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桂科高字[2014]1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
(桂科高字〔2014〕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西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议,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和备案(国科火〔2014〕219号),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通过2014年广西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见附件),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发证日期: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
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0年三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成品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
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
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汇报(6篇)
问题汇报(6篇)问题汇报(通用6篇)问题汇报篇120__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形势,__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执行20__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减税降费优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通知》(桂财税〔20__〕19号)工作要求,财政、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一、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情况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下发实施的11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护航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复工复产再添新动力。
__县切实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让企业和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政策到位。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成立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下设办公室及政策落实、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等五作组,并抽调同志专抓减税降费工作。
大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分工,分清责任,整体联动,确保了减税降费工作有序推进。
2、提高大局意识,确保服务到位。
20__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形势,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创新宣传方式,采取“非接触式”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渠道,共计推送税收新政策10余项,宣传纳税人623户。
积极与本地微信公众号合作,宣传税收新政策与操作规程,每月定期推送10篇。
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企业负担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切实抓好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3、提高纪律意识,确保责任到位。
将减税降费工作作为当前的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和纠查问责、确保工作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价费字﹝2003﹞279号【发文日期】2003-08-29【实施时间】2003-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桂财行〔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区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以及《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区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调整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财政部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
详见附件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细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
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
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依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顺丰速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广西,顺丰速运,汇总缴纳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财政局,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14﹞34号
【发文日期】2014-10-22
【实施时间】2014-10-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实行由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 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桂教规范〔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8月7日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桂财综[201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目前我区一些单位对伪造、贩售、持有、使用假票证、虚开发票报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防范和惩治意识,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问题泛滥,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为从源头上治理假发票使用行为,遏制假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财税票证包含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票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区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问题突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税征管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安全,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我区对外形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遏制上述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工作对立足于从源头上规范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维护财税法纪、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财务规范管理,完善税收票证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进财税票证的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财税管理氛围。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账;(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18〕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18〕24号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自治区税务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变更为“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变更后的文件全文详见附件。
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25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
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桂国税函[2008]185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
通知
(桂国税函[2008]18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明确如下:
速冻果蔬是指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和其他新鲜植物原料经水洗、去皮、加热、冷却、去水、速冻(冷冻)等加工后低温储存的产品。
加工流程一般是:选料-清洗-切分-烫漂(对含纤维素较多的蔬菜)-预冷-沥水-快速冷冻-金属探测-包装-冷藏-装运(零下18度冷柜中)。
速冻果蔬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园艺植物和蔬菜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第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第280号2009年5月22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00五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为了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现将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不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所有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征免增值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购买的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除外),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调整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广西财政局,广西国家税务局,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12﹞42号
【发文日期】2012-04-19
【实施时间】2012-05-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其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5﹞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
;
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对所属期为2012年4月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本通知计算征收。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1﹞102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