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合集下载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进行审计,以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党和国家财产安全,提高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目的是为了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审计工作的效能。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对象的范围。

明确哪些领导干部应该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指具有财务决策权和经济管理职责的干部,例如党政机关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审计程序的规定。

包括审计前准备、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等程序。

审计前准备阶段应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整理,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计划编制阶段应确定审计的范围和深度,合理安排审计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审计实施阶段应对审计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计,发现问题和隐患,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编制阶段应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问题和建议。

三、审计要求的规定。

强调审计工作要坚持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审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审计过程要遵循程序规定,审计结果要准确、全面、及时。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明确审计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例如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建议等。

审计报告要求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便于相关部门和干部阅读和参考。

五、追究责任的规定。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规定了应当由谁来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对于职务犯罪或者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健全的规定和制度,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严格性和效果性,提高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水平和能力,实现党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发展。

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附一办〔2011〕10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处、科室、黄埔院区、东山院区: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院干部审计办法通知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8月26日印发责任校对:朱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2010年12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审计对象包括:(一)医院内部主管财、物及其他有经济活动的中层干部,包括以下科室主要负责人:设备科、供应科、基建科、总务科、药学部、爱委会、工会、院区分管后勤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财务科以及院属二级企业法人等。

(二)医院委派到经济实体任职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院长书记办公会议、党委会认为有必要接受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业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干部离任时进行。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关注中层干部贯彻落实医院建设目标、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经济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民主性,有否存在滥用职权、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是否安全完整、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挪用、擅自处理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按规定验收入账;(四)接受审计干部在任职期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五)本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各种虚减、漏列、隐匿收入等问题;2、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无虚列、乱挤支出等现象;3、结余(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收入与支出(费用)是否配比、有无收入与支出(费用)不配比的现象;4、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5、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货物采购、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等经济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备以及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七)接受审计干部在任期间的勤政廉洁情况,有无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八)审计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一条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医院领导经责审计制度范本

医院领导经责审计制度范本

医院领导经责审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支出情况、资源配置效率等。

第四条审计程序1. 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部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时间。

2. 审计组组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 审计实施:审计组对审计对象进行现场审计,查阅相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4. 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5. 审计反馈: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报送医院管理层。

6. 审计整改:医院管理层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第五条审计评价审计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合规性、效益性、廉洁性等。

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审计纪律1.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2.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审计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审计人员不得干预被审计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审计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审计结果运用1. 审计结果作为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用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奖励惩处等方面。

2.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医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医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部的经济管理水平 。为全面考察 、 正确使用干部提供 了依据, 对
加强领导干 部监督管理, 促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勤政廉政 、 认真
履行职责, 从 机 制和 源 头 上 防 范 和 治理 腐 败 行 为 、 促 进 党 风廉 政 建 设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
三、 医院 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审计机关对 医院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在时问上 以任 中 审计和离任审计为主 , 均属于事后审计 。而医院 内审中的管理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可 贯 穿 于 医 院经 济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同 时 可灵 活采取专项审计 如基建项 目审计 、 设备采购项 目审计 、 财政专项
资金 审 计 、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的审 计 等 , 有 效 的将 事 前 、 事 中、 事 后 审
总之,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 关联度高 、 涉及面广、
风险系数大的系统工程 。 组织部 门对离任领 导干部要坚持“ 审
用结合、 先审后用 、 先审后离” 的原则, 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 部管理轨道, 其审计 结论作为干部管理考核使用 的依据0 。审计
机 关 和 内审 部 门要 根 据 审 计 结 果 , 对照 相 关 财 经 政 策 规 定和 有 关 经 济 指标 , 全面 、 客 观 评 价 被 审 计 内管 干 部 任职 期 问 经济 责任
计 结合起来 , 特别是加强了事前 、 事 中审计, 能及时起到“ 防微杜 渐” 的作用。 四、 医院内部 管理 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 内容
院领 导 要 重视 管 理 干 部 经济 责 任 审 计 的 重要 性 、 必要性, 进 一 步
二、 医院 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审吲 机构不同分为审计机关 的审计和 单位 内部宵计 , 通过审计机关的外审和医 院审计科 的 内审加强医院管理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院党委、院行政的统一部署和主管审计的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医院规章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或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医院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的行为。

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医院内部审计坚持服务与监督并举的宗旨,是医院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根据院行政、院党委的统一部署及医院具体实际,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院纪委委员、职代会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计事项的决策及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纪委书记分管。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医院设立联合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担任,并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

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述

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述

97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述张一叶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摘要:本文通过对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促进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构建,有助于促进廉政建设,约束公立医院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科学管理医院,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对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和保障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公立医院;经济;审计现有的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宏观环境,存在以下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定位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评价体系尚未形成、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情况。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体系,为构建规范、合理、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补充和参考,更好地促进我国公立医院和卫生事业有序发展。

一、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背景1.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是由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产生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形式,20世纪80年底审计署发布《关于开展厂长离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开启了我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首次实践。

为再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管理的监督地位,在2014年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措施的落地,必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不断优化创新,随着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环境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审计评价体系。

2.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化推进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医改政策在公立医院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力度和监管能力。

随后在2017年新出台了《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体现国家对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范围全覆盖和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的政策要求,说明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审计监督面临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所负责任的审核、评估和监督,对干部个人和集体在经济领域内的所负责任进行综合考核的一种审计形式。

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其作用不仅仅在于管理组织层面上的经济活动,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必要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本文将探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提出建议和注意事项。

实施办法第一步: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覆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在审计对象和范围的确定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中层领导干部所负责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主体范围、经济责任范围(如行政、财务等)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二步:确定审计目的和程序审计目的是为了评估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为管理层提供经济管理建议。

审计程序按照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开展,主要包括:1.审核资产、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2.了解中层领导干部职责、权力范围等情况;3.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4.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步:开展审计工作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到领导干部个人利益的重大活动,需要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注意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包括:1.组织审计工作,选拔专业人员进行审计;2.按照审计目的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3.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情况;4.发现问题和潜在风险,建议改进措施;5.形成审计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步:整改落实根据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和落实改进措施,将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保证经济责任的有效执行。

同时,管理层也应当密切关注审计结果和意见,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注意事项1.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责任主体范围、责任范围等因素,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2.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机密原则,注意保密;3.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结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4.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整改和落实改进措施,并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单位内部科室(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负责下属科室(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同级内部审计机构递交书面审计委托书,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卫审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审字〔2009〕7号)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审计的,按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前,党委工作部向招标审计部送发《审计委托书》,招标审计部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
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配合审计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依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人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情况: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审计发现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