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详细的镇乡规划编制流程
用地规模预测:利用镇(乡)域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各村落建设用地规模、耕地规模和其他用地规模,利用经济发展条件分析和人口发展条件分析结论合理确定用地空间分布和规模。
04
镇(乡)域空间结构规划图
1/5万
行政区划、城镇职能分工
05
镇(乡)域体系规划图
1/5万
行政区划、城镇等级、城镇规模
06
镇(乡)域产业布局向
07
镇(乡)域道路交通规划图
1/5万
交通网络分级布置、交通设施分布
08
镇(乡)域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13、规划结构分析图
14、用地布局规划图
15、道路交通规划图
16、给水工程规划图
17、排水工程规划图
18、中水工程规划图
19、电力工程规划图
20、电信工程规划图
21、供热工程规划图
22、燃气工程规划图
23、绿地景观规划图
24、环境保护与环卫
设施规划图
25、综合防灾规划图
26、近期建设规划图
27、远景发展规划图
镇(乡)总体规划应在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衔接。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7.1收集分析基础资料;
1.7.2编制镇(乡)总体规划纲要;
1.7.3编制镇(乡)总体规划。
1/5万
基础设施分布等级,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区布局、风景旅游,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分布。学校、医疗设施、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分布
镇(乡)域划导则(试行)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2007-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1.2湖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1)规划编制标准有待完善。
关于小城镇规划,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示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示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示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乡镇总规总规编制流程
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经批准 后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
经镇政府审查 形成规划方案 讨论稿,送县 规划局审查
通过公开招标、定向邀标、委托 编制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 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工作
委托县规划局 组织专家进行 审查评估
规划草案初稿 的形成
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企事业 单位进行论证
公布(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
实施情况的评估
乡镇政府审查 形成初审意见 乡镇总体规划草案的形成 规划草案的形 成 乡镇总规的形成 公告(不少于 30日)
根据审查意见 形成规划方案 审议稿,由镇 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 镇政府按照镇 人代会审议意 见修改形成规 划送审稿草案 由县规划局会 同乡镇政府进 行审查,修改 后形成规划方 案送审稿 乡镇人民政府 将规划方案送 审稿及相关意 见等资料送县 政府审批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全域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布局
环境保护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垃圾处理目标,划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设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设施 ,并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污水治理工程(提出污水处理目标,划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优化、确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缺水且有条件的镇可进一步实施生活污 水和工业污水独立系统,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措施)
规划编制机构与工作
具备国家规定的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
工作要求
镇域规划包括全域规划、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三大基本内容
规划期限
原则上与所在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近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三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目标,以促进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 “三空间”——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三集中”——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人口向中心村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二十四字小镇”——全域统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健全,生态宜居,经 济繁荣的“荆楚派”新型小城镇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
解读
1 总则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4 镇区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5 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6 附则
1 总则
目的
规范镇域规划编制 提高镇域规划编制水平 引导镇域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镇、各类示范试点镇(全州共18个)
一般村——服务范围一般为本行政村,拥有为本村湾和附近村湾服务的一些基本生活服 务设施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设计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2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3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4建制镇总体规划成果要求5建制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6附则1 总则1.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2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1.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求;保护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
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
1.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2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2.1建制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2.2建制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同时可对城镇的远景发展提出设想。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在镇区规划基础上编制,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滚动编制,原则上应当-1-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规划、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建制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4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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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崔立烨,*************/2124(传真)。
附件:河北省乡镇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3日。
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
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本期我们将为大家推送2017年第4期的第5篇文章,它是来自张悦、张晓明、胡弦、顾朝林、李文越、吴纳维、李培铭的“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
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张悦张晓明胡弦顾朝林李文越吴纳维李培铭本文字数:2318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1 总则1.0.1 为推进镇域发展建设,使小城镇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形态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镇域规划编制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所有建制镇的镇规划。
处于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地区,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域规划。
1.0.3 镇域规划的规划区范围覆盖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地域。
1.0.4 镇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或与相关上位规划期限相一致。
1.0.5 镇域规划编制应突山对镇域城镇化的引导,划分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合理布局镇区、产业园区及各村庄居民点;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体现镇域特色,尊重地区差异。
1.0.6 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编制镇域规划,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术语2.0.1 镇( 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地域。
2.0.3 镇区(urban built-up area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village):一定规模农村居民集中生活、生产的聚落。
2.0.5 镇村体系(town and village system):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有机联系的镇区与村庄群体。
3 镇域规划目标3.0.1 镇域规划编制,应以引导建成高标准的城镇化地区为目标。
(1)引导人口向城镇空间集中,以宜居镇区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弹性管控,提高镇域城镇化水平,镇域城镇化率宜达70%以上。
镇(乡)规划导则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2年5月24日)11 总则1.0.1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
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
1.0.3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
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10~20年,近期3~5年。
1.0.5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22 术语2.0.1 镇(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
2.0.2重点镇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任务的镇。
2.0.3镇(乡)域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
2.0.4镇区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5镇(乡)规划区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
2.0.5行政村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
2.0.6中心村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〇⼀六年五⽉- 2 -编制说明2008年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城乡规划统⼀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法。
⽬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
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
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时使⽤;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时使⽤。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些镇、乡差异并不⼤,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
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
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附件1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沢《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 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臵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
综合考虑镇区自然地貌、城镇特征、功能分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 镇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科学确定分区控制单元。
针对各单元地块,提出开发强度、生态保护、环境控制等控制指标,提出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配置的内容标准、用地规模、布局控制要求,提出 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风貌控制的导引。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镇村体系规划
“中心镇区 — 中心村(农村中心社区) — 一般村(农村一般社区)”三级村镇体系结构 。
中心镇区——全域的主要职能中心、产业中心,设有服务全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中心村——主要选取撤乡并镇的乡驻地、小集镇和现状规模比较大、位置适中、交通便 捷的村庄,作为服务周边较大区域的副中心
统筹分析村庄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研究自然村消亡、改造、扩张、新建及集并的 方向,提出村域内村庄布局方案与措施,确定中心村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 设用地范围;
明确村域范围内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布局。
5 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类型 按村庄地形条件——平原型、丘陵型、山区型等 按村庄建设发展方向——改扩建型、新建型、保留型、迁移型等 建设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需要确定,一般大型村不低于300户 ,中型村不低于200户,小型村不低于100户。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人均建设用地上限应控制在120m2以内):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全域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布局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提出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思路 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和路径 根据需要提出行政管理、土地制度、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农村产 权和经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要求
4 镇区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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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2007-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确有必要对上位层次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应该作出技术论证与明确表述。
3、突出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整合,突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综合利用与一体化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同时,要注意保护和体现地域特色。
4、体现城镇主导作用原则:与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有机结合,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强区域性、特色性功能培育和发展,加快要素集聚、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按照控制数量、增强功能的要求加快培育中心村。
5、整合相关规划与空间要素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城镇(集)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及其它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计划(规划)与土地利用、交通、生态与环境、基础设施、防灾减灾、文教卫体、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按照生态共保共建、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缓解环境承载压力要求整合空间要素。
6、增强操作性原则:遵照分类指导、分区管制、远近结合、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要求,提出具体空间管制措施、实施对策及重点近期建设项目。
第八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基本技术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地域发展差异、发展条件与生态环境容量;通过整体地域的规划方案比较,提出适宜的人口、土地、环境容量;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发展目标、空间发展战略与阶段部署;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与非建设的主要空间地域,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各类空间要素;明确城镇的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以及主要功能区布局;有效配置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与防灾减灾设施;综合确定空间管制层次、范围和措施,提高空间资源的组织化程度与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同时,要注重与周边乡镇在交通、城镇形态与布局、生态环境措施等方面的协同性。
发展评价应突出生态环境容量,鼓励采用定量方法评价。
方案比较应突出空间资源总量的有效配置。
发展目标应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质量、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五个方面组成,规划应突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的目标值。
第九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乡镇整体的空间布局与分区发展策略。
其基本内容有:1、确定与大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体系的衔接关系及与周边城镇的定位、交通、功能、生态空间的组织关系,提出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区域性空间要素的建议方案;2、在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及方案比选基础上确定城乡一体的总体空间布局结构;3、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属性和用地类别确定分区域的发展策略;4、确定区域内村镇体系的发展策略和城镇群体空间结构,提出远景城镇空间组织的合理方案,确定各城镇的用地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5、协调区域性设施与城乡居民点布置的空间关系;6、结合各专业、部门规划,分层次、基本明确各空间要素的位置或界限及用地规模。
第十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对区域空间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其主要内容有:1、城(集)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含独立型产业新城、新区)及主要功能区;2、村庄体系: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位置;3、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尤其要明确标准农田范围;4、生态绿化区:主要集中的、成规模的山体、平原、滨水、城郊绿化及区域性生态绿化廊道等,明确生态公益林范围;5、基础设施通道与节点:主要的机场、港口、航道、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其它公路(一般至中心村)与城镇对外公路或城镇间主要联系道路与站场,供水、供电、排污主要管位走向、设施节点及与交通通道一起设置的基础设施走廊等;6、城乡社会设施:主要的教育、卫生、文体、福利及其它有必要的行政、科技、市场等设施;7、其它重要区域或节点:如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水土维持、特色农业、防灾控制、自然资源(如珍稀动植物保护区、湿地、滩地)、景观、水利工程、核设施防护及其它独立的工矿、物流等区域或节点。
第十一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建立合理的村镇体系,并通过引导人口集聚,推进城镇化进程。
村镇体系一般由(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级构成。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有需要,可增减层次或采用其它合适表述。
中心城镇在条件适宜时应鼓励组合周边乡镇共同发展;中心村应有一定的经济腹地范围,一般以1~2个为宜,不超过3个;基层村一般是村民居委会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
独立型产业新区(城)应纳入上述体系。
第十二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在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指标,并编制市域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用地汇总表。
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分析土地资源、农保率、建设用地增量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关系。
至2010年的指标应与已明确的农保率、农转用指标相一致。
依据建立的村镇体系,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
城乡居民点分级建设用地标准应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一致,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总体布局结构。
应明确区域内外交通、资源保护、生态空间组织与城镇空间布局的结构关系;确定城镇近、远期建成区用地范围,提出远景宜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城镇并重点突出中心城镇的总体空间布局,深度达到国标GBJ137-90大类以上。
第十四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乡镇空间管制规划。
1、空间管制规划的基本要求――在明确城镇建设区域的基础上,突出自然资源、人文历史遗产、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使用性质管制的空间落实,避免“以城为本”的单一观念;――在合理配置、集约使用空间资源、优化总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统筹落实各部门、专业规划的空间要素,整合各类空间管制范围;――明确区域空间管制的层次、内容、重点、措施,对跨区域空间管制要素提出管制方式、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2、空间管制规划的主要内容根据各种空间要素的保护与建设、生态、特定功能属性,按照不同的法定性要求,在镇(乡)域总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予以在空间上深化、协调、整合落实,具体建议要素见下表,一般应落实至区、亚区,功能区、线、点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如需要也可划定禁止建设区域。
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第十五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基础设施规划。
基础设施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四大系统。
要依据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乡镇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并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要求,促进内外联网、共享共建、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协调好与城镇布局的关系。
1、综合交通:包括轨道(铁路、轻轨等)、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方式及站场、港口等设施布局。
应提出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目标和时距标准,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2、给排水工程: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给水和污水工程。
应提出水务工程的发展目标和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突出体现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
3、能源工程:包括供电、燃气、供热工程。
应提出能源工程的发展目标与容量指标,重点落实区域性和沟通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
4、信息化工程:包括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
应提出信息化工程的发展目标,合理预测有关容量,统筹落实有关设施,重点布置区域性通讯管线。
第十六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明确社会设施规划。
社会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福利等四大系统。
要在专业规划基础上结合现状分布特点及乡镇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配置,并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设施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要求,促进城乡居民逐渐享受同质化的公共服务。
必要时可补充科技、市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划布局内容。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四类。
应明确幼儿园、成人教育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市和县城集中、农村初中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分布区位、规模及具体撤并方案;明确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数量与规模。
2、卫生设施:包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四类。
应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室;完善疾病预防的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