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简述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

简述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

简述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航事业在我国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求,我国对民航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以保障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旅客的安全权益。

在对民航法进行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充分考虑了国际民航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规范。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将国际民航标准融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这样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民航事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对于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我国政府注重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施性。

针对民航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我国政府对民航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完善。

例如,对于航空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航空公司的监管力度,强化了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和飞行安全要求,以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另外,对于旅客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政府明确规定了航空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还通过修改与完善民航法,加强了对航空运输市场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政府对民航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例如,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规则,加强了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了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我国政府注重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民航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我国政府对民航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例如,针对新兴航空业务模式的出现,我国政府对无人机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无人机的使用范围和安全要求,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

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求,保障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旅客的安全权益。

在修改与完善民航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充分考虑了国际民航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规范,注重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加强了对航空运输市场的监管,提高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总结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

总结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

总结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总结国内航空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在航空运输领域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特别的航空法律法规等。

下面将对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进行总结。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内航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航空领域的基本权益。

二、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航空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民法,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等进行规范的法律。

在航空领域,行政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准入条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

行政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四、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在航空领域,刑法对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劫机、破坏航空器、炸毁航空设施等。

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国内航空安全。

五、航空法律法规航空法律法规是国内航空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许可、航空器的登记、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器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法律法规对航空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了国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抵押登记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航空器的权属和财产安全。

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特别的航空法律法规等构成。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

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放管服背景下的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解读与重构

放管服背景下的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解读与重构

0引言。

,;,、、、,。

,,,。

,,。

,,,,,。

1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法规重构需求分析,,,、[1]。

,。

, 4.5,,放管服背景下的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解读与重构刘睿航陈农田李嘉伟孟宪卓吕政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四川广汉618300)【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基础较差、起步较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许多制约我国通航发展的因素,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专门针对通航的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文章首先对我国当前通用航空放管服背景下的法规标准体系重构进行需求分析;然后结合欧美通航发达国家法规标准体系对比分析,对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三个维度进行梳理解读;最后从组织体系保障、体系重构针对灵活性、无人机法制以及差异分类管理四个层面提出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实施路径。

【关键词】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法律法规体系;重构路径中图分类号:D910文献标识码:B DOI:10.19694/ki.issn2095-2457.2021.10.51【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na’s general aviation industry has developed rapidly,but due to our country’s poor foundation and late start,there have been many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general aviation.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is that China has not established a perfection.system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general aviation.Firstly,we analyze the needs for 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regulatory and standard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current general aviation decentralization service.Secondly,we combine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and standard system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and analyze the general aviation regulato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laws,regulations and rules.Finally, we 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path of my country’s general aviation regulatory system restructuring from four levels:organizational system guarantee,system restructuring,flexibility,UAV legal system,and differential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Key words】General aviation;Decentraliz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 policy;Legal system;Reconstruction path※基金项目: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S201910624136)。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一、飞行计划申请的内容 ⅰ飞行单位 ⅱ飞行任务性质 ⅲ机长(飞行员)和空勤等人员基础资料 ⅳ航空器型号和架数 ⅴ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答机代码 ⅵ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ⅶ预计飞行开始、结束的时间 ⅷ飞行气象条件 ⅸ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ⅹ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2、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
即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的条件: ⅰ飞出或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ⅱ进入空中禁飞区或国(边)界线至我方一 侧10千米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ⅲ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航空摄影活动 的; ⅳ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ⅴ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 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1、通用航空的从业法定条件: 法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主要有以下 三点:①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 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②有必需的贪污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③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几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输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 国《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34条 至38条规定。 (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 任——根据我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 (三)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根 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相关 三方面内容。
3、飞行计划申请的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 飞行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ⅰ在机场区域内,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 部门批准; ⅱ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 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ⅲ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 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ⅳ超出飞行管制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 准。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法律知识: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

法律知识: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

法律知识: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民航法是指管理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证航空安全、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航空秩序的基础。

本文将从民航法的制度和规定两个方面来探讨民航法的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一、民航法的制度民航法的制度主要是指法律的形式和层级结构。

民航法已经成为了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以及各类规章、规定和通知等。

1、法律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和法律。

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

而法律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一定范围和层次的法律。

可以同时制定多个法律,法律对于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这一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都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层级结构我国的民航法律体系层次结构如下:(1)宪法(2)基本法(比如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4)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5)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实施机场拐角程序的通知》)(6)规定和通知(如《飞行人员医学审查规定》等)这样的层次结构推动了民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民航法的规定上一节我们已经了解了民航法的制度,但是光有形式是不够的。

规定则是具体实施民航法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航空运输许可证、航空器限制令、航空器维护规定等。

1、航空运输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必须向民航局申请航空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包括所有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境内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符合规定等。

10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10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五、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 六、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七、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3、简述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简述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4、简述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简述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二、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三、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一、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条规定: 条规定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 通用航空, 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 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 农业、林业、 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 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 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 学实验、教育训练、 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 动。”
四、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 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 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 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 方可实施。
一、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 条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 符合法律、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 限于企业法人。 第 限于企业法人。”(第146条) 条 从管理角度划分, 从管理角度划分,通用航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实行两 种不同的管理制度。 种不同的管理制度。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但只有企业法 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人,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航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从纵向层次上对民航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民航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其它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民航最主要的法律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民航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定。

它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现行有效的共有118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民航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际条约尽管并非国内法,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航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仍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根据规范事项内容,从横向类别来看,可将民航法规体系分为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十五类。

改革开放前,受限于国民经济整体落后的现实情况,民用航空基础薄弱,发展缓慢,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极少。

1980年2月12日,邓小平对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说:“民航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民航一定要企业化,这个方针已经定了。

”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1980年3月15日起,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管,归属国务院;民航局是国家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为了监管通用航空活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什么属于通用航空,包括哪
些活动。

2. 飞行员资质和训练要求: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员的资质和训
练要求,以确保安全。

3. 飞行员操作规范: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员的操作规范,包括
飞行前准备、起飞和着陆、空中飞行等内容。

4. 机型适航和飞行器维护: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器的适航要求
和维护标准,以确保飞行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空中交通管制:规定了通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规则和程序,以确保飞行安全。

6. 飞行计划和飞行记录: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和记录的要求,以便监管和事故调查。

7. 民用航空局的监管职责:规定了各国民用航空局对通用航空
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以确保通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通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国应加强协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促进通用航空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 1 -。

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 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 体系框架。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 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全 球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 国家。 (云世纪参与编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 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稿)》:首次对违规飞行 采取具体惩处措施
思考题
1.简述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2.简述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3. 简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5.我国通航法规的现状? 6.什么隔离空域和非隔离空域? 7.什么是电子围栏? 8.什么是无人机云系统? 9.目前,我国与无人机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民航局 空管办、适航司、飞标司、运输司等部门,结合 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一些航空法律法规做了进 一步解释和补充,发布了一些法规性文件作为实 施细则,如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管 理办法等。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 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内容。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航空法令性文件
1.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简称《适航条例》)于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目的在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航班的飞行权利
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 国有权令其降落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为了确保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航空管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强调了飞行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章: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飞行计划应包括飞行路线、预计起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飞行许可应在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申请,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航空器运行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航空器运行规则。

包括起飞和降落程序、飞行高度、航行速度、通信和导航要求等。

要求飞行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飞行任务,并随时保持与地面控制部门的联系。

第四章:气象条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气象条件要求。

飞行员应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气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空中交通管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的划分、飞行航路的指引、飞行器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等。

在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内,飞行员应听从地面控制部门的指令,并及时调整飞行航路和高度,确保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分离。

第六章:紧急情况处理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包括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条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要求,要求飞行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

同时,飞行员和航空管制机构应认真遵守这些条例,确保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继续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内容:第八章:通信规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通信规定。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问题初探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问题初探
[ 图分 类 号 ]D 2 .9 中 9 22 6 [ 文献 标 志 码 ]A [ 章编 号 ] 10 — 9 2 2 1 ) 1 0 2 — 4 文 0 9 1 1 ( 0 1 O — 0 3 0
Re iw n t g lSy t m fG e r lA v a i n i i a v e o heLe a se o ne a i to n Ch n
2 1 年 3月 01 第 1 3卷 第 1 期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RN ANC O ALOFN HAN HAN G GKO VE IY( OCALS I NGUNI RST S I CENC E)
我 国通 用航 空法律 制度 问题 初 探
任 蓉
Ab t a t h r xs a g e t n f p o t n t sa d c aln e h n s e e a a i t n a h n s c n my d v lp ta i n sr c : e ee it ra T ma y o p ru i e n h l g s n C i e eg n r l va i sC i e ee o o e eo sse dl a d o i e i o y r p d y I r e r moe t ed v lp n f e e a vain h at i n r e l , h g l y tm f e e a vain n e st e i a il . n o d rt p o t e eo me t n r l it e h l a d o d r t el a s o h og a o l y y e s e o n rla i t e d b m— g o o p o e re t , a d te s u tr n elg tt so n r l va ins o l e ce r d f e c o d n ewi e itr ain l rvdug nl y n t cu e a d t a s u f e e a it h u d b la l r e i d i a c r a c t t e n t a h r h el a g a o ye n n hh n o l w . h o g d fi gt elg y tm f e e a vain t elg l n i n n f e e a va in w l b r v d a s T r u h mo i n a s se o n r a i t , ! vr me t n rl it i e i o e y h el g l o h ea e o og a o l mp

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2019年1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Dec.2019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6 No.6doi :10.3969/j.issn.1672⁃0598.2019.06.014∗[收稿日期]2019⁃05⁃15[作者简介]黄伟(1971—),男,重庆合川人;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硕士,重庆工商大学MBA 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主要从事航空经济和机场管理研究。

① 数据来源:《2018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黄 伟(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1120)摘 要:近年来,中国民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航空运输规模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二位。

民航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民航法》为核心的民航法律体系,但民航法律体系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民航市场监管制度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从民航法律规制的整体性出发,分析了我国民航法律规制的不足,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外民航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航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航;民航法;蒙特利尔公约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19)06⁃0109⁃06 近一个世纪以来,民用航空作为一种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运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

中国作为民航大国,民航事业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18年,我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1206.53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6.12亿人次,货邮运输量738.51万吨,运输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12.65亿人次。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颁证运输机场235个,运输飞机期末在册架数3639架,通用航空在册航空器2495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26个。

通用航空安全管理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通用航空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维修单位、地面服务单位、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培训人员等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通用航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加强对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培训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开展定期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频次。

(2)加强对通用航空器、维修设施、运行环境等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 应急救援制度(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实施与监督1.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通用航空安全。

2.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本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附则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行,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制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制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飞行保障、飞行管理等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六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器生产质量,保障航空安全。

第七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保障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八条国家对通用航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文化,共同维护通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飞行安全规定第十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检验,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飞行人员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意识,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器应当定期进行飞行检查,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章飞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管理制度,确保飞行计划合理、飞行过程可控。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飞行信息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八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飞行维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维修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飞行计划、飞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飞行安全。

航空法教程第08章-通用航空的法律制度

航空法教程第08章-通用航空的法律制度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1):
(1)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 规划。 (6)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 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二、通用航空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 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 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3)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 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经 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〇〇〇万元;经 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 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 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 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三、通用航空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 管理
通用航空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
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 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 ,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通用航空 ,是指除军事 、警务 、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
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 ,包括从事工业 、农业 、林业 、渔 业 、矿业 、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 、抢险救灾 、气象 探测 、海洋检测 、科学实验 、遥感测绘 、教育训练 、文化体 育 、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这里的定义比《民用航 空法 》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更具体了 ,但内容并无实质变 化。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把民用航空分为三部分 : 公 共运输航空 、通用航空及航空作业 ,但未对通用航空进行 明确定义 。该规则从运营人角度把通航企业分为商业非 运输运营人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代管人 ,从 业务上分为一般商业飞行 、训练飞行 、空中游览 、农林喷 洒作业飞行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等 ,对于超轻型飞 行器的运行要求 , 定义为由单人驾驶 、仅用于娱乐或体育 活动 、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小型空中飞行器具 。
种繁杂 、空域使用随意性大 ,使用机型多 、飞行时间不确 定等基本特征 ,这就决定了管理通用航空在很多方面与 管理公共航空运输航空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需要用专门 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 。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用航空 ( general aviation)的定义 和范围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 ,通用航空所包含的内容 也有所区别 。如美国的通用航空非常发达 ,大多数用于 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为商社或个人拥有 ,因而商社自 用商务航空和个人消遣飞行是美国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 类别 ,其次是航空训练 、航空体育和农业航空作业 。而法 国的通用航空分为轻便航空 (1’aviation here) ,自用商务航 空 (1’aviation d’affaires) 和航空作业 ( le tra - vail aerienj三 大部分 ,其中又以轻便航空占居重要地位 。①
(一 )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 和系统 ,结构不尽合理 。民航总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 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 ,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 规章居多 , 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 ,缺 乏针对性和时效性 ,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 、 使用 , 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 ,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 定 ,有些没有统一规定 ,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 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以下简称《民用航空 法 》)第 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 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包括从事工业 、农业 、 林业 、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 、抢险救 灾 、气象探测 、海洋监测 、科学实验 、教育训练 、文化体育 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
内容提要 :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须按照国际法规定重新界 定通用航空的法律定义 ,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修改有关规定 ,规范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通用航空活 动 ,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 。
关键词 :通用航空 法律制度 完善
一 、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 由于通用航空具有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 、航空器品
371号令 ) , (2003年 1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 ,自 2003 年 5 月 1日起施行 ) 。该条例是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 据 ,在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域管理 、服务保障 、审批手续等 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 , 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 序 、时限要求 ;明确了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 手续和文件要求 。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 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 ,为我国长期处于瓶颈状态的通用 航空事业注入了活力 ,也是对通用航空活动依法管理的 重要举措 , 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 , 保 障飞行安全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 用。
二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一 )国内法渊源 除《民用航空法 》对通用航空有专门规定外 ,近年来 , 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 、运行标 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 、规章等 ,成为 规范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依据 。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1995年 10月 30 日 颁布 , 1996年 3月 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第十章第 145 条至 150条对在我国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须具备的法定条 件做出了规定 ,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 活动的条件 ,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 ,保护用户、地面第三 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2.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6〕2号 )于 1986年 1 月 8 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 首次将“专业航空 ”更名为“通用航空 ”,明确了通用航空 行业管理机构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 、从 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等 。在《民用航空 法 》出台之前 ,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 据 。目前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 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
(二 )国际法渊源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六的两个部分 ,是迄今国 际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最主要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理事会于 1968年 12月 2日首次通过了国际通用航 空一航空器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 ,34;于 1969年 4月 2日生效 , 同 年 9月 18日起施行 。关于直升机的运行规范 ,在该附件 六第 III部分 ———直升机的国际运行中规定 。 三 、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刁伟民 (1970 - ) ,男 ,汉族 ,山东青岛人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 ① 刘伟民主编 :《航空法教程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403页 。
·118·
法学杂志 ·2011年第 3期
青 年 法 苑
我国关于“通用航空 ”的概念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定义是有区别的 , 《民用航空法 》对于通用航空活动的定 义较为笼统 ,通用航空的范围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 件六的规定要宽 ,并未将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别开 来 。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有相同之处 , 但航空作业运行是以“出租和报酬 ”为目的的 ,而通用航 空大多不以“出租和报酬 ”为目的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不将航空作业作为通用航空对待 ,并且一般不对通用 航空运行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 ”,而对航空作业运行 进行管理并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 。另外 ,国际民航组 织的航行委员会认为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 行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 ,不具有国际性 ,没有必要制定 航空作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因此公约附件 6第 II部分 是不适用于航空作业 ,一般由各国自己制定法规规章进 行规范 。
3. 部门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 30多部 ,内容包 括经济管理 、安全运行 、执照管理 、作业标准等方面 ,主要 有以下几部规章 : (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 - 91,民航总局第 120号令 ) , 2004年 6月 1日开始施行 。该规章适用于在 中国境内的所有民用飞行以及使用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 空器所执行的所有运行 。它不仅完善了对公共航空运输 运行的管理 ,而且对更广泛主体的飞行和运行活动进行 了规范 ,如对我国分布广泛和日益普及的农林喷洒作业 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作出详细规定 ,为规范这两 种作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规依据 。这部规则整合了各种 复杂的飞行 、运作等规定 , 形成了通用航空的一个基础性 规章 , 标志着通用航空立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CCAR - 91 部的发布对我国广泛分布和日益普及的通用航空和航空 作业飞行运行提供了管理依据 , 为我国通用航空和航空 作业飞行的系统化 、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 (2 )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 CCAR— 135TR—R3,民航总局令第 176 号 )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 管理部门对通用航空经营的行政许可行为 ,规定了设立 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 、经营项目 、申报文件要求 、审批程 序等 。 (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 CCAR 285,民航总局令第 130 号 )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 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规定了申 请登记的条件 、内容 、文件要求 、登记程序等 。 (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 CCAR - 135LR, 民航总局令第 102 号 ) ,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 , 2001 年 8 月 31日修订 。该规定规范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 、开办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企业的变更 、终止和 经营许可证管理等 。 (5)《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CCAR - 201,民航 总局令第 110号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 定 》( CCAR - 201LR - R1,民航总局令第 139 号 ) 、《外商
·119·
青 年 法 苑
法学杂志 ·2011年第 3期
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 ) 》( CCAR - 201LR - R2,民航总局令第 174号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的补充规定 (三 ) 》( CCAR - 201LR - R3,民航总局令第 189号 )等部门规章 ,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 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在投资范围方面 ,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 ,投资从事农 、林 、渔业作业 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投资从事公务飞行 、空中游览或为 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 。在投资比例方面 ,若外商投 资从事公务飞行 、空中游览 、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 业 , 由中方控股 ; 投资从事农 、林 、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 企业 , 外商投资比例由双方商定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