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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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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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1.建筑法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答: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2.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答: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3.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

★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实施时间?答:《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实施时间: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1.建筑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包括内容?答:建筑许可制度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书、施工图纸、建设资金、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内容★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答:(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企业资质分哪几个序列?答: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有哪些?试举一些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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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

建筑法规具有强制力和指导意义,是国家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的法定手段,也是建筑从业者应遵守的重要规范。

建筑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其中,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年限等方面内容,并对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防火、设备、节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为建筑工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法则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批准和实施等环节,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法,作为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之一,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运作原则,明确了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租赁物维护等各项规定,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法律,建筑法规在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也展现了其重要性。

例如,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环节都有一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遵照建筑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强烈呼吁建筑从业者遵守建筑法规,增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意识,并注意将建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工程行业一定能够实现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建筑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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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建筑法规概论第四版教学设计

建筑法规概论第四版教学设计

建筑法规概论第四版教学设计教学目标本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内容,掌握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规则,了解建筑法规在建筑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具备一定的建筑法规解读和应用能力,为今后的建筑实践和规划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

教学内容1.建筑法规的概念和体系2.建筑法规的分类和适用范围3.建筑法规的制定程序和规则4.建筑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5.建筑法规在建筑实践中的应用与实践6.建筑法规与国际建筑法律的关系教学方法1.理论授课:由教师进行理论讲解,向学生介绍建筑法规的体系、分类、适用范围、制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2.案例分析:选取建筑法规和规定的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和解读,掌握建筑法规解读和应用能力。

3.小组讨论:将学生分组,自行选取一则建筑法规,进行讨论和研究,掌握建筑法规的基本条款和适用情况。

4.实地考察:安排学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建筑实践中的建筑法规适用情况,掌握建筑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作用。

教学评价1.课堂表现:学生能够认真听课、积极发言,对教学内容有一定的理解和掌握。

2.作业成绩:学生能够主动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理解和应用建筑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实地考察报告:学生能够准确记录实地考察的内容和结果,分析建筑实践中建筑法规的适用情况和作用。

教材参考1.《建筑法概论》王玉宝2.《法律与建筑实践》王晓明3.《建筑法规与制度》李光明4.《建筑法律实务》张勇总结建筑法规是建筑实践的基础和依据,掌握建筑法规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内容,了解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规则,将对今后的建筑实践和规划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是建筑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养学生对建筑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将为其今后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和支撑。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法规

法规

•第四章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人 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 满20万的为小城市。 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 济好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合理。 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 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城市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 、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刮花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包括:1)觃划。2)征地。3)拆 辬。4)报建。5)工程収包不承包。 我国关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村和城 市郊区的土地属二弄公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戒划拨而 叏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迕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 由国家征用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戒划拨给建设单 位戒丧人。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抓药环节及内容是什么? 答:1)工程 勘察设计。2)施工准备(包拪1、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 面的准备。2、叏得开工许可)。3)工程施工。4)生产准 备。 工程施工管理具体包括:施工调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不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2) 工程保修。





详细规划内容:是以城市总体觃划戒分区觃划为依据,对 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觃划。内容:觃 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 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觃划和竖向觃划。 旧城改建的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不城市产 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不保护历 叱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觃划区内的仸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 活劢,都必须符合城市觃划设计,满足城市觃划的要求, 使生敁的城市觃划得以实现。 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觃划法》觃定,设市城市的 觃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细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城市觃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细编制。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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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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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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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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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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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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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三方面:尺度指导建设行为、庇护合法建设行为、处分违法建设行为1、尺度指导建设行为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尺度性暗示为〔1〕必需必然的建设行为〔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2、庇护合法建设行为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赐与确认和庇护3、处分违法建设行为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尺度和指导作用必需对违法建设行为赐与应有的处分。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打点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打点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尺度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当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它包罗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二〕业主方—甲方〔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四〕中介组织〔五〕公民个人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建设法律〔二〕建设行政法规〔三〕建设部分规章〔四〕处所性建设法规〔五〕处所性建设规章〔六〕技术法规〔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尺度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地址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2、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陈述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元〕应当具备那些条件?建筑法第八条〔一〕已经打点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赐教材35页〕;〔六〕有包管工程质量和安然的具体办法;〔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复 杂活动,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 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等各种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 赔偿等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之 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了“建筑法”。
2.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因而其表达方式必须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假 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规的 三要素。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和环境的部分。 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 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外资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 设计划,其额度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用炉渣、粉 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 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 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 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 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必然带有经济 性特征。建设活动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紧密联系,直接 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 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是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的活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许多国家的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之一。可见, 建设法规的经济性特征是很强的。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逐级上报最高 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 行他字第4号《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指出:“在国家尚未制 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 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 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 该答复办理。即责令张某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15万元的罚款。
3.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
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
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工程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 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建设工程法规也随之变化,以适
应客观需要。如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基建投资就要通
过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国力储备充足时,基建规模就通 过法律法规给予增加,甚至出台一些鼓励扶持政策。
1.2.1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 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 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设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 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 程 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 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 律 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 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系 的 主 体

建筑法规概论期末总结

建筑法规概论期末总结

建筑法规概论期末总结一、引言建筑法规是指规范建筑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二、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建筑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对建筑行为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章。

建筑法规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建筑设计的规范、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施工工艺的要求、消防安全的措施等。

三、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了建筑的结构设计、布局设计、功能分区、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并给予建筑师在设计时的指导和约束。

2. 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工艺要求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这些要求包括建筑施工的顺序、材料的选用、工艺的流程等。

通过施工工艺要求可以确保建筑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3. 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是为了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一般是国家或行业统一制定的,涵盖了建筑材料的性能、检测方法、质量标准等。

4. 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法规中的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逃生设施等。

对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等特殊建筑,消防安全措施更是重中之重。

四、建筑法规的应用情况在现实中,建筑法规的应用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ch1建设法规概论

ch1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14
HUST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三、建设法律规范的后果
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建设法规》
15
HUST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 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 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 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hust建设法规建设法规2020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人如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hust建设法规建设法规2121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资金及有价证券物生产和消费资料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hust建设法规建设法规2222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建设法律要求和自身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资格
中央、省两级发改委——立项,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管理者
建设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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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招标人 招标条件: 二、招标条件:审批问题 审批问题 审批的主要内容 并非都需审批 资金问题 三、招标方式 分类a、性质: 分类 、性质:公开邀请 b、范围:国际、国内 、范围:国际、 c、价格方式:固定总价、单 、价格方式:固定总价、 价、成本加酬金 四、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五、公告发布及内容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申领时间和范围 二、申领条件 三、申请程序 四、争议的解决 五、有效期及延期 六、中止和恢复施工 七、开工报告的管理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设备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1.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2.等级与标准 等级与标准 3.资质申请与审批 资质申请与审批 4.承包工程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 5.监督与管理 监督与管理 6.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7.升级与降级 升级与降级
5.4建工合同的履行
5.4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一)合同的履行:双方根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标准要求完成义 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类型:全部、部分、没履行 原则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异时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 (1)概念:履约有前后,先行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的当事人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停履行到期债务的权利。 (2)设立目的:预防情况变化,损害一方的利益 (3)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代位权、撤销权 三、施工合同的履行
二、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1.资质等级级标准 资质等级级标准 2.申请与批准 申请与批准 3.承包工程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 4.监督与管理:部负责全图 监督与管理: 监督与管理 5.年检制度 年检制度 6.升级与降级 升级与降级 三、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4.1建工招投标概述 建工招投标概述 4.2招标 招标 4.3投标 投标 4.4开标 评标和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4.3


定义: 定义: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 3.与招标文件要求得资质证书和工作经验及业绩证明 与招标文件要求得资质证书和工作经验及业绩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法律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二)、特殊要求 )、特殊要求 (三)、施工投标报价(完成项目的合理费用) )、施工投标报价(完成项目的合理费用) 施工投标报价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文件的送达 四.共同投标 共同投标 五、禁止性规定 (一)、禁串通投标:1投标人间 招投标人间 )、禁串通投标: 投标人间2招投标人间 禁串通投标 投标人间 (二)、禁止行贿 )、禁止行贿 (三)、禁低于成本价竟标 )、禁低于成本价竟标
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 及调整对象
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建筑法》 建筑法》 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 2、空间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 建筑法》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1.4《建筑法》 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一、表现形式与效力: 表现形式与效力: 作用: 二、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 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1.2建筑法律关系 1.2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规确认和调整的, 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 程中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程中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及建筑法 律关系内容。 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 业主方 承包方 中介组织 公民个人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筑法规概论
主讲: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主讲: 土木工程系建工教研室


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1.2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 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 《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及调整 对象 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 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5.3合同效力 5.3合同效力
一、生效条件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前提,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前提, 2、成立后不能随意撤回,生效后须履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后不能随意撤回,生效后须履约, 3、不成立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后 、不成立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 果,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不成立,仅涉及当事人的问题,不会引起行政干预。 、不成立,仅涉及当事人的问题,不会引起行政干预。 )、条件 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条件( (二)、条件(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可撤消的 (一)、可撤消的 无效建筑工程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定义: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 定义: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不是不发生任何法 律结果, 返还财产、 律结果,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 无效情况: 无效情况: (三)可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 三 可撤
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立项决策阶段 二、编勘设文件阶段 三、施工安装阶段 四、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程投建制度 建筑工程投建制度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 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
定义:符合条件的, 定义:符合条件的,准许进行发包标志着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可以转 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 1、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 、范围: 2、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 、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 建筑工程发包前。 建筑工程发包前。 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1、内容: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 、内容: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 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 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筹建情况 2、程序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 、程序三、 1、管理环节:投建 招标 投标 施工许可 质量监督等环节,每个环 招标-投标 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 、管理环节:投建-招标 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监督等环节, 节都涉及分级管理 2、职责 、


1、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 、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 1)、要求 )、要求 )、 2)、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 2、工作量清单 、 1)定义,编制要求 )定义, 2)作用 作用 3)说明 ) 3、标底及编制 、 1)原则 ) 2)方式:工料单价、综合单 )方式:工料单价、 价 3)编审程序 )
5.1建工合同的类型 5.1建工合同的类型
一、根据承发包范围、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根据承发包范围、总承包合同、 根据阶段分:勘查、设计、 二、根据阶段分: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付款方式: 三、根据付款方式: 1、总价的特点适用条件 、 2、单价的特点适用范围: 2、单价的特点适用范围: P105 注意的问题 3、成本 酬金: 酬金: 、成本+酬金 特点、适用范围: 特点、适用范围: a、立即开工的 、 b、新型的 、 c、风险大 、
4.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4.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适应范围及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2、直接目的: 、直接目的: 3、适应范围:中国境内 、适应范围: 4、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 二、强制招标制度 凡是达到规定范围的规模标准的,都必须经过招标采购, 凡是达到规定范围的规模标准的,都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否则采 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际惯例 我国推行强制招标的好处 )、强制招标的范围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1、定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定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或合同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或合同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2、分类:对等, 不对等。 、分类:对等, 不对等。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建筑法律关系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产生: (一)、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合同 )、建筑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 建筑法律关系变更: (二)、建筑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 )、建筑法律关系解除 自然解除, 协议解除, 建筑法律关系解除: (三)、建筑法律关系解除:自然解除, 协议解除, 违约解除 )、建筑法律关系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产生、 (四)、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1、建筑法律事实的概念 、 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 、 )、事件 (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行为 (2)、行为:合法的;违法的;行政的;立法的 司法的 )、行为:合法的;违法的;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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