色湖南建设纲要(解读)》,先后促成了《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植物园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顺利出台。
植物园设计规范
植物园设计规范植物园是一种通过植物收集、展示、研究和保护,以及提供教育和娱乐服务的场所。
为了保证植物园的运行和管理,设计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针对植物园设计的一些规范。
首先,植物园的设计应该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地域特色。
不同地域的植物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和生长周期,因此设计师需要根据植物的特点来进行布局和规划。
植物园应该包含多个植物分类区,展示不同类型的植物,例如乔木区、灌木区、草地区、水生植物区等。
同时,还要根据气候条件,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的植物进行展示,以体现地域特色。
其次,植物园的设计需要考虑游客的需求和安全。
植物园是一个提供教育和娱乐服务的场所,因此设计师需要为游客提供一定的便利设施,如座椅、卫生间、饮水处等。
此外,游客的安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设计师需要设置围栏、标识牌、警示线等设施,以避免游客误入危险区域或造成破坏。
第三,植物园的设计应该注重绿色环保。
植物园是为了展示和保护植物而设立的,因此设计应该尽量减少对植物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
设计师可以选择环保材料,如可降解的木材、石材等,来进行建设。
此外,为了促进植物的生长和保护环境,设计师还可以考虑设置雨水收集系统、节约用水系统等设施。
最后,植物园的设计还应该考虑科学研究的需求。
植物园不仅是一个展示和保护植物的场所,还是一个进行科学研究的基地。
因此,设计师需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设施,以便他们进行研究工作。
此外,设计师还可以将一些特殊的植物区域设置为科研专区,开展特定的研究项目。
总之,植物园的设计规范应该包括植物的多样性和地域特色、游客的需求和安全、绿色环保以及科学研究的需求等方面。
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才能保证植物园的良好运行和管理,同时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环境。
马齿苋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马齿苋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分为三级:一级,珍贵稀有、濒临绝迹的物种;二级,数量稀少或分布地域狭窄、资源贫乏的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禁止猎采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
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采一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猎采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特许猎采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限、场所和方法猎采。
第八条、对三级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并规定禁猎期、禁采期。
年度猎采指标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禁猎期、禁采期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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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植物园,是指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园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与农业、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植物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植物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省植物园发展规划。
植物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设立植物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
(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
(三)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
(四)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建设植物园应当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方案和植物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植物园开展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动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建设。
第九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植物资源的迁地保育工作,制定科学的引种计划,建立植物种质资源迁地保育平台和实验平台,对珍稀、濒危、极小种群等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育。
在引种过程中,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珍贵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第十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培育新的和优良的植物品种,推广植物新品种、新技术。
鼓励植物园建立植物资源信息平台,建设数字植物园,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科学研究服务。
第十一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植物与人居环境、植物与人类健康、植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等科普教育活动,向公众传播植物知识和生态文化,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素质。
第十二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珍稀濒危植物等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进行登记、标识,建立档案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编制防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科学防治。
第十四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划定禁火区、护林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设施与防火标志,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保护工作,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秩序,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进入植物园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应当经植物园管理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植物园管理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园内植物资源开展观光游览等取得的服务收入,应当用于植物园的物种保育、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
禁止在植物园内开展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植物园的行为:
(一)在植物园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损毁植物园围墙、界址、标牌或者擅自移动界址、标牌;
(三)擅自采摘植物园内的种子、花草、苗木和药材等植物材料;
(四)在植物园内植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向植物园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