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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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也牵涉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送达周期长、经济成本较高、送达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伴随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以此为契机应当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的司法送达。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构建智慧法院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内涵及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主要内容包括传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的交互。那么,电子送达有哪些内涵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由此可见,电子送达是指在取得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托特定系统,实现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以及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数据交互的诉讼活动。对电子送达内涵的理解,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 受送达人同意。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思来处分权利,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原则。电子送达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受送达人同意”该怎样界定呢?

当然,受送达人可以是书面方式的明确同意。比如,王五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纠纷诉至法院,王五认可法院通过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王五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版本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以贷款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另外,也可以是非书面的明确同意。例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向被告发送了手机短信,被告向法院回电称已经收到了手机短信并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查阅、下载了电子版本的诉讼文书,法院核实了其身份并向其释明了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没有明确拒绝的,也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

2 . 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所依赖的特定系统,包括诉讼服务网、统一送达平台等法院内部送达系统,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常使用的微信、邮箱、QQ等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软件。电子送达的发起、推送、诉讼文书的生成、当事人查阅和下载诉讼文书、送达报告地生成等整个过程都是在系统中闭环进行。作为电子送达收悉方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实践中,因指定管辖、约定管辖等,审判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既有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也有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作为电子送达发起方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年龄、生活习惯、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故,电子送达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单一化,语言

设置应不限于汉语和国内的少数民族语言,发送形式也应当但不局限于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满足不同受送达主体的电子送达需求。

3 . 适用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明确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让电子送达包含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有哪些证据等案件信息,有利于电子送达流程的规范化、电子送达团队的专业化,更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庭审、知晓案件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能不能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规定的。

诉讼俗称“打官司”,老百姓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化解纠纷、得到法定的处理结果。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作为这一处理结果的书面凭证,其对当事人双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该办法扩大了电子送达适用诉讼文书的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同样可以电子送达,但是以当事人明确同意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南京、苏州、杭州等城市作为试点地区。由此,对于试点地区的法院而言,在取得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等程序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实体权利的裁判文书。

那么,为什么司法实务需要推行电子送达?必要性哪些方面呢?

首先,传统的民事诉讼送达手段制约甚至阻碍了民事诉讼效能的提升。相对电子送达而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属于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且存在不同的局限。直接送达直接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送交给当事人,由于很多被告联系不上,该方式多适用于原告。邮寄送达是法院与中国邮政公司合作,采用法院快递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向受送达人邮寄,此类送达一定程

度上弥补了直接送达的部分局限,依托中国邮政公司也保证了送达的权威性、公正性,但由于邮寄地址与受送达人实际地址不一致、电话打不通等,邮寄送达失败的比例也是很高。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不能向受送达人成功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对很多法院而言,公告送达基本是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由于所刊登报纸的阅读者大部分是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者,很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能及时知晓,公告送达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

最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几何式”增长,难度较大案件、新型案件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虽然法官助理、书记员为送达想尽各种办法、花费很多时间,有时候法官也不得不参与到送达中来,但是依然被“送达难”所困扰。

有统计显示,每年约有10%的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中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2]也有统计显示,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3]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提升送达效率、审判效能,成为了民事诉讼普遍存在又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普遍运用,让高效、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成为必然的趋势。京东“6.18”购物狂欢节,让社会大众通过京东客户端就可以任意选购喜欢的商品;身处不同城市的创业者,通过腾讯会议微信小程序便可以在线沟通交流;一条网线、一部电脑,很多“网红”就可以“直播带货”,并直接促进了销售、服装等产业链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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