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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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当得利

浅谈不当得利

三 、 当得 利 的 返 还 责 任 , 不
不 当得利 发生后 , 即在受益 人与遭 受损 失人之 间发 生 了不 当 得利 之债 , 受益人应 向遭 受损失 人偿还 其无 合法根 据而 取得 的利 益 。受益人 如何 返还 其无合 法 根据 而取得 的利 益 , 要区 别对 待 。 是 对 于善 意 受益 人 , 还 义 务 以现 存利 益 为 限 。善 意 受 返 益 人 是指 受 益人 在 受 益 时 , 并不 知 晓其 受 益 没有 合 法 根据 。对 于 善 意受 益 人 , 需 返还 现 存 的利 益 , 于 已经 不 复存 在 的利 只 对 益 , 意 受益 人 不 负返 还 责任 。 善 二 是对 于恶 意 受益 人 , 还 范 围为 取得 利 益 时 的数 额 。恶 返 意 受 益 人 是指 受 益 人 受 益 时 明 明知 道 没 有合 法 根 据 而 取 得 利 益 。对 于恶 意受 益 人 , 论其 受益 时取 得 的利 益 是 否仍 全 部 存 不 在 , 需返 还 取得 利 益 时 的数 额 , 于 已不存 在 的利 益 , 均 对 恶意 受 益 人 仍负 返还 义 务 。
方 取 得利 益也 致 使他 人 遭 受 了损 失 , 一 方取 得 利 益有 法 律 上 但 的根 据 , 不但 不 构 成 不 当得 利 , 则 当事 人之 间 的关 系还 应 受 到 法 律 的认 可 和保 护 , 不 存 在不 当得 利返 还 问题 。 当然 那么 , 旦具 备 以上 三 个 要件 , 成不 当得 利 时 , 一 构 受益 人 就 需 要 承担 返还 责 任 。那 么 , 何 承 担这 种 返 还责 任 呢 ? 如


不 当得 利的概念分类
( ) 须致 使 他人 受到损 失 。 二 必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主观要件指当事人有意图获取不当利益;客观要件指不当得利的实现必须导致他人损失;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不当得利与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判时需要根据这些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保护交易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提供了明确的审判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过举例说明,我们能更深入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而加强对不当得利现象的认识,维护法律秩序。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保护交易公平、社会公正、法院审判、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

1. 引言1.1 介绍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以某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例如通过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或利益。

不当得利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无效行为,因为它违反了公平、诚信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不当得利的产生往往导致一方受损失,另一方获益,而这种不平等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

不当得利的概念涉及到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当,从而产生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并不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其他非经济利益,比如声誉、名誉、荣誉等。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指导法院判决的相关条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得到满足,法院才会认定某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从而为受害方提供救济渠道。

不当得利的认定有助于维护交易公平和社会正义,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探讨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利益,而对方并未得到应有的对价或者理由。

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和制裁。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白小超 20131150053摘要:在学习民法基础的过程中,不当得利的规定留下了深刻印象,通过一些浅易的学习和了解,本文就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了些学习,并区别不当得利和侵占罪。

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较少,也导致了其存在着一些不足。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侵占罪不足。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

【1】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是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

由于这一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因而,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对我国内的司法实践的指导尤为重要。

而且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有待发展和完善。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为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不当得利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取得财产利益,在形态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未经清偿消灭等。

取得财产利益,可以是行为,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甚至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实。

[2]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2)、致他人受损失,即因为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给予另一方利益时,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道义、公理或法律规定,导致给予方非正常或不公平地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或权益。

在我国法律中,不当得利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对方的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不当是指行为人在给予他人利益时具备一定的过错行为。

这种不当行为可以是违反善良风俗、违背商业道德或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不当行为包括了欺诈、胁迫、误导、非法垄断等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一方使用虚假资料或信息欺骗对方,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这些都属于不当行为范畴。

得利是指行为人通过不当行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名誉、声誉等。

不当得利的构成不仅仅是收益了经济利益,还可以是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了侵害。

在市场中,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获得了更多的消费者,从而获得了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声誉来获得自身的利益。

对方的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给受益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

实际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对方的损害是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所在。

只有在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实际损害,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方通过编造虚假的房屋信息,使对方在购买房产后发现其实质与所宣传的不符,导致购房人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构成不当得利还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与对方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对方损害的直接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是评判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合同交易中,一方通过虚假承诺取得对方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款项,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承诺,导致对方经济损失,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存在的。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得利、对方的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

而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原则。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由于一方非法行为而使另一方获得不当的利益。

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同的观点,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是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平原则的行为。

在法律上,非法行为通常包括违约、侵权、虚假陈述等行为。

对于不同的非法行为,法律上对其追究责任和赔偿方式也不尽相同。

在确定不当得利是否存在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行为。

二、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的第二个要件是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而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或得到某种有利地位。

利益可以是金钱、财产、权益等,也可以是其他可以换算为经济利益的东西。

对于利益的具体形式和价值,不同的法律和制度会有不同的界定和规定。

确定获得的利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和政策。

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的第三个要件是非法行为和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非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获得利益的结果。

如果没有非法行为,就不会有获得利益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因素。

还需要注意其他可能的因素对结果产生的影响。

因果关系的确定对于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非法行为、获得利益和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如主观故意、社会效果等。

不当得利的性质和后果也是需要考虑的。

对于具体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式或机械地进行判断。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作为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当得利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中,交易的一方不当地获取了福利或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

这一概念旨在保护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公正和公平,防止某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的利益,损害交易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不当得利的产生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违背了交易的约定,以不理性或不公正的方式获取了利益;一方通过误导、欺诈、压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导致一方在交易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恶意篡改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获得了违法所得。

总之,不当得利的出现常常与不正当行为密切相关。

民法学中的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是还原交易的公正和平等,追求合同交易中的真实意愿。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将采取一些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补救。

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了交易公正性和合法性,并提供了一种保护不当得利受害方权益的方法。

在实践中,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过程通常会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

首先,当事人在交易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完全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不当得利的解释和具体操作往往需要依赖法官的裁量和职业判断。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交易的本质、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易的结果等,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此外,不当得利问题也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当得利问题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不当得利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此外,加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与解释,对于提高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预防不当得利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结中,不当得利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旨在保护交易公正和平等原则,防止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财产获得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要构成不当得利,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使用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

他人财产可以是任何可以转让、所有或者控制的权益,包括财产物品、金钱、股权等。

这意味着不当得利可以涉及不同领域的财产。

二、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强迫、威胁、恶意串通等不道德或者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虚假宣传、偷盗、敲诈勒索等行为都可以构成不正当手段。

三、利益获得不当得利的核心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这些利益可以是实物,如金钱、财产物品;也可以是权益,如控制权、利润分享等。

利益获得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与他人财产相关联的。

四、因果关系为了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不正当手段是获取利益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或者其他原因获取利益,即使他人财产受到了损害,也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五、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财产,并有意实施该行为以获取利益。

主观故意是不当得利构成的重要条件,因为它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构成要件是比较一般的规定,具体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存在差异。

不当得利的判断也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的解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他人财产、不正当手段、利益获得、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

通过明确这些要件,可以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追究,保护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探讨

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探讨

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探讨在商业交易或法律行为中,不当得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或行为过程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

本文将就不当得利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对交易公平性和法律正义的影响,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问题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1.1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不当得利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一些商业交易或法律行为中,一方掌握了更多、更重要的信息,从而能够以不知情的他方为代价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1.2 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不当得利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商业交易和法律行为中,一方拥有较强的权力地位,可以利用其地位来获取额外利益,而不公平地损害他方的利益。

权力滥用行为通常是不合理的,并给受损方带来不公平和损失。

1.3 道德风险不当得利问题还与道德风险有一定关联。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利用他人的不慎或缺乏警惕来获取自己的不当利益,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准则。

此类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对当事人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二、不当得利问题对交易公平性和法律正义的影响不当得利问题对交易公平性和法律正义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2.1 破坏交易公平性不当得利导致交易不再公平,其中一方在交易中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

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关系不仅对直接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削弱了整个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2 危害法律正义不当得利问题对法律正义构成了挑战。

在依法治理的原则下,公正与公平是法律正义的基石。

然而,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时,法律正义受到削弱。

这将严重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破坏社会的法治秩序。

三、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方案为了解决不当得利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信息披露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不当得利问题的影响,各方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合同关系中,以不正当手法获得利益的情况。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利益方在与他人建立权利关系时存在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

这包括欺骗、胁迫、威胁等行为。

一方在与他人进行合同交易时,对方利用欺骗手段让自己误以为获得了某种优惠条件,从而达到损害自己利益的目的。

被利益方在交易或合同关系中具有支配地位。

这包括一方在交易中具有经济、技术或信息上的优势,并以此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从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一家公司通过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剥夺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机会,获得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被利益方获得的利益是对方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必然导致了其他方的利益受损。

一家公司通过恶意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购买了低质量的产品,从而以低成本获得了高额利润,消费者因此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

不当得利是一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其核心原则是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各方基于自愿和公平的交易来满足彼此的需求。

不当得利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包括存在不正当行为、具有支配地位、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要素相互关联,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都有一定的重要性。

只有合理运用这些要素,才能更准确地界定不当得利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论不当得利

论不当得利

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民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一、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由于这一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因而,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对国内司法实践的指导尤为重要。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在我国依照通说,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

因此,我国民法既有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①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法学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理论上阐释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没有对受益人的主观意志方面进行界定。

受益人获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能够成立不当得利,这在我国则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

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受益人获利时是否明知无合法根据,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没有法律意义,这只是确定财产的返还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②否定说主张,在不当得利中,“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利益时的主观状况应是善意的,”并且认为“只有基于善意的主观状况所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财产才能具有不当性,而不是非法性。

”③但是,这个观点没有得到深入的探究,而且又因此观点未能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在诸多方面与肯定说藕断丝连,难免自相矛盾,由此对我国民法原有理论的影响效果不甚明显,更未触动民事立法。

法律经济学人文科学系毕业论文浅论浅论不当得利

法律经济学人文科学系毕业论文浅论浅论不当得利

法律经济学⼈⽂科学系毕业论⽂浅论浅论不当得利A毕业设计(论⽂)浅论不当得利Shallow concering undeserved benefit系名:⼈⽂科学系专业班级:法经 09 学⽣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1年12⽉⽬录引⾔ (2)第⼀章不当得利的概述 (2)1.1不当得利的概念 (2)1.2不当得利的分类 (2)1.3 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3)第⼆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2.1必须是⼀⽅获得利益 (4)2.2必须他⽅受到损失 (5)2.3必须受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2.4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5)结论 (7)致谢 (8)参考⽂献 (9)浅论不当得利专业班级:法经08 学⽣姓名:指导⽼师:职称:讲师摘要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条件:必须⼀⽅获得利益:必须他⽅受到损失;必须受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种利益,与当事⼈的意志⽆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事实,不论当事⼈意志如何,均应产⽣不当得利之债,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从受益⼈意志⽅⾯对这⼀制度进⾏法律思考,试图探究不当得利中恶意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恶意取得民法制度Shallow concering undeserved benefitAbstract Returning unjustified enrichments originated in Roman law, Constitute undeserved benefit has four conditions: must party gain benefits: must resort to suffer a loss, Must suffer interests and hand loss between causality: benefit must be no legal basis. Undeserved benefit as a kind of law, the fact, is one of the creditor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considers that undeserved benefit is a kind of interest, and the parties will is irrelevant, as long as there is undeserved benefit this fact, no matter how, both parties will should produce undeserved benefit debt, I think this view is questionable. This article from the beneficiary will aspects of this system legal thinking, tried to probe undeserved benefit in the legal nature of malicious undeserved benefit.Key word undeserved benefit constitutions malicious obtain civil law system引⾔我国民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物权⾏为的独⽴性与⽆因性,因⽽,不当得利制度⽆区分善意和恶意之意义。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因不正当的手段而获得的利益,是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利益实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必须具备实际的经济利益。

只有存在实际的利益,才能够承认不当得利的存在。

例如,银行员工未经客户同意,伪造客户签名,将客户存款转移至自己的账户,获取了一笔经济利益,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手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二,意味着不当得利必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的。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欺骗、诈骗、贿赂等,这些手段均属于违法手段,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某公司招标时,为了得到项目,采取了虚构证明、资料材料不实、非法行贿等方式来获得承包合同,从而获得不当得利。

三、责任归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三,是指不当得利应当归属于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不当得利行为的人,只有行为人才能够拥有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利益。

例如,某公司员工向客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获得了一定经济利益,这种不当得利应该归属于该员工。

四、社会危害性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四,指不当得利行为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一种道德和法律判断标准。

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如果没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某公司员工同意代理另一个公司申请未授权的商标,获得了丰厚的代理费,但由于该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要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多个要件的相互关联,必须具备经济实益、不当手段、明确责任归属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不当得利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不道德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无疑产生了危害,因此应该引起法律和道德界的高度重视。

不当得利——精选推荐

不当得利——精选推荐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种利益,与当事⼈的意志⽆关。

2.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受有利益,是指⼀⽅当事⼈因⼀定的事实⽽使其得到⼀定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前者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加,即财产不应增加⽽增加;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没有减少,例如本应⽀出的费⽤没有⽀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被免除。

(2)他⽅受有损失。

这⾥的所谓损失,是指因⼀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前者⼜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后者⼜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未增加。

(3)⼀⽅受利益与他⽅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他⽅的损失是因⼀⽅受益造成的,⼀⽅受益是他⽅受损的原因。

只要他⼈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当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当事⼈于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其利益的取得当然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为没有合法根据。

【例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2005/三/10)A 甲⽋⼄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愿代为偿还B 甲⼤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的房屋⼤幅升值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的债务D 甲雇⼈耕⽥,雇⼯误耕了⼄的数亩待耕之⽥答案【D】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A选项中,丙的⾃愿偿还⾏为并未使⼄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

B选项中,⼄的房屋升值并未使甲遭受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

C选项中,甲拾得的100元钱,甲即取得该100元钱的所有权,其还⼄的⽋款并未使⼄受益,甲与遗失⼈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或权益。

在社会中,不当得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不当得利的现象,分析其危害,并提出防范之策。

不当得利的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政治环境中。

在商业领域中,一些企业会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虚假广告等手段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在政治环境中,一些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会利用职权之便获取不正当的财富或特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还削弱了法治的权威,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威胁。

不当得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当得利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一个竞争不公平的市场中,一些企业享有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甚至被迫倒闭。

这不仅损害了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也减少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优势,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其次,不当得利会导致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

当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富时,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过度的财富集中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不正当的利益链上,只有少数人受益,而大部分人则只能被动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此外,不当得利还会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伦理观念。

当人们认识到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益时,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对社会价值观产生动摇。

公信力的丧失会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人们的行为将更加趋向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道德观念的瓦解将无法避免。

这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并且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防范不当得利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策略。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治环境。

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和维护。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当今社会中,不当得利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或不公平地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仅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因此,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制度检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不当得利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商业领域,有些企业通过操纵市场、贿赂政府官员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剥夺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不当得利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当一些个人或团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时,他们往往会忽视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他们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的破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此外,不当得利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

例如,不当得利行为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而大多数人却依然陷入贫困与困境之中。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的滋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为了解决不当得利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制度检视和。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要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打击,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加强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建设。

政府、媒体、企业和民间社会等各方应形成合力,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同时,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通过教育,让人们明白不当得利行为的危害和违法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当得利问题。

最后,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往往涉及跨国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和经济安全。

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当得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通过违法、不公平手段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将其违法所得归还给受害者或社会。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的定义、意义和返还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违背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准则的行为得到的利益。

这一概念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非法占有公共资源、欺诈、洗钱等行为。

不当得利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追究和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意义1. 维护公正和正义:不当得利违反了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底线,如果不予以追究和返还,将会造成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结果。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可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 制约违法行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对于制约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如果违法行为者明知自己违法所得将被追回,就会降低其触犯法律的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 修复受害者权益:违法行为使受害者遭受了损失,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部分或全部修复受害者的权益,减轻其经济和心理的负担。

三、返还不当得利的必要性1. 法律的要求:法律法规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刑法》对非法所得的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于法律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是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

2. 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当得利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准则,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疑会削弱社会的信任和和谐。

返还不当得利是道德伦理要求的体现,也是对自身过错的一种补偿。

3. 社会稳定和发展:不当得利大量积累不仅损害了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不当得利问题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伦理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在制度健全、法制完善的基础上,返还不当得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无论是从法律、伦理还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返还不当得利都是一项必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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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内容摘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发生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所作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而且无立法上的解释和说明,这就给法律上的适用造成困难。

特别是不当得利中的返还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发挥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功能,达到不当得利制度的真正立法目的,推动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有必要对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及其有关的事项作进一步探讨,以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使其成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主体、标的、范围、及受益人意志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法律思考,试图使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系统化。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善意恶意一、不当得利概述(一)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概括规定,因为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所以有必要对其中的一些事项作深入的研究。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

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侧重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它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利益,如果存在此种利益,法律得取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对受损人负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责任,返还范围应包括:(1) 所受之利益 (2) 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

(3)可以看出返还责任部分在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有关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研究便显得颇为必要。

二、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主体(一)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对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向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之基础应有其统一之概念,因而所谓无法律上之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任何情况下的不当得利之构成均应作统一说明。

[2]又分为公平说、正法说、债权说、相对关系说、权利说、法律关系说等。

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各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说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复杂情形,又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我国学者多主张采纳非统一说即对不当得利予以类型化。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又将给付型不当得利细分为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等类型;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细分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偿还不当得利。

求偿不当得利等。

[3](二)不同类型不当得利中的返还责任主体不论不当得利的类型如何,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主体均为没有法律原因而从受损人处取得利益的人。

只是通常其他类型的受益人即责任主体较易判断。

相对来说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就较为复杂一些,其易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损人和受益人均为单个个体时仅在其间发生债的问题,则债的关系还较为简单。

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也较易分清,其责任主体也易认定。

但当受损人和受益人一万或多方为多数时,则其间的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尤其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可依各自不同的要件判断出不同的行为,但不当得利的责任主体较难认定。

当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如果侵害人为多数,发生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否连带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呢?依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看,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只有分别独立地依不当得利的要件逐个判断受侵害人与备受益人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并因此是否分别成立或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多数人的共同之债,从而各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分别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主体一般以同受损人有直接权益变动关系而受有利益的人及其利益继受人为限,不包括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受让不当得利的第三人。

但是法律在个别场合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受损人提供了救济途径,特别规定将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及于受让不当得利的第三人。

从而使得第三人在一定情形下也成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主体。

如德国民法第81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以其所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益人因此免负返还义务后,第三人负有返还的责任,与无法律上的原因从债权人处受领利益着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及于无偿受让不当得利的第三人时,不以从不当得利受领人处直接取得利益的第三人为限,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员返还不当得利义务的条件的转得人,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转得人及其以后的次转得人的地位,类推适用无偿取得不当得利之第三人员返还义务之规定;但是各转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以其前手因无偿让与而免负的返还义务为限。

[4]三、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应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或为原物以及因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或为原物不能返还时代表原物价值的价额,因而不当得利返还的主要表现即为原物和价额。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以退还所受利益的原物为原则 (学说上称为原物返还),以价额偿还为例外”。

[5](一)原物返还的若于问题通说认为返还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并认为原物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等一切财产权利或利益。

但在我国民法中的"权利"并不是"物",因此"原物"的概念用在此处并不准确,而是返还标的用"原有利益"说明更为恰当,原物仅仅是原有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受益人所取得的物或者权利在返还时尚存在的。

应当返还该物或该权利。

受益取得的物本应以取得所有权或者以取得占有的物为限,但是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包括债券、所有权、他物权等因不当得利的权利行使而取得的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作为原有利益的孽息或代位物也应包括在内。

返还原物的实质意义在于:对于尚能够移转的权利,应将该权利移转给受损人;设定物上权利的,应当予以废止;成立债权的,应当予以免除;移转占有的,应当返还占有。

[6]返还原物的义务及于受益人因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一般限于:原物的用益利益、基于不当取得的权利的所得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

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却只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如此解释不当得利的原物返还的效力范围仍嫌单薄。

德国民法第878条第一款规定:"返还义务扩及于所受的利益莉本于取得之权利所取得之利益,或者对其所取得之际的物灭失毁损或侵夺的赔偿之所得。

"我圆台湾地区民法第181条规定:"受益人因所受领的利益取得的孽息、权利扩张。

因原物而发生的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利益,均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给受损人。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不当得利的原物返还的效力范围极其有限,在此方面应当对其他法域予以借鉴。

但是受益人因为法律行为让与原物而取得的对价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原物这种返还标的的形式,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返还标的的另一种形式:原物的价额。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价额不能以价金来置换。

因为价额具有客观性,它是以转让出卖物之日客观上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而计算的,[7]而价金具有主观性,其多少多数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

(二)价额返还的若干问题因为返还标的以原有利益为原则,在原有利益因其性质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相当于该利益的价额。

德国民法第828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利益因性质不能返还或受益人因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其价值。

"通常在性质上已发生变化而不能返还的清形包括因借贷消费、劳务、债务免除等而受有的利益,而原有利益在遗失、被盗、毁损灭失等情形下原有利益在返还上也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在这些情形下,返还标的实际是以原有利益的转化物的其客观的价值,表视形式为价额,具体体现为:(1)原物的使用收益利益,应以受益人使用原物节省的费用相当的价额为基础,算定偿还价额(2)劳务给付利益的价额应当以提供劳务的相当报酬计算偿还的价额(3)原物因加工附合而不能返还的,应当以受领人因为添附增加的利益为准计算返还的价额(4)原物遗失、被盗、毁损灭失的,因为原物已不存在,因此应当以原物在权利人请求时的市场价额为偿还价额。

但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因为将原物转让而不能返还原物的,原物的价额如何确定至今仍存在争议。

例如甲无权处分乙的时价为5万元的物品,获得标的物的价金7万元,则要求甲返还的份额是受损人乙所受的损失5万元还是受益人甲获得的7万元?学术界对此现有"客观份额说"和"获利说"两种见解。

客观价额说认为损害大于利益时,应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害时,应以损害为准,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仅需返还标的物的客观价额;获利说则认为,受益人应返还全部获利,"不当得利价额的返还,应包括利润始有意义"。

[8]公元三世纪时,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提出的著名的法谚;"损人利己乃违反衡平"使得不当得利制度在长达200O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衡平乎思想居于重要地位,不当得利的功能并不在于填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

其目的不在于损害赔偿,而在于调整当事人的财产变动。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有学者认为利润不应包含在应当返还的价额内,比如孙森兹教授就认为 "受益人特殊才能获得之利益并非不当得利"。

[9]笔者却认为这两种学说都欠缺考虑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在转让原物后受益人应返还而不能返还的原物的价额,其确定应视情况而定:(1)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损害大于利益,则以利益为准;如利益大于损害,则以损害米准(2)受益入为恶意时,如损害大于利益,以损害为准;利益大于损害时,则以利益为准。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返还也是这么规定的:"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此处"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当然包括孙森兹教授所认为的"受益人特殊才能获得的利益"。

但是如果受益人才能的发挥是建立在以恶意取得不当得利基础上的,即使他的才能出类拔萃,他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常人用相当于此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利益,依照法律还是可以将他用特殊才能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的,这多少有些惩治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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