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articl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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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浅议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浅议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者:王丽来源:《商情》2009年第12期[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对“一府两院”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所进行的监督应该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一府两院”的工作应在法制架构范围内,在人大的监督之下严格依法进行。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监督一、关于我国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工作的学理思考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

首先,在制度安排上,需要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进行适当的权力分配。

对此,应用宪法和法律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各自权力范围,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尽可能保持双方权力的完整性,在法律上也应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监督主体内部也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注意在监督时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保持监督的一致性。

无论是监督者实施监督还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无论谁违背了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对监督主体如何开展监督活动应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

程序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反应和体现着监督的公正和高效率。

一个公正的监督程序它具有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独立性、民主性等特征。

它能很好地帮助监督主体实现监督的价值目标。

同时也能切实维护被监督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为此,应该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保障监督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

实体公正是目标,公正程序是手段。

监督程序的独立性是监督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监督目标的实现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程序的公正与否。

在我国除了要在制度上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力界定之外,还应该在制度上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程序。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监督主体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对监督权力人员的选拨、任命和知识更新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

浅谈人大与政府预算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浅谈人大与政府预算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二、调整财政预算年度 ,硬化预算约束
财政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但全国 人代会往往是 3 月召开 ,省级人代会一 般在 一 1 月或 2 召开 , 月 省级 以下人 代会 在 3 以后 月 召开。 这意味着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事实上 出现了法律宅挡, 年度预算作为法律文件其 权威性 极 大地 被 削弱 了 , 得人 大对 预 算调 使 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预算约束软化。因 此 , 整 财政 预算 时 问势在 必行 、 在眉 睫 。 调 迫

M D R B SN S O E N U IE S
坝 代 商业

五 、进 一步 完 善 预 算监 督 的 法律程 序 ,做 到程 序 正义
通 过立 法 明确 预 算 监督 的程 序 ,能做 到 有法 可 依 。在预算 崎督 过 程 中 , 严格 按 要 照 法律 程序 进 行 ,以达 到程 序正 义,从而 减 少 不必 要 的程 序错 误 , 免 预算 监督 效果 大 避 打折扣。 建立并完善财政预算监督体制是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必然 要求 ,是转变政府职能 的改革中的关键一 环 。我 们要 通过 不断 的 自我 完善 , 建立 起一 个 真 正 意 义 上 汲取 民意 、 回馈 人 民 的 程序
浅 谈 人大 与政 府预 算
监 督 与被 监督 关 系
王 芬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 文章 摘 要 】 建 立 并 完 善财 政 预 算 监督 体 制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落 实科 学 发展 观 的 必 然要 求 ,是 转 变政 府 职 能 的 改革 中 的 关键一 环 。我 们要 通 过 不 断 的 自我 完 善 ,建立起一 个真正 意义上汲取 民意、 回馈人 民的程序性 、科 学性、高效性 的 预 算 监督 体 制 。 【 关键 词 】 预 算 监督 ;被 监督 ;改 革 据 《 法制 口报》报道 , 承德 市人 民代 存 表火 会上 , 承德市 政府 20 年预 算 草案 被 人 09 大代表 打 回修 改 _两 次 , 到更 改 了预 算方 r 直 案才通 过 。 该新 闻 报道 即存社 会上 引 起大 反响, 有媒 体声 称 承德 人大 的做 法是破 冰 之 举 , 人大 监督 从 形式 化走 阳吱 质化 的 一 是 个 转折点。 暂 且 不 论 该 预 算草 案是 住 人代 会 之 前 被人火常务委员会两次驳叫, 还是真如报道 所 言是 存人 代会 上被 人大 代表 坦诚 相 待 、 仗 义执言而驳[修改。 口 1 人大和政府在预算管理 上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审议和被市议 关系 无疑 已成为丰会 关注的焦点。 十 十 一 届三 巾 全 会 召开 以来 ,预 算 监督 的法 律 、法规 建设 得到 进 ‘ 步的加 强 。新 宪 法 、地方 组 织 法和 预 算法 、审计 法 等 法律 , 明确 了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预箅 监督 的职 权 , 赋 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预算的调整变更的权 力。其次,符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 的专业 水 平不断 加 强。为 = 广 能顺 利、有 效地 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核 、 督 ,各级人大成立 了财政经济委 员会 ,配 备了专业 的工 作人 员 ,促 进 了预 监督 的 规范 性 和程 序性 。 人 大 与 政 府预 算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关 系 , 该是 个 和谐 的 、相 互推 进 的关 系。和谐 并不是 指 以往 人 大存 预 算 监督 上 的不 作 为 , 而是 人大 与政 府 双方 通 过 监督 作 用 的发 挥 , 两者达成默契,人大集民声 、纳民意 ,在审 议过 程 中提 出合理 化建 议 , 促政 府 预算趋 督 于 民主 ,能真 实反 映老 百 姓 的需求 ,而政 府 需将 预算 草 案做得 透 明化 、公 开化 , 收 支 将 项目详细化,绩效 目标 明确化 , 清晰具体呈 现每一分钱的去处 , 每一分钱花的效果 ,并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摘要】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方式有多种,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

但法律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阻碍了这种监督方式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一立法缺陷,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当年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必须辞职;当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可以给予人民政府一定时间的改正期,改正期满,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未获通过的,人民政府主管该专项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必须辞职。

【关键词】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监督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与现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

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己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

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大有着监督政府行为和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责,而正确有效的监督则是人大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人大的监督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使人大监督更为正确有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人大正确有效监督进行若干思考,以期能够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改进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监督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有一系列完备的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在制度上做足文章,才能够确保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

人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人大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和权限,为人大监督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人大还应当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人大能够对自身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人大还需要积极推动政府机构的透明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和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是人大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政府和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人大才能够更好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

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有一系列健全的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制度健全,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确保人大的监督权力得到有效行使。

二、培育健康的监督文化,促使监督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健康的监督文化是社会积极监督的保证,也是人大监督的重要保障。

人大需要积极培育健康的监督文化,促使监督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要倡导尊崇法律,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使公民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特权。

要倡导批评建议的良好氛围,鼓励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对公共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

还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监督的覆盖范围,推动公众参与监督,在广泛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为人大的监督工作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

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

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

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已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现状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府两院”。

①虽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但就目前的监督实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是不理想的。

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被很好地行使起来,从而成为静静地躺在纸上睡大觉的权力。

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上的权力和地位与实践中的权力和地位极不相称的尴尬局面。

比如,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有权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

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先斩后奏的策略,同级人大也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

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

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

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 ,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

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

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

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

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总体来说包括监督性问政和监督性调查。

监督性问政主要是通过大会、常委会、专题协商等渠道来展开的,代表们可以向政府部门就有关事项提问并要求他们作出解答和报告,以检查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督性调查主要是由全体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小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公共利益和精神。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摘要】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监督效果,首先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大问责力度,提升人大代表监督能力,以及加强人大内部监督。

加强人大监督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高人大监督的有效性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提升监督水平,人大监督将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人大监督、正确有效、重要性、存在问题、健全监督机制、权力运行监督、问责力度、人大代表监督能力、内部监督、国家治理现代化、权力滥用、人民利益、有效性。

1. 引言1.1 人大监督的重要性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机构,应当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确保国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大监督不仅可以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工作,还可以控制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大监督也是增强国家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重要途径,可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国家建设现代化进程。

人大监督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在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人大监督作为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构,其重要性不可低估,必须重视和加强其监督职能,以促进国家治理效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1.2 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监督效果有限。

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主要以提问方式进行,缺乏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监督手段。

三是监督对象不清晰,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监督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监督盲区。

四是监督结果不能及时得到整改,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监督结果难以有效落实。

五是监督标准不够明确,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

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政府的监督,能够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人大代表可以对政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通过监督机制,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正和公平。

人大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

人大代表身处各个领域,了解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能够通过提问、调查等方式,发现政府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审查和监督,能够及时揭示问题,促使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大监督还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人大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议等方式,让政府工作接受舆论监督,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人大监督还能够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问,能够推动政府改革和创新。

人大监督可以帮助政府发现改进工作的方向和路径,推动政府改革,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人大监督还能够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能够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给政府。

人大监督可以通过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人大监督还能够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问责,能够使政府更加注重履行职责,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人大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官员更加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试论地方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完善途径——以新疆库尔勒市为例

试论地方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完善途径——以新疆库尔勒市为例

这 一 问题 群 众 反 映强 烈 , 要 求 建设 地 下 通 道 , 却 迟 迟 权 。大 多 是 因为 对 议 案 所 涉 及 的某 些 问题 不 熟 悉 、 未 能 得 到 解 决 。库 尔 勒 作 为 文 明 城 市 , 公 共 厕 所 却 不 理 解 , 有 的则 是 碍 于情 面 , 不 好 意 思 或 者 不 敢 提 只有 9 座, 其 中 翻修 的 8 座, 未 能切 实 满 足 群众 的 需 问。 ( 3 ) 开展视察 、 检查 活动只有量 的保证 , 没有质 的 求 。 社 区 中老 龄 人 口的居 家 养 老 问题 。 随着 库 尔 勒 保 证 。近 年 来 , 为 提 高人 大 在人 民心 中地 位 , 库尔 勒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 库 尔 勒 也 逐 渐 进 入 老龄 社 会 。 据 市 人 大 将 “ 越检查的多就越有地位” 作 为 监督 理念 ,
库尔勒市人大也存 在与其他地方 人大类似的不足 ,
例如 , 对政府监督工作 的“ 虚化 ” “ 弱化” 现象仍未从 区 。这 些 老 人 吃饭 的 问题 、 看 病 的 问题 、 医疗 的 问
根本上改善 、 监督形式化 , 甚至滥用权力 、 以权 谋 私 题 、 活 动 的 问题 均 未得 到 改善 。 时 有 发生 。具 体 表现 为 :
|00 8|
人大代 表通过 实地观察 和调查 的工作 确实有所 提 代表大会代表 中 , 研究生以上 学历者仅 占1 0 . 5 %, 本 升, 但 收效 甚微 , 人 大代表 只是 简单地 执行上级命 科 学历 占5 3 %, 本 科 学 历 以下 占 3 4 %t 。学历 方 面 的
试 论 地 方 人 大 对 政 府 监 督 的 途 径
以新疆库尔勒市为例

浅议人大监督

浅议人大监督

浅议人大监督作者:吴元增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6期在我们研究人大监督的时候,必须注意到监督权不能离开决定权而独立存在。

监督权是实现决定权的手段与保证,没有决定权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审查、审议、督促等),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

为便于表达,这里简称为人大监督,更多地侧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权来自人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许可以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来看,人们普遍感觉人大监督还没有到位,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

群众说人大是“掌大权、管虚事”,“橡皮图章”的形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体制的约束。

人大监督职能到位的程度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由于人大监督的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人大自身方面也存在很多影响监督质量或效能的因素。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形式是会议,但增加会议次数或延长会议时间都意味着增加议题或增加工作量,现有机构和人员难以承受。

有人认为,有了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没事找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

不让监督和抵触监督的潜意识影响了人大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又不会监督”的现象。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征文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作为政府管理核心的决策环节当然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走向科学化、民主化,但从我国政府决策的现状来看,总体水平与这一要求还有所差距,决策失误还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

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政府决策成本不断增加,决策能力倍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部分决策失误还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一阐述为地方人大等监督主体在政府决策监督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指明了方向。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各级地方政府都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地方人大享有最高和最广泛的地方行政监督职权,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受到同级地方人大的制约。

1.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是防止地方政府决策权力异化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序列中的一个环节,作为本地区最大、最强有力的公共权力主体,具有国家赋予的多种决策权力。

我国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又是本地方社会经济的投资人和保护人,这种双重的角色身份使得地方政府决策权力存在异化现象。

与中央政府理性的以全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相比,地方政府受发展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借口本地方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在贯彻中央决策及自主决策中做出有利于地方利益的选择。

同时在现实决策中,对于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具体拥有哪些决策权力,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并没有以明确的条文予以认定,而且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及其所设部门与中央保持上下基本一致,仅在管辖范围和处理权限上有所差别。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

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人大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 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 ,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 也是贯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现行高三《思想政治》教材几次提及人大监督权 , 如“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 , 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 并监督这些机关工作“”等 , 但由于受篇幅的限制 , 教材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阐释。

为此 , 本文就人大监督权问题作些简单分析。

1. 人大监督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之上或与之并列,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 ,并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权力直接来自人民 ,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 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但不能脱离或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不能脱离人大的监督。

因此 , 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 也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 ,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 动摇了人大监督权 , 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

新中国50多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的性质来说,既包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又包括法律监督以外的工作监督。

不仅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

一、前30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监督的历史沿革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孕育成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倡导召开了由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阶层人民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全体会议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

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解放初期,各大行政区、省、市、县、乡各级分别设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各界人士推选的代表和各级政府的代表组成,它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听取并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施政方针;审查和通过本级2.从第一届全国人大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共4章106条,它肯定、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宪法比《共同纲领》更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权。

不仅规定了全国人大有选举或决定国家领导人的职权,还规定有罢免国家领导人的职权。

强化监督权:人大如何监督“一府两院”

强化监督权:人大如何监督“一府两院”

最近,全国⼈⼤常委会刚刚通过了监督法。

特别引⼈注⽬的是监督法全⾯和系统地规范了各级⼈⼤常委会与“⼀府两院”(⼈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之间的宪法关系,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常深远的影响。

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监督制度不同的是,此次监督法创设了许多具体的监督形式,从⽽进⼀步完善了各级⼈⼤常委会对“⼀府两院”的监督程序,提⾼了监督实效。

总结此次监督法的⽴法实践,可以发现,监督法根据我国监督制度的实践确⽴了符合实际要求的监督机制,突出了各级⼈⼤常委会在监督制度中的核⼼作⽤。

具体来说,此次监督法在以下⼏个⽅⾯对我国现⾏的监督制度进⼀步加以完善,通过创设新的监督形式,极⼤地丰富了我国监督制度的内涵。

创设了各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作报告制度 ⼈⼤听取和审议“⼀府两院”的⼯作报告是我国现⾏宪法所确⽴的基本监督制度。

但是,现⾏宪法以及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听取和审议“⼀府两院”的⼯作报告,仅限于在⼈⼤会议期间,⽽且“⼀府两院”的⼯作报告⼀般也是宏观性质的,涉及上年度的⼯作总结和下年度的⼯作计划,⼈⼤对“⼀府两院”⼯作报告的审议很难抓住重点问题,因此,往往由于“⼀府两院”⼯作报告的内容过于宏观,致使⼈⼤通过审议⼯作报告的程序很难有效地监督“⼀府两院”的⼯作。

此次监督法从保证⼈⼤作为国家权⼒机关的法律地位出发,规定了各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政区域内的重⼤问题。

为了保证各级⼈⼤常委会能够及时了解重⼤问题,并对“⼀府两院”在重⼤问题上做出的决定进⾏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监督法创设了在⼈⼤闭会期间由各级⼈⼤常委会对“⼀府两院”的专项⼯作报告进⾏审议的制度,这⼀制度保证了各级⼈⼤常委会对“⼀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经常性,有效地保障各级⼈⼤作为国家权⼒机关在重⼤问题和重⼤事项上的决定权。

确⽴了各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法监督制度 ⽬前根据⽴法法所规定的⽴法监督体制,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省、⾃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该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治条例和单⾏条例;地⽅⼈⼤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但是,上级⼈⼤常委会是否有权撤销下级⼈⼤常委会发布的决议、决定,各级⼈⼤常委会是否有权撤销同级⼈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和命令,这些事项在现⾏宪法、组织法和⽴法法中都没有涉及,这种⽴法上的缺陷实际上使得⼈⼤常委会对“⼀府两院”的监督存在着监督死⾓。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1. 人大监督权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全面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人大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任命、罢免、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等人事任免事项,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国家立法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定,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

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权的行使,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1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案件的公正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人大监督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制约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促进政府形象,而且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力顺畅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人大监督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等方面展开探讨,以阐明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人大监督是指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化行为。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人大监督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种方式。

人大监督体现了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

人大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可以问政问责、主动调查、提出建议等多种形式。

人大监督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

人大监督的特征有:(1)代表民意: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代表人民意志和要求的表现。

(2)制度化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定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有固定的程序和机制,能够保证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得到正常实施。

(3)多元化形式:人大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问政问责、提出书面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实现。

二、人大监督的作用(1)监督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

人大代表主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公正,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政府形象,推动政务公开。

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要求政府加强行政作风建设,推动政务公开,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协作,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3)加强立法督促。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出建议,可以促进改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革,从而起到了立法督促的作用。

(4)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促进民主参与。

人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可以有效推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提高民主参与度,加强公众的民主监督,从而让社会保持活力。

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合法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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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2)引言....................................................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特点、意义......................(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二)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三)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二、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理论渊源..............................三、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现状分析..............................(一)人大对政府监督工作的发展...................................(二)人大对政府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人大对政府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现行体制原因...............................(二)人大对政府监督的思想认识原因...............................(三)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监督制度缺失原因...........................(四)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监督信息不足原因...........................(五)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五、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一)规范现行运作体制...........................................(二)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政府的思想认识.......................(三)加强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制度建设...............................(四)拓宽监督信息沟通渠道.......................................(五)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摘要1954年宪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占比重最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为密切。

政府行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对人大监督政府的工作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是当前法制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

本文在介绍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特点、意义的基础上寻找人大监督政府的理论渊源并总结了此项监督工作的成就和不足;其次,重点探讨了人大监督政府工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最后,通过对前述各项问题的解决,提出作者对于人大监督政府的的观点以及对中国法制政府建设和法制社会建设的展望。

关键词:人大,政府,监督ABSTRACTThe 1954Constitution for the first time in China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the government is the executive organ of the state pow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lec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n our country government system in the largest share, and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is also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Whether government behavior is correct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sperity of economy,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O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government work to carry on systematic research, in practice, to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in the process, is the current legal construction of major subject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on the basi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looking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government theory and summarizes the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second, focus o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government working process of many problems in reason; finally, based on the foregoing problem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o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government point of view as wellas to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prospect.Key Words:NPC,government,supervision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引言权力普遍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针对罗马教皇发布其“统治和至高无上的信条”时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945年7月,毛泽东在同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谈到怎样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时,指出:“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

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政府作为其执行机关,各级人大与各级政府的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后者对前者负责。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政治体制改革则是在小人物的舆论声中被动的推进。

各级政府在经济体体制改革的过程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群众性事件此起彼伏。

这些都凸显了人大对政府监督的滞后和薄弱,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已十分紧迫。

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特征、意义(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同级政府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丰富,宪法和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1.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就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中央,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

在地方,地方人大对政府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审查规范性文件,撤销或纠正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命令等。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合适的决定和命令”。

(2)监督地方政府实施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情况。

(3)监督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是否符合本法规的原则。

2.工作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地方政府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在中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审议国务院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

在地方,地方人大对政府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地方政府专项工作的监督,这种基本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同时可以把对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体现对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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