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测设施自取水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用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施未经验收,即将建1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土保持补偿费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理单位拒不的,代为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72权细化标准(水行政)。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背景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旨在明确湖南省水行政机关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所具备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参照执行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为湖南省水行政机关提供一个明确的参照执行标准,以便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能够有据可依、公正合法。
通过制定该标准,可以确保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同时能够保证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主要内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明确了不同类型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2. 处罚幅度:明确了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施以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化。
3. 效力期限:规定了该标准的效力期限,确保处罚行为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4. 处罚决定程序:明确了处罚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听证、听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环节。
5. 处罚决定的公告: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方式和内容,确保处罚的公开透明。
实施和监督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由湖南省水行政机关负责。
水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处罚决定,并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度行使。
同时,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通过制定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可以明确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参照执行的标准。
这对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对该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维护。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一步推动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决定给予处罚时在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幅度与时限确定等方面的处置权力。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选择的行政处罚应当必要与适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
在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相对人所受惩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所获得的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处罚形式。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一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相当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浅议水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
征之 一 水 法 律 、 规 在 赋 予 水 行 政 法 机 关 以 行 政 权 力 的 同 时 还 必 须 为 水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权 力 的 实 施 赋 予 一 定 的空间和幅度 , 而这 种 空 间 和 幅 度 既 是 自 由 裁 量 的 依 据 又 是 自 由 裁 量 的
维普资讯
20 0 2年第 1 0期
江 苏 水利
浅议 水行政 法中 由 量 执 的自 裁
孙 玉松
在 根 据 经 调 查 清 楚 的 违 法 当 事 人 的违 法 事 实 和情 节并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当事 人 实 施 水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赔 偿 损 失 、 取 补 救 措 施 采
外 ,可以并 处警告 、 收违法 所得 和 没
所用 机 具 ,处 以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处罚 的过 程 中 , 当 多 的 未结 案 案 件 相
是 因为处罚决定执 行不到 位造成 的, 而 造 成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不 到 位 的 原 因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对 自 由 裁 量 权 使 用 不 当 这 就给 水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法 规 所 给 予 的 自由 裁 量 权 提 出 了一 个 深 层 次 的 问题 。 1 水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自由裁 量 权 的 界
规 所 禁 止 时 , 们 就 不 能 裁 量 该 行 为 我 构 成 行 政 违 法 。此 种 情 形 下 的 自由裁 量 ,是 由违 法 向 不 违 法 的 裁 量 ,而 就 不 能 进 行 不违 法 向 违 法 的 裁 量 。
2 2 自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必 须 以 水 法 .
水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范本模板】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
裁量标准
水资源管理类
15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论水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水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水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并使之真正成为为民所有,为民所用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对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使水行政机关正确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水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依法治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革水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宏观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坚决贯彻实施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厉行节约,建立节水型社会;兴利除害结合,保障防洪,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处理水事纠纷;加强监督检査,严格执法,保障水法的贯彻实施。
这是法律赋予水行政机关的职权。
“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1水行政机关担负的使命和权力如此大,笔者认为水行政机关更应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民所有,为民所用。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
“灵活掌握处罚是当代的进步,因为它把每个具体案件作为具体案件对待,给其以适当的处罚,立法机关所应做的是规定哪些行为应受惩罚,规定通常可以接受的惩罚极限,然后允许裁判机关决定给予每个具体违法者以恰如其分的处罚”。
2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況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因此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就是授予了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负效应何谓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处理违法违规水行为时,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权限,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自由决定处罚措施的种类、幅度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范围。
2. 公正原则: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措施时,要公正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客观情况独立作出决定,杜绝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行为。
3. 适当性原则:处罚措施应当适当、合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 一致性原则:在同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裁量处罚,避免偏袒或歧视。
5. 效果原则:处罚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威慑效果,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以防止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自由裁量的原则,但执法部门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决策,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
公平性。
同时,当事人也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来对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和救济。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水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厅直属单位和省水利厅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四)同案同罚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相同;(五)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实施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中告知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人力资源】武安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精编版
武安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本制度与《武安市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水政执法自由量裁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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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1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 通知义务的 未按照规 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 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般
逾期不改
处以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损害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 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 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 规定给予罚款: (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 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 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般
主动消除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严重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浏览次数:929 录入时间:08-11-2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甘水政法发〔2015〕286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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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甘水政法发〔2015〕286号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甘府法发电〔2015〕6号)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我厅对《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经研究,现将规范后的《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15日
——结束——。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摘要:《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擅修建水工程……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人担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各类工程《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擅修建水工程……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其规定罚款额上看似乎数额较但相对部分水利工程几十万甚至上万投以及所衍生严重违法实罚当其责当然对部成法律随着社会发展其条款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也不可能做到对公平和公正多年水行政执法程我们感觉处非法凿井案件有些情况下即使按上述规定低限下达行政处罚定也似量罚重如些批准开凿绿化浅水井行其造价也就几元责改就可恢复原状所造成社会危害也不严重而处罚按上述规定低也要罚款万元按罚当其责原则有些处罚重了尽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有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由法律位阶高行政法规如二者相抵触我们也只能按《水法》规定执行执法实践由处罚相对重使执法适当性受到质疑也定程上影响了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积极性客观上也使罚款无法足额到位因如何更合法更合理类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精神进步体现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胆使用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济承受能力、认识违法行态、社会危害性和有无立功表现等方面法定罚低限下酌情减轻处罚从而使行政处罚合法基础上更合情合理也从法理上了上段所述执法问题当然使用由裁量权仍要必须以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前提不可滥用裁量权这也对执法人员业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齐齐哈尔市水政监察支队姜涛)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危害;(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三)配合行政机关处违法行有立功表现;(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轻微并及纠正没有造成危害不予行政处罚《水法》六十五条河道管理围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人担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作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人担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虽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但按照要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十九条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各类工程《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取得取水申请批准件擅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费用由违法行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水政线。
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五、《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六、《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八、《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十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十八、《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综执罚决〔2021〕A08013号)
*(武综执罚决〔2021〕A0801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武综执罚决〔2021〕A08013号【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正)1786374326013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正)17863743490000【处罚日期】2021.09.16【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武安市【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28 17:19:37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武综执罚决〔2021〕A08013号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俊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6日下午16时许,王峻峰擅自在南洺河石洞乡什里店段,河道紧邻南洺河东侧河坝,距离西侧河坝78.39米处向河道内倾倒废渣阻碍行洪,经技术人员测量该废渣堆:面积为9.60平方米,高为0.8米,违法倾倒阻碍行洪物体的总体积为7.68立方米。
后在我局执法人员和水利局人员的见证下,将废渣清理干净。
事由王峻峰在河道内倾倒废渣阻碍行洪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执行标准第二项处罚结果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实施机关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通知)日期2021年09月16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09月16日全文公示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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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水资源管理
(二)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
(三)水土保持
(四)水文管理
(五)其他
附:本执行标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三、部门规章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6、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8、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1、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22、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4、邯郸市防洪条例
25、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五、政府规章
26、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7、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28、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