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从两起婚姻实例谈起
婚姻法中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
婚姻法中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地位和社会规范都受到高度重视。
在婚姻法中,婚姻违反公序良俗被视为一种禁止行为,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定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关系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恶意隐瞒有配偶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通过虚假的身份、关系、财产状况等情况骗取对方财产的;有严重疾病需要对方负担的。
”根据这一条例,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欺诈、隐瞒、财产骗取等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危害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违规,更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近亲婚姻容易导致遗传病的发生,对后代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恶意隐瞒、欺诈等行为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加剧夫妻关系紧张,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
此外,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还容易引发社会不良风气,损害道德伦理底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不良影响。
三、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地维护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将导致婚姻的无效。
对于有近亲属关系的婚姻,法律将予以无效宣告;对于恶意隐瞒、欺诈、财产骗取等行为,婚姻法也将予以无效宣告。
婚姻的无效宣告意味着婚姻关系的非法性,无效婚姻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具备和享有合法夫妻的身份和地位。
同时,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会面临不同寻常的困境。
四、加强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防范与教育为了减少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打造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对婚姻违反公序良俗的防范与教育工作。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下面是一些以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1. 婚姻无效案件:某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结婚,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2. 离婚案件:某男子因婚外情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离婚。
3. 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一家赌场签订了广告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4. 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肖像,但未经该明星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5. 契约纠纷案件:某人与一家毒品制造商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6. 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服装,但该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
7. 知识产权案件: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位著名画家的作品,但未经该画家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画
家的著作权。
8. 借贷纠纷案件:某人向一家非法放贷公司借款,但该公司的放贷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借款无效。
9. 交通事故案件:某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网络侵权案件: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侮辱性文章,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的意思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法律矛盾越来越尖锐,众多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跟得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人们越来越关注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面前,人们开始关注道德,这个时候,法律中所说的公序良俗开始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里所规定的实际上也就是学者所称的公序良俗原则。
当代社会,学者通过对社会上法律案件的了解与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开始指向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具有人性和弹性的公序良俗开始与硬性的法律规则展开持久战。
因此,本文将对三起与婚姻伦理有关的实例进行肤浅地分析,进而转到对当今社会中公序良俗的思考与反思。
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法律界为人所熟知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张学英与蒋伦芳的遗产纠纷案件。
该案中,黄永彬原本与蒋伦芳是夫妻,而后黄永彬与比他小30岁的张学英同居,而在此过程中,黄永彬患上癌症,张学英终日守在病榻前侍奉黄永彬,黄永彬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和骨灰盒都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张学英去找蒋伦芳要回黄永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而蒋伦芳却坚决不给,张学英因此将蒋伦芳告上法庭,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裁决,驳回张学英的上诉请求,黄永彬的遗嘱无效,张学英败诉。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与反响。
我作为一个大一的法学新生,刚刚接触民法这门课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因此我只能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此案一出,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一些人认为法院的裁决有失偏颇,一方面,《继承法》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法官的裁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中黄某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应该予以支持,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曲解法律而迎合社会大众要求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张学英应该得到属于自己的遗产。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适用。
在审理案件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依据。
当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时,法官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监督。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监督司法行为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尊重法律。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首先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避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离。
保持中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理适用。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用。
不能生搬硬套或任意解释,以免造成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地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乱象及其本相,结合实例分析其适用的类型化。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公序良俗指的是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
它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示公序良俗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劳动案件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并分别以三个案例作为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高利贷的。
在很多国家中,高利贷都是被禁止的。
这是因为高利贷属于不道德、不公平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利贷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
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即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利贷,也是非法的。
在此背景下,如果有人遭遇高利贷欺诈,法律将保护他们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网络模仿品的销售。
当今社会,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网络模仿品。
如果这些模仿品夸大其词、伪造广告宣传,就会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销售伪造品牌的商品是非法的,因为这种做法背离了公正、诚信的原则。
如果有消费者因为购买了网络模仿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他们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婚姻养育的。
在中国,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必须要遵守公序良俗。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婚姻契约,比如说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配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如果出现父母抛弃、拒绝抚养、虐待等行为,法律将惩罚犯罪行为人,并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我们可以从高利贷、网络模仿品销售、婚姻家庭等不同方面看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遵守这一原则,以此来维护社会、经济和法治的稳定。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还有很多。
例如在环保领域中,公众必须维护环境卫生,不能随意大量排放污染物。
在商法领域中,商家必须遵循价格公正、产品质量可靠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平竞争。
在劳工领域中,雇主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从个案中浅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从个案中浅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作者:王梓羿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10期摘要:众所周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位于不同的价值位阶,在价值选择时,法律会选择位阶较高的价值,公序良俗便是这一原理的体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
但是,在我国,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程序中却极少运用,“泸州案”便是在可以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审判的时候,法律原则是否应该用于审判活动的典型例子。
关键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一、案情介绍及判决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与蒋伦芳是30多年的夫妻,两人有一个领养的儿子。
但从1994年起,黄永彬开始与张学英来往,并在沒有解除和蒋伦芳夫妻关系期间开始于张学英公开同居,在这期间,张黄二人的生活开销由黄永彬主要负担。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在这期间,张学英照顾黄永彬的生活直到黄永去世。
黄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房产售价的一半,以及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的等财产与去世后赠给张学英,并将该遗嘱做了公证。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财产,蒋拒绝,于是张学英将蒋伦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蒋伦芳履行遗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继承法》中有相关条文,且遗嘱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做了公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争议点支持判决的人认为: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已婚的人禁止与他人同居,黄永彬有错在先,黄和张的关系本来并不受法律保护,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跨越社会普识的道德底线,如果法院判决蒋伦芳履行遗嘱,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背,也是对我国家庭伦常的践踏。
其次,关于这份公证的遗嘱,判决支持者认为,由于这份遗嘱本身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公证机关不应予以公证,案件中,公证处并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仅凭黄永彬的陈述便做了公证,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公序良俗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法律效力。
因此,公序良俗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这也是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之一。
当事人是一位女士,她在爱情故事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不雅的文字和图片。
这些内容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反感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审理该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这起案件体现了公序良俗对于互联网言论的重要性。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比以往更广泛。
因此,公序良俗的维护也变得更加困难和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和引导舆论,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共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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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成立中的适用
财 经 与法
公序 良俗原则在婚姻成 立 中的适用
柳凤 艳 , 陈新龙
( 1 . 兰州大学 法学 院, 甘肃 兰州 7 0 0 1 0 7 ; 2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9 )
摘 要 :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和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并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婚姻类型为现 行婚姻法所认 可。 在文 中, 笔者从公序 良俗原则 的概念及其功能入手 , 分析该原则 的适用范 围及在婚姻成立 中的适用问题 。 笔 者认 为, 对 于任何一项法律原则 , 其适用都受到多种限制 , 原则也有其适用原则 , 通过对原则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制 , 从而充分发
有学 者 考证 , 在罗 马 法 中就 有公 序 良俗 的观 念 , 查 士 丁尼 《 学说会纂》 认为, 伤 风 败 俗 的 行 为 均 因违 反公 序 良俗 而无 效 , 这是对 公 序 良俗最 早 的 阐述 。现代 法学 中 的公 序 良俗 原 则 , 仍 然 含 有其 原 始 的 观念 , 是 以道德 为核 心 的法 律原 则 , 学理 上被 称 为“ 道 德 的法律 化 ” 。按
极 实现 特定 的道 德要 求 ,只是 消 极地 设定 了 民事 主 体 按 意思 自治原 则进 行 民事活 动不得 逾 越 的道 德底 线 。
1 . 2 公 序 良俗 原 则 调 整 的两 类 婚 姻 及 其 调 整 的 合 理
性分 析
题 的合理性 分析
1 . 1 公序 良俗原 则 的概念
挥其 弥补法律漏洞 和修正现行法规定的功能 , 使滞后的法律能够与瞬息万变 的复杂社会相适应 , 进而解决法律难题。
婚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之实证研究
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摘 要: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由于公序良俗的含义比较抽象,故以恋爱和婚姻关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为视角,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对二百多份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研究,法院认为,未登记结婚全部返还彩礼,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婚内出轨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或子女生病期间离婚,未婚怀孕、生育等等违反公序良俗。
而未登记结婚部分返还彩礼,同居多年形成事实婚姻不返还彩礼,未登记结婚之大额赠与的返还等等不违反公序良俗。
另外,在“分手费协议”和“婚姻保证书”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保守。
关键词:公序良俗;恋爱;同居;赠与收稿日期:2021-03-04作者简介:高荣林(1974-),男,湖北襄阳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
An Empirical Study on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in Marriage and Romantic Relationship Gao Ronglin(Hubei Police College, Wuhan 430034, China)Abstract :The Chinese term for "Gong Xu Liang Su" refers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Since the meaning of this term is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juristic acts in romantic relationship or marriage, explore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in above legal relations. The study on over 200 related judgments reveals that, many courts believe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go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returning all betrothal gifts received if no marriage is registered, marital infidelity, cohabiting with someone other than the spouse or giving birth to illegitimate children, presenting community property as a gift to the extramarital lover, filing for divorce during illness of spouse or children, getting pregnant or giving birth to a baby in unmarried state. However,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re not considered going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partially returning betrothal gifts received if no marriage is registered, returning no betrothal gifts after a de facto marriage formed after years of cohabitation, returning expensive gifts if no marriage is registered. In addition, the courts made conservative judgments on whether the cases involving "breaking-up agreements" and "marriage guarantees" go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Keywords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romantic relationship; cohabitation; present as a gift[中图分类号:D 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6-0079-14 ]DOI:10.13310/ki.gzjy.2021.06.011婚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之实证研究公序良俗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已经被各国的法律确立为法律原则。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婚姻合同是一种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法律约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权益和履行夫妻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甚至引起婚姻合同的撤销。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实例的剖析,探讨这些行为是如何违背公序良俗,并导致撤销婚姻合同的。
首先,不忠和出轨是违反婚姻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婚姻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和信任基础上的。
然而,一方对婚姻的不忠和出轨往往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例如,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但近期发现李某多次出轨。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中对婚姻忠诚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根据不忠和出轨事实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其次,家庭暴力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的规定,夫妻应该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而家庭暴力则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例如,王某经常对杨某使用暴力,日常生活中的言语威胁、身体伤害严重影响了杨某的身心健康。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中对夫妻关系的基本尊重和和谐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杨某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包办婚姻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典型例子。
在包办婚姻中,双方并未自愿选择并同意结婚,而是由家庭或其他第三方强行安排的。
公序良俗要求婚姻应该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愿,因而包办婚姻违反了这一原则。
例如,张某的父母安排她与李某结婚,而张某并不同意这段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经济欺诈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根据婚姻关系的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应该在经济方面互相协助、互相支持。
然而,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或违背经济协议则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例如,张某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骗取了李某的婚姻共同财产。
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所依赖的信任和共同经济基础,李某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婚姻伦理是指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而公序良俗则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婚姻伦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婚姻伦理对公序良俗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忠诚、责任和尊重等。
忠诚是婚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夫妻双方应对婚姻保持忠诚,不得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婚外关系。
只有通过相互忠诚,婚姻才能得以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能得以保障。
责任是婚姻伦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夫妻双方应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共同承担经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责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才能实现。
尊重是夫妻相处的基础。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彼此的权益和尊严予以保护。
通过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家庭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二、婚姻伦理对公序良俗的重要作用1. 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婚姻伦理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作为家庭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双方遵守婚姻伦理的规范,能够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进而对整个社会关系起到良好的影响。
相反,如果婚姻伦理缺乏约束,婚姻中出现不忠诚、不负责任等行为,将给家庭带来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婚姻伦理传递着正面的价值观念,对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作用。
婚姻伦理所追求的忠诚、责任和尊重等价值观念,是社会所推崇的美德和道德准则。
夫妻遵守婚姻伦理的规范,能够成为社会的榜样,引领社会风尚向着更为健康、正直的方向发展。
3. 保障子女的成长与发展婚姻伦理的遵守对于子女的成长与发展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关注子女的成长需求,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只有在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子女才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培育,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
而夫妻双方对婚姻伦理的忽视和违背,将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予以延续。
本文整理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若干案例,一起来看看吧:《民法典》(《民法总则》条文相同)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观点案例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巢客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案号:(2019)京行终9953号案例二: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本案中,薛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牛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
案号:(2019)琼01民终3031号案例三:在公共过道故意靠近他人房屋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被上诉人李某在公共过道靠近上诉人房屋一侧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当将树木移除。
案号:(2020)冀09民终641号案例四: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该条款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家庭与婚姻-实例解析
《民法典》-家庭与婚姻-实例解析本文档旨在通过具体实例,详细解析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庭与婚姻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一、婚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实例解析1: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22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决定结婚。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双方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在审查双方材料无误后,民政部门将发给双方《结婚证》。
二、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实例解析2: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19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实例解析3:陈先生和吴女士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
双方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审查材料无误后,民政部门发给双方《离婚证》。
四、子女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实例解析4:刘女士与何先生离婚,双方的孩子刘某某随母亲刘女士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和何先生都有抚养刘某某的义务。
如果刘女士无法独立抚养刘某某,她可以向何先生提出抚养费用的要求。
五、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收养必须双方自愿,并经被收养人同意。
实例解析5:郑先生和蔡女士没有子女,他们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双方到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审查材料无误后,民政部门发给双方《收养证》。
本文档通过具体实例,对《民法典》中关于家庭与婚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
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档,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
这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某市“天价彩礼”引发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某市一对情侣,双方自由恋爱后决定结婚。
根据当地习俗,男方需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
在双方商定彩礼金额时,王某提出需支付30万元彩礼,李某同意。
随后,李某筹集了30万元彩礼交给了王某。
然而,在婚礼临近之际,王某突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李某降低彩礼金额。
李某认为,双方已就彩礼金额达成一致,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彩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彩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当地习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彩礼的支付应以双方自愿、平等、公平为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在收取彩礼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降低彩礼金额,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30万元彩礼。
五、法律分析1. 彩礼的法律效力彩礼是当地习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习俗的合理性、给付数额、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认定彩礼的效力。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公序良俗原则的例子有哪些
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八)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公序良俗原则的例子有哪些?不要案例分析!答案:某“二奶”持情人遗嘱来分属于原配夫妻共同的财产。
最后法院依公序良俗判遗嘱不支持。
案例:同是“小三”获赠房为何一个无效一个获一半房款?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协议赠与“小三”,若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赠房行为即被为认定为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然而近日一起发生在广州的房产赠“小三”案,却因房产被出售转换成了动产,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法律的适用与婚姻家庭
法律的适用与婚姻家庭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对于婚姻家庭的维护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法律的适用涉及到各种婚姻关系的成立、维护与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婚姻家庭中的适用原则和具体实践,以及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婚姻家庭中同样适用。
根据平等原则,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教育等方面,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平等对待。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依据。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禁止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如家庭暴力、婚内犯罪等。
此外,公序良俗也要求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心,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和谐。
3. 保护利益原则保护利益原则是法律在婚姻家庭中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法律要求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如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要求保护婚姻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二、法律的具体适用1. 婚姻关系的成立根据法律,婚姻关系的成立须遵循相应的适用程序。
具体而言,需要提供证明身份、年龄、婚姻自愿和没有婚姻障碍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只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才能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2. 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经济支持。
此外,夫妻双方还有互相扶养、忠诚、关心和尊重等方面的义务。
3. 离婚和家庭纠纷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出现矛盾和冲突,夫妻双方可以选择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抚养费等问题也需要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解决。
三、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法律的适用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2以案说法
民法总论
2.6公序良俗原则:公公与儿媳结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
公序良俗:是指特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但未为法律规定所涵盖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公序良俗是特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
(3)公序良俗未为法律规定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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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据
(1)维护公序良俗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人利益。
(2)对最起码的公共利益的漠视,将会损害一个社会长远的发展。
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
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1)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要求。
善良风俗亲属间的伦理秩序婚姻家庭稳定
男女两性关系
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死者的尊重
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1)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要求。
(2)个人在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1)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要求。
(2)个人在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个人在与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若违反公序良俗,则法律行为无效。
公媳结婚,一家人乱了套。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夫妻忠诚协议上的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夫妻忠诚协议上的适用
柏能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兼具人身性协议和财产性协议的属性。
公序良俗与婚姻家庭关系密切。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含法律条文或法律原则的强制性,又包含着社会道德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方法。
【总页数】4页(P29-31,38)
【作者】柏能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2.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4.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民法典语境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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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其 中的 “ 社会公德” 和 “ 善良风俗”在内涵上也互相接近。可以说 ,《 民法通则》第 7条就
是中国的 “ 公序 良俗原则” 。 尽管各国关 于违反公序 良俗的理论和实践各有差异 ,但是 ,它们却都有一个共 同点 ,这就是 , 它们都认为违背家庭伦理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 良俗 的行 为。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关 系,结婚
俗原则的立 法有 待完善 ,而无 效婚姻的当事人 也应该得到善待 ; 昭示着我 们 :法治 的前提 乃是对 于人 的尊 这
重。
关键词 :公 序 良俗 家庭 伦理
婚姻的效力 对 于人 的尊 重
中豳分 类号 :D 1.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5 3 (0 6 6 o 9 6 9 39 09 3 0 20 )o —o 9 —0
1 .违 反公 序 良俗 的婚 姻 无效
顾名思义 ,公序良俗 即指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公序 良俗的观念肇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 ,
法律 行 为的标 的必须 具 有正 当性 ,而此所 谓 正 当性 ,即指不 违反 禁止 性法 律规定 和公 序 良俗 。查 : ’ f _
丁尼 《 学说汇纂》认为 ,伤风败俗的行为均因为违反公序 良俗而归于无效②。在近代 ,虽然公序 良
但是如果将丁小伟确定为丁全仁先生的继子考虑到丁全仁先生对于丁小伟有抚养的事实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则丁小伟对于丁全仁先生的遗产就有权继承他完全可以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身份继承丁全仁先生的遗产并且这时候他和他的生父丁桂宏竟然还成了同一种身份的继承人即他们父子二人都成了丁全仁先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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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 出
近些年来 ,国门日益开放 ,西风再次东渐 ,人们的思想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 , 在诸多生活观念 方面 日 趋新异 ,正所谓今非昔 比。仅就婚姻观念而言 ,其变化亦不在小 , 造成轰动 、引起争议 的婚 姻谓之接二连三 、此伏彼起 ,实不为过 。今试举两则事例 ,以资说明和论证 。
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 以,结婚行为违背家庭伦理 的,就是违反了民法的公序 良俗原则 ,其婚
姻应 为无 效 。
那么,何为违背家庭伦理?关 于此 点,学界缺乏详细论述 ,而将其 留给判例去解决 。笔者认 为 ,违背家庭伦理 的含义虽然 目前不十分确定 ,但如果结婚行为导致现实的家庭伦理秩序变得紊 乱 ,则可 以断言 ,该结婚行为违背了家庭伦理 ,违反了公序 良俗原则 ,从而婚姻因违法而无效。
事例一 : 04年 1 月 2 20 2 4日, 2岁的世界著名美籍华裔物理学 家、诺 贝尔奖得主杨振宁教授 8
和 2 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生翁帆女士 ,在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 ,办 8 理 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 , 杨振宁教授 已经丧偶 ,而翁帆女士则是离婚单身。 事例二 : 05 5 ,江苏省高邮市 5 岁的丁全仁先生和 3 20 年 月 9 3岁的 占小东女士 ,在当地民政部 门办理 了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 已经丧偶 ,而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 与前 例不同的是 ,占女士此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宏之妻 ,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小伟 ,而
任何法律行为都应该接受公序 良俗的限制 ,而婚姻法律行为 ,比如结婚 ,更应如此 。之所以说
“ 更应如此 ”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关系首先是家庭伦理关 系,而家庭伦理关系有着很鲜 明的秩
序性,它讲究上下尊卑 ,讲究层次秩序。和国家一样 ,家庭是一种重要 的社会组织 ,它应该有着井 然不紊的伦理秩序 。如果家庭的伦理秩序遭到破坏 ,则可以推断 ,整个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 日 子就
违反就是违法 ,而法律行为违法乃属无效,自不待言 。 不管是在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 ,都有着公序 良俗的思想 ,只是在用语和具体表述上稍有差异 而已。公共秩序 ,在大陆法系,主要指法秩序 ,但并不 以法秩序为限 ,在关于公序 的法律不存在的
场合 ,如与作为法秩序基础的基本理念相抵触 ,也可发生公共秩序的违反问题 ;在英美法系,公共
秩序的思想被表述为 “ 公共政策” ①。至于善 良风俗 ,在两大法系则均指某一特定社会所应有 的道
德准则 。
《 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 :“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衡诸前 已
述及的公序良俗 的含义 ,笔者认为,该条中的 “ 社会公共利益 ”和 “ 公共秩序” 在内涵上完全相
丁小伟 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先生共同生活①。
这两起婚姻所引发的轰动和争议 ,虽然 目 已经尘埃落定 ,但其给予我们的思考却很多 ,而对 前 其相关 问题的分析也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值此我国未来民法典 出台之前 ,本文即试从民法的公 序良 俗角度进行分析 。
二 、婚姻 的效 力应 当服从公 序良俗 的限制
婚 姻 的 效 力 与 公 序 良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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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两起 婚 姻 实例 谈 起
孙 文 桢
内容提要 :就婚姻 的效力 与公 序 良 的关 系而言 , 俗 近些 年来 出现的某些 引发轰 动和争议 的婚 姻 ,无疑可
以成为我们研究 时能够 引用 的典型事例 。婚姻违 背家 庭伦理 的 ,即因违反公 序 良俗 而归于无 效。现行公 序 良
①
《 扬子晚报》2 0 0 5年 6月 2 “ 会生活版” 老公公娶 r前儿媳》; 0 5年 8月 l 8H 社 :《 20 3日央视 一套 l 4:5 O
的 《 道德观察》 曰也 对此事作 了介绍 。 ② 周楞 :《 罗马法原论》 ( ) 下 ,商务印书馆 ,19 94年 ,第 5 9贞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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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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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 20 06年第6期
俗最初只是作为对契约 自由的限制而见诸于立法 ,但是 随着社会 的发展 ,它的适用范围 日益扩张, 而到了上个世纪初的现代 ,公序 良俗已经被提升为判定一般法律行为效力 的依据。对于公序 良俗的
不 会很远 。
2 .对前举事例中两起婚姻效力的分析
提及对于公序 良俗的违反 ,人们就会不由 自主地想到社会舆论。杨振宁教授和翁帆女士的婚姻
就 已经承受了国人种种的舆论。其中,有些国人同胞总是习惯于拿杨翁二人的年龄差距做文章 , 并 且还进行 了许多的联想和猜测 ,而这些联想猜测之大胆无稽 ,则又让人蓦然之间忆起鲁迅先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