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Y章 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八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货物和人员安全,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规定。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船舶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船舶和船员的
安全。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船舶所有人应当依
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
监督检查的合法要求,确保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于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船舶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
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管理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第五条船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条船舶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二)船舶符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船舶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
(一)初次登记: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文件等材料。
(二)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使用权、船名、船籍港等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销登记: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因故需要注销船舶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临时登记: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因特殊需要,需要临时登记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临时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第九条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
(一)初次检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船舶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二)年度检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每年对船舶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三)临时检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因故需要临时检验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船舶海事法律和法规,作为船舶行业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航海安全、维护船舶经营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海事法律进行介绍。
一、船舶海事法律的意义船舶海事法律是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保障船员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为船舶的注册、建造、营运等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船舶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主要海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律规定了航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国家对船舶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利,对船舶的航行、登记、保险、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船舶行业的正常运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海商法律地位和海商法律关系,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整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交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对海上交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通航安全、海事处置等方面,为确保航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律规定了港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港口运营的法律关系,包括港口的设置、经营、安全等方面,为船舶停靠港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船舶海事法律的实施1.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相关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
2. 事故调查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相关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事故调查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3. 航海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根据船舶海事法律的要求,航海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这将确保船舶上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前言: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涉及许多不同行业和专业领域的规定、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船舶建造管理规定,并围绕设计、材料、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设计规定:船舶设计是船舶建造的第一步,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船舶的性能和功能。
因此,设计规定的制定至关重要。
1.船舶设计应符合国际船级社(Class Society)的规定,包括结构强度、抗气候等级和航海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2.设计师应使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确保设计方案精确和可靠。
3.对于特定类型的船舶,设计应根据船舶用途和运营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和布局设计。
4.船舶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能源效率等因素,如减少噪音和减低燃油消耗。
材料规范:船舶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对船舶的品质和寿命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在船舶建造管理规定中,对于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也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
1.船体结构材料应符合船级社的规定,包括钢板、焊接材料和涂料等。
2.船舶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的材料应符合国际标准,并交付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涉及到船舶动力系统和传动系统的材料,如发动机、轴承和传动皮带等,应具备良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施工规程:船舶建造的施工过程决定了船舶的质量和性能。
正确的施工规程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关键。
1.船坞或船台应具备良好的平整度和承重能力,以确保船舶建造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焊接工艺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保证焊接接头的质量和强度。
3.安装管道系统时,应进行严密的密封和压力测试,防止漏水和泄漏。
4.中央控制室和船舶操作室的设计和布局应符合船舶安全性和操作便利性的要求。
验收程序:船舶建造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验收,只有通过验收,船舶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因此,相应的验收程序也需要明确规定。
1.验收前,船舶建造单位应提交全套相关的建造图纸和材料清单。
2.船级社将对船体结构、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出具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报告。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工程船舶建造管理,加强质量监督,保障船舶建造安全。
第二条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建造标准要求,保证交付船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第二章船舶建造前期准备
第三条
工程船舶建造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设计图纸确认等。
第四条
船舶建造前期准备工作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船舶建造过程管理
第五条
船舶建造过程中,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严格质量管理,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船舶建造过程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建造质量。
第四章船舶建造验收与交付
第七条
船舶建造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交付。
第八条
船舶交付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验,确保船舶性能完好,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船舶建造过程中应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结语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是保障船舶建造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促进船舶建造行业的规范发展。
船舶管理制度文本
船舶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船舶进行管理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文档化。
第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并完善船舶管理体系,明确船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船舶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和文件,对船舶的建造、维护、操作和报废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制度,保障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维护和修理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能够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保障船舶及其乘员安全。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船舶管理体系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完善船舶管理体系,明确船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和文件,对船舶的建造、维护、操作和报废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建造和运行的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的建造和运行活动。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护和修理的管理制度,保证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培训制度,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保护海洋环境。
第三章船舶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船舶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426Y章 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三
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369Y章第16条手提式灭火器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每个客舱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而在每个船员舱及该甲板之下的每个客舱则须设置至少2个该等灭火器。
在任何厨房内须备有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Y章第17条A类机舱及设有油类燃料沉淀柜的舱间(1)在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内,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
该灭火器或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或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此外,另须─(a)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c)在不属内燃式机舱的一部分的每个锅炉室内─(i)设置至少2个水雾喷头;(ii)设置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条文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及(iii)在2000年10月1日前设置符合第7(1)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2)(a)在每艘长度为15.24米或以上但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5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而每艘长度小于15.2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至少3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但如内燃式机械是位于第(1)款所适用的舱间,则除须设置该款所规定的灭火器外,只须另加设置2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船舶运行、维护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行为,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法规是船舶所有人、船员以及港口等单位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体系结构船舶安全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律、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等部分。
国际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海事公约》、《国际船员证书公约》、《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范》等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具有全球适用性。
国家法律则是各国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海事法》、《水运法》等;规章制度则是在国际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化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二、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船员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才能从事航行工作。
这些资质要求主要针对船长、轮机长、航行员等职务,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保障航行安全。
2. 船舶装备要求: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航行设备、紧急救生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在恶劣天气和紧急情况下有能力应对。
装备要求主要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规定。
3.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必须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运行安全和船员健康。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包括船舶维护、航行计划、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4. 污染防治要求:根据法规规定,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防止污染海洋和港口水域。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处理、垃圾处理、油污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5. 应急响应要求:在遇到事故和紧急情况时,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急响应,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应急响应要求包括船舶漏油事件处理、紧急撤离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三、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船舶安全管理法规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督。
船舶建造规定
船舶建造规定船舶建造作为一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工程,需要符合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
本文将从船舶设计、材料选用、建造流程等方面展开论述,详细介绍船舶建造的规定。
1. 船舶设计规范船舶设计是船舶建造的首要环节,必须遵循相关规范。
船舶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构性设计规范:船舶结构必须满足一系列强度要求,如抗弯、抗扭和抗冲击等。
国际上通用的船舶结构设计规范包括船级社规则、国际海事组织规则等。
(2)水动力设计规范:船舶的水动力性能直接影响其航行能力和燃油效率。
除了传统的船舶流体力学规范外,也需要考虑船舶的操控性能和舒适性。
(3)电气与自动化设计规范:现代船舶普遍采用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因此需要遵循安全和可靠性的设计规范。
船舶电气设备应满足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标准,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2. 材料选用规定船舶建造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许多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寿命。
常见的船舶建造材料包括钢铁、铝合金和复合材料等。
(1)钢铁材料规定:船舶用钢需符合特定标准,如碳钢、高强度钢、耐腐蚀钢等,以满足船体结构的强度要求和防腐性能。
(2)铝合金材料规定:铝合金在船舶建造中具有良好的性能,常用于高速船和轻型船舶。
铝合金材料应符合国际铝业协会等相关标准。
(3)复合材料规定:复合材料具有重量轻、强度高、抗腐蚀等优点,广泛应用于船舶建造。
复合材料应符合国际船级社和船舶材料协会等标准。
3. 建造流程规定船舶建造流程是船厂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范进行船舶建造的过程。
建造流程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1)船舶建立规定:船舶建造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建造计划和工序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并遵循国际船舶建造标准。
(2)材料采购规定:船舶建造所需的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船厂必须严格把控材料采购环节,确保材料的质量和范围。
(3)船舶建造技术规定: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技术规定,包括焊接、钻孔、涂装等工艺操作规程,以确保工作质量和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
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行规则进行操作。
第二条,船舶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和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四条,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施,确保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应对。
第五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航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港口规定和航行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船舶在进行货物装卸和油料加油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货物和燃料的安全。
第七条,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确保船舶运行过
程中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税收和海关规定,确保船舶运营
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对违反船舶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航行规则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避碰规则、航行安全规定等。
第二条,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际标准的航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雷达、GPS、航海电子地图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船体结构和机械设备的完好,以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船舶事故。
第四条,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艇、救生圈等,以确保船员和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船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具备必要的航行技能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环保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保护海洋环境。
第七条,船舶必须遵守各国港口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船舶入港手续、货物装卸作业等,确保船舶在港口安全停靠和作业。
第八条,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船舶检验和
审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航行报告和
通信,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
第十条,对违反船舶规章制度的船舶,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
能被禁止进入各国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规定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它于1993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海商法律的法规。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提高我国的海商业水平,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分七章七十五条。
首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关于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为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第六章为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商务活动规定,第七章为海上摩擦与索赔的规定。
其中,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章节规定了运输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该章节对船舶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和安全意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章节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人员运输合同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货物运输章节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问题。
该章节规定了货物装卸的注意事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货物交付和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海上保险章节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上保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及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连接运输船舶章节规定了可连接运输船舶的通行和经营规定。
该章节主要包括对连接运输船舶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海上摩擦与索赔章节规定了海上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索赔问题的解决办法。
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登记注册或者在本地区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船舶管理责任制,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五条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第六条船舶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登记条件。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所有权证明;(三)船舶建造、改造或者购置的相关证明;(四)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国籍、船舶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章船舶检验第十一条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和专项检验。
第十二条船舶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交付使用前进行,年度检验应当在船舶交付使用后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航行区域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
第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的船体、船舶设备、船舶消防、船舶救生、船舶通信、船舶导航等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环保、航行要求。
第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船舶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船舶管理部门。
2020年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模板
2020年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模板.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的主要内容。
(c)楼梯;(d)洗手间;(e)舱房;(f)办公室;(g)病室;(h)理发室;(i)不设烹调装置的茶水间;(j)贮物柜;(k)游戏及消遣室;(l)与任何上述所列者相类的舱间,以及通往拨作乘客或船员用的该等舱间的围壁通道;“特种舱”(special category space) 指任何在舱壁甲板之上或之下并拟用以运载汽车的围封舱间,而该等汽车在其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又该舱间能让该等汽车驾驶进出,亦让乘客出入; “气体安全舱”(gas safe space) 即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列于以下规则之一的任何液化气体或某些其他易燃物质的液货船─(a)《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b)《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XIX章,以适用者为准;“现有船舶”(existing ship) 指并非新船舶的船舶;“封闭式滚装货舱”(closed ro/ro cargo space) 指既不属开放式滚装舱间,亦不属露天甲板的滚装货舱;“控制室”(control room) 指位于推进机舱之内或之外的房间,而从该房间可控制推进机械及锅炉;“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指无线电或主要导航设备、应急动力源、中央火警指示设备、火警控制设备、或灭火装设所在的舱间,或位于推进机舱外面的控制室;“货物区”(cargo area) 指设有以下设施的船舶部分─(a)液货舱、污水舱及货泵房;及(b)与液货舱毗邻的以下舱间:即泵房(货泵房除外)、空隔舱、压载舱及空舱,并由最靠近船首的该等液舱或其他舱间向船首的一端起,沿纵向延伸至最靠近船尾的该等液舱或其他舱间向船尾的一端止,并沿横向延伸至船舶的整个宽度,以及在该船舶部分之上的甲板区;“货物控制站”(cargo control station) 指某舱间而从该舱间可控制任何货物的装载、排放或转驳;“货泵房”(cargo pump room) 指用作装载、排放或转驳货物的泵所在的房间;“货船”(cargo ship) 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货舱”(cargo spaces) 即所有载货用的舱间,包括货油舱、污水舱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亦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液货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以散装形式运载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the IMDG Code) 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名为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的守则(1977年版),并由第1至20号修订所修订者;“《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MSC(4)(48)采纳名为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的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 MSC5(48)采纳名为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的规则;“连续“B”级舱内铺板或衬板”(Continuous “B” Class ceiling or lining) 指由“B”级隔板构成的舱内铺板或衬板,并且只在“A”级或“B”级隔板处终止;“开放式滚装货舱”(open ro/ro cargo spaces) 即两端敞开的滚装货舱,或一端敞开的滚装货舱,该等货舱通过在船舷外板或舱顶甲板的固定开口而获提供遍及整个长度的充足天然通风;“惰性气体系统指南”(Guidelines for Inert Gas Systems) (海上安全委员会353号通函)构成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名为Inert Gas Systems(1983年版)的刊物的一部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212(VII)采纳名为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的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328(IX)采纳名为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的规则;“新改装的客船”(newly converted passenger ship) 指在1984年9月1日后改装成客船的现有船舶(客船除外),而上述的改装是在该日期后开始的;“新船舶”(new ship) 指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载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水中,相应于勘定夏季干舷的载重水线排水量,与该船舶空载重量两者之间,以公吨为单位的差;“雷德蒸气压力”(Reid vapour pressure) 指按标准方式以雷德仪器进行实验室测试而测定的液体蒸气压力;“滚装货舱”(ro/ro cargo spaces) 指通常没有以任何方式分间、且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舱间,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在铁路或公路用车、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油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柜之内或之上,或在相类堆装部件或其他盛器之内或之上的已包装或散装货物)通常能以水平方向装上和卸下;“适合”(suitable) 就物料而言,指经处长批准为适合该物料所作的用途;“标准耐火测试”(standard fire test) 指有关的“A”级或“B”级隔板的试件在测试炉膛内暴露于一系列的时间温度关系的测试;试件的受火表面面积不小于4.65平方米,而其舱壁高度或甲板长度为2.44米,并尽可能与其预定的建造相似,且在适当之处包括至少一个连接点;一系列的时间温度关系则以一条平顺曲线界定,该曲线是连接下列较起始炉温高出的温度点而成的─(aa)尽管(a)段条文另有规定,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I 或II(A)类的客船,在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和进行与此有关的装时,如涉及更换的物料达50公吨或以上且不属第(7)款所规定者,则须符合本规例所有适用于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建造且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I或II(A)类的客船的规定;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b)本规例不适用于─(i)捕鱼船只;(ii)下列非香港船舶─(A)小于500吨的货船;(B)军队运输舰;(C)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D)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舶,如该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
船舶工程法规
船舶工程法规船舶工程法规是指对船舶设计、建造、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保护性。
船舶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上主要的船舶工程法规以及其对于船舶设计和运营的影响。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航海安全标准和环保准则。
IMO的法规对于船舶工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等。
1.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保障海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
公约的规定包括了船舶结构、设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应装备的各种船舶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
船舶必须符合SOLAS公约的规定,方可取得国际航行证书。
2.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体现。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使用和排放油污、废水、垃圾、气体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处理设备和执行严格的操作措施,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除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法规外,各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工程法规,以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这些法规通常涉及到船舶的分类、设计标准、施工要求、船级社检验等。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船级社是制定和执行船舶工程法规的主要机构。
中国的船舶工程法规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规范》、《船舶海洋工程建造规范》、《船舶设备检验法规》等。
这些法规对于确保船舶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非常重要。
船舶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船舶建造必须符合相关的建造规范。
并且,船舶在运营期间需要定期接受船级社的检验和维护。
三、法规对船舶工程的影响船舶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船舶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
船舶业船舶法
船舶业船舶法船舶业是一个涉及海洋运输、港口管理、船舶制造和维修等多个行业的综合性产业。
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海上秩序和保障船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船舶法规。
本文将探讨船舶业的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船舶安全法、污染防治法和港口管理法。
一、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船舶安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1. 船舶设计和建造的规范:船舶安全法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包括船体结构、电气系统、消防设施、温度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要求建造厂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造,并对船舶进行强制检查和验收。
2. 船舶装备和设施的要求:船舶安全法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紧急通信设备等。
同时,要求船舶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3. 船舶运营和管理的规范:船舶安全法对船舶的运营和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
同时,要求船舶必须按照预定的航线行驶,严禁擅自改变航线或从事非法活动。
4. 船舶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船舶安全法规定了船舶事故的处置和调查程序,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责任的追究、船舶损害的赔偿等方面。
同时,要求船舶事故调查机构必须独立、公正,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
二、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预防船舶污染而制定的法规。
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1. 油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船舶在运输和加油过程中必须采取的防止油污染的措施,包括正确使用和储存燃油、安装油水分离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油污处理设备等。
同时,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量的吸油设备,及时应对发生的油污染事件。
2. 废物和污水处理: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处理和处置废物和污水,包括生活垃圾、船舶污水、工业废水等。
同时,要求船舶必须装备适当的处理设备,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船舶管理条例
船舶管理条例航海是人类探索和扩展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而船舶作为水上交通的主力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航海安全和维护船舶运行的秩序,各国纷纷颁布了船舶管理条例。
本文将讨论船舶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以及其对航海业发展的影响。
船舶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船舶运营、保障航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船舶管理条例通常包括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建造和维护标准、船员资质要求等内容。
这些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航海的安全性,还能确保船舶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首先,船舶管理条例对船舶的登记和船员的资质要求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确保了船舶的身份和所有权的合法性。
船舶登记还为航海业提供了准确、可靠的船舶数据,有助于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船舶管理条例还规定了航海员的资质要求,包括必须持有合格的航海证书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船员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提高了航海的安全性。
其次,船舶管理条例对船舶建造和维护标准的规定对航海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船舶建造和维护标准的合理性和严格性直接关系到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船舶管理条例确保了船舶的设计和建造符合国际标准,并规定了船舶的维护和修理要求。
这些规定提高了船舶的抗风浪能力、减少了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和顺利。
船舶管理条例的实施还对提升船舶运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船舶管理条例规定了航海业的规范和流程,有助于提高船舶运行的标准化和流程化水平。
例如,船舶管理条例将船舶检验和维护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都规定明确,这样能保障船舶得到及时的检修和相关服务,减少了延误和停船造成的损失。
此外,船舶管理条例还对船舶运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货物装载、航线安排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船舶的货物装载率和运输效率,减少航海业中的浪费和资源损失。
总之,船舶管理条例对航海业的发展和船舶运营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船舶登记、船舶建造和维护标准、船员资质要求等方面,船舶管理条例能够确保船舶运行的正常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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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八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26Y章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的主要内容。
(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除本规例所规定的喷嘴外,另须在滚装货舱内设置至少3个水雾喷头。
(i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滚装货舱内,须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龙头的数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单一截消防喉且并非由同一消防龙头发出的水柱,可射到该舱间的任何部分。
该等消防龙头须设于通往所保护的舱间的出入口附近。
(iv)每艘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至少2条总长度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的消防喉,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龙头,在左舷及右舷各设置一个。
此外,如有轴隧通往任何该等船舶的机舱,则须在轴隧毗连该机舱的一端设置一消防龙头。
须在每个该等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嘴。
第369Y章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以确保在起居舱、服务舱及控制站的任何部分,有至少一个该等灭火器供随时使用。
在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该等灭火器的数目不得少于5个,而在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则不得少于3个。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滚装货舱,须─
(a)按甲板舱的长度计,每40米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的布置,须使舱间的每一侧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且通往舱间的每个出入口亦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及
(b)设置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泡沫喷头部件。
船舶上须备有不少于2个该等喷头以供在任何该等舱间使用。
第369Y章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
(1)在每艘从事运载危险货物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
(a)为每个货舱(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除外)设置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及
(b)为每个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2)(a)在每艘2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第(1)款适用的船舶除外)上,须为每个货舱设置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b)任何船舶如有以下情况,则处长可豁免该船舶受第(2)(a)款的规定所规限─(i)该船舶建造成并纯粹拟用作运载矿石、煤、谷物、未经干燥处理的木料或非可能燃烧的货物,或运载处长认为构成火警危险程度低的货物;及
(ii)该船舶已安装钢舱口盖,以及将所有通风器及通往货舱的其他开口关闭的有效设施。
(3)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为每个能密封的滚装货舱,以及为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而又非滚装货舱的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或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4)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为每个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第369Y章第32条对货舱通风的特别规定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在每个封闭式滚装货舱及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货舱内,设置有效的动力通风系统,以提供根据空船舱计算,每小时至少6次的空气转换。
每当船上载有车辆时,通风风扇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持续运作。
此如属并不切实可行,则须在天气许可下每日操作一段有限的时段,但在任何情况下须在卸货前操作一段合理的时段,而在该时段后该等舱间须证明已清除气体。
须为此目的而配备一个或多于一个手提式可能燃烧气体探测仪器。
该系统须与其他通风系统完全分隔。
用于能有效地密封的上述舱间的通风导管,须就每个货舱加以分隔。
处长可规定在装卸车辆时增加空气转换的次数。
该系统须能从上述舱间外面的位置控制。
此外─
(a)该项通风的布置,须能防止空气分层,并能防止气囊的形成;
(b)须设置设施,将规定的通风量的任何损失情况,在驾驶台显示;
(c)须作出布置,使一旦发生火警时,在顾及天气及海面的情况下,容许通风系统迅速停止和有效地关闭。
(2)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在每个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封闭式滚装货舱内,以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货舱内,该等舱间的电力设备须符合《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50(1)至(4)条条文的规定。
第369Y章第33条A类机舱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灭火装设,以保护任何A类机舱─
(a)符合附表8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如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3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公斤)。
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
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b)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
(c)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另加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是在符合(b)段的规定而可能载备的任何灭火器以外另加设置的;
(d)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3)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该等舱间内设置─
(a)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容量为至少16公斤),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燃油与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及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的任何部分;
(b)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
(c)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须足以确保从该舱间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但该舱间内须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
第369Y章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
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任何舱间内如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压力润滑蒸汽机,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功率合共不小于375千瓦特的,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
(a)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并能直射到将涡轮机、蒸汽机或附属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围封的罩壳上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但如上述舱间已由符合第33(1)条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同等保护,则无须设置上述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