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录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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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使员工的录用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录用员工,提倡公开、择优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按岗位条件择优录用。
二、公司各部门应当制定人员编制,定岗定员,并经总经理批准,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三、录用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本科或MBA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
2、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38岁以下;
4、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5、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的员工
1、大专以上学历;
2、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3、年龄35岁以下;
4、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5、无不良行为记录;
6、能完成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
(三)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相关执业证明,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经历;
3、年龄35岁以下;
4、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5、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从事操作工工作的员工
1、初中以上学历;
2、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3、年龄45岁以下;
4、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经历;
5、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特殊情况下录用的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虚假陈述的;
4、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5、器官残缺或肢体残缺,隐瞒病史或工作经历,以及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
6、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见岗位职责要求);
7、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的;
8、未满16周岁者;
9、酗酒、赌博、吸毒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10、有不良行为记录着;
11、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的;
12、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
1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4、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五、被录用人员必须详细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3、个人体检证明书;
4、已经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无需提供此项);
5、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情形的声明书(涉及公司秘密、技术岗位适用)。
6、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发现被录人员在以上1-5项内有弄虚作假的情形,有权立即解除与被录人员的劳动合同。
六、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应聘人员资料,并建立录用人员名册备查。
七、个人资料的变更
当被录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变更时,请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以确保与个人有关的各项权益: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户籍、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3)婚姻、家庭状况;
(4)紧急情况联系人、担保人;
(5)学历教育、培训结业;
(6)其他被录用人员认为有必要知会公司的个人信息。
八、公司将与被录用的人员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本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被录用的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转入公司,公司统一由人才中心集中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