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香港包机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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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年 内不 得 重 新 申 请 公 益 性 捐赠 税前 扣 除 资 格 。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 ( ) 情 形 , 对 其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和 其 他 各 项 收 入 依 法 补 征 企 业 三 项 第 四 项 应 所 得税 。
十~ 、 本通知从 2 。 D 8年 1月 1日起执 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经取, 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 得
明, 如果不 能提供上 述证 明, 公益性 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不得
向其 开 具 公 益 , 畦捐赠 票据 。
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益性社 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 一) A的 ; (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 二)
证 ” 上 述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公 司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运 公 司 。 且
输 收入, 征营业税。 免
对 台湾航运公 司在 2 。 年 1 08 2月 1 5日至文 到之 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 ,从以后应缴
的营 业 税 税 款 中 抵 减 , 度 内抵 减 不 完 的 予 以退 税 。 年
二、 2 O 自 O 8年 1 2月 1 5日起 , 台湾航运公 司从事海 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 对
格 的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均应 按本 通 知 的规 定 提 出 申 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救济 性 捐 赠 《
税 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 的通知》 财税( 0 7 6号) ( 2 0) 停止 执行 。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海 峡两 岸海上 直航 营业 税和 企业 所得 税政 策的通 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2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247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税总向香港有关“包机人”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一事的意见》([96]港办经字第6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等)提出的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税法律依据。

港中旅等与中国航空公司香港办事处签订包机合同,在香港至内地间运载旅客,实际上是在该两地间从事运输服务,并取得来源于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运输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外国企业在华经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依法纳税。

对于外国航空公司,仅就其从内地起运部分征收所得税。

另依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航空运输服务,均应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税发[1995]128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营业税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7日国税发[1995]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3.14
•【文号】财税字[2000]30号
•【施行日期】2000.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
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财税字〔2000〕30
号)
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民航进口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解释的函》(民航财函〔200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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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规财税国税发其他国税函江苏文件财税1.财税〔2000〕第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00〕第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3.财税〔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4.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财税〔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7.财税〔2000〕第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财税〔2000〕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9.财税〔2000〕第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10.财税〔2000〕第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1.财税〔2000〕第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2.财税〔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3.财税〔2000〕第0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4.财税〔2000〕第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财税〔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16.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7.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8.财税〔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财税〔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财税〔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1.财税〔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2.财税〔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国税发〔2000〕第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2.国税发〔2000〕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3.国税发〔2000〕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4.国税发〔2000〕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5.国税发〔2000〕第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7.国税发〔2000〕第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8.国税发〔2000〕第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9.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0.国税发〔2000〕第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税发〔2000〕第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2.国税发〔2000〕第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13.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4.国税发〔2000〕第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15.国税发〔2000〕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税发〔2000〕第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17.国税发〔2000〕第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18.国税发〔2000〕第151号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国税发〔2000〕第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20.国税发〔2000〕第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1.国税发〔2000〕第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22.国税发〔2000〕第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3.国税发〔2000〕第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4.国税发〔2000〕第135号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5.国税发〔2000〕第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6.国税发〔2000〕第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7.国税发〔2000〕第131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8.国税发〔2000〕第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国税发〔2000〕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30.国税发〔2000〕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1.国税发〔2000〕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2.国税发〔2000〕第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33.国税发〔2000〕第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4.国税发〔2000〕第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35.国税发〔2000〕第10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6.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7.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8.国税发〔2000〕第090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39.国税发〔2000〕第08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取消税票的通知40.国税发〔2000〕第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41.国税发〔2000〕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2.国税发〔2000〕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43.国税发〔2000〕第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44.国税发〔2000〕第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5.国税发〔2000〕第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制装置的通告》的通知46.国税发〔2000〕第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47.国税发〔2000〕第0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48.国税发〔2000〕第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0〕第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税发〔2000〕第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1.国税发〔2000〕第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52.国税发〔2000〕第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53.国税发〔2000〕第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54.国税发〔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55.国税发〔2000〕第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0〕第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57.国税发〔2000〕第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8.国税发〔2000〕第039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59.国税发〔2000〕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60.国税发〔2000〕第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1.国税发〔2000〕第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62.国税发〔2000〕第03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63.国税发〔2000〕第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64.国税发〔2000〕第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探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65.国税发〔2000〕第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国税发〔2000〕第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67.国税发〔2000〕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68.国税发〔2000〕第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69.国税发〔2000〕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70.国税发〔2000〕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1.国税发〔2000〕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72.国税发〔2000〕第0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3.国税发〔2000〕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其他1. 计价格〔2000〕第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2.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 信部联产〔2000〕第96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财企〔2000〕第878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6.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7. 国经贸资源〔2000〕第660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8. 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9. 国科发计字〔2000〕第328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10. 国科发火字〔2000〕第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1. 财税字〔2000〕第2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2.财企〔2000〕第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3.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14.国务院令〔2000〕第2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5.国经贸资源〔2000〕第159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6.财税字〔2000〕第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7.财税字〔2000〕第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8.财税字〔2000〕第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19.财税字〔2000〕第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财税字〔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1.国科火字〔2000〕第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22.财税字〔2000〕第106号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23.财税字〔2000〕第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24.银发〔2000〕第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25.财税字〔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6.财税字〔2000〕第090号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财税字〔2000〕第078号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8.国办发〔2000〕第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9.财税字〔2000〕第0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0.民发〔2000〕第070号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31.财税字〔2000〕第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32.财税字〔2000〕第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33.财税字〔2000〕第0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4.财税字〔2000〕第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35.财税字〔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36.国办发〔2000〕第059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37.财税字〔2000〕第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38.财税字〔2000〕第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9.国税办函〔2000〕第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假借总局机关及个人名义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非法活动的通知40.国税发明电〔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41.国税发明电〔2000〕第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42.财税字〔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43.财税字〔2000〕第04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44.财税字〔2000〕第043号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45.财税字〔2000〕第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6.国发〔2000〕第0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47.财税字〔2000〕第0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48.国发〔2000〕第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9.财税字〔2000〕第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0.国发〔2000〕第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51.国发〔2000〕第03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52.财税字〔2000〕第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3.财税字〔2000〕第0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4.主席令〔2000〕第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55.财税字〔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6.财税字〔2000〕第0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7.财税字〔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58.财会字〔2000〕第025号企业会计制度59.财税字〔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0.法经〔2000〕第0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61.财综字〔2000〕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62.财税字〔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63.发〔2000〕第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64.财会〔2000〕第0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65.国发〔2000〕第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66.国办发〔2000〕第016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67.国发〔2000〕第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8.国办发〔2000〕第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69.财税字〔2000〕第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70.农经发〔2000〕第010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1.财税字〔2000〕第0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72.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3.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4.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5.法释〔2000〕第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6.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77.计委经贸委令〔2000〕第00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78.财税字〔2000〕第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79.财税明电〔2000〕第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80.财会〔2000〕第0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81.财税字〔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82.财税字〔2000〕第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3.国发〔2000〕第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84.财税字〔2000〕第001号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 国税函〔2000〕第1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 国税函〔2000〕第1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3. 国税函〔2000〕第9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4. 国税函〔2000〕第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5. 国税函〔2000〕第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6. 国税函〔2000〕第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 国税函〔2000〕第9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8. 国税函〔2000〕第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9. 国税函〔2000〕第8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10.国税函〔2000〕第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1. 国税函〔2000〕第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2.国税函〔2000〕第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3.国税函〔2000〕第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4.国税函〔2000〕第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5.国税函〔2000〕第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6.国税函〔2000〕第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17.国税函〔2000〕第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
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4]218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7施行日期2006.09.27文号国税函[2006]88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该安排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鲁地税函(2007)49

鲁地税函(2007)4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07]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等两起案件
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6]3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等两起案件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期,总局以国税函[2006]1175号文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等两起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省、市国税局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在国税系统防范骗税工作中尚属首次。

这也充分说明总局对当前出口防骗税工作的重视和对我省工作的肯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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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0]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4
【实施日期】2000.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
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6号2000年2月2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外汇管理与税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济汇发(2000)17号文进行了联合转发。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地税发[2006]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情报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外来税收情报进行核查,是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对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作为重要的税源信息,外来税收情报提供了很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对于拓宽税收管理视野、堵塞税收漏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情报核查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核查过程中的税务约谈工作。

要提高对约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约谈前认真制定约谈方案和重点,掌握约谈技巧,充分发挥情报在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约谈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执行。

四、高度重视税收情报保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确保情报安全。

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造成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情报核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5号1999年6月14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为扩大我省对外开放、有效吸引外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有的地方对一些股份制或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未纳入外税管理;有的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造成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流失;有的对涉外税收收入不能正确进行核算统计;也有的对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偏松。

此类问题如不注意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直接影响我省的涉外税基。

为此,省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股权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7号文件规定,应继续按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股份制公司总股份的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7号文件规定,应继续按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3、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如果外方撤出其投入的资本,且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规定追回其已享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
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8.14
•【字号】京地税营[1995]389号
•【施行日期】1995.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9号1995年8月14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的“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代表处或委托代理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期各地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现检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一、问: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储存粮油棉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答: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或其他单位储存粮油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仓储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答: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担保公司如何征收营业税?答: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

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

对担保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担保保证金应按“金融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凡到期全额退还,并在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问: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税收上应如何处理?答:《营业税条例》中所说的金融业纳税人,包括实际从事金融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所有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鲁国税进[199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鲁国税进[199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6]9号1996年4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从部分市、地上报的资料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不能标明出口收汇汇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决定,自95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除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同时附送“结汇水单”(复印件)。

以上希认真遵照执行。

——结束——。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税管函[2013]76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税管函[2013]76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
正文: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
(2013年10月10日税管函〔2013〕76号)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函》(蓉关函〔2013〕23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直接运输条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企业提交的航空运单显示货物从新西兰基督城运往我国成都,途经奥克兰和香港,承运人为国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代码CX)。

考虑到货物运输航程衔接紧密、合理,货物在香港经停仅为改换飞机,且经对外核查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因此,如经你关查验,所列货物与进口货物相符,除未能提交香港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其他事宜均符合相关规定,有关进口货物可适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整合申报),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了解申报表整合的主要内容,山东省税务局现将有关重点事项提示如下:一、适用《公告》的整合申报缴纳所属期《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整合申报的实现方式和填写指引为配合《公告》施行,山东省税务局近期组织了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2021年8月1日正式启用。

山东省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及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均自2021年8月1日起同步提供整合申报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鲁国税流[1998]88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流[1998]88号1998年12月24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略)附件一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济南(香港)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调度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济南(香港)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调度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济南(香港)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调度工作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5(000)007【摘要】&lt;正&g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搞好2005济南(香港)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的调度工作,确保尽快落地、投产达产,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签约项目落地工作,从提高项目合同转化率、外资到位率和开工率入手,强化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

每个项目都要确定1个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研究、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项目责任人负责与项目外方联络,提出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和投产达产。

【总页数】8页(P45-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7【相关文献】1.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行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入推进“十大行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的通知 [J],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J],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J],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济南市2005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济南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济南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济南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2(000)027
【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济南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鲁政发[1992]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济南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关于飞行航线的具体事宜,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总页数】1页(P1133-1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J], 无
2.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 [J], 无
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J],
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东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J],
5.热烈庆祝无锡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苏南硕放国际机场二期航站楼竣工投用 2014年旅客吞吐量超过400万人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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