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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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

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作为政府管理核心的决策环节当然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走向科学化、民主化,但从我国政府决策的现状来看,总体水平与这一要求还有所差距,决策失误还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

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政府决策成本不断增加,决策能力倍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部分决策失误还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一阐述为地方人大等监督主体在政府决策监督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指明了方向。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各级地方政府都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地方人大享有最高和最广泛的地方行政监督职权,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受到同级地方人大的制约。

1.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是防止地方政府决策权力异化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序列中的一个环节,作为本地区最大、最强有力的公共权力主体,具有国家赋予的多种决策权力。我国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又是本地方社会经济的投资人和保护人,这种双重的角色身份使得地方政府决策权力存在异化现象。与中央政府理性的以全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相比,地方政府受发展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借口本地方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在贯彻中央决策及自主决策中做出有利于地方利益的选择。同时在现

实决策中,对于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具体拥有哪些决策权力,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并没有以明确的条文予以认定,而且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及其所设部门与中央保持上下基本一致,仅在管辖范围和处理权限上有所差别。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决策的权力边界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决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决策权力的滥用及决策权相互争夺等。因此必须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决策权力异化。

2.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是有效预防地方政府权力寻租的重要手段

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权力。在现代化进程中,健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预防权力寻租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政府决策从本质上是一种为追求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尤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大的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惠及更多的民众。然而由于决策权关系到有限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向,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容易成为部分官员权力寻租的工具。因此,为了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必须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公共决策监督机制。

我国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系统在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运行之后,己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从形式上说,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机构是比较完善的,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共同构成了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全方位的监督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各监督主体普遍存在监督功能弱化,监督效果欠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由地方党委和人大牵头的,包括地方司法、监察、审计等监督主体在内的统一的监督联席机构,强化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功能。

二、当前地方人大在政府决策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当前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监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现实行政中决策程序运行的逆向性导致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决策难以控制和约束。

由于地方人大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本应该先行向地方人大报告,并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

然而现实政治中,由于公共管理的复杂性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和行政决策主体的自主性,许多行政决策常常是地方政府先行作出,再向地方人大报告,地方人大只是履行一种事后认可程序。决策程序运行的逆向性导致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决策难以控制和约束。

2.地方人大对于政府决策存在监督弱化的现象

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政府决策监督的主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其监督地位的独立性,然而在实践活动中,由于人事编制、工资福利、财政来源等方面受到同级政府的控制,在实际监督中作用发挥有限,力度不够。监督在整个地方人大工作中属于十分薄弱的环节。表现在开展监督方面支持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少,监督重点不突出;对政府的监督还停留在形式上的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批准政府预算之上,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手段“弹性”多,“刚性”少,较少采用质询、撤销、罢免等严厉的监督方式。特别是对地方政府重大决策缺乏个案监督,使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因失去制约而导致频繁失误。

此外,由于地方人大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非经常化、地方人大代表的非专职化,人大代表自身专业化水平有限等等也制约其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以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需要地方人大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地方人大要主动为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而广泛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地方人大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明确监督重点,确保

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实施到位的监督。

首先,切实发挥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必须确保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的最高监督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对地方社会生活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于本地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以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当纳入地方人大讨论和关注的范围。地方人大应积极关注地方社会的热点、难点,以及地方政府对此类问题的决策过程,要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此外,政府预算外资金也应纳入人大监督范围,要严密监控财政预算的执行和收支,确保地方政府用好钱、办好事。

其次,地方人大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个案监督。

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不应简单停留在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而应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必要时应果断运用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要把对决策的监督重心放在事前监督上,而不是简单的履行事后的认可程序;要加强对同级政府行政决策的个案监督,认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大决策的风险论证,对于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地方人大应积极展开独立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的准确信息,保证政府决策质量。

再次,地方人大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切实提高代表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人大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同时设立一支专家队伍,以便随时根据政府的不同类型决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提高代表专业素质的同时,地方人大还应积极推进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有能力也有精力监督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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