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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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藏人社办〔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21〕11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劳动者报酬权益,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会暨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细致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和18元/小时。

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1]6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1]6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1〕6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坚持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属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现将《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属于我区特有的职业(工种),可通过专项能力考核形式进行培训和考核。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藏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自治区人事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藏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2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14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着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把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西藏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全就业、往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基本就业的目标任务,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关怀和关爱。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一心为民的惠民工作,同时也是各地(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全关于积极做好2014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4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11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4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转变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藏人社厅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1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0号)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度西藏特培人选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条件(一)选拔范围西藏特培人员主要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重点选拔事关科学发展和自主创新的专业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科技、教育、农牧、卫生、工程等科技发展和社会建设领域中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它专业和学科领域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

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

4.以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可适当选拔长期在藏工作的优秀汉族专业技术人员。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汉语听、说、读、写能力。

二、选拔数量和程序(一)选拔数量2013年度,全区特殊培养人员名额共120名。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6)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1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3)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5)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6)8、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7)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 (21)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22)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 (24)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25)1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 (28)14、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 (29)15、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0)16、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1)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3)18、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5)19、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6)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9)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2)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43)23、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5)24、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8)2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9)2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0)27、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 (51)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3)29、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 (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7)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发[1994]8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了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干部职工进出藏配套政策,做好进藏干部职工的内调和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安排西藏干部职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4]20号文件予以转发。

文件对内地干部职工进出藏等项工作制定了配套政策和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干部、工人内调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根据中发[1994]8号文件和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要充分认识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重要意义。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力水平目前仍然较低;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不断进行渗透、分裂和颠覆活动,使西藏不仅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而且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稳定任务。

要更好地完成这两大任务,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职工队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藏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9号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在我区持续、健康、协调、深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主任委员:孟德利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委员:李秀珍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和平教育厅厅长委员:何新红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方兴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韩志洪教育厅副巡视员尹分水财政厅副厅长皮大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索朗群佩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慧商务厅副厅长任淑琼文化厅副厅长喜乐卫生厅副厅长晋美次仁工商局副局长才旺广电局副局长刘立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孙永平旅游局副局长谢俐编译局副局长尼玛多吉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扎西平措西藏军区政治部主任助理娄源冰西藏大学副校长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任由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韩晓悟担任。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教育厅:主持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负责起草全区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工作规范。

带头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抓好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和宣传等服务工作。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藏劳社办[2007]2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291号)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军区后勤部:《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已经200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精神,2001年12月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经过一年多运行, 2003年7月根据试点情况,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2005年9月试点扩大到日喀则、昌都、山南、林芝等地区;2006年7月以那曲、阿里两地区和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机构参保为标志,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区铺开。

通过试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已基本成熟,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实现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保障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及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相应扩大,资金相对充裕。

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国办发(2011)37号文件

国办发(2011)37号文件

(国办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42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5914万人。

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34.8%;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5%;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5.7%。

2011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863万人。

图1 近五年全国就业人员产业构成情况单位:%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221万人,有553万城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0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

全年全国共帮助5.7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

组织2.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

图2 近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单位:万人图3 近五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单位:万人图4 近五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单位:万人,%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19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9.46万人。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

下发了《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管理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近13.3万户次,查处违法案件1.01万件,其中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4055起。

人力资源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更新:2018-10-16 14:02:40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增强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把加强和改进应急值守工作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围绕确保政令畅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将政务值班与应急管理有机结合,努力推进值班工作规范化、值班管理制度化建设,保证了各级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

但目前各级各部门应急值守工作与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总体战略目标仍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上报审批环节多,渠道不畅,影响信息的时效性,造成迟报、漏报;二是信息报告存在信息要素缺失和内容失真问题;三是个别地(市)和单位对一些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引发的紧急重大情况反应迟缓,报告不及时;四是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正常的值班制度,夜间和节假日聘请其他人员代替值班员;五是有的地(市)、单位应急值守职能不明确、人员不到位、硬件设施落后、值班人员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值守工作,构建维稳和处置突发事件信息网,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急值守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重任,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应急值守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努力适应新形势、新时期、新阶段的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规章,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工作能力,为快速、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牢固的思想基础。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1999年1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登记管理:(一)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二)地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由地区(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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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广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在事业单位(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结合实际,给予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政工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承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后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被考核人仍不服复核结果,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四、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突出实绩,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相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材料上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总结及有关表格(电子版同时报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1.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2.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单
3.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
4.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未定等次中受处分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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