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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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
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会计处理:(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累计折旧 30 000贷:固定资产 200 000(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 12735.04贷:固定资产清理12735.04(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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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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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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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购进混合 用途的 固定资产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如 果购进的固定 资产既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 目)
40 00
40 00
(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 未抵扣增值 税的 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
[09 9 -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20 ]g文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这类资产包括 :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 目、 免征增值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
贷 :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2 1.2 应 92 6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92 2 2 1. 6
三、 已使 用 固 定资 产 发 生 非销 售 转 出或 视 同 销售 情 形
( ) 一 用于非应税项 目和发 生非 常损失的 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
[0 8 10 2 0 ]7 号第五条 , 购的固定 资产在 已抵扣进项税额后 , 外 又被
贷: 固定资产
()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
20 0 000
1 70 100
收率征收增值税 。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含
税销 售 额 /1 3 )应 纳 税 额 : 售 额 × %。 (+ % ; 销 2
贷: 固定资产清理
() 3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0 0 0 00
[ 3 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0 9 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 例 】 2 0 年9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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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作者:谷国林上传时间:2009-2-4 0:02008年11月 5 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计征、如何计征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解读如下:根据新修订的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涎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例解账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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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例解账务处理例解作者:王迪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8期摘要:本文主要根据现行(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典型综合案例,全面系统地论述各种情况下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以便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4年7月1日在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和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实行了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就很复杂,账务处理也很繁琐。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
为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现已实例系统阐述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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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这类 资产包括 : 一般 纳税人购进的用
于非 增值 税 应 税项 目 、 征增 值 税 项 目 、 体福 利 或 者 个人 消费 的 免 集
应 交 增值 税 =2 00 6 0 0÷(+ % ) 4 ×0 = 00 元 ) 14 × % . 50 ( 5
当计 入营业外支 出。 根据《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十八条规 定 , 第 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
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
若 干业务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发[9 7 1 1 ) 二条规定 , ( 19 ]9 号 第 纳税人 逾期 归还银行贷款 , 银行按 规定加收的罚 息 , 不属 于行政性 罚款 ,
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
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2 非金融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借 () 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
制度解读 I OLC T R R T T O IYI E P E A IN P N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焦作 大学 刘彩虹
增值税转 型改革前 , 纳税人 销售 自己使用 的应税固定 资产 , 无 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 一律按4 %的征收率 减
一
l 0 )0 ) 2 (0 ( 2( O0 ) 00 o
贷: 固定资产
收到 处 置 收入 。
、一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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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1)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参考下面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有)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 税人
2.购入时点
2008.12.31前
3.资产类型(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 摩托车、汽车、游艇)
2013.7.31前
4.资产用途
不得抵扣用途
5.未抵扣原因
可能抵扣过
一般纳税人 2009.1.1后 2013.8.1后 可以抵扣用途
自身原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分类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
销售旧货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
税务处理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开专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包括自开)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专 票(疫情期间小规模减按1%)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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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题2: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 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 财税[2008]170号) 财税 号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问题3: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 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 财税[2008]170号) 财税 号 问题4: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 购入的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5: 问题 :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 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 号)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 问题 : 何征税?(国税函[2009]90号)
摘自《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009号文件) 号文件) 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文件
文件之三:2009年 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小规模纳税人 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 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 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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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清理),在判断适宜税率上有些人存在疑惑,现就整理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引,助力大家判断。
政策文件: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内容: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和四)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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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作者:吕凌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3期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在新政策下要交纳增值税。
关键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63-1 文件依据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的现行文件有3个(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 具体帐务处理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如下: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资产是2006年购入的,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①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销售额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需要强调以下两点:1.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是应交税费-销项税。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列示。
同时,借:营业外支出16676.92(93600-贷:固定资产清理假如固定资产清理为贷方余额,则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③实际交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因为按政策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交纳税费=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银行存款(另一半数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像销项税一样用当期进项税抵扣,应按2%减半后实际交纳不能抵扣。
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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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税函[0 99 号 文件规定 ,一 般纳 2 0 ]0 一 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和 旧货 ,适用 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 值税 57 万 元 (0 万 / .44 *0 。 .7 30 10 *% 5%) 政策 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
销售 额 =含税销售额 / (十 %) 14 由于增值税转 型,从 2 0 年 1 1日 09 月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 2 %/ 起 ,纳税 入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 例2 :某工业企业 ( 增值税一般 纳税 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购入时点不同 ,其应 人 )20 年 l 3 08 2月 1H以前 未纳入扩大增 纳增值税的计算方 式也产生 了差异。如果 值税抵扣范尉试点 的纳税人 ( 即其 2 0 年 09 企业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掌握 的不及时或 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 不全面 ,就会造成漏缴或错缴增值税的情 20 年 6 0 8 月购入机器设 备一‘ 台含税销售价 形 。下 面结合 实 际工 作 中遇 到 的此类 问 格为 l 万元 , 0 9 6 6 2 0 年 月销售该机器设备 题 ,分不同情 况,对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 含税销售价格 为8 3 万元。 .2 该企业应如何 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进行详细 的分析 。 缴纳增值税 、如何开具 发票?
按此计算的销售税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 人来说也不能抵扣留抵的进项税额 ,需 要直接纳税 。 例1 :某工业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2 0 年 5 , 06 月购一机器设备含税价 2 0 0 万元 ,2 0 年 8 08 月将此设备销售 ,含税价 1 0万元 。则该企业不 能因此行为交纳增 O 值税 。 如果上例中 20 年 8 08 月该企业销售此 设备的含税价为 30 0 万元 ,则该企业应交纳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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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两个⽂件精神,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概念⾃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致的。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除其他个⼈外,⼩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同⾝份的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增值税适⽤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
其中⼩规模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及⼀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样,即⼩规模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核算,⼀般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核算。
这⾥需要关注的是⼀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般纳税⼈,200X年出售于2009年1⽉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于⽣产⼀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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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即专营旧货的单位)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下表:纳税人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销售未抵扣进项税设备的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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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支付清理费 借: 固定资产清理4 0 o 0
贷: 银行存款4 J D 0 o ( 4 ) 结转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5 0 0 0 0 销售 已使用设备 的税 务处 理 贷: 营业外收 ^ 、 —— 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5 0 0 0 0 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 (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属于条例第 十条规 定不得抵 产, 因为不动产属于营业税 的应税范 围, 按5 %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 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税。下面 以企业销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例 , 探讨—般纳税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 销售 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会处理。 资产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免征 增值税改革后所有地 区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2 0 0 9 年1 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在 内的则不 月1 F t 以后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 、实物投资) 或者 自制( 包括改扩建 、 得抵扣。其发生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安装) 设备 , 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 , 因为其在购人时允许按使用税 例如企业购入设备是 以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为 载体的附属设备 率抵扣进项税额 , 那么这类设备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和配套设施 , 那么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 税, 即售价 ÷( 1 +1 7 %) X 1 7 %。除此之外的以下几种情况皆因购入未 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 2 0 0 9 ] l 1 3 号) 规定 ,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 抵扣进项税额 , 而需要在销售 时使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 见表1 ) 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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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发票一、固定资产清理概述。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在这个过程中,发票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还涉及到税务等多方面的合规性。
二、出售固定资产发票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1. 开具发票。
- 如果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开具普通发票。
- 但是,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和与购买方的协商结果做出选择。
- 若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的货物销售适用税率(如13%)计算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当时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且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就应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会计处理中的发票运用。
- 在会计核算方面,当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根据发票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科目。
例如,企业出售一台固定资产,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10,200元(含税,适用3%减按2%计税),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10,200÷(1 + 3%))贷: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200(10,000×2%)- 同时,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如果是正常经营期间的出售情况),若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若为净损失,则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7da05311cc17552707220876.png)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按政策抵扣,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按照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 会计处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用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由于固定资产有房屋建筑物与设备之别,税法对房屋建筑物出售与出售设备有不同的政策,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出售已使用的设备与出售已使用房屋建筑物。
一、出售已使用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在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当记入成本,以后房屋出售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应当交纳营业税,我们必须按照规定核算房屋的购买与销售。
【例1】某机电公司因生产结构发生重大改变,2009年5月将其所拥有的一幢生产厂房转让,该幢生产厂房的原值为600 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280 000元,转让出售价格为45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该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320 000累计折旧280 000贷:固定资产600 000(2)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45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50 000(3)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22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 500(4)计算清理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107 500贷:营业外收入107 500二、出售已使用设备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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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一般和
小规模】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退的已交的进项)。
该类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只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开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则都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即没有专门用途和不需要还的补贴均需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例题】
假设某企业2009年销售设备一台,该设备2007年购进,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销售价格110000元;则: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30.77(110000/11.04*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230.77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230.77
贷:银行存款2115.385
营业外收入2115.385(减半征收的部分要补所得税110000/11.04*4%*50%)
借:固定资产清理211.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48.08
- 应交教育费附加63.46
借:固定资产清理25557.69
贷:营业外收入25557.69
所得税对营业外收入25557.69+2115.385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优惠的收入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将按3%征收率征和优惠征收率2%之间的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照样要计征所得税。
即先按增值税=售价÷(1+3%)×3%计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然后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部分
贷:银行存款2%部分
营业外收入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