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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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等 。
若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05 附则
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本办法生效后,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
解释权及修订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03
职业禁忌症
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宜从事特定作业岗位的疾病或状
态。
02 职业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体制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01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全国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工作。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0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明确监护对象、监护周期、 监护内容等。
依法实施监护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对劳动者实施职 业健康监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提供合适 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必要的心理关爱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管理
档案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 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
用人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和实施机构
警告
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发出 警告,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概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措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改进与发展01概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定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宗旨定义与宗旨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适用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0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规定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前,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的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价,全面了解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现状,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评价机构的选择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评价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工程防护设施设计,确保防护设施的布局、设计、选材、安装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防护设施的验收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防护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工程防护设施设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劳动力的集聚,社会的工作场所状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和保护问题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用人单位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重要性,依法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管理结构。
为此,现就职业健康监护及监督管理办法给出以下规定。
二、职业健康监护
1.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培训劳动者进行安全、健康的工作行为,建立安全、健康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2.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对象的年龄、性别、职业类别等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及职业病发病可能性。
3.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劳动者作业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并确保职业病防护区域的安全。
4.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健康的工作行为指导,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三、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人单位应当实施职业健康监督,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及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场所实施职业健康监督,确保职业病的发生。
3.业健康监督应当定期对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人单位应当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及时检查、记录职业健康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及隐患。
四、结束语
职业健康教育和保护问题对我国社会工作场所状况有着显著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重要性,制定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健康的工作行为指导,实施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32)
• 有职业禁忌,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岗位; • 对健康受到损害者,进行妥善安置; • 对需要复查的,按要求时间安排复查; •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
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 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应急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检查:
• 劳动者出现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 •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
第十五条(离岗检查)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
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煤矿监护)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 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
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举报政策)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背景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问题成为了一个民生问题。
一些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可能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监护监督的意义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是指对职业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检查、诊断和评价,及早发现职业危害引起的健康损害或早期病变,从而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职业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
监护监督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和职业健康检查。
监护监督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职工职业接触历史、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用人单位还应向职工提供职业健康咨询和培训。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评价和归档。
2. 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接触者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岗前或岗后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职业病最小诊断标准规定的项目。
3. 职业病诊断和评价对职业接触者过程中可能罹患的职业病进行诊断和评价,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职业健康防护和康复治疗方面的建议,协助用人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和治疗措施。
4.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职业接触岗位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制定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监护监督的实施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承担,检查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密封存放,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4.职业病诊断和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承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监管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 的职业健康监护行为。
02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制定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等要求,制定职业健康监 护计划。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 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 挪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 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 改造,优化生产布局 和工艺流程,降低职 业病危害程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 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并报当地卫生健康 部门备案。
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
索取或者收受用人单位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Biblioteka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06
附则
解释权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解释应当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 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途径向劳动者 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 务。
05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安监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解读
深度解读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关键词:职责范围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关键词:增加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
《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关键词:连续性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概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的有效实施,有效降低和预防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遭受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增强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识别和控制的负责意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的基本管理要求、监护范围、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应用、相关责任及处罚等问题。
办法从以下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进行规定:一、监护范围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范围应当覆盖所有的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易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预防和防治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措施并加以实施。
二、监测方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各种相关的技术措施,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
对于易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不同的测试、检查等手段,全面掌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程度。
三、监测结果应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督的结果,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确保有关防治措施的有效执行。
如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健康再培训计划,并协助劳动者参加职业病治疗。
四、相关责任及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的实施应当由企业领导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计划,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的各项措施,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有效性。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降低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程度,从而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也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该办法的实施,全面落实好职业卫生标准,保障职工健康生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办法适用于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
监督管理与职责
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 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如何采取有 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行 使。
本办法的修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负责 ,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内容。
03
档案保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
溯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管 理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检查结 果的反馈、异常结果的跟踪处理、劳动者离岗时体检等 方面。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 目的、内容、方法和时间等。
现场检查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职业病危 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检查。
结果处理
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通知用人单位检查结果和处理意 见。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治理方法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标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增强职业卫生监督治理,爱惜劳动者生命平安和健康权益,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在深切调研、普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方法》)。
涉及内容关键词:职责范围本《监护监管方法》在制定进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治理方法》中的部份内容,可是作为国家平安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方法》牢牢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方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治理、惩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关键词:增加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要紧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
《监护监管方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标准》(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可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刻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方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关键词:持续性考虑到连年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治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持续性,在听取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
为此,《监护监管方法》规定,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方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治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监护监管方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那么,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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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强制性: (1)该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能引起慢性职 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 只有急性健康影 响的物质,或者是 虽有慢性健康影响但没有可靠的监 (2) 有确定的致癌性 ; 护方法的有害因素,不宜开展健康监护。在处理这部分有害因素时, (3) 有明确的急性毒性 , 有明确职业禁忌症 . 氧化 主要考 虑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的检查 ,例如,氨、氯、一甲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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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
,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 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 ,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 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 样接受健康监护;
硫、氮氧化物等刺激性气体,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筛查职业禁忌 证为主要目的,介.ht
推荐性: (1)对人的慢性毒性\健康损害\致癌性尚不肯定. (2)有动物试验和流行病学证据 (3)有可靠的监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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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2 磷化氢 2 四乙基铅 13 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 醋酸钡) 3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14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5 有机锡化合物 5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16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6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17 羰基镍 7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18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8 氧化锌 19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 9 砷 10 胂/砷化氢 (砷化三氢 照执行) 20 二硫化碳 ) 21 四氯化碳 11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22 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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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害因素的浓度或强 度、目标疾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 不安排孕期女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 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不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作业场所 一氧化碳、二流化碳、氯、己内酰胺 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胺 、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 、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 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 碳、二流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 准的作业;不得从事抗癌及己 烯雌 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 酚的作业;不得从事放射性物质超过 醛、锰、溴、甲醇、有机氯化和物 规定计量的作业;不得从事重体力劳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 动;不等从事伴有全身强烈震动作业 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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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作业 3 压力容器作业 4 结核病防治工作 5 艾滋病防治工作 6 肝炎防治工作 7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 视屏作业 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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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健康监护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3). 离岗时健康检查 •(4). 应急医学检查 •( 5 ) . 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 ( 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 要)
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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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 ILO不能设置不必要的健康标准从而限制人们就业机会 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 的平等和公平。 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 (2) 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 高处…
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定义
• •
定期或不定 期,连续性 地监测
• 手段(医学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危害程度、防
治措施效果----实现预防目的
• 特点: 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因果关系,目标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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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 :
(1) (2) 况; (3) (4) (5) (6) (7)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者;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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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不能完全涵盖该因素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 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汽油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为过敏性皮肤疾病 和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但血液系统的疾病未列入其中;三硝基甲苯 康异常改变;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慢性肝炎、晶体混浊白内障、贫血确定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 为职业禁忌证,在岗期间只把贫血确定为职业禁忌,检出其他两项异 常既不能确定为职业禁忌证又不能定为疑似职业病,如何处理没有 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明确的依据。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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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41 氯丙烯 50 丙烯酰胺 42 氯丁二烯 51 偏二甲基肼 43 有机氟 44 二异氰酸甲苯酯 52 硫酸二甲酯 45 问题 二甲基甲酰胺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有且对人体有明确毒性作用的化学物 53 有机磷杀虫剂 质,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详细列出的 57类化学职 46 氰及腈类化合物 但有些企业普遍存在的却未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 54 氨基甲酸酯类 47 业病危害因素, 酚(酚类化合物如 围,如丙酮、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乙醇、氯乙醇以及印刷用的 甲酚、邻苯二酚、间苯 55 拟除虫菊酯类 油墨、铺路用的沥青、喷涂用的树脂类物质、接触钡及其化合物 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 、偏二甲基麟、一甲胺、二甲基甲酞胺、氯甲醚、氛乙烯、二异 执行) 56 酸雾或酸酐 氛酸甲苯醋、氧化锌等 48 五氯酚 57 致喘物 49 氯甲醚[双(氯甲基 )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