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要素

合集下载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一、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和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业规范。

本办案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活动。

二、案件受理1.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成立办案组,并组织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核。

三、案件侦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重要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或盖章。

2.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客观和安全的方式。

3.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慎重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监督谈话、询问、传唤等方式,提取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5.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事实导向,追求真相,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客观和公正。

四、案件审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完成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评估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申请进行合法、公正的审查。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党组织、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索取相关材料和意见,并加以综合评估。

五、案件提起抗诉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申请书、抗诉理由、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提起抗诉的案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保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一、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的民事制度。

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但法官队伍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审判权力受到其他因素干涉时会造成一些错误判决出现。

而审判机关又不能实现自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抗诉制度,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其特点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抗诉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抗诉的启动程序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检察 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

检察 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

检察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一、引言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检察机关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加强民事行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开展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注重调解与和解相结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检察长为组长的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深入开展排查:通过接待来访、接受举报、调查摸排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3.强化调解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

4.依法处理纠纷:对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包括定期分析研判、定期报告、考核评价等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提高思想认识:全体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论民行检察抗诉书的说理要求

论民行检察抗诉书的说理要求

载体 就 是 民行抗 诉 书 。众 所周 知 , 民行 抗诉 书主要 由 事实 、 理 由两部 分 组 成 , 如 果 把 案件 事 实 ( 证 据) 、 法 条


说理 的要 求
民行 案件 事 实错 综复 杂 ,法律 适 用千 变万 化 , 因 此, 民行抗 诉 书说 理是 一个 活 的灵 魂 。它 是在事 实 部 分取 舍证 据 和认定 事 实 的基 础上 ,对 案件 的性 质 、 法 律责 任和 如何 适 用法 律 发表 意见 , 是 民行 检察 官从 案 件事 实推 导 出案件 结论 的创 造性 思维 的结果 。 正 如有
理 由是其 中之 一 。对 民行抗 诉 书 而言 , 就 是要 求 民行 监督 者应 明确 陈述 其据 以抗 诉 的根据 和理 由。 这就 涉
及 到说理 的方 法论 问题 。
理 由, 就 要 确定 : 违反 国家 强 制性 规 定 可 以从 该 条规 定 的 内涵 、 立 法本 意 等方 面展 开分 析 , 以确 认 是 否 属 于 效力性 的禁 止性 规定 ; 合 同一 方 当事人 未 签字 可 以 从 当事人 意 思表示 的方 式 、 未 签字是 否 必然 导致 合 同 无效 等方 面进 行论 证 , 说 明未签 字不 是合 同无效 的法 定 理 由。确 定 了分 析 的要 点后 , 就 可 以按 照三段 论 的
理 由书 , 既存 的法 律 、 历史 、 逻辑 、 习惯 , 以及诸 如 对 案 件 所允 许 的政 策 和 社 会 正义 的考 虑 —— 制 作 一 份 意
正和检察抗诉公信力的集中体现。 要优化民行抗诉书
的说理 , 就 应 当从 论 据 充足 、 论证充分 , 结构完整 、 逻 辑严密 , 理 由与事 实 证 据及 处 理 结 果协 调 一 致 , 充 分

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之思考

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之思考
( ) 诉 书说 理 运 用语言 文字 不规 范 四 抗
有 的抗 诉 书语 言 表述不 准确 ,不精练 ,或应 当使用
法律 术语 而未 使用 ; 的乱 点标 点 , 有 用词不 当 , 乏逻辑 缺
性 , 合语 法 ; 的称谓 混乱 , 对案件 当事 人未 按法律 不 有 如 规 定称 谓 , 时称 原 、 有 被告 , 时称 申诉 人 、 申诉 人 , 有 被 有
事 、 政抗诉 书 ( 行 提请 抗诉 报告 书 ) 民行检察 法律 文 书 等 的样 本 ,对 于 如何 规 范 民行抗 诉 书 说 理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民行抗 诉 书说 理必须 按照样 本 的表述 方式 和逻辑 结
构 论述 , 能 自己随意发挥 。 不 ( ) 诉 书说 理 的 内容应 当具有客 观性 二 抗 抗诉 书 的说理 应从法 律监 督者 的视 野看 问题 、说道 理 , 到忠 于事实 , 做 忠于法 律 , 而不 是 一方 当事 人 的代 言
不 统 一等 。
( ) 一 抗诉 书说 理 的形 式应 当具有规 范性
说 理 形 式 的 规 范 性包 括 说 理 格式 的规 范 性 和说 理 内容 的规 范性 。检察法 律 文书是 人 民检察 院为正确 行使
( 抗诉 书说理中叙述案件事实不合要求 二)
有 的抗诉 书在叙 述案 件事 实时 过于简 单 ,或者详 略
关 键词 : 民行抗诉 书 说理 完善 推 理过 程 ,逻辑 的三 段论 不能 得到运 用 ;有 的只引用 法
民行 抗诉 书是 人 民检 察 院 对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
律效 力 的民行判 决 、 裁定 , 经过 审查 , 为符合 法定 抗诉 认 条 件的 , 照审 判监督 程序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时 的正 依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民事抗诉工作应树立“四个意识”

民事抗诉工作应树立“四个意识”
行法律监督 职能 , 维护司法公正 , 两方面
方 面要熟知党 的方针 政策和不 同时期 当
地 党委政府 的 中心 工作 , 了解 广大人 要 民群众关心关注 的社会 热点问题 以及影 响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 和当地 经济发展 的

本 身存 在 矛盾 , 又 最终 要 趋于 统 一 。 但 因此 , 办案人员要严 肃对待 、 慎使 用抗 谨 诉权 , 对于裁判文书存在 的一般性瑕疵 ,
或属学 理上 的认识 分歧 , 可抗 可不抗 的 案件 , 可加强 与法 院的沟通 协商 进行解 决, 坚决杜绝 随意使用抗诉权 , 滥用抗诉
权 , 响 抗 诉 效 果 和 抗 诉 权 威 现 象 的 发 影
民事抗 诉 , 是一项严肃 的工 作 , 针 其 对 的是 人民法院 的生效判 决 、 定 , 裁 是人
民检察 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进行 的诉讼监 督, 办案人 员应 当牢 固树立抗 诉质 量是
民事检察 生命 线 的意识 。应 当通过细致 地审查案件 , 理性地 分析 判断 , 严谨充分
地 说 理 论 证 , 出 生 效 裁 判 的 错 误 。 用 指
些难 点 问题 , 而在 办理 民事抗 诉案 从

定 生效裁判存在 的错误 属于哪一个具体
法定情形和条件 , 据此依法提出抗 诉。 在法律层 面上准确把握 抗诉条件 的 同时 , 还应遵 循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和 谐统一 的原则 , 兼顾抗 诉的社会效果 , 以 最大限度地 维护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作 为 民事抗诉 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办
民事抗诉工作应树 立“ 四个 意识"
口孙太 林 杨红 伟
系, 建立案件 移送 和协作办案机制 , 到 做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抗诉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抗诉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抗诉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纠纷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满意一审判决或裁定结果,可以通过抗诉程序来寻求二审的审理。

有效的抗诉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判的机会,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抗诉的几点建议。

1.了解抗诉程序在进行抗诉前,首先要了解抗诉的程序与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抗诉主要有上诉、检察院抗诉和再审程序。

具体程序和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

2.审慎选择抗诉途径在决定抗诉时,应根据案件性质、关键问题和证据情况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抗诉途径。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问题主要是事实认定错误,可以选择上诉进行抗诉;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可以考虑检察院抗诉;若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3.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进行抗诉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并保留相应的证据链,以便在抗诉过程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

4.撰写详细的抗诉状在进行抗诉时,撰写一份详细的抗诉状非常重要。

抗诉状应包括抗诉请求、抗诉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

抗诉状应结构清晰、逻辑严谨,语言表达准确,以便让受理抗诉的机构或法院更好地理解你的诉求和要求。

5.委托专业律师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不了解法律程序和相关法规,或对抗诉状的撰写不够自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代理抗诉。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更好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律师将对你的抗诉非常有帮助。

6.注意时间限制在进行抗诉时,还要特别注意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诉应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将会失去抗诉的权利。

因此,在决定抗诉后应尽快提交相应的抗诉材料。

7.配合律师的工作如果选择委托律师代理抗诉,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向律师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经过和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并积极回应律师的调查和询问。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抗诉工作是指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对不公正判决或不当处理做出上诉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的工作。

在履行抗诉工作时,需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和步骤。

本篇文章将对抗诉工作的做法进行总结和汇报,旨在提供一些经验和实用的建议。

首先,抗诉工作的开展需要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引。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把握和分析案件的关键点,为后续的抗诉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其次,抗诉工作需要与相关的律师、律师团队或法律顾问充分合作。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与律师团队合作,可以分享经验和思路,提高研判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而法律顾问则可以提供对抗诉工作的战略性指导,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抗诉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抗诉工作涉及到很多细节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需要合理安排进度和时间节点。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有助于提醒和监督工作进展,确保抗诉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抗诉工作需要与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整理。

这包括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对于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

在整理和准备证据材料时,需要做到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使其更加直观和有力地支持抗诉的理由。

第五,抗诉工作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这包括对抗诉状、抗诉理由和抗诉要点的准备和提交,以及参加庭审、辩论和辩论等环节的参与和策划。

在进行这些工作时,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规定,确保抗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六,抗诉工作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

这包括与相关的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取得更好的支持和合作。

在与相关方沟通时,需要做到客观、理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利益关系,进行灵活的策略调整。

第七,抗诉工作需要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分享。

这包括对相关的判例、裁决和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持续的关注,以及与同行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分享。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材料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材料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材料抗诉工作是指在对某项决定、裁定或判决不满意时,通过法定程序向上级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决定、裁定或判决作出改变的一项法律行为。

以下是关于抗诉工作的做法总结汇报材料:一、抗诉工作的重要性抗诉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作用。

通过抗诉,当事人可以行使合法的权益,纠正可能的司法错误,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抗诉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意识到抗诉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抗诉工作的程序繁琐,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对于抗诉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工作难以规范运行。

此外,现有的抗诉工作方式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缺乏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方式。

三、抗诉工作的做法总结针对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1. 加强内部培训和规范抗诉流程。

通过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抗诉意识和专业素质,将规范的抗诉流程落到实处,确保抗诉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 完善抗诉制度和规则。

建立健全抗诉制度,并制定具体的抗诉规则和标准,保证抗诉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使当事人了解抗诉义务和权利。

3. 推行电子化抗诉方式。

将抗诉工作电子化,提供在线申请和审查的功能,方便当事人进行抗诉申请和浏览相关文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便利性。

4. 加强对抗诉案件的法律研究和准备工作。

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和分析,确保抗诉材料的充分、合理和有力,提高抗诉的成功率。

5. 加强与上级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及时与上级审判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抗诉申请的要求,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抗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抗诉工作的效果评估通过以上的做法,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抗诉工作的流程更加规范和高效,极大地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其次,电子化抗诉方式的推行,使得抗诉工作更加便利和操作性更强。

此外,我们的抗诉材料质量得到了提高,并且与上级审判机关的沟通更加密切和顺畅。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3篇)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行为。

民事案件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抗诉中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组织法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虽然该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但其中关于抗诉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抗诉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一解释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再审的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民事检察工作要点

民事检察工作要点

民事检察工作要点
民事检察工作针对于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赔偿、执行、涉
权等问题,对于民事检察工作要点的把握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我们
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以下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要点。

一、案前监督
首先,司法机关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之前,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案
前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有公正、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

同时,要加强对于起诉书材料的审核与把关,防止当前典型的虚假起诉行为。

此外,必须对于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及
时的应对和帮助,协助维护案件的顺利处理。

二、案中监督
其次,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于诉讼中
涉及到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证人的证言与事实的准确程度,并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合规。

同样,还需要加强对于各类司法机关
的立案、送达、传票等程序的监督与稽查,以确保司法和解和诉讼协
议过程中的真实性以及确实性。

如果发现诉讼活动中出现了不当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及时处理。

三、案后监督
最后,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案后监督是基于部分诉讼与司法和解的
结果产生的。

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执行效果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判
决书中的裁定,对于没有履行的赔偿、强制执行等问题要及时介入,
协助当事人解决。

综上所述,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不仅能够加强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更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打造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良好
氛围。

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要点,严格
落实进行案前、案中和案后的监督,切实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而合理的审判。

试论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

试论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

试论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从法律制度、法官素质和诉讼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

下面从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确保公平正义。

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监督和审核,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质证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加强监督,避免一味地支持原判,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合理。

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如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核、修改、标准化等,提高裁判质量和效力。

其次,需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素养。

法官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的重要因素,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同时,注重法官的公正司法意识和法律伦理道德素养的培养,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其对法律和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再次,要改善诉讼环境,提高当事人参与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参与案件审理过程非常重要。

因此,应该加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如加强当事人的代理权、申诉权和听证权等。

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教育和告知,使其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增强其参与诉讼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要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核心目标,对于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也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强化法院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立权责明确、内部监督有力的制度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打击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的宣传和解读,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总之,要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需要法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改善诉讼环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等多个方面发力。

只有综合,才能推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的提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抗诉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抗诉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抗诉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新民诉法对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对抗诉的条件、抗诉的程序、抗诉的对象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对民事审判权监督制约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的民事抗诉制度,必将在民事检察工作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说,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如何理解和把握好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抗诉的条件和程序,是开展民事抗诉工作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新民诉法抗诉功能条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5-03一、正确理解民事抗诉的目的和功能很多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就是为了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但是,从抗诉的功能来看,民事抗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裁判结果的改判,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功能:第一,纠正法院确有错误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这可以从新民诉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

根据新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新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而新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中出现都可能导致裁判的错误。

而且,从新民诉法关于对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的修改也可以看出抗诉的主要目的是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

民事抗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将不影响原生效裁判的非主要证据排除在抗诉理由之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

豍第二,给当事人提供寻求公正裁判的机会。

根据新民诉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公告送达不能及时获知裁判结果、有的由于当事人不了解申请再审的期限、有的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无法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等等方面的原因,错失了申请法院再审的时机,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或出现越级上访、缠访的情形。

如何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如何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如何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我国《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之规定,就十分明确地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及职责,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享有行使抗诉权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行使抗诉权,是属于事后监督。

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监督是针对生效裁判进行;发动再审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其抗诉的结果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行使抗诉权的适用法定条件。

2 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条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违反法定程序等多种情形,过于概括、笼统与模糊,且法条规定比较原则,不是很具体。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监督而导致的诉讼矛盾与困惑就有所难免。

加上该法未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抗诉的次数与期限、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而行使抗诉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行使抗诉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在再审法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等项,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3 如何完善民事抗诉制度针对这种立法与审判实践的矛盾与困惑,如何加强与完善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制度,做到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最高检滕艳军:民事案件抗诉的三个标准

最高检滕艳军:民事案件抗诉的三个标准

最高检滕艳军:民事案件抗诉的三个标准摘自:滕艳军《民事案件的抗诉标准研究——以最高检近年200余件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载2018年8月《人民法治》,P61-63。

本公号转载仅为学习之用,若认为侵犯了您的著作权,烦请留言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谢谢。

为阅读方便,本文有编改。

三个标准:法定性、必要性、适当性一、法定性标准法定性标准是就监督的依据而言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的违法性。

涉及最多的监督事由主要是:(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应认定为基本事实。

在民事裁判结果监督过程中,主要应就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来判断该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进而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

只要能够证明终审判决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时存在以下违法性,即可据以提出抗诉,而并非必须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实质性认定。

具体而言,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

例如计算方式错误、计算依据错误、计算项目重复或漏项等,进而导致终审判决在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明显不公。

二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存在矛盾。

例如对相互矛盾的涉案证据均予以确认或采信,导致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混乱,且实体判决结果缺乏合理依据。

三是对案件基本事实能够查清而未予查清,片面地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并不充分或有瑕疵的证据作出判决,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四是所采信的证据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但终审判决对此未予调查核实或在调查后仍片面采信,导致终审判决缺乏公信力。

五是对证据的采信明显不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采信的主要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或足以被其他证据所否定。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在监督实践中,随着审判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诸如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技术类”错误的比例逐渐减少。

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

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

行政诉讼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

一、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法律依据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同时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的抗诉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抗诉条件的新特点(一)抗诉条件进一步细化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抗诉条件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表述的方式,操作性不强,造成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对一些情形应归入何种抗诉条件难以正确把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抗诉的8种具体情形明确化,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增强可操作性。

抗诉条件的细化主要体现在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条件,从原来的一项细化为两项。

另外还增加了两项关于特殊情形的抗诉条件: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一立法的进步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有效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对法治发展过程中最突出问题的回应(二)增设针对立案环节的抗诉条件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补充,重点加强了立案环节的检察监督。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弱势地位,长期面临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环节既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入口,又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的门槛,在此环节增设抗诉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2001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1.提请抗诉报告书;2.申诉书;3.原审判决、裁定书;4.证据材料;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6.立案审批表;7.立案决定书;8.立案通知书;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11.调(借)阅案卷函;12.补充调查通知书;13.调查笔录;14.传票;15.阅卷笔录;16.审查终结报告;17.讨论案件记录;18.送达回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 、 者认 定 案 件 有 蹊跷 , 定 自行 取 证 。 笔 决
( ) 件 审 查 方 法 二 案
与 民事 审判 一 样 . 民事抗 诉 案 件 审 查 也 遵 行 逻 辑 三段 论 , 即以 《 民诉 法 》 1 9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相应 款 项 为 大 前 提 , 第 7 以生 效 裁 判 是 否存 在 错 误 为 小 前 提 .得 出是 否 提 起 抗 诉 这 一 结 果 。 们 先 审查 的也 是 小前 提 . 根 据小 前 提 我 再
分 确 凿 。但 是 , 果 仔 细 审查 , 会 发 现 细微 之处 存 在 如 就
着 疑 点 :一 是 法 院 在公 告 送 达 之 前 仅 给 白某 发 了 司法
专 邮送 达 起 诉 书 副本 、 庭 通 知 , 作 为 另一 被 告 的广 开 而
北 京 市 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 [ 0 0 3 10 4 ]
议 焦 点 等 等
思 考 : 案 是 贷 款 购 车 案 , 法 院公 告 中 可 以看 出 . 此 从 银
行起诉了 1 5个 人 . 为 公告 送 达 . 告 均 未 出庭 应 诉 均 被
结 合 法 院卷 宗 中银 行 与 广 利发 公 司之 间 的协 议 .该 协 议 竟 然 约定 个 人 贷 款 由银行 将 贷 款 划 至广 利 发公 司 账
之 后 . 是 贯穿 于 了解 案情 的全 过 程 。 有带 着 问题 阅 而 只 卷, 阅卷 的效 果 才 最 好 。 当及 时写 下 自己在 案卷 中 发 应 现 的每 一 处 疑 点 和 自己脑 海 中进 出 的 稍纵 即逝 的每 一 个 问题 。如 : 判决 确定 的本 案 法 律 关 系 是否 正 确 . 要 主 事实 的举 证 责 任 人 是谁 .判 决 是 否 对 诉讼 请 求 都 作 出 了裁 判 , 审 判 决 对 上诉 理 由是 否 都 作 出 了 说 明 . 要 二 主 证 据 存在 哪 些 疑 点 . 申诉 书与 判 决 书 对 事 实 表述 的差 异 . 二审 认 定 事 实 和适 用 法 律 的不 同之 处 . 案 的争 一 本
发 票 等 等 在 案佐 证 .法 院认 定 白某欠 款 的事 实 证 据 充
有 色 眼镜 。 淀法 院每 年 民 事行 政 审 判 总数 在 五 、 万 海 六
件, 检察 院每 年 抗 诉 才 十余 件 . 就 是 说 找 到 一 个错 误 也
裁 判 并不 那 么 容 易 。只有 这样 才 能 保 持 足够 的理 性 . 才 能 以冷 静平 和 的心 态 进 行 审 查 。 笔者 认 为 。 查 案 件 . 审 应 以 全 面 审查 为 “ ” 以 “ 议 审 查 ” “ ” 经 纬 交 经 . 争 为 纬 . 织 , 思 缜密 。全 面 审 查 法 , 细 是按 照案 卷 装 订 的顺 序 及
查 找具 体 的大前 提 。 俗话 说 “ 合 自己 的就 是 最 好 的 ” 适 ,
所 以 审查 方 法 不能 强 求 。 对 于 承 办人 而言 . 审查 案 但 其
件 的 指 导 思 想 必 须 是 “ 罪 推 定 ” 不 能先 给 自 己戴 上 无 .
银 行 起 诉 的一 系 列 汽 车贷 款 案 件 中的 一 件 该 案 如 果 粗粗 审查 , 款合 同 、 款 人 签 字 、 借 借 行驶 证 复 印件 、 车 购
审 查 的 目的在 于 了 解 案情 、 现 问题 、 出 结论 。审 查 发 得 涉 及 的事 项 主 要 有 审查 内容 和 审查 方 法 ( ) 件 审 查 内容 一 案
外 未 还 过 贷 款 , 常 理 不 符 , 非 白某 是 故 意 骗 贷 ; 与 除 三
是 贷 款 购 买 的 奔 驰 车 行 驶 证 上 白 某 住 址 与 身 份 证 不 符 。这些 细节 疑 点 与 白某 的 申诉 理 由相 关 联相 印证 2提 问 题 是个 动 态 过程 。在 阅卷 的 过程 中 , 面 的 . 前 提 出 问题 不 断地 被 解决 . 不 断 地有 新 的问 题 提 出 。 又 在
上 表 现 为 他 提 出 问题 的能 力 。提 问题 不 是 在 通 读 案 卷
阅卷 结 束 后 . 于 没 能 解 决 的 问 题 . 对 只要 与最 终 确 定 案
件有 关 的均 应该 设 法 解 决 .不 让 自己带 着 疑 惑 提 出案
件 的处 理 意 见 通 过 上 述 阅 卷 审查 .笔 者 对 该 申诉 案有 了深 入 的
例 如 2 1 笔 者 办 理 白某 汽 车 贷 款 纠 纷 申诉 案 . 0 0年 白某 声 称 自己从 未 贷 款 购 车 .贷款 合 同上 的 签 字不 是
其 本 人 所 签 笔 者 发 现 该 案 仅 是 广利 发公 司作 为 汽 车 销 售 商 ( 是 汽 车 贷 款 担保 方 . 公 司 在 2 0 也 该 0 3年 骗 贷 后 20 0 4年 被 吊销 , 主 要 责 任 人 已判 处无 期 徒 刑 ) 某 现 、
21 0 2年第 7期 【 实务)总第 1 1期 司法 / 5
案 件 审 查 内容 包 括 法 院 原 审 卷 宗 ,包 括 程 序 、 证 据 、 实 、 用 法 律 、 院不 作 为 以 及 审 判 人 员 贪 赃 枉 事 适 法
法 等 在 审查 过 程 中 . 要 “ 出 问题 ” 需 提 。
1带 着 问题 意 识 看 卷 宗 。一 个 人 的 能力 . 大 程 度 . 很
文 张 云 霞 ◎


案 件 审查 。 做 好 民行 工 作 的重 要 基础 是
利 发公 司则 迳行 直接 公 告 送 达 。 所 以如 此 . 否法 院 之 是 已经 知道 广 利 发 公 司 已 被 吊销 ?二 是 白某 除首 期 贷 款
案 件 审 查 是 决 定 申诉 案 件 能 否抗 诉 的前 提 条 件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