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
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字[2009]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8
【实施日期】2009.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8年度全省(除宁波市外)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各地根据今年布置会下发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以及我省《2008年度企
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户数分配表》,确定样本企业。
二、调查内容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样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关于印发《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的通知【标 签】财税重点工作【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办﹝2008﹞7号【发文日期】2008-03-17【实施时间】2008-03-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财税工作会议部署、市局制定了《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圆满完成。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三月十七日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一、财政业务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休系在确保预算收支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税运作的公共性、均衡性、规范性和公开透明度,建立完善有利于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的财政保障制度。
(一)促进收入持续、稳定增长1.研究财税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把握财税宏观运行环境,着眼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从财政与经济互动关系入手,研究分析财源的区域、产业、行业结构变动态势及其规律,探索建立具有国际化大都市特点的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葛爱玲、顾炬同志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处会同预算处、计统处负责落实。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2.深化市与区县财税分配体制改革。
研究制定符合区域性发展目标的体制政策,鼓励和引导区县吸引新企业落户;研究市级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后续政策,引导园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葛爱玲同志牵头负责,袁白薇同志配合,具体由预算处负责落实。
3.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向重点领域倾斜,建立引导区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奖惩机制;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消理整合委办局下拨区县资金,提高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
葛爱玲同志牵头负责,袁白薇同志配合,具体由预算处会同办公室负责落实。
4.继续推进区县以下财税体制改革。
推行以部门预算的形式保障街道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梳理区与乡镇事权,引导乡镇、街道强化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资金管理。
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税发〔200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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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总后勤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2月22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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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21号【发文日期】2008-03-07【实施时间】2008-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税务总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
(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为中央收入、40%为地方收入。
(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9﹞3号【发文日期】2008-02-25【实施时间】2008-0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
因此,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和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一是要抓好收入,二是要积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推进“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
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广泛地开展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尤其是要加强对新增加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培训辅导,确保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准确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备案审批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备案、审批工作,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国税函[2008]801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
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
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行次│项目│账载金额│依法申报金额│备注│├─────┼────────────┼─────────┼───────┼─────────────┤│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营业税金及附加││││├─────┼────────────┼─────────┼───────┼─────────────┤│4│营业费用││││├─────┼────────────┼─────────┼───────┼─────────────┤│5│管理费用││││├─────┼────────────┼─────────┼───────┼─────────────┤│6│财务费用││││├─────┼────────────┼─────────┼───────┼─────────────┤│7│营业利润7=1-2-3-4-5-6││││││││││├─────┼────────────┼─────────┼───────┼─────────────┤│8│营业外收入││││├─────┼────────────┼─────────┼───────┼─────────────┤│9│营业外支出││││├─────┼────────────┼─────────┼───────┼─────────────┤│10│利润(亏损)总额10=7+8-9││││││││││├─────┼────────────┼─────────┼───────┼─────────────┤│11│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12│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3│应纳税所得额13=10+11-12│││├─────┼──────────────────────┼───────┼─────────────┤│14│法定税率(25%)│││├─────┼──────────────────────┼───────┼─────────────┤│1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13×14│││├─────┼──────────────────────┼───────┼─────────────┤│16│实际征收率(%)│││├─────┼──────────────────────┼───────┼─────────────┤│17│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13×16│││├─────┼──────────────────────┼───────┼─────────────┤│18│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8=15-17│││├─────┼──────────────────────┼───────┼─────────────┤│19│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0│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7+19│││├─────┼──────────────────────┼───────┼─────────────┤│21│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22│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3│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3=20-21+22│││├─────┴──────────────────────┴───────┴─────────────┤│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19日财税[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召开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合肥会议)。
会议总结了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现将做好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十余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计统、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9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有关指标解释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七日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要求,现对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填报说明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共涉及独立纳税企业重点税源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共17项指标,修订后的有关指标填表说明如下: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第12项指标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14)子项:(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属年度:年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受理税务人员:联系电话:受理日期: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类型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交易类型交易总金额关联交易境外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比例%12=4+73=2/145=4/16=4/278=7/19=7/2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其他合计------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购销表(表三)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一、总购销材料(商品)购入金额商品(材料)销售金额购入总额1=2+5销售总额8=9+12其中进口购入2=3+4其中出口销售9=10+11其中非关联进口3其中非关联出口10关联进口4关联出口11国内购入5=6+7国内销售12=13+14其中非关联购入6其中非关联销售13关联购入7关联销售14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来料加工非关联金额其他贸易方式关联金额非关联金额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境外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境外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定价方法备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劳务表(表四)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金额劳务支出金额劳务收入1=2+5劳务支出8=9+12其中境外劳务收入2=3+4其中境外劳务支出9=10+11其中非关联劳务收入3其中非关联劳务支出10关联劳务收入4关联劳务支出11境内劳务收入5=6+7境内劳务支出12=13+14其中非关联劳务收入6其中非关联劳务支出13关联劳务收入7关联劳务支出14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境外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境外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定价方法备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无形资产表(表五)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项目受让出让总交易金额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总交易金额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1=2+3+4+523456=7+8+9+1078910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合计所有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合计总计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固定资产表(表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项目受让出让总交易金额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总交易金额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金额非关联交易金额1=2+3+4+523456=7+8+9+1078910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他合计所有权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他合计总计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融通资金表(表七)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定期融资境外关联方名称(地区)币种融资金额利率融资起止时间应计利息支出应计利息收入担保方名称担保费担保费率融入金额融出金额其他合计--------------------------------合计-----------定期融资境内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币种融资金额利率融资起止时间应计利息支出应计利息收入担保方名称担保费担保费率融入金额融出金额其他合计----------------------------------合计----------总计----------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记账本位货币主营业务范围对人民币汇率纳税年度起止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总股份量起止时间股份种类起止时间持股数量持股比例%123456=5/1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否□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是□否□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额实际税负比率%被投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率789=7-810=8/711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起止时间占全部股份比例%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续上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七、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八、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项目金额收入总额现金成本应收账款毛利润存货股息、红利收入其它流动资产利息收入向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附属机构投资财产转让收益(损失)其它投资其他收入建筑物及其它可折旧财产扣减补偿支出土地租金、特许权使用总支出无形资产利息支出其它财产折旧总资产税金应付账款其它扣除其它流动负债年度利润总额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其它负债股本未分配利润总负债九、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比例%121314=13/12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项目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1.股息、红利2.利息3.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其中:商标费技术使用费5.财产转让支出6.佣金7.设计费8.咨询费9.培训费10.管理服务费11.承包工程款12.建筑安装款13.文体演出款14.认证、检测费15.市场拓展费16.售后服务费17.其他其中:合计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浙国税法〔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8〕6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总局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总局的清理结果,省局对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公布5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56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2005〕54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8号);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国税稽〔1999〕4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浙国税稽〔2005〕14号)。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标 签】重点税源监控报表【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8﹞15号【发文日期】2008-01-09【实施时间】2008-01-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
省局结合我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际,对有关报表制度和要求作了适当调整。
现将我省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相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及监控企业名单上报 2008年上报总局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和要求为: 1、2007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2、2007年已纳入省级或省级以下监控范围,预计2008年缴纳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均要及时纳入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列入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省局。
2008年上报省局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和要求为: 1、企业2007年度实缴的地税税收收入(包括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2007年已纳入地市级或县级监控范围,预计2008年地税税收收入(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没有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市、县(市)局必须上报本地区税收收入前10位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对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
现将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一)监控标准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1.2007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08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
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浙地税函[2008]318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3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四、我省地税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仍采用《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样附后)。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详见国税发[2008]30号)(略)
2.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二ОО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国税发[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财税[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1.产品原料100%米自所列资源┃┃伴生矿产┃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铅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资源┃┃┃┃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二、废水┃┃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液)、废┃2┃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商品粉煤灰┃┃┃气、废渣┃┃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3┃┃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木索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8┃┃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干冰、甲醇、合成氨┃┃┗━━━━━━┻━━━━━┻━━━━━━━━━━━━━━━━━━━━┻━━━━━━━━━━━━━━━━━━━━━━━┻━━━━━━━━━━━━━━━━━━━┛┏━━━━━┳━━━━┳━━━━━━━━━━━━━━━━━━┳━━━━━━━━━━━━━━┳━━━━━━━━━━━━━━━━┓┃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9┃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电力、热力┃┃┃┃┃余热、余压┃┃┃┣━━━━━╋━━━━╋━━━━━━━━━━━━━━━━━━╋━━━━━━━━━━━━━━╋━━━━━━━━━━━━━━━━┫┃┃┃┃┃┃┃┃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符合产品标准┃┃┃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三、再生┃┃┃┃标准┃┃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8]2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25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我省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援抗震救灾
及灾后重建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地税函[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和完善,现将补充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梳理会计与税收差异,总结原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设计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集中体现。
新申报表的顺利推广应用不仅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新旧税法平稳过渡的重要体现。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新申报表应用作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确保新申报表顺利应用。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让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
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船税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等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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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标 签】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税源指标填报说明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8﹞187号
【发文日期】2008-04-29
【实施时间】2008-04-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201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解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填报说明做好重点税源报表的填报工作,确保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的应用价值。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