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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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义务教育信息登记表流程

上海义务教育信息登记表流程

上海义务教育信息登记表流程
一、登记材料
1、本市户籍
(1)户口簿(地址页、户主页、学生页)。

(2)学生出生证明。

(3)学籍证明,由就读小学开具(含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读年级、全国学籍号、学校公章)。

(4)居住地相关材料。

(5)监护人身份证。

2、非本市户籍
(1)户口簿(学生户口簿:地址页、户主页、学生页;居住证持证人户口簿:地址页、户主页、本人页)。

(2)学生出生证明。

(3)学籍证明,由就读小学开具(含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读年级、全国学籍号、学校公章)。

(4)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积分的,再提供积分通知单)或有(截止2023年6月30日)连续3年灵活就业登记证。

(5)家长自2022年7月1日起的社保缴纳纸质清单;有上述灵活就业登记证的,无需提供社保缴纳清单。

(6)学生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7)居住地相关材料。

(8)监护人身份证。

二、登记流程
1、4月13日起,家长通过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空表,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

2、家长带好填妥的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现场登记。

信息登记完成后,学生如需报名民办初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沪教委基〔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17〕50号各区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市政府及市教委有关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教委青〔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专门学校收生工作,提高专门学校办学效益,体现职权与职责的一致性,现就本市各专门学校接收行为不良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或男、女生)区域及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基本划分目前本市奉贤、青浦、松江、金山四个区未设立专门学校,部分专门学校无女生部,根据以上情况,现就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明确如下:(一)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1.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全市高中阶段男、女生。

(二)黄浦区新晖中学:1.接收本区、松江区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金山区、奉贤区、闵行区初中阶段女生。

(三)静安区康定中学:1.接收本区、青浦区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嘉定区、虹口区、长宁区初中阶段女生。

(四)闵行区启德学校:接收本区、奉贤区、金山区初中阶段男生。

(五)嘉定区新春学校:1.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生;2.承担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中心任务。

(六)虹口区广中学校: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生。

(七)长宁区新元学校: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生。

(八)杨浦区辛灵中学: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

(九)普陀区澄源中学: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

(十)徐汇区龙漕中学: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

(十一)闸北区彭顺中学:1.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本区职业学校男、女生。

(十二)宝山区灵石学校:1.接收本区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本区职业学校男、女生。

(十三)崇明县培成学校:1.接收本县初中阶段男、女生;2.接收本县职业学校男、女生。

上海积分入学规则

上海积分入学规则

上海积分入学规则
上海的积分入学规则主要适用于小学和初中入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局发布的规定,入学积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计算:
1. 居住地: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的,积1分;非上海市户籍但已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积2分;非上海市户籍但已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积3分。

2. 工作: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就业单位在上海市内,积1分;在上海市国家级开发区工作,积2分。

3. 学业:上海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连续3年以上,积1分;连续6年以上,积2分。

4. 确定学校:学生积分按照从高到低排序,在录取时按照学校划片范围划定的生源地行政区划分为学生所在区、其他区分别录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年度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确定具体的积分入学规则时,应当参考当年教育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小升初招生指南

上海小升初招生指南

上海小升初招生指南上海小升初招生指南小升初笔试考查主要是语文和数学两个科目。

题目来源是所在5.6年级上册以及6年纪下册的期末考试题;重点从语法和阅读理解两个方面来测试学生。

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小升初招生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在读学生。

二、招生原则1、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班额不超过45人。

2、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4、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持有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5、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就读的,其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在本市。

三、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原件)1、随迁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2、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3、随迁子女《出生证明》;4、随迁子女《预防接种证》;5、随迁子女《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6、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和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者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和满3年的在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7、随迁子女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8、有效居住证明(购房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公民同招是什么意思_上海公民同招什么时候开始

公民同招是什么意思_上海公民同招什么时候开始

公民同招是什么意思_上海公民同招什么时候开始上海实行公民同招是什么意思?根据意见,今年上海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全面实施“公民同招”。

下面给大家分享公民同招是什么意思_上海公民同招什么时候开始?欢迎阅读!根据《实施意见》,上海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招生政策基本稳定。

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实施均衡分班。

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区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为确保公平公正,家长在市级平台统一报名,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全程录像,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公开“三个承诺”,包括: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教育专家表示,学校发展不能单靠“生源依赖”,而是要从“选好学生”转变为“教好学生”,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

政策解读3月11日,上海市教委公布《20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大众最关心的20个问题,市教委相关人士给予了解答。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20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等政策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一年级入学政策

上海一年级入学政策

根据上海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一年级入学政策如下:
1. 报名条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可以报名上海市小学一年级。

其中,沪籍儿童可以直接报名;非沪籍儿
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居住登记,在本市无户无房的非沪籍儿童可以申请本市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办学校。

2. 报名时间:上海市小学一年级的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31日。

3. 报名方式:本市小学一年级实行“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和报名。

家长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
“一网通办”网站或“随申办”移动端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和报名。

4. 录取方式:本市小学一年级采用“免试入学”的方式录取新生,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评。

根据适龄
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各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5. 特殊教育:根据残疾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入学安置方式。

家长需要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政策和流
程。

总之,上海一年级入学政策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家长需要关注政策变化,提前了解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等信息,确保孩子顺利入学。

上海民办新世纪中学2017年招生简章上海民办新世纪-长宁教育

上海民办新世纪中学2017年招生简章上海民办新世纪-长宁教育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2017年招生简章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992年创建,是改革开放以来上海首批民办学校之一。

学校由上海东展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

2012年被市教委授予英语特色项目学校。

办学20余年来,学校已形成了严格的管理,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和一流的服务。

新世纪中学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是广大小学毕业生择选的一所民办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委[沪教委基](2017)2号文件和长宁区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要求,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对象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读完小学五年级学业,符合初中预备年级招生条件的,都可前来报名,具体如下:1.本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①长宁区户籍或居住长宁区并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的外区小学毕业生,并选择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入学初中。

②本市户口在长宁区小学毕业。

2.随迁子女应届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二.招生规模四个教学班,共160名。

三.报名须知1.报名时间:2017年4月27日—29日。

2.报名办法:按市教委要求在网上报名。

学生须在4月27日—29日,访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址: ,在网上填报我校并获得相应的报名凭证。

报名学生若在5月5日前无照片上传则报名无效。

填报第一志愿为我校优先录取。

3.报名结束后,学校将分批发出面谈通知。

根据市教委统一安排,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7日。

面谈时需凭面谈通知,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还须携带小学就读期间四、五年级《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学校依据学生提供的《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记录和面谈情况,分批择优录取。

4.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

上海小学入学要求

上海小学入学要求

上海小学入学要求上海小学入学要求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小学入学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公办小学招生政策1.入学信息登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

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各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家长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

登记点应当告知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3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3.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3月20日,各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沪教委基〔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77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实施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1月9日附件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加强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活力和变革能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推进“新优质学校”项目的基础上,深化“新优质教育”的实践和探索,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回归教育本原”“育人为本”“促进公平”的价值追求,积极回应社会与时代对教育需求的挑战,以“新优质教育”实践为着力点,以内涵发展项目实践为载体,以集群创新为途径,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让越来越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成为“家门口的好学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构建与上海市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新优质教育”基本框架与实践范例,使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更为均衡,办学水平更加优质,发展活力更加充分,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上海 公民同招 解读

上海 公民同招 解读

上海公民同招解读1.黄浦区民办小学招生: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公办小学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小学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2.徐汇区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小学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3.长宁区民办小学招生: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排序细则安排入学。

民办初中招生:实施公民办初中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4.静安区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局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本区学籍学生(申请回外区就读除外),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如同属对口某公办初中的生源,即排在此类学生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局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教委督〔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08〕12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督导的原则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根据沪教委基〔2008〕12号文有关公办小学、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定,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六方面的违规情况: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但未采取公开公平方式录取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及竞赛证书,或者要求报名者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以及公办学校择校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6号)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要求1、各校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南桥城区生源由教育局统一摸底调研;非南桥城区生源由所在镇区、社区学校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2、根据本地区实际,南桥城区学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其他镇区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

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3、各校要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上海私立小学入学有哪些要求

上海私立小学入学有哪些要求

上海私立小学入学有哪些要求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
1、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3、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

4、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5、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6、根据市教委意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依据进城务工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分值、持有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的先后顺序等因素,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学校招生工作自查报告

学校招生工作自查报告

学校招生工作自查报告学校招生工作自查报告1我校主动响应上级关于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号召,按照xx县教育局关于x中、职中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目前招生工作仍在进行。

现将招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年级主任、课堂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立后,校长亲自召开了动员大会,相关领导、全体初三课堂领导和任课教师参加会议。

把具体工作一一分配下去,做到了分工细化、职责明确。

二、提高认识,做好宣传(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根据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学校领导班子召开了班子会,认真分析了x中、职中招生工作的重要性。

特别是把职中招生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第一职中招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为职中多招收几个学生,而是通过扩大招收宣传力度,招收更多的考取高中没有希望的学生到职中来,避免升学无望的学生大面积流向社会,成为低素质的社会劳动者。

第二职中招生与x中招生工作同样重要。

为x中输送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很重要,这是我们普遍关注的任务。

为职中输送学习成绩中等,甚至偏低的学生同样重要,因为这是为学习成绩不是很突出的一大批学生找出路,这些学生通过继续学习对口知识,进一步深造,提高专业技能,或者学好一技之长,毕业后就业。

为社会、为xx造就更多的专业技术一线人才,大幅度提高劳动力素质,其意义重大。

(二)思路清晰,宣传到位。

第一不遗余力的宣传职中招生政策20xx年上半年,学校首先召开了教职工动员大会。

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口径,要求不仅9年级教师要做好毕业学生分流工作,其他年级教师要针对自己所教学生实际状况,尤其是有辍学苗头的学生更要提前进入招生阶段,即鼓励7—8年级个别学生提前进入职教中心学习。

学校累计召开课堂领导会议4次,召开学生大会3次,广泛宣传职中招生政策,要求领导小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吃透政策,让全体学生明白政策,明确职中招生工作涉及到成百上千个学生家庭,涉及到成百上千名学生的就业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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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一)入学信息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017年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8日-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3月15日前,各区县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

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三)随迁子女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7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5月27日-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区县指定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2017年4月1日-10日,各区县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

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

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

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

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三)小升初入学方式。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

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县范围内招生。

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

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

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2日完成。

(五)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来沪就读六年级。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一)公布招生简章。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县教育网站上公布。

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县招生。

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二)实施网上报名。

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

4月24日-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

4月27日-29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5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三)规范面谈程序。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

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

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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