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务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94号都濡镇人民政府、丰乐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沙坝水电站自2003年开工建设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2014年移民工作要求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沙坝水电站移民安置竣工自查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一)验收依据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2.《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
4.《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档发〔2012〕4号)。
5.经审查批准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纪要等材料。
6.贵州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施工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实施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1)、《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包干实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2)、《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2006年防洪渡讯移民紧急搬迁协议》。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两级。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以乡镇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4.以乡镇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黔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遍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移民生活总体上仍较困难。
为了进一步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惠及建国50多年来的广大水库移民,政策扶持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
这是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3•【字号】黔府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是“西电东送”的重点省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确保“西电东送”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库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工作审批程序不规范、安置手续不完备、把关不严等现象,致使少数移民搬迁后生产门路、生活出路不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水电工程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审批和管理,扎实稳妥地安置好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的审批和管理移民工作是政府行为,特别是跨县、跨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库区各级政府和移民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移民的政策意识,对移民加以正确引导,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一)各县必须坚持按规划移民。
凡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中不属于跨县外迁安置的,原则上不允许跨县外迁安置。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渝水投〔2010〕77号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子公司、项目部: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抓好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通知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16日印
(共印3份)。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第八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黔府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应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持成效精准。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持、改善基础条件、教育培训、贷款贴息、移民突出问题补助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审查、考核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水移[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移[2014]1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高,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之我见
法》, 《 贵州 省移 民工 作经 费会 计 核算 办法 》, 《 州省 移 民办移 贵 民资金 管理 考 评暂 行办 法 》等一 系列 资 金管理 制度 。这 些 规章 、制 度 的 制定 ,既 规 范 了移 民资 金 的使 用管 理 ,又 明确 了管 理 监督 责 任 ,同 时还 明确 了违反 规定 的 处罚 措施 ,构 筑起 一个较 为完整 的政
四、完善的移民资金监管联合机制是 防线 、
加 强移 民资 金 监 管 ,形成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是 管好 移 民资 金 的重
断提 高各级移 民干部 对移 民资 金管 理重 要性 的认 识 ,制定 了 《 贵州 要 防线 。移 民资金 使 用范 围广 、涉 及领 域 多 ,监 管 工作必 须大 力 整 省 移 民干部 廉洁 从政 、服 务移 民 的规定 》 ,明确 移 民干部 廉洁 从 治 合 监督 资源 。努 力做 到齐 抓共 管 ,注意 协调 各 方力 量 ,实行联 合监
热l●, - r 点 分 祈 ■, —0 I' ,■ t I
大中 水利 水电工程移 民资金 管 理 之我]贵 州省 是全 国水利 水 电工程 建设 的重要 省份 ,涉及
省 大 中型 水 电 工 程移 民资 金 审计 办 法 》 , 《 州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贵 民 后期 扶 持 资 金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 《 州 省 移 民 资金 后 期 扶 持资 贵
、
各级领导重视和高素质 的移 民干部是关键
定 : 用 基础 设 施 或 专项 工 程项 目资 金 时 ,采 取 “ 算 五按 ” 即 : 使 三
移 民资 金是 否安 全有 效运 行 。关键 在于 管理 ,而 管理 的 主要责 设 计有 概 算 ,施 工 有预 算 、竣 工 有 决算 ,按 合 同 、按 预 算 、按程 序 、按进 度 、按决 算 ”的管 理 办法 ,同时对 移 民资金 全面 实行 县级 任 在各 级领 导及 移 民干部 ,特 别是 随着 大量 移 民资金 的不 断投入 , 对库 区各级 领导 干部 的管 理水 平 和廉政 建设 是一 场严 峻 的考验 。加 报帐 制管 理 ,确保 库 区移 民资金 专款 专用 、安全 、有效使 用 。 强移 民资金 监管 ,应 着眼 于事 前 防范 ,良医治未 病 ,万事 防 为先 , 必 须 关 口前 移 ,防范 于未 然。 为此 我们 始终 坚持 狠抓 思想 教育 ,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黔府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妥善解决新老移民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西电东送”和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目前正在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主要包括:构皮滩、思林、彭水、三板溪、挂治、大花水等水电站。
二、调整的原则(一)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调整,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情况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考虑物价因素的变化进行。
(二)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及施工区占地实物指标,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实施规划阶段实物指标分解成果综合确定。
(三)农村移民安置点、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的补偿投资,对已经实施完毕的项目,符合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原则的,按决算投资计列;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按照实施规划审查批准的方案和投资,并采用新的价格水平计列相应投资;对实施规划尚未审查批准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或者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划方案和投资,采取类比办法计列投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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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
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
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
(一)枢纽工程建设区。
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如施工人员生活区、施工封闭管理区等)等区域。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二)水库淹没区。
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
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
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
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四)输配水区。
是指为发挥工程效益而修建的主干渠道(含输水管道)、渡槽、泵站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输配水区征地范围应根据其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第十一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应当对下列工作做好安排:(一)发布通告。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建设征地通告;省人民政府发布建设征地通告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企业、学校、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在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区、输配水区(灌区)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种植多年生植物等。
(二)测设界桩。
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征地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调查准备。
包括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以及对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和业务培训。
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要求、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经费保障和成果提交等。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和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程序进行确认。
确认后的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是实物调查的指导性文件。
调查人员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实物调查及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调查。
土地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进行分类,调查时应实测不小于1:1000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
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设计单位应协助地方分解到户;未落实到户的土地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测设、量算和统计,并分别标识于图上。
其他调查(如人口、房屋、附属建筑、零星果木、坟墓、农副业设施及专业项目等),以户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调查,并且必须达到有关规范的精度要求。
(二)成果认定和公示。
调查成果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所有权人、群众代表签字认可后,地方政府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调查人员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每次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所有权人应予以确认并逐级汇总签字盖章认可,直至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三)成果提交。
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应填写一式四份,实物所有权人(或法定承包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实物调查结束后,设计单位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
实物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依据、工作组织、工作程序、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实物公示和确认、地方政府对实物指标的意见、建设征地影响分析,以及干支流回水计算成果、建设征地示意图、实物汇总成果等。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批准后,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十八条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编制依据、原则。
(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采用的标准。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
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门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对移民安置耕地容量紧张且有条件的库区,可试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
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
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
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
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征收耕地补偿遵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不能满足生产安置规划投资,需要提高补偿标准的,应根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费用,采取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费方式处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工程建设或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和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其投资概算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满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