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可否在“营改增”后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予进项税抵扣项目受限,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增也不得以予抵扣。
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限制较严。
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房企企业参考和借鉴。
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不得抵扣发票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得抵扣发票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政府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发票抵扣难必将导致税负必增。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2016-05-10营改增那点事儿营改增那点事儿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改革概述及发展动向,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业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建筑及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问题探讨,建筑业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和应对建议!更多内容,请关注后查看历史消息!增值税哪些凭证可抵扣?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来计税,到底抵扣是咋回事?哪些凭证可以抵扣?来!来!!来!!!听听史上最萌萌哒的爱迪税官来解释吧~~"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16种发票不能抵扣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
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
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
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
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抵扣或退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能够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抵扣范围1. 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委托加工、运输、仓储、咨询服务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2. 进项税抵扣范围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发生的增值税。
二、抵扣方法1. 按照普通方法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按照差额累进抵扣方法进行抵扣。
当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情况1. 购买禁止抵扣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 购买非用于经营活动场所、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3. 购置摩托车、非营运汽车、旅游客车和船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四、抵扣时间1.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之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2. 对于一次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五、抵扣税额的限制1. 进项税抵扣不能超出相应销项税额。
2. 企业销项税额为负数时,进项税抵扣不能产生超过负数销项税额的退税。
六、抵扣时限1. 进项税抵扣时限为一年,自纳税期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计算。
2. 但对于涉及农产品销售、让与作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时限为税款所属年度。
七、进项税抵扣的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和滥用进项税抵扣权的现象,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对购买行为进行实际核查,对于明显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的进项发票,予以拒绝抵扣。
2. 对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查,防止虚开发票。
3. 对于大额进项和销项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规定了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权能够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DOC7)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规定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8条)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
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三、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94)财税字第60号)四、废旧物资抵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1]78号)五、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8]114号)国税发[2004]88号文件〔适用公路、内河运输(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效发文日期:2019-03-2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是指在中国税制中,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
根据这项改革,企业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增值税税率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税负。
然而,在营改增实施前,很多企业已经在交纳营业税时积累了一定的留抵税额,即留存未抵扣的税金。
那么,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是否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呢?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继续征收和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1. 一次性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一次性抵扣到税款中。
在营改增初期,这是一种简化办法,可以快速完成税款结算。
2. 分期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抵扣到税款中。
具体抵扣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这两种抵扣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抵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企业都必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
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前的留抵税额将不再有效,企业将无法继续抵扣。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企业在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企业应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抵扣流程和所需材料准备,以确保抵扣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企业可以继续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以减少其增值税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享受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以前的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以前的留抵税额,减少税款支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分析】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挂在账上,成为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公司直到注销前仍只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注销前需将留抵税额转出作为费用。
问题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时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分析】根据问题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主要看固定资产使用去向:其一,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其三,如果是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可暂不转出;待确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再予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36号文,是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不是说不能留在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
因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显然不可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注意问题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2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附件一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一、一般规定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如,购买办公用品,汽油费等。
如,支付广告费取得的增票,如,支付咨询费取得的增票,营改增后,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
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读者朋友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变化作一些梳理和归纳。
一、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
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1、购进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货物的范围可归纳为:除不动产外,包括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此后简称其他货物)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吸收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中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精神。
2、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实务理解: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两者区别(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发布: 2016-10-14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一般纳税人特殊应税行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存在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
一般企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案例一]:Y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8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
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及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计算8月份应纳增值税:①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②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②计算是不正确的。
Y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及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
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Y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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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2013年6月采购一批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售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给客户。
销项税在当月申报,进项税由于一些原因在8月才抵扣。
我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请问,“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可否在“营改增”后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贵公司截至2013年7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2013年6月开具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贵公司取得2013年6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13年8月办理认证符合规定。
贵公司在8月办理认证后,应在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内,即8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进项税额不属于“截至2013年7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直接在“营改增”试点后的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