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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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交换等活动提供介绍、代理、咨询笄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机关。

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纪人员的机构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核工业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七条凡年满十八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主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1个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应与房产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经纪公司的设立和管理1. 设立条件经纪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符合相关规定。

2. 经营范围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代理买卖、出租、转让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评估、鉴证等相关服务;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培训等活动。

3. 经纪人的任职和资格经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法律、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无违法犯罪记录;取得经纪公司的聘用资格。

三、经纪合同及交易程序1. 经纪合同经纪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应签订经纪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和经纪服务内容;经纪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经纪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

2. 信息披露和真实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交易程序房地产交易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委托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经纪公司提供相关的房地产信息和市场分析报告;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房地产进行交易;经纪公司协助委托人与买方或卖方进行交流、协商;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经纪公司提供相关交易文件和材料;完成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纪费用和收益分配1. 经纪费用的收取和退还经纪公司应根据经纪服务的实际情况收取经纪费用,并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经纪公司未提供相应经纪服务,应主动退还经纪费用。

2. 收益分配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经纪公司应根据经纪人的工作贡献和业绩情况进行相应的分配。

五、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理1.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经纪公司资质的审核、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许可和注册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营场所和操作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格,获得相关证书或执业证书。

中介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 服务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捏造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4. 佣金收费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过高或变相收费。

同时要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接受监督和投诉。

5. 机构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违法中介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执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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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的行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品德要求,通过国家或市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秉持“诚信、公正、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成房地产交易。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保守客户个人信息的秘密,不得泄露、散布客户隐私。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从业准入和资格认定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记录。

(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从业道德规范。

(七)具备其他市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个人联系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从业证件。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复审,合格后可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交易活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五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有必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买炒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五)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七)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作为连接房屋买卖双方的桥梁,房地产经纪人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制定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以规范从业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

一、注册与资格要求1.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业前必须完成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市场知识、交易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2.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注册经纪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经纪人从业行为1.经纪人应当依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权益,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经纪人不得收取超过市场价值的佣金或服务费用,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提供收费标准。

3.经纪人不得违规泄露客户隐私信息,并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4.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诚信,不得有偏向性行为,不得隐瞒有关房屋的重要信息。

5.经纪人应当保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时更新市场知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市场监管与处罚1.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机构,加强对经纪人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经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注销资格证书等。

3.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与调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不法经纪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等渠道,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经纪人从业行为的认知。

2.积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经纪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鼓励房地产经纪人加入行业协会或组织,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标准。

总之,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管理办法,我们才能建立起更加健康、透明、公正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房地产经纪人是连接买卖双方的重要角色,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资质要求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具体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年满18周岁;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无不良记录,如犯罪、严重违规等;4. 通过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从业行为规范1. 诚信经营:房地产经纪人应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 保护用户隐私:房地产经纪人应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隐私。

3. 公平交易: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各方,不得在交易过程中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守法经营:房地产经纪人应依法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 提供专业意见: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向用户提供准确、真实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专业建议。

四、责任与义务1.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地产经纪人应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不得从中谋取私利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2. 协助办理手续:房地产经纪人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过户等,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关注市场动态:房地产经纪人应及时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关注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并向用户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4. 职业保密:房地产经纪人需对从业期间接触到的用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5. 敢于拒绝:房地产经纪人有权根据自身专业判断拒绝未能满足要求的用户或者交易。

五、惩罚措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房地产经纪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经纪人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经纪人处以经济处罚;3. 停业整顿:对严重失信或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 撤销资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人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他们在买卖、租赁、评估等各个环节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颁布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从业资格要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例如经济学、法律学、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2.职业培训要求:房地产经纪人需要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3.道德品质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坚持诚信、勤勉的原则。

通过以上要求,可以有效筛选并培养出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经纪人,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二、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房地产经纪人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真实、准确地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2.保护消费者权益:房地产经纪人应尊重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诱导性、欺骗性的行为。

3.收费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在与消费者签订明确协议后执行。

通过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设立了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1.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定期对持证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审核。

2.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管理机构与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3.投诉处理: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是房地产市场中起重要作用的从业人员,他们的管理与规范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资格准入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准入要求。

首先,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其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二、行业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业规范进行了明确。

首先,房地产经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保护客户利益。

其次,房地产经纪人应诚信从业,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他们还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责任义务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应全面了解所推荐房源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购房者。

他们应耐心解答客户的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房产推荐。

四、奖惩制度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奖惩制度,以促使房地产经纪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惩处,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等。

同时,对于表现出色的房地产经纪人,也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五、监督管理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处罚,并对行业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此外,行业协会也将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结语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资格准入、规范行业行为、确立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要求,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监督管理的机制也将有效保障房地产经纪人行业的健康运行。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9•【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二○○八年七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四)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经纪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连接购房者与卖房者的桥梁,对于促进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制定一套完善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认定首先,要成为一名合法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如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通过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以证明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房地产市场的运作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房地产经纪人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对于申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或作弊行为,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房地产服务。

他们应积极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包括房价走势、房源情况等。

在协助客户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来说,房地产经纪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客户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物理状况、周边环境等。

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误导客户做出决策。

同时,应保守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前,应向客户详细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客户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房地产经纪人应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

首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不得制造虚假的市场繁荣或恐慌气氛。

其次,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源或客户资源。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经纪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连接买家和卖家的桥梁,帮助人们实现房屋买卖、租赁等重要的房地产交易。

然而,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1、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具有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知识。

2、通过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以证明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经济纠纷等。

4、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交易流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获得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与备案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经纪机构等。

相关部门应当对注册和备案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息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专业、公正、优质的服务。

1、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房屋的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等。

2、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误导客户做出错误的决策。

3、不得在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高额回扣、私自加价等。

4、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四、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确保交易的安全、合法、顺利进行。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一、原第二条增加“国有土地上”,删除“城镇”。

二、原第三条中“拥有”改为“依法拥有”,“房产”改为“房产所有权”,增加“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原第四条增加“房地一致”。

四、删除原“第五条房产转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转让、偷漏税费等非法转让行为。

”五、删除原“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六、原第七条变为第五条,“主管机关”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修改为“市区”,“受……委托”修改为“在……委托范围内”,删除“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七、原第二章“转让条件、程序”改为“一般规定”。

八、原第八条变为第六条,删除“依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和“港澳台同胞、华侨购买本市城镇房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经纪人的注册与管理第三条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无犯罪记录;(五)参加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经纪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经纪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经纪人在代理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应当如实告知双方交易所涉及的相关风险和事项。

第十六条经纪人应当公正、真实地向当事人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订立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并有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表2.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3.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颁布的监管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规。

2.《机构代码证》:指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上的机构代码证明。

3.《营业执照》: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营业执照。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石家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条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是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自律组织,负责协调、引导和监督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条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纪机构管理第六条经营城市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在经营地与注册地告知公众。

第七条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服务内容、管理规定等,并向公众公示。

第八条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并明确标识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

第九条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

::::::【附件】附件一、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城市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合同范本附件三、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核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X年X月X日出台,主要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2:经纪机构:指合法注册并获得许可的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3:从业人员:指在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员工,包括经纪人、销售人员等。

4: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协调、引导和监督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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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成为了人们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是房地产经纪人,他们服务于房屋买卖、租赁等领域。

为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就是在房地产市场上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方面的经纪服务和中介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36条,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人的工作范围、从业资格、责任和义务、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经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需要在规定的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依据《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有居民身份证;2.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无犯罪记录或者犯罪记录已经过依法处理;4. 注册机构提出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房地产经纪人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房地产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对于自己和客户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房地产经纪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保守客户的商业和个人秘密;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有失实、隐瞒等行为;3. 在经纪服务期间,不得收取与服务内容不符的费用;4. 不得以虚假宣传、不当竞争等方式侵害其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现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况,客户可以向有关地方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管理房地产经纪公司是为客户提供房产销售、租赁、评估等经纪服务的企业机构。

在经营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取得规定的资格证书,注册成立并依法组织经营活动;2. 在交易前,需要公示房屋出租、出售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3. 向客户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并及时向客户反馈房屋交易的进展情况;4. 不得从事不良的经纪活动,如骗取客户财产、损害客户权益等。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房地产经纪人的定义、从业条件、权益保障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探讨这一行业的发展与改革。

一、房地产经纪人的定义和职责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

他们是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桥梁,负责提供房地产市场咨询、房屋买卖、租赁等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在这一行业中承担重要的角色,能够促进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市场咨询: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对市场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向客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行情,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2. 协助买卖和租赁交易: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协助买方和卖方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交易,包括联系双方、协商价格、起草合同等环节。

3. 维护客户利益: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忠实代表客户的利益,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和困扰,并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合法。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条件和要求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从业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一个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需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

2. 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房地产经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市场分析、法律知识、沟通技巧等方面。

3.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维护行业的形象。

三、房地产经纪人权益的保障和监管机制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人的权益,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从业者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1. 成立行业协会:政府可以支持成立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该协会可以为从业者提供培训、交流和信息发布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1991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产交易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房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房产交易,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系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买卖、交换房产行为所引起的房产权属转移活动。

第四条房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产交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偷漏契税,倒卖房产等非法交易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产交易的主管机关。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房产交易的管理;县和郊、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房产交易的管理。

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房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条件、程序第八条房产所有权人可依法处分其合法房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得交易(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被注销、吊销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四)与产权证所载内容不符的;(五)无质检合格证的商品房;(六)依法公告拆迁、征用的;(七)其它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九条非城市居民个人,不得购买本市城区住宅房产。

外埠单位或城市居民个人购买本市城镇房产,须持买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报经房产所在地市、县和郊、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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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交换等活动提供介绍、代理、咨询笄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机关。

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纪人员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核工业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七条凡年满十八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主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1个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应与房产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人须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资质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中介业务:
(一一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交换等活动提供信息、代理、咨询、代办手续等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交换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交换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
(三按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并评定相应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歇业或其他原因停业经营活动的,应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遗失证件应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中介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费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
(六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经纪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广告中应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号。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

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载明各宗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为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五索取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履行经纪合同,使委托事项成交,成交双方抛离经纪机构的,经纪机构可凭合同向委托方追索佣金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服务费时应开具发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除吊销其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外,并在1—3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和备案手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限期补办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吊销其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五房地产经纪人为交易双方隐价瞒租,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吊销其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降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警告,降低直至取消该机构资质等级,并吊销责任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颁前已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本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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