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诉引导取证”制度的创设与完善
浅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作者:柴沫林韩华战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由此在法律上确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调查核实权),仅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了概括规定(即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违法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监督中调查核实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本文拟对我国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讼调查取证权概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方式,依法督促或借助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维护公共利益职责或者有限维护民事公益诉讼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国家基本秩序。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划清责任,作出公正判决,判令有关行政机关或民事公益诉讼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或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划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裁判证据。
在公益诉讼中,这就需要人民检察院运用职权依法调查取证,证明案件事实,厘清责任,该职权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
二、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讼诉讼调查取证权的意义无伦是传统民事、行政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均离不开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三性”标准的证据,只有符合“三性”标准的证据才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划清责任,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达到诉讼目的。
(一)首先,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正确运行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通过依法调查取证,有助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正确厘清何为公益性,何为私益,有关行政机关或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主体,损害的利益是否涉及公益性,审视诉讼实践是否存在偏离公益性,校正未来诉讼路线与方向。
最新-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精品
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依法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思路。
这一思路适应了刑侦体制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监督制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法庭举证过程中的责任。
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庭审公诉的标准去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为适应这一形势,我们必须创新机制,改进工作,高度重视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所谓“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指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须的证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是继检察机关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在法庭的举证责任。
一、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适应刑侦体制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和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首先,公安机关刑侦制度改革后,把侦查办案任务和目标明确落到每个侦查员身上。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由于缺少预审部门的把关,一些地方移送起诉的案件质量下降,有的侦查人员对该提取的证据没有发现提取,对所收集证据程序上又不合法,有的移送起诉后,应当具备的材料不具备;对于提起公诉的要求,一些侦查人员不了解,甚至于认为案件一旦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即可大功告成,可以松口气了,甚至于将案件搁置一边耗时限或忙于其它工作,对于案件证据的索取不及时,不到位,使得可以索取到的赖以定案主要证据不能及时取得,以至于时过竞迁,失去侦破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案件不诉的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要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不诉比例,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如何完善取证工作制度
完善取证工作制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取证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手段不合法、取证质量不高、辩护律师取证难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取证工作制度:一、完善取证程序规范1. 明确取证主体。
取证工作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证。
对于辩护律师的取证需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协助。
2. 规范取证流程。
从取证计划的制定、取证手段的选用、取证过程的记录到取证成果的保管,应当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取证流程,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强化取证监督。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取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取证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提高取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提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科学性1. 严格限制取证手段。
取证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当的原则,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欺诈等非法手段。
对于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的取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加大科技投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犯罪数据进行分析,为侦查取证提供有力支持。
3. 加强取证人员培训。
提高取证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取证技巧,准确收集、固定证据。
三、提高取证质量1. 强化证据审查。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建立证据质量评估体系。
对取证工作成果进行质量评估,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提高证据的质量。
3. 落实证据补强规则。
在证据不足、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补强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一
、
诉 部 门引 导侦查取 证是 帮助侦 查人员 把好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 疏 忽的嫌 疑人 检举 、 自首 、 立功 事实 方面证 据的完 善 。注意发 现
关 和法律 适用关 , 引导证据 收集 , 到客观 、 做 全面 、 实和合法 , 真 达 案 件中存 在的疑点 与矛盾 , 力求避 免非法证 据、 瑕疵证据 、 缺损 证 到 案件 事实清 楚 , 证据 确实 充分 的 目的, 之完全 符合 起诉 的证 据 , 使侦 查程序 合法 , 使 促 收集 证据完 整 , 防止 时过境迁 , 法收集 无
的座 谈会 、 座 , 明各类 证据 的形式要 件 的要 求 以及指控 各类 讲 说
合法 性 的认 识 , 以规范侦 查机 关的取 证行 为 , 高所 收集证 据 的 提
从《 诉法》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 刑 、人 规定检 察院可 以根 犯罪 的最低证 据标准 , 提高侦 查人员对 证据证 明过程及证 据形式
侦 查 部 门在移送 案件 时提 供符合 标准 的证据 。在 引导 侦 查活 动 的, 应建议 侦查 部门继 续侦 查 , 待查 清后 再移 送审 查起诉 。若 侦 中, 公诉 人员 主要在 侦查人 员对 案件定 性是 否准确 , 据 是否确 查人员 认为无 须收集 或认 为证 据 己确 实 、 证 充分 , 与公诉 人员意 见
据 标 准, 公诉奠 定坚 实基础 。 为 证据, 引起庭 审被 动 , 大 案件处理 难度 。凡 以逼供 、 加 威胁 、 引诱 引导取 证是 为 出庭 公诉 准备 充分 的证据 而非 指挥 侦 查, 即 或欺 骗等 非法 方法 收集 的供述 、 言、 证 陈述 , 必须排 除, 不能作 为 “ 引导 ” 而非“ 指挥 ” 开 展引 导侦查取 证工 作的 公诉人 员 , 由检 定 案依据 , 。 应 以保 证证 据客观 、 全面 、 真实 、 合法 。 察长或 分管检 察长指定 , 一般 由公诉部 门负责人或 主诉检 察官具 四 、 诉 引导侦 查的途 径 公
公诉引导侦查的探索与完善_沈新康
公诉引导侦查的探索与完善沈新康*[内容摘要]公诉引导侦查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从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适时介入引导自侦案件、构建主动介入的引导工作机制,以及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等方面对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当然,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加强捕诉配合衔接、畅通工作流程,并加强公诉人的引导侦查能力建设。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侦诉关系法律监督世界各国的侦查体制、侦诉关系虽然各不相同,但由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则是通行的做法。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20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就是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手段。
〔1〕1990年以来,随着检察机关的捕诉分离和侦查机关的侦审合一,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模式也应运而生。
笔者拟通过对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模式的理性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该工作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一、公诉引导侦查的内涵与意义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机关(部门)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
它包括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和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两大类。
具体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纠正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一般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召开公检联席会议、执法办案和案例研讨会、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
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与侦查·司法时评·检察官论坛*〔1〕沈新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参见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厅《侦查、审判活动监督工作试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少数依法参与侦查活动的案件,可在参与侦查活动过程中实行监督。
检察院引导取证调研报告
检察院引导取证调研报告检察院引导取证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引导取证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总结当前检察院引导取证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进行了一次调研,以期为今后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建议。
二、调研背景为了深入了解检察院引导取证的实践情况,本次调研选择了多个地方的检察院作为案例,并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等方式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讨论。
三、调研结果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检察院引导取证的前期调查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开展。
调研发现,各地的检察院在案件侦查前的调查阶段,都会积极参与,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为后续的取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检察院的引导取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调研表明,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在引导取证方面做得比较好,通过加强与公安等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审判建议,有效地指导取证工作的开展,并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检察院引导取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检察院在引导取证工作中存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在引导取证工作中还存在不足,需要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工作水平。
四、建议和对策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院引导取证工作的开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1.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建议各地检察院与公安等执法机关加强合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交流案件情况,共同商讨取证方案,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专业能力培养和提高工作水平。
建议各级检察院注重培养和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法律、刑事诉讼等领域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升取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建议检察院加强与社会各方的合作,形成取证工作的联动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其中,共同推动取证工作的开展。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当前检察院引导取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
Toursm i Today
当 代 旅 游
论 公诉 引导侦 查制 度 之 完善
陈 富
温州 352 ) 2 0 7 ( 温州市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摘 的 不 断 深 化 , 立 并 逐 步 完善 公 诉 引 导 侦 查 制 度 成 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项 目之 随 建
罪 , 侦查 部 门 的取 证 策 略 、 向 、 法 进 行 引 领 和 导 向的 一 对 方 方 项积极主动诉讼活动 。
一
、
我 国现 行公 诉与 侦查 关 系的概述
( ) 山之石——对国外公诉与侦查关系的分 析 一 他 当今世 界 ,各 国的检察机关 的公诉部 门都有侦查权 , 只 是 程 度 及行 使 的方 式 不 同 。其 基 本 模 式 主要 分 为 : 是 独 立 一 合作型 , 即公诉部 门与侦查 机关分别 承担各 自的职 责 , 并对 于 需 要起 诉 的案 件 进 行 合 作 ,共 同完 成 追 究 犯 罪 的任 务 ; 二 是有限控制 型, 即侦查机关 虽然独立决 定开始侦查 , 并承担 绝大部 分的侦查工作 , 但公诉 机关 为履 行审查起诉 的只能有 权对侦查机关施加一定 的影响 , 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 或者指 挥, 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英美法 系的侦诉关 系属于前者 , 而大陆法系则属于后 者 [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 2 1 。 多 ,越来越多 的国家在侦查体制的选择上采取折衷的做法 , “ 公诉引导侦查 ” 是当今 世界各 国侦诉关系发展 的趋势 。 ( ) 国现 行 公诉 与侦 查 的现 状 分 析 二 我 我国《 刑事诉 讼法》 从原则上规 定 了我 国检 察机关与侦 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关 系, 既有分工 , 也有合作 。 这一模 式 能较好地体现 了“ 参与 ” 控制 ” 和“ 的统一 , 具有其存在 的价 值 。但是 , 我国现行 的侦诉关 系模式在 司法实践 中仍存在着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研究
引导侦查取证是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诉改革 的一项重要内容 。 公诉 弓导侦查取证 是公 诉部 l 门为确保公诉质 量 , 完成指控 、 证实犯罪任务 , 通过参 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 , 就证 据的收集 、 提
取 、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 向等 向侦 查机 关提出建议和要求 ,并对侦查活动进 行法律监督 。随着修
程度上 可能造成大量单证 案件 和犯罪 为有必 要引导侦查取证的其 他犯罪案 动监督等惰 况要有记载 ,并经部 门领 嫌疑人在侦 查阶段或 审查起诉 阶段由 导审批后向 侦查机关反馈 。一般 情况 于律师 的介 入而出现翻供现象 ,加大 蠹 2 内容。公诉职 口 镱 . 监督职能是 下 , 谁介入 , 案件移送起 诉后就由谁承 了诉讼风险 。 对此 , 公诉部 门需要强化 公诉 部门的两项工作职能 ,公诉 部门 办 ,并要 负责 案件进展情况的跟踪 引导侦 查取证工作 ,密切 与侦 查部门 要围绕履 {这 两项职能开展 引导取证 监督 。 亏 的联系 , 使侦 查部门 能够根 据庭审需 工作 。 一是案件移送起诉前 利用出席 ? 2 有效运用退回补充 侦查手段 。 . 要提供证据 ,进而构建大控方 的工作 现场 、 参与 现场讨论等侦查调控手段 , 对于一般案件 ,公诉部门在没有提前
ll
格局 ,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
帮助侦查机 关完善 案件证据 ,确 定侦 介入的情况 下 ,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
在 这种 情况 下, 对于一些事实不 清 , 证 据材料 尚不充分 的案件 ,通过补充侦 查 ,能够弥补侦查 中的证据缺陷和不 足, 从而保证公诉案件质量 。 为确保案
此外 ,建立公诉部门 引导侦 查取 查方向 ,并协 助侦 查机关做好证 据的 起诉 以后才 能对 案件有 具体 地了解 。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证。
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都不够明确、完善,且均未对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借此,本文拟结合我院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一、目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之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没有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分别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获取的证据信息,作出了与之较为适应的递进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公诉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向公诉方展示,也就是说辩护方并没有向公诉方庭前开示证据的义务,因此,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以表面上的公平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与证据开示双向原则是极不相符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在为庭前无法获取对方更多的证据而抱怨。
一方面,控方因庭前无法获取辩方证据,往往是在当庭才得知辩方的举证内容,这就使控方从了解证据内容到分析、判断的思考时间极为短暂,难以做到准确辨别证据的真伪,导致了质证权限的不平等,而有的律师通过搞“突然袭击”以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显然有悖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辩方则认为他们的阅卷权现在缩小了,检察院送给法院的只是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这使辩方在法院无法查阅控方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方的申请调取证据也往往流于形式,而难以实现。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控方证据的开示范围不明确。
在目前主要证据移送方式下,确定“主要证据”范围的权力属于检察官,这样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证据的范围仍需要依赖办案人员即控方的主观认识,因而主要证据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浅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
浅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在追诉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不仅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
为了有效解决现行侦诉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体系入手,与侦查部门形成了指控犯罪的战斗堡垒,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
[关键词]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联席会议制度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与意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以适时、适度为原则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
[1]它包括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和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两大类。
具体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纠正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一般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召开侦诉联席会议、执法办案和案例研讨会、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
虽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中强调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必要性,并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作为加强公诉工作的重要举措,从而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并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对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
对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证据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定案的基石,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期间,少不了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使用,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必须作出明确的判断。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密切配合。
公诉部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与侦查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这是一项值得积极探索的重要改革措施。
所谓“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和完善诉讼证据,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工作机制。
现笔者结合近几年在公诉工作实践中所办理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谈一下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对公诉质量的影响笔者自进入公诉部门工作5年以来,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近600余件,总结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
如一些群体性轻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而忽视了调查取证,导致双方都进行串供,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
最后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还案件以本来面目。
如我院起诉的程淑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与程淑华发生纠纷进而撕打,法医鉴定被害人受轻伤,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后由于调解不成,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由于在自诉程序中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找了一部分人作证,失去取证的机会,导致该案难以处理。
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不再进行取证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我县公安机关的评比却以逮捕人数作为评先的依据,从而使公安侦查人员重批捕而轻起诉。
一些公安侦查人员也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提捕阶段的水平。
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其核心要义在于“证据的认定”,即用于证明罪与非罪的证据必须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才能被采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要求之一在于推动“控诉大格局”的形成,而“控诉大格局”形成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以应对庭审实质化,这需要我们今后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控诉大格局”将打破“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职权主义”型刑事控诉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对诉侦在指控犯罪活动中如何做到职能的有效衔接提出迫切需要,不能继续按部就班,仅仅局限于当下的制度和做法,而应大胆的探索和尝试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公诉引导侦查等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型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依法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思路,并且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公诉适时介入侦查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公诉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侦破案件,有效指控犯罪也确实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对刑事案件的证据的资格审查将更为仔细,也即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将更加果断、对瑕疵证据的解释说明工作要求也将更为严格。
为坚持打击犯罪,强化公诉职能,规范侦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势在必行。
一、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一)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从事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同时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
目前,理论界对于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有两种观点:一是监督权说,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当然的监督权;二是目的同一性说,即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目的分析,无论是公诉部门还是侦查部门从事刑事活动的目的都是为指控犯罪,具有同一性,所以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坚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取证过程的有效引导,是保障人权,确保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有效保障之一。
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司法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司法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比重逐渐增加,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本文将就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提出几点司法建议。
一、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调查机构要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调查机构。
行政调查机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与行政机关相对独立,行政长官或行政机关的完全掌控会降低其调查取证的公正性。
建立独立的行政调查机构,通过专业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调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为了保证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调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能,他们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调查能力和水平。
同时,对调查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在调查过程中不滥用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增加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推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随着科技的发展,推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是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传统的纸质证据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如容易丢失、翻找困难等问题。
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行政诉讼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可以方便地存储、检索和获取证据,有效提升司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其行政行为往往是案件纠纷的源头。
为了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操作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其次,要建立行政机关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纪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能够提高行政诉讼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浅谈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研究
浅谈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研究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是指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调查取证、调查技术和侦查手段,引导侦查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依法公正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公诉先行、控制权在检察院",即依法刑事诉讼必须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中心,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权力。
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侦查不公的问题。
在我国早期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依照行政权力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容易受到欠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干扰。
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和地位,有效避免了侦查机关的不公行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机关主要依靠逼供、刑讯逼供等手段进行取证,导致取证不全面、不准确以及延误办案时间。
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实施,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专业指导和监督,使取证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条不紊,从而提高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案件办理的效率。
再次,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还能增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并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既有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也能够提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然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是实施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前提和关键,而当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其次,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实施需要检察机关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需要加强培训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能够有效解决侦查不公、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浅谈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所谓“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指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须的证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是继检察机关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在法庭的举证责任。
一、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适应刑侦体制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和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首先,公安机关刑侦制度改革后,把侦查办案任务和目标明确落到每个侦查员身上。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由于缺少预审部门的把关,一些地方移送起诉的案件质量下降,有的侦查人员对该提取的证据没有发现提取,对所收集证据程序上又不合法,有的移送起诉后,应当具备的材料不具备;对于提起公诉的要求,一些侦查人员不了解,甚至于认为案件一旦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即可大功告成,可以松口气了,甚至于将案件搁置一边耗时限或忙于其它工作,对于案件证据的索取不及时,不到位,使得可以索取到的赖以定案主要证据不能及时取得,以至于时过竞迁,失去侦破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案件不诉的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要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不诉比例,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讲,就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就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熟悉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为庭审公诉作好充分准备。
实践证明,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受到基层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欢迎,对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其次,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有利于调动控、辩、审三方的积极性。
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在庭审中的举证责任。
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地位和法官的居中裁判,都充分体现了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更为合理的体现,这样一来,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证据的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案件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涵义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涵义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重要性,在审查阶段主动发现、争取、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准确,并进行审查质量控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该问题包括:警方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搜集不够充分,存在侧重量而忽视质量的情况;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等。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的主要涵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诉引导取证制度强调证据的公正性。
在实践活动中,公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案件作出起诉决定,这决定必须以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在公诉引导取证制度下,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会加强与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排除虚假证据的干扰,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其次,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注重证据的完整性。
案件的证据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公诉引导取证制度要求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遵循证据的全面性原则,充分搜集、调查、保全证据,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得到充分的呈现,在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构成对被告人的客观、全面的指控。
最后,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注重证据的合法性。
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取得。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要求公诉机关主动了解案件相关的调查行为、证据保全措施等,及时指导和监督执法机关,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公诉引导取证制度的出现,有助于提高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质量和审查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动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公诉引导取证制度也对相关工作机构进行了制度约束和规范,推动了司法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的顺利进行。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向辩护方展示与案 件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辩护方诉讼权利的一项制度。
特点
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双向性,即检察机关和辩护方都需要向对方展示证据;同时, 该制度旨在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确保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抗。
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起源Leabharlann 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为了防止辩护方在庭审中 突袭证据,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发展
随着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据开示制度逐渐在世界 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实施。在我国,随着公诉改革的深入,证 据开示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作用
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促进控辩平等对抗,提高审判的 公正性和效率。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防止证据突袭,保障辩护方的辩护权。
域外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与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 度
01
02
律师主导,通过交换证据规则实现信息披露
强调对等性,重视程序公正
03
04
大陆法系国家: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展示 制度
以法官为主导,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信 息交流
05
06
强调全面性和效率性,重视实体公正
我国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0-26
目录
• 引言 • 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概述 • 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分析 • 我国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对策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国公诉制度正在经历着一 场深刻的改革。其中,证据开示制 度作为公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 率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历 史、文化、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 我国公诉改革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还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庭审方式的改革,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愈显突出,公安、检察机关则成为事实上的控方。
对犯罪指控的成败将由公安、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决定着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效。
因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双方相互依存并经常性地发生影响,形成合力,才能使整个司法体制充满活力。
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就是双方合作的模式之一,在刑诉理论界也是一个有待探索和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自侦机关引导取证介入模式建立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是今年最高检察院提出的三大公诉改革之一,各级检察院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当前全国检察系统的公诉部门均处在积极的摸索和试行之中。
当然,公诉引导取证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理论中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其建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论证。
本文就建立以及完善检察引导取证机制的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与方家。
一、公诉引导取证制度的涵义公诉引导取证,细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公诉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而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加强与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的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确保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诉引导取证符合刑事诉讼任务的要求,是由刑事诉讼的任务、目的决定的。
①任务的相同性,促使公安、检察机关必须着力于配合。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担负着这一任务,只是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以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主,检察机关以审查、鉴别、运用证据为主,查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查明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
所有这些,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展现。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定罪的关键。
正确适用法律是为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起公诉,以利法庭适度量刑。
②侦查权与公诉权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诉犯罪。
侦查权的行使,是从查清犯罪事实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为追诉犯罪提供事实依据。
而公诉权的行使,是从指控犯罪、追诉犯罪的角度,运用证据,促使追诉犯罪的实施,保证检控成功。
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必须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
公诉引导侦查正是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切入点。
1、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取证引导侦查取证,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通过对捕前、捕中、捕后三个环节上侦查活动的引导,为案件的起诉做好准备,真正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从侦到诉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改变实践中出现的侦、控、审三方在证据认识上的不协调,检察机关夹在中间处于两难境地的局面。
通过“引导”而不是“指挥”侦查,既借鉴了国外检警一体化的长处,又不是越权代办,包揽一切,保证了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同时在引导侦查过程中,依法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能够切实防止片面追诉犯罪,轻视保障人权现象的发生。
[!--empirenews.page--] 2、对自侦机关的引导取证建立公诉引导取证机制是今年高检院提出的三大公诉改革之一,但是,许多检察机关在试行公诉引导侦查时,对公诉引导侦查的范围作了狭隘的理解,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引导取证工作,而忽视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忽视了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的引导工作,从而影响了自侦案件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削弱的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与自侦机关尽管处于同一个级别层面上,但公诉机关对自侦机关的引导取证也必不可少,也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与联系,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
二、现行侦诉分离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司法实践看,在没有提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这个司法理念之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的是提前介入,这种提前介入活动一般是由批捕部门承担为主,起诉部门参与提前介入。
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受侦诉阶段明确划分的影响,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破案和结案,忽略了侦查工作对指控犯罪的作用;公诉工作就是法庭上指控犯罪,忽略了如何收集更多、更全面的证据来指控犯罪。
因此,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仍然没有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两方面的资源有效的结合起来。
这样的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一)难以适应指控犯罪的需要侦查作为审查起诉前的一个独立阶段,远离法庭审判活动,侦查人员虽拥有侦查权,承担收集固定证据的责任,却不直接承担因证据不合要求而造成败诉的风险和后果,这种权利和责任的错位,必然造成侦查人员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而对破案后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
(二)难以适应诉讼活动动态发展的需要。
由于侦查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尤其是对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缺乏直观、深入的了解,致使侦查人员对法官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
(三)难以适应二审、再审的需要。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同一本案卷,同一个事实,一审的检察人员阅卷、查证、研究相关法律批捕后,到起诉环节,二审的检察人员还要再次重复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材料在批捕环节复印了到起诉环节还要再印,同样的证人在批捕环节问了后,到起诉环节还要再问…,这一系列的重复劳动贻误了诉讼时间和战机,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笔者认为,满足于对侦诉分离制度的修修补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高检院提出的公诉引导侦查方案,一方面吸收了检警分立模式的优点,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独立,这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参与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防止证据的毁灭。
另一方面,它又吸收了检警结合模式的优点,注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控制,强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所以,公诉引导侦查是适应了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应当设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从制度上完善侦查与公诉的协调工作。
[!--empirenews.page--] 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理论与法律基础1、国外刑事诉讼的经验与做法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
而公诉引导取证制度就是节约司法资源,追求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的一项制度。
纵观国外的司法和刑事诉讼制度,一般来说,各国的检察机关都有侦查权,只是程度不同。
如日本和英国对于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做法。
重要的侦查取证问题,主诉检察官应当直接参与。
③在对某些复杂、争议大、影响大的案件准备庭审时,主诉检察官也需要主持或参与某些调查、询问,以熟悉案情和证人,防止庭上意外情况的发生。
我们认为,日本、英国的做法尽管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但可以汲取他们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2、法律基础(1)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1][2]下一页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实际上,这就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决定权,这项权力是“侦查指挥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这里的“可以”实际上是赋予检察院享有可以引导取证的权力,也可以说是一项法定的权力。
(3)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寰宇中。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审查起诉厅与公安耶刑事侦查局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批南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一文,主要就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问题作出规定。
四、构建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的内容1、模式。
在现有的捕诉分离的检察体制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实行“公诉为主,批捕为辅”的模式。
“公诉为主,批捕为辅”,是指引导案件的侦查,主张让公诉部门负责案件的侦查引导活动,由批捕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这样一来,就改变了以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批捕为主的传统习惯。
2、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与内容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并非所有的案件侦查活动都需要检察引导。
否则难以发挥司法资源的集中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认为,下列案件适用检察引导侦查:(1)杀人、重大恶性抢劫、绑架、强奸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公司、企业人员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3)重大涉税犯罪案件;(4)有关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5)外国人犯罪案件;(6)在社会上有较大影晌的案件;(7)对定性处理公检双方认识有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
(8)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侦查取证的其他犯罪案件。
[!--empirenews.page--] 在引导的内容上也应有所侧重。
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在于“取证”,而不是所有侦查活动。
侦查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是专门调查工作中的收集证据工作。
公诉人员的优势在于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以及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而侦查人员的优势是侦查谋略、侦查技术和技能。
因此,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是按照公诉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和保全证据,这是引导侦查的第一要务。
其次才是帮助自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监督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引导侦查取证的介入时间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出庭公诉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此我们认为,引导侦查工作应当在案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时,到提起公诉前为止。
4、引导侦查取证的介入方式公诉引导自侦案件的侦查,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提前介入,即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审查起诉作好准备;二是通过参与现场勘验,共同讨论案件,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三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而退回补充侦查的任务则主要是提出补充侦查提纲,监督自侦部门及时调查落实。
介入方式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协调关系,因此形式应当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