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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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廉租房申请材料和流程2023

青岛廉租房申请材料和流程2023

青岛廉租房申请材料和流程2022青岛廉租房最新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青岛廉租房最新申请流程《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看法并张榜公布,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看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看法,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青岛廉租房最新申请条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5日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2009〕68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46号)和《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08〕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具体审核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证券、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审核方式和途径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集中建设项目小区入口、分散配建项目楼宇单元入口加装人脸、指纹识别等门禁管理系统,入户锁采用人脸、指纹识别等智能门锁;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房源建筹,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畴,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全市统筹,以区市为主。

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区市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区市,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度,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申请续期 * [单选题] *A.前一年(正确答案)B.后一年C.前6个月D.后6个月2.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单选题] *A.不转移占有(正确答案)B.转移使用权C.转移占有D.转移所有权3.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标准。

* [单选题] *A.同一租赁价格(正确答案)B.差异租赁价格C.协议租赁价格D.自定租赁价格4.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可能会出现的面积误差比指() * [单选题] *A.(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产权登记面积B.(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正确答案)C.(建筑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产权登记面积D.(建筑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5.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的标准是() * [单选题] *A.以购房款总额0.1%计算B.以未付购房款总额0.1%计算C.以未付购房款总额1%计算D.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正确答案)6.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 [单选题] *A.国家、省、市、县四级(正确答案)B.省、市、县、镇四级C.省、直辖市、地区三级D.省、市、县三级7.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经上海市()定价自律机制商定。

* [单选题] *A.法定利率B.浮动利率C市场利率(正确答案)D.固定利率8.根据本市《关于住房限购审核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地产登记环节前置至()环节。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青建办字〔2020〕92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
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编制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附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硕士在青岛就业可领安家费10万是真的吗?具体有什么要求

硕士在青岛就业可领安家费10万是真的吗?具体有什么要求

硕士在青岛就业可领安家费10万是真的吗?具体有什么要求吸引高层次青年人才,青岛再出新政。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宣布,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具有青岛户籍的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

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对《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解读。

按照《细则》,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安家费发放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一次性发放。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均在发放范围。

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4日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绿色产业、富民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扶持头部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支持骨干企业进位争先,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重点建筑业企业集团,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二)引导企业外向发展。

加强对我市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产业、消费、投资、外贸等政策聚焦就业综合发力。

发挥经济功能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就业新增长极。

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产业拉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点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给予带动就业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政策扶持。

实施“工赋青岛”专项行动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业就业空间。

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完善民营经济支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助推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三)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人才公寓方案

人才公寓方案

人才公寓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流入,现代城市住房供不应求已经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一大难题。

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房价高企、房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年轻人往往成为受害者,买不起房、租不到房,无家可归。

为了缓解这种现象,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开始投入资金兴建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是指为城市中的青年、创业者、大学生等提供优质住房的一种社会性住房。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舒适、方便、经济实惠、安全的居住环境,帮助年轻人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方案概述我们的人才公寓方案采用以租代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项目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共计1500个房间,投资额为5000万元,建设周期为两年。

项目分三期进行,每期建设500个房间。

为了满足年轻人多样化的需求,我们的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1. 优质住房人才公寓的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左右,配有独立卫生间、淋浴设施、空调、暖气、宽带等现代化生活设施。

同时,还提供公共区域,如客厅、厨房、健身房、图书馆等,让年轻人在有限的房间内享受更多的社交和学习体验。

2. 公共服务人才公寓的另一个特点是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

我们将引入社区管理公司,定期组织各种文娱活动、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服务,让年轻人能够享受到更全面的人才服务和支持。

3. 租金优惠我们的人才公寓项目将提供租金优惠政策。

针对有需求的年轻人,我们将设立一定的补贴标准,降低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盈利模式为了保证人才公寓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方案将采取以下盈利模式:1. 房租收入人才公寓将依托政府和企业的投资,给年轻人提供高品质、低廉的房屋租赁服务,从而获得房租收入,为项目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公共服务收入人才公寓将定期组织各种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活动,如文娱活动、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为年轻人提供更全面的人才服务和支持,同时也能从中收获一定的收入。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满⾜青岛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等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消费者,可申请租住此类房屋。

那么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怎么申请?满⾜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怎么申请?满⾜以下条件,可申请各类保障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760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4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1864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1864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2、⼈均⽉收⼊不超过2796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20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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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
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
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第三章户内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十条起居厅、卧室:地面铺装强化复合木地板或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踢脚线;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

第十一条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瓷砖,顶棚吊装PVC或者铝合金扣板,吊顶加配吸顶灯;厨房配备整体橱柜及不锈钢洗菜盆(含节水型龙头),配备燃气灶和排油烟机,并按规范对接排油烟机管道和油烟气排放竖井;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含节水型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暗卫生间安装排气扇。

第十二条阳台: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如在阳台预设洗衣机摆放位置,需预留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三条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钢制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同时安装纱窗),窗玻璃选用中空玻璃。

第十四条灯具: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第十五条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以及防水、防火安全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项目房源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
热水系统,系统采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标准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基本标准,实际施工的装修及配套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可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适当提高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十八条在商品房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其所建公共部位建设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目前开工在建但尚未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根据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2010年印发的《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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