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王小兴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小兴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小兴【当事人】王小兴【当事人-个人】王小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小兴【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小兴于2005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确定了退休工龄为17年。
因此,王小兴自2005年10月知道相关行政行为作出起至2020年4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
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王小兴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5:43: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凡书与宁帅系多年的合作伙伴。
宁帅于2013年就开始与曾凡书发生铝合金业务往来。
2015年,宁帅承接衡阳县西渡镇的一个家装工程和广西南宁市蒲庙镇的一个铝合金项目工程,到曾凡书经营的衡阳县建材市场日新铝型装饰材料店进铝材,曾凡书与宁帅商议,要其将所购买材料型号、颜色、数量等情况直接与在广州市大沥镇致美铝材厂联系,由该厂直接送货到宁帅所在的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的工地。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摘要: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作用二、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例三、行政复议的流程和结果四、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五、结论正文: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作用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既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例李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例。
李某某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被交巡警大队罚款200 元,但他认为这个处罚决定是不公正的,于是他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流程和结果李某某向交巡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分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和调查,最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交巡警大队对李某某的罚款决定。
这个案例表明,行政复议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以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决定。
四、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被处罚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
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结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被处罚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两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文强:男,50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地区雅州宾馆总经理。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6年8月23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以被告人王文强犯玩忽职守罪,向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9月,隶属雅州宾馆的双流县兴雅饭店负责人王萍电告王文强,成都有一家糖酒专卖总公司在西南食品城设一分店出售“五粮液”曲酒,请求准许购买。
王文强叮嘱不要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采取滚动式结算方式,即卖完第一批货,待第二批货送到时方可付前批货款。
王萍按此要求购进一批“五粮液”曲酒。
尔后,雅州宾馆从兴雅饭店调拨19件“五粮液”曲酒,共计228瓶,进行销售。
1996年1月,雅安地区群艺馆职工李一都找到王文强,称自己有一位朋友在成都做酒生意,是逃税的酒,不是歪酒。
王文强考虑到从李一都处进酒价格低于糖酒公司,遂派单位职工将李一都送的群酒交地区工商局打假办鉴定真伪。
该单位职工陈某某、李某某到地区工商局,恰遇该局经检所所长魏某某。
陈、李二人将五48粮液酒交给魏鉴别真伪,魏品尝后说:这酒是五粮液酒厂大集体生产的,如果你们要进货来卖,需到工商局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
陈、李二人将上述情况向王汇报,但未提备案一事。
经王文强决定,雅州宾馆经李一都购进“五粮液”曲酒80件,共计960瓶(后因瓶盖松动退回21瓶)。
1996年5月,雅安地区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雅州宾馆未销售的“五粮液”曲酒封存。
经鉴定,该酒系假冒“五粮液”曲酒。
同年6月,雅安地区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40元,假冒“五粮液”酒81瓶、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同年11月,雅安地区技术监督局又作出决定:没收假冒“五粮液”酒35瓶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98元。
两次罚没款、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京政发[2007]17号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正文:----------------------------------------------------------------------------------------------------------------------------------------------------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京政发[2007]17号2007年7月27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和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5单项选择题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江南博哥)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关于法治建设基本原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B.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C.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D.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正确答案:C[考点]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解析] C选项: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人大发挥的是主导作用,并非领导作用。
综上,本题的答案为C选项2.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在某一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存在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新法优于旧法,应适用新法的规定B.若都是行政法规,则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裁决;若都是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D.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正确答案:B[解析] 《立法法》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因此,B选项正确。
3.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迫。
下列有关沿海国行使紧迫权的做法,哪一选项是符合国际法规则的?A.甲国商船未经乙国允许,在乙国领海内从事渔业捕捞后离开,乙国商船从领海开始紧追B.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科学测量后离开,当该船驶入乙国专属经济区时,被乙国军舰发现,乙国军舰开始行使紧追权C.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情报监听,被乙国军舰发觉,进行紧追。
陈园珍、东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园珍、东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园珍;东阳市公安局【当事人】陈园珍东阳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园珍【当事人-公司】东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园珍【被告】东阳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应当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非法拘禁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经常居住地质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应当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东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涉案传唤证并未依法直接送达陈园珍,该传唤证对陈园珍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其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备法效性特征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陈园珍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但理由不当,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8:1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4月6日14时许,东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千祥派出所报案称“千祥派出所民警沈奇带郭于玮等人在东阳市××镇××村红山头出警过程中,遭到陈园珍阻碍执法。
”因陈园珍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当日下午15时14分,东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陈园珍进行了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07.04
•【文号】〔1998〕行他字第19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行他字第1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陕行他字第3号“关于王论、黄得帮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黄永旗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期间被同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黄永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2001年7月4日。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5月16日)目录1.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2.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常某诉太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黄某、刘某诉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做法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王某诉柳林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5.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伤亡是否属“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姚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6.房屋补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王某诉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7.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理应受罚——冯某诉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8.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张某奇、张某义诉五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9.非因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具有诉权——段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10.不具有合法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诉权——王某等六人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案例一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基本案情张某系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
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
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陈德兴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缙应急罚[2022]第2000072号)
陈德兴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缙应急罚[2022]第2000072号)【主题分类】安全监管【发文案号】缙应急罚[2022]第200007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21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9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940100【处罚日期】2022.07.08【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缙云县【处罚对象】陈德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53处罚名称陈德兴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缙应急罚[2022]第2000072号号被处罚对陈德兴象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缙应急罚〔2022〕020号案件名称:陈德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陈德兴主要违法事实:陈德兴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行政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陈德兴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日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8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司法审查要点
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司法审查要点信息来源:税屋网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17-9-4 【案件摘要】被诉行政机关形式上的答复行为不等同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本身具有消极性、隐蔽性及非强制性的特点,所以,行政机关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请求作出了答复,但对被投诉的事项未予查明并作实质认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未作实体调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被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一审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行初字第433号行政判决(2010年1月)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240号行政判决(2010年4月)【案件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荣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岗镇政府)。
2000年7月7日,原番禺市人民政府颁发了番国用(2000)字第16-000957、16-0001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程荣富是原番禺市潭州镇荔湾路十六横巷一号(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荔湾路十六横巷一号,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面积179.08平方米。
2003年,广州市对番禺区路网规划进行了调整控制,东濠路从原来的14米拓展为21米,涉案土地部分受到了规划控制。
2006年10月26日,程荣富按规划退缩后可建用地面积向规划部门申请报建手续,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土地上兴建了房屋。
2009年9月15日,程荣富通过快递方式向市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邮寄《关于请求对大岗镇镇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称大岗镇政府在扩修东濠路的过程中,未经其同意,擅自强行侵占其住宅用地113.42平方米,致使其住宅用地仅剩余65.6平方米,故申请该局对大岗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要求大岗镇政府退返其土地或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
2017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8【实施日期】201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2017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2018年8月)一、自然保护区遭非法侵占城管局被诉行政不作为【案件提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都应当严格执法,平等对待,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确认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公益诉讼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福田检察院发现边防某支队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占用某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
而市城管局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该局在2016年11月对某支队的侵占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至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
市城管局认为,某支队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福田检察院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盐田法院一审认为,市城管局是涉案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单位,对某支队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
但该局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期间,各方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使被占用的土地得到复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居委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是否超越职权?【案件提要】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邓才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才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才明【当事人】邓才明【当事人-个人】邓才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才明【本院观点】本案邓才明是以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委托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的委托行为提起的诉讼,该委托行为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邓才明是以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委托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的委托行为提起的诉讼,该委托行为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5:08【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邓才明上诉称,原审以重复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上诉人对西塘镇人民政府及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拆迁提起诉讼,是针对拆迁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是针对委托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立案审理。
邓才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4行终1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才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邓才明因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邓才明上诉称,原审以重复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上诉人对西塘镇人民政府及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拆迁提起诉讼,是针对拆迁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是针对委托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宣胜君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宣胜君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宣胜君【当事人】宣胜君【当事人-个人】宣胜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宣胜君【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非法拘禁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宣胜君要求判令经开区公安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实质是要求经开区公安分局履行刑事立案的法定职责,故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
宣胜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30:23【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宣胜君因2020年9月24日凌晨一事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以宣胜君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经开区公安分局履行刑事立案的法定职责,即对宣胜君报警认为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并就是否刑事立案作出书面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为由,驳回宣胜君的行政复议申请。
而后,宣胜君以经开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供其向经开区公安分局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的初步依据,故宣胜君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宣胜君的起诉不予立案。
黎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诸智影戴华斌杨贤斌【审理法官】诸智影戴华斌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当事人】黎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当事人-个人】黎明【当事人-公司】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孟雷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车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雷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车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雷车晴【代理律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黎明【被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黎明于2019年1月18日针对其位于七都街道板桥村的峰泰养殖场部分遭拆除的口头报警,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黎明于2019年1月18日针对其位于七都街道板桥村的峰泰养殖场部分遭拆除的口头报警,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南通中院发布行政自我纠正典型案例
南通中院发布行政自我纠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自我纠正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南通市依治办于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3月,又出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本形成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体系。
调研发现,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减少诉讼增量具有显著作用。
《意见》出台以来,仅在行政诉讼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已逾30起,涉及行政登记、劳动保障、城乡建设、土地、市场监管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
其中,既有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形,也有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积极补偿或赔偿的情形。
同时,在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阶段,行政机关也大大提高了自我纠正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对实质化解争议的精准认知,对依法行政的追求和担当。
近期,市中院发布《南通市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问答》,以问答形式对《意见》和《指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制度作进一步介绍,同时将在公众号开辟专栏,定期刊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典型实例,为行政相对人准确把握申请自纠的条件和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自纠工作提供更多可复制的经验样本。
案例一司某诉某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案基本案情司某应案外人陈某雇请,为陈某的住宅铺设地砖。
在施工过程中,司某从二楼阳台不慎坠地受伤,后经抢救治疗,现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司某一家为此花费医疗费70余万元。
2020年10月,司某家属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赔偿司某因提供劳务所致事故损失共计131万余元。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1年4月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司某各项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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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作者: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5期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
被申请人:某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于2012年5月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其系某县禄山乡禄山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2011年7月以来,有关单位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由强令申请人腾房搬迁,但他们拒不出示拆迁相关手续,没有任何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也不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动用各种机械强行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非法占用其土地。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非法占用申请人宅基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给予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已过复议期限,并提供了其收到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的邮件单,证实其收到邮寄单的时间是2011年10月,但申请人于2012年5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过了60天的申请复议的期限。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评析
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有人认为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当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未按《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予以查处。
有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属信访事项。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本案中,陈正兴等村民以书信形式向国土局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中,“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陈正兴等村民要求国土局对所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
焦点二:是否超过了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除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
本条所说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
因《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及整个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都没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另行作出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如不作广义解释,即不将不作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中,则出现了内容的空白。
因此,不服不作为的复议申请也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计算。
因此,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届满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查处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最长期限为67日。
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土地违法行为,2012年5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预防建议: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确有不当。
本案中复议机关未对此作出评价,而是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予以重视,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办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评析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律师观点
意见一:有关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侵犯”),本案的首要是要确认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对其主张权利的土地及附着房产的合法性,即上述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拥有相应的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这是上述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
意见二:有关本案(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
行政不作为,理论上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相应之职权却不履行其职责,从而形成对行政相对人之权利的消极侵害。
在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查中,除对其进行一般的立案审查,即对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之诉讼主体资格、有无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之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诉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法定职责。
即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必须对非法占用申请人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是原告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
三是申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期限。
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之外,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上述条件都满足,则可以确定本案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有关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上述条款可以作为本案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
意见三:本案是否已过行政复议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计算。
因
此,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届满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查处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最长期限为67日。
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土地违法行为,2012年5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意见四:本案的后续救济措施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鉴于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因时效问题已经被驳回,建议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律师: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