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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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确保依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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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金额二倍至十倍 的不 同幅度。行 政孰法楼 网送挥何 调整 的特定事项,特 别是涉技 衍性 较强 的事 项,往往 檀 虎韵獯颊 、 虚翻幅度 , 必须行使和逢用裁量槿 。否则, 缺乏喜 朗知裁 ,故在 碓立相虑 事项立法 睛,只能规定 就 宫 尊致 殿 重的不公正。其三,决定何 畴寅施相 虑孰
遣些 裁量槿 可以跽纳 禺以下 四方 面 : 其一 ,泱定是 否 章 的规 定,可以封其虎 以警 告 、窬款 、没收逢 法生 崖
寅 施某 棰孰 法行属。例如 , 《 食品安全 法 》第 7 7 僚 规 经管的食品、没收连法所得 、责令停廑停柴、吊销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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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形式正羲要求公平性 舆寅耍正羲要求公正性的矛盾
例如 ,行政孰法 楼 嗣泱定 封某一有逵法 嫌疑 的企 柴造 使然 。行政 孰法裁 量存 在 的另一佃重 要理 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场 调 行榆查或调查 ,就必 须封榆查或调查的方式造行裁量 : 形式正羲舆寅夤正羲的网保 。立法只能针封不特定 的人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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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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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合理性与规范化两方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探讨。
行政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合理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的基础上有法律约束,该权力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
合理的行政裁量权有助于行政机关实现对社会事务的解决,促进行政效力的发挥。
行政裁量权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决策,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更容易做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是必要的。
规范化是指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上的限制。
通过规范化,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随意决策的情况。
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可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同时,规范化还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减少行政机关的任意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行政裁量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
通过明确的权责分工,有效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
再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加强培训教育,使其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更加准确、公正。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还需要考虑特定情况下的适用。
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行政裁量权可能需要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情况。
但即便如此,必须确保灵活性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避免过度行使权力导致滥用。
总之,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既要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限制,以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决策。
合理性和规范化的结合有助于行政裁量权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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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个权力让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也容易被滥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很紧迫和重要的。
首先,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行使权力。
如果执法人员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执法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够实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另外,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执法人员应该具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
最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机制。
申诉机制应该让被执行对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上诉,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公正处理。
这不仅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也可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应对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避免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实现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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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f1973de7f1922791688e80c.png)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自查报告为全面推进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XXXX》的要求,我局及时成立组织,并对本单位XXX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开展了自查和监督检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开展转变行政执法作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局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订了盐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机关各科(室)之间密切配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认真研究工作措施,确保了本系统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内容突出,目标明确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标是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
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二是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参照《XXX省XX管理条例》和国务院《XXX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XX行政处罚制定了科学的、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行政处罚标准和适用规则,促进了我县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我局健全了《XX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XX局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XX局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XX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和XX案件监管制度。
三、加强监督健全制度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制定了《XX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XXX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https://img.taocdn.com/s3/m/fa9584a3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d.png)
热点观察Chinese Cadres Tribune682022.09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金成波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落脚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以及加大实施保障力度等六个部分。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自我约束是现代法治中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优选方案。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为了因应社会经济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发展趋势,行政任务不断扩张,立法授权频繁出现,行政裁量权越来越大,如何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成为现代法治的一项艰巨任务。
从对行政裁量运行规制的技术上来看,一般存在立法、行政与司法控制三种模式,至多再加上社会控制模式,形成“四元”控制模式。
行政法学的传统思路是在“分权学说”基础上奉行的一种外部制衡的控制机制,侧重通过外部规制来控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
然而,通过立法控制,力图通过立法穷尽一切法律细节最终划定所授裁量权的范围,这种理想状态被实践证明很难实现;通过司法控制,力图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矫正,这种方法具有滞后性,涵盖的范围也总是比较有限;通过社会控制,力图通过社会力量来督促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积极履职不偏私,这种方式需要的传导链条过长,同时社会控制主要是柔性约束,强制性不足。
综上可见,以上几种控制方式都是对行政裁量权的外部规制,有其局限,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法律情境之中,无法深入行政权运行的内部,对于行政权边界之内行政目标的实现控制力不足。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加强自我拘束、进行自我规制作为行政权内部兴起的一种规制方式,因其主动性、自律性、内在性等特征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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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原则和程序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在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运用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的平等权利。
4.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情和证据,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纳入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公示处罚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监督和评估1.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建议。
四、实施和落实1.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和能力。
3.将方案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33d8940a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63.png)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需求也越来越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必备技能。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些体会。
一、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体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受特定法律规定约束,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方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这种权力对于保障执法机关的尽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
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意识到,自由裁量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特权”,它的合理使用可以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民生福祉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必须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
其次,自由裁量权与法定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
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定权来说是一个补充,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定权的限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护人民权益。
最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在相应机制的基础上。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制度建设、规定程序,同时限制和向公民提供反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在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下行使执法权,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的发生。
二、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要想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
我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下面的条件进行限制:1、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运用。
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依据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运用,不得违背法律的限制。
2、要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着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护人民权益,不能为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服从执法。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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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支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讨论决定: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参加人签字:附表:说明:1、裁量幅度是以法定罚款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差额为基准而作的设定;罚款额为法定罚款下限加上依据裁量幅度确定的数额;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下限没有规定的,以0计算;例:A公司日排废水为150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COD超标倍,依法应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表,裁量幅度为60-80%,综合各方情节,确定为70%,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0+10-0X70%=7万元;若A公司的废水排入河流,依法应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5+10-5X70%=万元;2、排污单位有2个或者2个以上排放口的,应当对各排污口分别按上述办法计算罚款,在总和罚款额以下,单一最高罚款额以上酌情决定罚款数额,但最高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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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
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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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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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1. 目标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程序公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并
且应当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限制权力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权力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则,
避免任意滥用权力,防止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4. 明确权力边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明确权力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和侵
权行为。
必须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确保权力的合理和
适度。
5. 加强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及时纠正和追责不当行为。
总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理、依法行使的重要
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
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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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 年)》,认真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X政发〔X〕2X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X〕11X号),不断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为还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够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这既是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重要保障,并对于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X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落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任务(一)主要目标。
到X年,全市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X年年底前,市、县区政府部门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和修订等工作;X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完成各类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X年至X年,要重点抓好行政裁量基准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行政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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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日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2023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从省级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11月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德宏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促进合法合理行政,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德宏州实际,在深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德宏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限制与规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限制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e5831b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72.png)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限制与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对个案事项进行重要决策的权力。
然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往往会面临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限制和规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行使行政裁量权时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限制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最基本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或精神要求。
法律的明确规定能够给予行政机关明确的框架,使其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界限和底线。
程序限制也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重要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不能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限制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证公正公平的决策过程。
再次,合理限制是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实质性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利益平衡,不能任意或武断地做出决策。
合理限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权益的平衡,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权力平衡也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重要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能滥用权力、越权或处罚过重。
权力平衡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保持公正和公平,不偏袒某一方。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客观合理的决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还需要一定的规范,以确保其公正和合理性。
明确裁量权的界限和范围是行使裁量权的重要规范。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前,应当明确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这样能够避免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权力。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行政裁量权的另一项规范。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裁量权行使的素质和水平。
再次,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决策结果的监督和评估也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措施。
监督和评估可以帮助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
![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0a472b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47.png)
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自由决定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然而,行政裁量权过于宽泛或滥用,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行政裁量权的法律基础和范围行政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与行政裁量权的界限,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救济途径和程序。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决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事项上的裁量自由度,既要尊重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裁量权,又要防止滥用裁量权导致的不正当行为。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必须基于事实、状况和证据,符合法定目的和原则。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遵循程序,明确权责,确保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行政裁量权的审核与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法行使,法律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审核与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独立审判机关的法院审查等。
行政复议是行使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审、修改或撤销的一种行政程序,能够有效地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的行为。
行政诉讼作为司法补救程序,可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独立审判机关的法院审查则是对行政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最后审核与监督。
四、加强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制约为加强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制约,有必要从立法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入手。
立法上,要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明确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边界,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指导文件的规范,确保行政机关在裁量时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行政管理上,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行政裁量权指导和监督制度,提高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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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法制办万潜平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利。
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现代行政的显著特征。
一方面,行政裁量权为行政机关处理纷繁的行政事务提供了重要保障,是行政管理所必需的;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又很容易被滥用,从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
”因此,必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一般规律。
任何一项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样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甚至异化的可能性。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就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
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11月12日,周强省长签署第244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并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配套规章,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我国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原因1、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的表现主要有:(1)目的不纯。
即裁量的目的偏离了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目的。
现实中,行政机关执法往往以创收为目的,所以相对人违法,就一律顶格罚款。
更有甚者,只要罚款而当事人交纳罚款后,违法状态竞变成了合法等,这些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严重。
(2)随意性很大。
长期以来,我们各级执法机关只强调合法,而忽视合理性要求,只强调查法律条文的规定,忽视对立法目的的探究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性。
因此,行政机关执法往往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随意执法。
(3)执法不公正。
不公正又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即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相比较,显然畸轻畸重。
二是执法不一。
即相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即作出相同的决定。
三是反复无常,前后不一致。
(4)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
该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现象也比较严重。
(5)程序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程序立法的缺失或者不完善,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时,不经意就按“惯例”、“经验”执法,忽视程序的存在,造成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6)权力寻租,执法腐败。
一些地方、部门给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索拿卡要现象突出。
(7)不守信用。
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答应承诺的事不兑现。
2、原因。
导致以上的滥用现象,有其深刻的原因:(1)立法的缺陷。
立法时没有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准确、适度的设定。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条文弹性过大,甚至有些条文“弹性”到不便操作,行政执法人员拥有巨大的裁量权,导致权力滥用。
(2)行政裁量权本身易于被滥用。
从权力的本质来说,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腐蚀性,总是容易滥用。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经验。
”(3)缺乏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约束。
虽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控制有所改观,但是从行政整体上来说,程序约束仍然十分薄弱,行政机关滥用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4)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虽然《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职能,但是在我国由于法院自身的评判标准缺失或不完备,我国司法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功能远未到达理想状态。
(5)行政自身控制制度缺失。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关注行政机关自己控制裁量权的问题,但很不完善,也未全面开展。
(6)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虽然全国各级地方下令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培训,但执法人员素质仍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执法的要求。
低层次学历结构再加上单位、个人利益倾向与感情好恶的不同,极易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三、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规范行政裁量权,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没有合理行政,就不能真正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办法》的重要目的就是推进合理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规范行政裁量权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当前,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办事不公的问题,仍在一些领域存在。
滥用行政裁量权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富民强市步伐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制约着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从世界范围内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
滥用行政裁量权、办事不公,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
同时,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办法》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是目前国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
(二)关于基本制度框架行政裁量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一的控制措施和手段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
鉴于上述情况,《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取“综合控制模式”来规范行政裁量权,这是《办法》的重要制度创新。
“综合控制模式”即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
一是源头控制。
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二是规则控制。
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一般规则。
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特别规则。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三是程序控制。
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四是基准控制。
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
(《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五是案例控制。
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三)关于一般规则《办法》规定了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既是国际上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2.排除干扰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4.先例原则。
是指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四)关于特别规定除一般规则之外,《办法》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做了特别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1、行政审批。
《办法》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的设定,共6条。
主要从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行政审批机制创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查方式、行政审批期限、行政审批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2、行政确认。
《办法》关于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的规定,共5条。
主要从行政确认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实施原则、实施程序等方面,对规范行政确认实施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
(《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的惩戒和制裁。
为规范行政处罚,《办法》用一章,共6条对其进行了规范,主要对“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一事不再罚”三原则,以及禁止设臵行政执法圈套、禁止放任违法行为和控制罚款上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4、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措施以及为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