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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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公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两者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在一些关键概念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社会中普遍承认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它是根据社会的道德伦理和社会习俗而形成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性。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强调的是个体行为应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适用于涉及道德伦理和社会风俗的法律关系,如人身安全、婚姻家庭关系、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合约关系中的当事人应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自愿达成的合约关系基础上的,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合同的公正履行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承诺,诚实守信,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背合同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合同的平等正义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适用范围来看,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基本原则,广泛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不论是公共法律还是私法律关系。

而诚实信用原则则主要适用于民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具体案例中,当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判断。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虚假陈述某一事实,则既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也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

从核心概念来看,公序良俗原则更注重社会伦理和整体利益,着重规范个体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

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更关心自愿合约关系中的信任和公正,强调个体对合同的履行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某些方面有交叉和重叠,但它们在本质上是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伦理和整体利益的体现,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则是私法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强调自愿合约关系中的诚实守信和合同公正。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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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介绍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介绍
的 内




公序
良俗原 则
针 对法 律行 为

容进行


容审查



诚 实 信用 原 则 针 对 权利

的 具体行使 行为 进 行
行使 审查
两原 则 在适用 范 围

保护 对象


标准设立



律效果 上有 重 大 差 异 查


在 格式 条款这
特殊领 域





诚信 原 则 进 行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与 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区 分

于飞


原则





我 国 民 法 理论 尚 未 对
回答

为 什 么 民 法 同 时 需 要诚 实 信 用 与 公 序 良
俗 两个
根本 的
实 践 中 在 这 两 个 原 则 的 裁 判 适用 上 还 存 在 严 重 的 模 糊 和 混

各说 往 往 未 能 完 全 自 洽
导 致解 释
力 的 减 弱 或 丧失
第二

就各说之 间 而 言


彼 此之 间 缺 乏 关联 与 印 照



个能
容 纳 诸 合 理 因 素 的 整 体 理论 框架未 能 建 立
到 两者 之 间 的 某 些 差 异
明 程度


导 致 各说 即 使 能 在


中 国

公序良俗的十种类型例子

公序良俗的十种类型例子

公序良俗的十种类型例子公序良俗是指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行的社会道德规范,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公序良俗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公序良俗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以下是公序良俗的十种类型例子:第一类:尊重他人权利。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第二类:诚实守信。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勿欺骗他人、虚假宣传和拒绝不当广告等行为。

第三类:文明礼貌。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在社交场合中应遵循礼貌规范,如谦让礼让、尊重他人、微笑等。

第四类:守法遵纪。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尊重法律规章和各种秩序,从而保持社会安定和合法权益。

第五类:保护环境。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生态平衡,避免污染和浪费等行为。

第六类:尊重历史文化。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尊重历史文化和传统,在继承和发扬中加强文化自信和个性。

第七类:公共秩序维护。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尊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遵守交通规定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第八类:社会公正公平。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尊重社会公正公平原则,避免种族歧视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九类:崇尚科学精神。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崇尚科学态度和精神,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普及。

第十类:互联网安全。

这种类型的公序良俗是指重视互联网安全及信息保密,尊重他人权益和隐私,避免过分依赖网络。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上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公序良俗,从而建立一个和谐、平等、自由、文明的社会环境。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

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

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民事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而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期内空,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2019.3王利明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二者产生的路径并不相同,这也导致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权利行使和债务履行中,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另外,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价值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关于弥补强行法规定不足的功能、关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关于弘扬社会公德、维护秩序的功能等方面。

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对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两项原则进行必要的区分,以保障二者的准确适用,并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 (2019)03-0129-08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法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已经确认了这两项基本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又分别在第7条和第8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②和公序良俗原则③。

这两项基本原则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要求,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

④这两项基本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许多交叉和重合之处,在许多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二者在适用过程中有一定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时援引两项基本原则的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综述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综述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综述民商法张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在地位、功能、适用范围上都有着诸多的相似,但两原则又有着各自的特征,它们是否存在不同?笔者试图对两原则进行初探,以找出两者的异同。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语源诚实和信用两个概念即统称为诚信。

据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

“信用”是指:①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②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③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

由此可见,所谓的诚信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所应遵守的基本的道德准则。

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

《商君书·靳令》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六虱”。

此外,《新唐书·刑法志》也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

及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

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这两处所记载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均是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

11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页。

而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则是个“舶来品”。

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 Fides,直译为“好的信用”或“良信”。

由此看来,尽管Bona Fides通常被理解为“诚信”的符号表现,但拉丁文各实际上是有“信”而无“诚”。

“诚”“信”合用最早见诸德文,“诚信”在德文中的符号表现是“Treu und Glaube”即指忠诚和相信。

我国在清末最早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概念,当时的法学家深受到大陆法系特别是日本和德国法文化传统的影响,立法和法学理论都是通过日本而受德国的影响。

法学界有“中国抄日本,日本抄德国”之说。

清末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直接借鉴了日本民法典,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诚实原则是德文指称的直译。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于飞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于飞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2249)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同、功能类似,适用范围均呈扩大势,这要求我们准确把握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在实践操作时,根据对法条的文义解释,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行为上的区分适用,可以看出两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但须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行为的反社会性强弱不同。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效果反社会性一、问题的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都属于一般条款,在分类上均系民法的基本原则。

有学者认为,从作为克服法律局限性工具的角度来看,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只有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①近现代以来,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得到了民法学说的极力强调,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为‘帝王条款’。

”②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国)民法制定时,不过为对于契约自由原则之例外的限制,然在近时,则认为系支配私法全领域之大原则,不独契约之自由,而权利之行使,义务之履行、自力之救助之界限、法律行为之解释,亦俱在此原则支配之范围”。

③既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条款和法官造法、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且两者适用范围均在不断扩大,都已经“支配私法全领域”,由此一个问题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即这两项原则是什么关系?如果说两者功能、价值、适用上相同或相似的话,那择一即可,而这与各国立法实践并不一致,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规定是两者兼采。

若两者有区别,那么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在观念上如何认识这些区别,在适用中又如何把握这些区别并使之产生实践意义?笔者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董雯婧【摘要】目前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区别的研究存在误区,在方法上,他们或从应然到实然,或从实然到应然,而正确的进路应为:从应然到实然,再从实然到应然.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内部限制,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外部限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权利与权利的纬度,体现了私人之间的利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权利与权力的纬度,体现了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效果不同,根本原因即在于背后所涉及的利益不同.【期刊名称】《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1)006【总页数】7页(P36-42)【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契约自由;民法;暴利行为【作者】董雯婧【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早已是学界的共识。

两者发挥着法官造法、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等重要功能。

同时,两者在性质上均为一般条款,这些相似性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把握两者关系上显得模棱两可。

有观点认为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内涵上有模糊交融的地方,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上具有一定的功能重合〔1〕;也有观点认为两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都已经“支配私法全领域”〔2〕。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模棱两可的关系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了种种弊端,譬如,暴利行为是否应当无效即是这一问题的体现①。

既然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两条相互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存在即表明两者必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

那么,他们各自的特性表现在何处?两者之间到底具有什么关系?厘清这些问题对于透彻理解和把握两原则的内涵、相互关系,进而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关于两基本原则之区别的探讨对两者在未来民法典中的确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4有独立的意识.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4出资人身份不同.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度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答: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P120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P115 14.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课本:P128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7功能不同: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事由:a.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a.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b.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c.权力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d.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e.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25.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a.涵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b.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尽管两者在目的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法律适用、内涵理解以及实际操作中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发展历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框架。

通过对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能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民事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它强调的是行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约束,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

具体来说,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例如,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进行赌博、淫秽、毒品等违法活动,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还要求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尊重社会的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尊重和维护。

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以确保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遵守诺言,不欺诈、不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作者:王利明来源:《江汉论坛》2019年第03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二者产生的路径并不相同,这也导致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权利行使和债务履行中,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另外,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价值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关于弥补强行法规定不足的功能、关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关于弘扬社会公德、维护秩序的功能等方面。

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对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两项原则进行必要的区分,以保障二者的准确适用,并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中图分类号:D91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3-0129-08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已经确认了这两项基本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又分别在第7条和第8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②和公序良俗原则③。

这两项基本原则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要求,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

④这两项基本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许多交叉和重合之处,在许多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二者在适用过程中有一定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时援引两项基本原则的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分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分

The Distinguishment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Good Order and Custom 作者: 董学立[1]
作者机构: [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84-8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获取权利的权利;外部性
摘要:同为对私法自治原则予以限制的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原则用与公序良俗原则何以界分,学界长期以来因讨论不足而模糊不清。

两者均为对“获取权利的权利”外部性限制原则,
但两者所调整的外部性利益关系却截然不同。

因此,对两者调整的不同利益关系的把握,就成
了区分两者的根本依据。

据此可以进一步判定,以往学界和实务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之嫌——诚实信用原则常常挤占本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调整地盘。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对指导并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又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指公序良俗,《民法总则》(已废止)和《民法典》立法时对此进行了突破,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绿色原则的确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总结

民法总论复习总结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要求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任何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诚实信用本来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上的弱者之保护、环境保护等。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第二章第二节法律事实的构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并非任何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

只有民法规定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包括状态和事件。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等。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当得利等。

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分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第三节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资格。

享有这一资格并不等于实际取得民事权利(2)获得: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权利能力就存在。

浅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关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点的比较论

浅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关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点的比较论

浅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关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点的比较论有民法学者言,从最根本意义上来说,民法就只有两条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而在这两条原则里,公序良俗又是代表着民法精神的最高境界的。

当然更多的学者普遍认为,民法之所以为私法,其核心和灵魂,是因为有意思自治这条原则作为其根本支撑点的。

笔者曾经写过论意思自治和论诚实信用的文章,在查阅这方面的资料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许多的茫然和自己的假设性回答,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在心底埋着探知的欲望。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出现,究竟意味着什么?一、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关系之比较有人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

众所周知,19世纪惊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精密的契约法体系在2 0世纪受到了猛烈冲击,并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并不是由契约法本身的内在发展所致,而是由于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的系统性“掠夺”所造成,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

这些特殊形态的公共政策的发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内容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

由于个人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十九世纪奠定的契约法的至高无上的原则———意思自治变得有名无实。

意思自治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公序良俗从最初的法国法中的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发展成为私法的一大基本原则,甚至成为制约私法自治的最高原则。

公序良俗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日本的我妻荣和末川两位学者更是把公序良俗提升到支配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观念的位置上。

然而公序良俗并不是对意思自治的根本否定。

其主要原因在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受宪法保护或是说放在宪法位置上的自由。

所谓宪法上的自由,即是说这种自由具有至高无上性,任何人包括国家原则上都不能对其进行侵害。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利用法律规范确保社会存在和发展是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公序良俗正因为规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的问题而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确保,应该成为所有法律规范存在价值的公准。

论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一、概述在法律原则体系中,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各自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俗原则,亦被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这一原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一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原则体系中各自独立,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交叉和重叠。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往往与俗原则相契合。

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准确界分这两个原则,避免其混淆和冲突,成为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问题。

通过对两个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分析比较,明确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两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界限和相互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 引出论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体系中,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犹如两条熠熠生辉的脉络,各自独特又相互影响。

俗原则,也常被称为习惯原则,它深深植根于特定地域、社群或文化的土壤中,是通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并遵循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来源于社会习俗、民间信仰或传统习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文化性。

在法律实践中,俗原则主要用来规范那些尚未被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普遍认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和行为。

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和诚信的高度追求,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

它鼓励人们在法律交易中诚实守信,倡导了一种积极、正直的道德风尚。

从公序良俗到诚实信用_关于现代民法规制方式的考察

从公序良俗到诚实信用_关于现代民法规制方式的考察

总25卷 第8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Vol 125No 182004年8月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1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Aug 12004从公序良俗到诚实信用———关于现代民法规制方式的考察马 志 兰 漫(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摘要: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但二者既能比肩而立,自然存有差异。

通过对二者内涵和规制方式的考察,文章认为,作为民法中的道德性和公义性条款,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内涵上存有模糊交融地带,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上具有一定的功能重合。

但在规制方式上,二者却又存在重大差异,就现代民法规制方式的整体而言,存在着一个从公序良俗向诚实信用转变的过程。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08—0246—05收稿日期:2004-02-01作者简介:马志,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兰漫,女,中国人民大学2001级硕士研究生。

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作为一般条款在大陆民法中发挥作用由来已久,至现代民法,二者更是被提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发挥着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实质正义、修正民法传统理论的不足与僵化、填补法律构造技术漏洞等重要功能。

作为道德性要求在现代民法中的确认,二者体现了民法制度与民法价值的交汇,对于现代民法的发展以及特征的理解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通过对二者内涵和规制方式上的考察,笔者认为,现代民法规制方式就整体而言存在一个从公序良俗向诚实信用转变的过程。

一、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一)对二者的考察公序良俗作为立法明文首见于《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较有特色,表现在只有善良风俗概念,而无公共秩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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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区别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的是他人特定的民事权益,但未必会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

但是,在“哈利·波特”、“邦德007BOND”等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有的法院却认为,抢注人明知人物角色名称的知名度而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规定的注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行为。

该意见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相等同,值得讨论。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体现一定的道德要求,但两者仍然存在区别。

民法学界对两原则的区别与适用有大量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概而言之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其维护的是私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的是私人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协调,是公法对于私法的一种渗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当事人可撤销、可变更的自由,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的尊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行为则一定是无效的。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化,违反该款规定的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为商标,更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即无论如何使用都不可能获准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无论何时均可主动使其无效。

如果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纳入前述规定加以规范,则将使在先权益所保护的对象均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不利于在先权益的保护,因此侵犯特定民事权益的恶意抢注通常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在“邦德007BOND”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就认为,“007”、“JAMES BOND”作为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其知名度及抢注人是否借用该知名度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并非《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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