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探放水工程设计》及质量标准化中有关探放水安全的规定。
第3条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所探放水地点探孔的进度、是否有出水预兆等情况。
第4条井下探放水要严格详细记录探放水探孔进度,方位、倾角等详细情况。
第5条必须每班对探放水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条必须每班对探放水设备固定进行检查,使设备固定牢靠,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6条探放水过程中发现探孔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探,向调度室汇报。
如遇险情时立即通知受危险人员撤离。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对于从事放水工作的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安全。
以下是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点:1. 组织方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放水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定期进行放水工作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安全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确保放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同时,应落实现场现场管理措施,如标识、围护、监控等,确保现场安全。
3. 安全设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放水设备、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放水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放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
5. 安全奖惩: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安全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加强对放水工作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放水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放水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承担起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放水工作的安全进行。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水是生命之源,保障水安全是保护公民健康的一项基本职责。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水污染、水资源紧缺等问题也愈加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制度,其中就包括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水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水质问题、水安全问题等)发生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保证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主要是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这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企业、治理机构、政府官员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责任人,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标准,但是总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行为是否与水环境污染事故有关;2.行为是否发生在事故前、事故中或事故后;3.行为是否涉及到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意义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一项制度安排,更是对于维护水安全、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保障水安全水安全事关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如对污染环境没有相应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等污染源可能会忽视自身行为带来的污染风险,政府部门也可能得过且过,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污染。
而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保障水安全,让污染源等责任人更加谨慎从事相关行为。
促进环保行业发展环保行业一直是科技含量较高、高附加值的行业,但长期以来,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力等原因,环保行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而随着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环保企业等责任人来说,意味着同时面临责任和机遇。
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将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这将推动环保行业更好地发展。
完善法律体系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法律的支持下才能够得以顺利推进。
因此,随着该制度的实施,将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集结各方力量,共同推动依法治水、守法治水的进程。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井下探放水工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能够熟练使用探放水钻具,熟练掌握探放水方法。
2、井下探放水工要按照探放水措施布置钻孔探放水。
3、井下探放水工打钻时必须和接班人员交接探放钻孔深度,下班后要向矿部汇报,不许谎报打钻孔的长度,因谎报钻孔长度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4、井下探放水工在打钻时探到有承压水或有害气体从钻杆中[喷出或发生有顶钻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弄清情况,不许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部汇报。
5、井下探放水工在操作打钻时,人员要站在钻杆旁侧,防止钻孔内水压和气压突然把钻机冲翻造成伤人事故。
6、井下探放水对钻杆前方需要放水时,原则上让水徐徐从钻杆内孔壁流出,如发生钻杆堵塞,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才准处理钻杆。
7、井下探放水工在探水或放水作业时,严禁单人作业。
证明打钻探到水,钻杆放水也完毕,向矿部汇报后,采取措施,再决定处理。
8、井下探放水工在作业时,发生突发水灾时,要按措施的避灾路线先撤离,后汇报。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指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探放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要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件,确保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还要与其他岗位人员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
在探放水过程中,需要与巷道运输工、矿井通风工、电力工等其他岗位人员合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包括日常巡视、设备维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同时,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5篇)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
____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
____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____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____元,罚事故单位领导____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____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____元,罚事故单位领导____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____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2)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放水行为引发的灾害和损失,对放水隐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
探放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探放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企业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1. 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措施。
2.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探放水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4.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1.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探放水作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排查覆盖所有探放水作业环节。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记录隐患排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3. 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事故隐患整改1. 煤矿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
2. 煤矿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煤矿企业应当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隐患状态;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条责任追究1. 对未开展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或者排查、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验收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对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奖惩措施1. 对在探放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探放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探放水设计必须按照采掘规划中水害隐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编制,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进行培训学习、考试、签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2、生产队组积极配合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探、严格执行汇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移交确认制度、严格执行探放水优先制度。
3、资料送交防治水中心,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
4、探水队资料管理齐全,保存完好,且由专人负责。
防治水中心不定期检查。
5、钻探设备管理要到位,维修、保养及时。
6、探水队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总结。
根据年度探放水工作计划,进行风险辨识及制定管控措施,积累经验,认真分析钻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钻探工程质量及技术经验。
7、探放水过程中杜绝三违作业,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未有效改进,根据防治水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1。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一)探放水实施方案1、井下除硐室、距离小于6米(或地质构造己控制)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都必须进行探放水作业。
2、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及公司有关探放水规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探60米掘30米”的原则,即巷道掘进时探测60米显示无异常时方可掘进,且不能超过30米,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公司要成立探放水队,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探放水队各个岗位职责。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1、防治水科编制工程设计,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防治水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并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3、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科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科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各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队组按照"有掘必探"设计及文件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各部门的责任奖罚规定1、对没进行打钻就进行掘进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队队长处罚500元,对安全员处罚100元。
2、对没按防治水科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的队组,少一个孔处罚责任人100元/孔,责任队300元/孔,安全员50元/孔。
3、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新(6篇范文)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新(6篇范文)第1篇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新一、矿长(含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负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其它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二、我矿成立专门探放水领导机构,对探放水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结合我矿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自查自究,查出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进行跟踪验收,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50——200元罚款。
三、在安监站、驻矿工作组及上及安监部门对我矿例行安全检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产隐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其相关性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据《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探放水超前钻探运行管理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
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
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责任追究及考核奖励制度1、技术科科长每月对探(放)水记录台帐进行检查一次,并有书面检查记录。
2、安全科、调度室针每天对钻孔进尺、下次探水距离、探水剩余尺寸进行进行核实监督。
3、因探水记录台帐填写不准确,被其他人员查到一次,处罚技术科地质技术员100元,技术科科长100元;安全科科长100元,调度室主任100元。
4、监督、测控不力越过隔水煤(岩)柱掘进等现象,每次处罚施工队组负责人300元、测绘技术员300元、技术科科长300元。
5、安全设施及各级责任人不到位就组织探放水工作,每次处罚调度室主任300元。
安全科检查、制止不力处罚安全科科长300元。
安全科跟班人员未对探进具体尺寸进行盘量清点造成尺寸出错时处罚安全科科长300元,跟班人员300元。
6、地测组汇报的探水剩余尺寸每出错一次处罚所在区域地测员100元,技术科科长100元。
7、凡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8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发布的指示、命令及决定等违反《制度》的;(2)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害事故的;(3)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发现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3)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5)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6)由于安全设施不到位组织探水工作的(7)超过探水位置1m探水的(8)影响探放水工作正常进行的10、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预报准确,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3)敢于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4)在救灾中,情况明,措施得力,节省排水电费及救灾物质,节省时间效果显著的。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前言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其中,放水管理是指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按照规定条件进行放水,以维护防洪、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的利用。
由于环境、自然灾害、人为操作等原因,放水过程中隐患不可避免。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放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并进行督导和检查。
内容一、责任主体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水利设施放水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制度。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1.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放水前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放水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安监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发现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水利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水利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负责制定、监督和考核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责任分工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方的职责和分工,保障了全面管理和协调治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监测:水利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水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防范措施:水利部门应在放水前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措施,如做好开闸前的预警工作,确保放水过程中人员安全,及时处理泄洪口等状况。
3.应急处置:水利部门与民政部门等应急抢险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配合处理突发安全事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
4.责任追究:针对放水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应及时发现并通知水利部门采取措施,水利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三、监督检查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监督和检查体系,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具体包括: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应定期对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探放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防止因欠妥的探放水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员工及环境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全部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三、定义1.探放水:指企业员工在公司内部涉水操作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工厂生产过程中的排水、水处理设备的维护、设备检修等。
2.涉水操作: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接触水或在水源相近进行的操作行为。
四、责任追究1.探放水责任主体–监管人员:负责订立并执行探放水相关规章制度、监督落实。
–操作员:负责实在的涉水操作,确保探放水过程符合规定。
2.探放水管理标准–探放水操作应在特地水池、水槽、污水处理设备等指定区域内进行。
–操作前必需佩戴好防护装备,包含防滑鞋、防护手套、眼镜等。
–操控设备时需充分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要求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操作结束后,对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
3.考核标准–操作员考核:•操作员需参加探放水操作相关的培训,合格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操作员必需依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整或绕过探放水设备的工作流程。
•操作员应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保持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对操作欠妥或不符合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绩效、罚款、培训教育等措施予以处理。
–监管人员考核:•监管人员应定期开展探放水安全检查,对涉水操作场合进行抽查和巡察,发现问题及时矫正和整改。
•监管人员需加强对操作员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其探放水操作符合标准,履行好相关职责。
4.违规与惩罚–对于擅自绕过探放水设备的操作、未穿着好防护装备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绩效、警告、罚款等相应惩罚。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制度宣贯与培训为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将组织开展相关宣贯和培训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本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放水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环境,规范和明确各方的责任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放水管理机制,确保放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以及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背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管理问题。
过度放水、乱放水等问题屡禁不止,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水环境的恶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建立放水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目的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强对放水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放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保护水环境,减少水污染。
4.增强对违规放水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四、实施过程1. 放水申请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第一步是申请放水。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放水活动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放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放水的时间、地点、方式、放水量等,以便行政部门对放水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2. 审核和批复行政部门负责对放水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放水申请予以批复。
在审核过程中,行政部门将考虑放水活动对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放水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3. 监督和检查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监督和检查。
行政部门将组织人员对放水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确保放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放水行为,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行为可能包括未经批准放水、放水量超过规定限额、放水时间超过规定限制等。
行政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撤销放水许可证等。
五、值得注意的问题在实施放水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放水责任追究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摘要放水是一项涉及到全民利益的公益活动,而如何保障放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可以为保障放水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该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操作流程需要得到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介绍放水是指利用不同的水源、水道、水库等设施,将水源放置到需要用水的地点进行使用,是水利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放水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因素,产生危险隐患,如水位过高导致水库溃坝,放水计划不合理导致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制定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了建设水利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
此制度旨在通过依法制定的措施,加强对放水过程中各方责任人的监管,以达到保障放水安全的目的。
探放水隐患的责任人分析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着重分析探放水过程中的责任人。
探放水的责任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财政责任人放水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因此财政责任人需要对放水的产生的危险隐患负有一定的责任。
财政责任人应该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排查探放水中的潜在风险,并落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指作为放水的管理者,需要对放水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进行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需要注重放水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监管责任人需要严格按照放水计划和标准进行管理,及时发现水库、水道、水源等方面的安全和风险隐患。
需方责任人需方责任人是指放水的使用方。
需方责任人应该正确识别探放水的安全性和危险性,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以免造成危害发生。
环保部门放水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放水的时候需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
环保部门需要对放水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放水的探放过程中得到合理的保护。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操作流程分析建立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措施和细则,规范探放水隐患的责任人制度。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工作,防止放水隐患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主体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放水单位、放水经营管理者、放水设施维护人员等。
第三章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标准1. 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放水事故、排查隐患、整改隐患、组织应急处置等。
2. 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放水单位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人员数量、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四章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程序1. 隐患排查和整改放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放水设施的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放水设施维护人员应按照放水单位的要求,认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放水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事故应急处置一旦发生放水事故,放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放水经营管理者应对事故的发生进行调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放水设施维护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责任追究程序(1)责任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对放水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2)警示教育: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3)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济赔偿:对因放水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1. 非法放水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2. 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3. 放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培训。
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取代相应的关于放水隐患责任追究的先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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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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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度
山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
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
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安全科留存。
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安全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安全科组织,技术科、探放水队、事故单位参加;重、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