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法律、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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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军民航统一管理将是大势所趋,这也是国 外普遍采用的通例。这种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能够更加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空域,且能逐步减 少因空域申请和审批中间出现的寻租现象。
结束语
在国务院、国家军委的高Fra Baidu bibliotek重视下,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 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临时航线“主动释放”
从8月1日起,经过军民航有关单位反复研究出台的临 时航线使用“主动释放”机制将正式试行,或许能对 减缓航班延误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述试行办法规定,临时航线将从以往民航协调申请 使用为主,转变为由军航“主动释放”提供使用,民 航空管和航空公司将能前一天获知次日临时航线的可 用信息,并且实时掌握当天临时航线可用变更情况, 灵活实施管制指挥和安排航班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机场导航,包括无方向信标台、 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 系统和雷达等设施。其部署应当根据机场等级、 飞行繁忙程度和机场区域的气象、地理条件等 特点确定。
(三)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 要的导航设备。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保障,通常利用固定航 线上的导航设施,必要时在作业机场(地区)设置临 时导航设备。
民用航空事故征候标准 MH/T 2001—2011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
空域权管理改革
《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 《关于深化我国地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进空域管理改革迈出关键步 伐。地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目的是盘活我国地空 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全面发展。
(四)通用航空通信电路
执行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电台与作业基地流动电台以及小型流动 电台之间,建立传递通用航空各类电报的通信电路,必要时可兼 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方式工作。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地空台与航空器电台或航 空器与航空器电台之间,建立用于空中交通管 制、通报飞行动态、传递飞行情报等的无线电 通信。
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和通用航空 公司应当:
(一)根据提供通信导航保障的协议和调机、作业计 划,拟定保障计划。
(二)派遣流动的通信导航设备时,出发前要组织检 查和测试。安装后要组织地面和空中校飞,符合规定 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五十七条 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修理,应 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运行、维 修规程》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地方航线、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资料, 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范 围编制,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中国民用航空法 本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 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 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 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 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 行活动。
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 设备配备 MH/T 4016.4-2008
6、通用航空机场气象设备配备
机场管理条例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
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
意见征集:
《低空空域分类标准》 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前期,国家空管委在长春、广州和海口分区开展
“两区一岛”试点,2012年1月起至年底,低空空域 管理改革扩大试点将在整个东北地区、中南地区,以 及唐山、西安、青岛、宁波和昆明等地全面展开,试 点地区占全国陆地空域面积的31.6%。2015年底计划 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第八条 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 通信网络,由 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 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 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 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 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 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 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 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民航局提供的通用航空的流动电台,由设 备所属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检修;流动电台在 使用中,由执行任务的通信人员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十一条 编制通信导航雷达资料,必须执 行无线电管理部门有关频率、呼号的管理规定, 掌握保密、适用、简便的原则。
全国性的地面、地空通信资料和导航资料,由 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编制。
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 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 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按照不同的职责,地空台分为:
(十)高频通用航空地空台,用于对通用航空 飞行保证的通信,必要时兼做作业基地与负责 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的地面业务通信。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保障
(一)根据通用航空公司与有关的通信导航部门的协 议和批准的通信保障计划
组织实施。
(二)通用航空飞行的地面通信,通常使用航空地面 业务通信电路。业务繁忙时,可开放通用航空通信电 路。通用航空飞行的地空通信,在航线上飞行时,按 航班保障;在航线外或作业飞行时,可以开放通用航 空地空台保障。
第十一条 地面业务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台之间传递飞行动态、 航行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电报、 电话和数据信息的通信。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由连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机场、 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和国际间的 通信电路组成。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含: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 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通用机场设施设备
通用飞行管制条例 2003.05.0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 空飞行活动,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 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飞行活动的管理 飞行保障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通用航空法律、法规、标准
空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1990年5月26日 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
第二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七章 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施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 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 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 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 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 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 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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