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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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合政秘〔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实现资源节约利用为目的,坚持“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秩序,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网络完善、层级分明、高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主城区建成规范化基层回收站点184个;规划整合各类专业分拣中心8个;结合产业类别,规划建设庐江、长丰、肥东3个静脉产业基地;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达到10家;规模以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超过200家;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70 %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再生资源场站设施专项规划。

在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交通区位等因素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静脉产业基地等回收设施实施科学规划和总量控制,高起点、高标准地编制出台《合肥市再生资源场站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县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做好与市级专项规划的衔接,细化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按照“覆盖城乡、因地制宜、高效规范”的要求,加快回收网点、收废网络服务中心和分拣中心建设,合理配置回收运输车辆,构建先进完备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 排水工程 .......................................................... 34 6.5.1 明沟排水 ...................................................... 34 6.5.2 暗渠(管)排水 ................................................ 36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 16 5.2.1 条田 .......................................................... 16 5.2.2 梯田 .......................................................... 17
4.2 工程布局 ........................................................... 14 4.3 工程体系 ........................................................... 15
5 土地平整工程 ........................................................ 16
1 总 则 ............................................................... 6
1.1 目的 ............................................................... 6 1.2 适用范围 ........................................................... 6 1.3 基本原则 ........................................................... 6 1.4 引用标准 ............................................................ 6 1.5 基本术语 ........................................................... 7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1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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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标 准(试 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计算程序
第一节 矿山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的 特 征 ,按 单 位 工 程 的 矿 山 边 坡 相 对 最 大 高 差 、平 均 最 大 坡 度 和 治理面积,将矿山治理工程划分为 3 个类别,见表 2.1.1。
二、费率选取 1、企业管理费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的 不 同 划 分 工 程 类 别(见 表 2.1.1),企 业 管 理 费 费 率 按 表 2.2.2 选 取 计 算。
表 2.2.2 企业管理费
工程类别 Ⅰ Ⅱ Ⅲ
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在本标准中仅指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 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 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工 程 排 污 费 :是 指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施 工 现 场 工 程 排 污 费 。 其 他 应 列 而 未 列 入 的 规 费 ,按 实 际 发生计取。 (五)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独立费 1、前期费用 指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施 工 前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包 括 地 形 测 量 费 、勘 察 费、设计费、招标费等。 2、施工监管费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监理费、监测费、检测费、建设管理 费等。 3、验收审计费 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合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美丽合肥为愿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市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步伐,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并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企业和生产线。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轮窑、土窑,应当依法关闭、拆除,并按规定限时复垦还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生产,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空心砖、多孔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隔墙、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区范围内,自2005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在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高于35%的粘土空心砖或各类轻质隔墙条板、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五、本通告施行前,设计单位已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且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六、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价廉质优产品。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2009年6月1日)镇是县城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对促进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在全省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支撑,按照"贵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名单附后),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大力提高试点镇综合实力,力争经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城市。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按照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步改善,建设和管理同步加强,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2014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省政府公布的63项行政审批项目承接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4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无对应项目的36项外,其它5项对应项目均全部取消(附件1)。

二、对省政府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2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承接17项,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接3项,由县(市)区承接2项(附件2)。

承接的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本着精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能,采取切实措施,跟进加强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四、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对承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2014年6月15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市文广新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对应取消原承接“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项目中的拍摄二级文物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合政办秘〔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6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第五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第三章土地征收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土地利用第一节划拨第二节出让第三节划拨补办出让第四节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五节招标拍卖挂牌第六节土地评估第七节临时用地第六章土地监测与供后监管第一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第二节土地供后监管第七章土地登记与测绘管理第一节登记一般规定第二节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第三节登记标准第四节宗地设定第五节抵押登记要求第六节测绘管理第八章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节农村土地整治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九章矿产资源第一节矿业权第二节矿产资源储量第三节地热(温泉)管理第四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第五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审批第六节矿泉水水源地年检第十章执法监察第一节动态巡查第二节卫片执法检查第三节信访案件处理第四节行政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中部分规定仅适用于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以下简称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章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在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内,合理安排本级各类各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皖自然资修函〔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截至2015年底,全省废弃矿山总数3241个,应治理面积2.48万公顷,其中“十三五”期间规划治理废弃矿山1549个,治理面积1.21万公顷。

根据2020年底调查统计结果,“十三五”期间实际完成废弃矿山治理2516个,完成治理面积1.67万公顷,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明确“十四五”期间废弃矿山修复任务,持续推进我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尚未治理废弃矿山情况截至2020年底,全省剩余尚未开展生态修复的废弃矿山1022个(含2016-2020年新增297个),面积1.35万公顷。

(附件1:全省“十三五”期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统计表)二、“十四五”废弃矿山年度修复计划根据各市报送的年度计划统计,“十四五”期间拟完成治理废弃矿山995个(不包含27个采煤塌陷区),总面积0.74万公顷。

(附件2:全省“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统计表、附件3:全省“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明细表)。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确保区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年度落实,全面按时保质完成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控,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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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
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1]11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

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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