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内部所有安全培训活动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安全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下设教务科、培训科、财务科、行政科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教务科: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以及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 培训科: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考核,以及培训课程的开发和更新。
3. 财务科:负责培训费用的预算、核算和支付,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4. 行政科:负责培训机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培训场地、设备的管理,以及培训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
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4.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5. 安全文化建设。
第七条培训形式:1. 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
2. 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参观、学习典型安全生产现场。
3. 案例分析:针对典型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学员安全意识。
4. 实操演练:组织学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学员应急处置能力。
5. 互动交流:开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活动,促进学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四章培训师资与学员第八条培训师资:1. 选拔具有丰富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培训讲师。
2. 对培训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建立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学员:1. 学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培训。
2. 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服从培训安排。
3. 学员应主动学习,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计划:1. 教务科根据企业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
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二章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01
02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和培训质量保障机制 。
03
04
具备固定的培训场所和 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兼 )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培训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 力,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背 景,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 力,能够进行有效的培训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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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包括具备相应资格和丰富经验的教师。检 查人员需核实培训机构是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 估,包括对教师的授课内容、教学方法、课堂管理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及方法
检查学员管理情况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确保学员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检查人员需核实培训机 构是否制定了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包括对学员的考勤、考核、证书发放等进行 检查。
平时成绩
根据学员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平时 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方式及程序
统一命题
由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统一命题,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岗位需求,采用分类考核的方式进行。
严格监考
在考试过程中严格监考,防止作弊行为,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
考核结果及使用
1 2
01
培训效果评估标准 制定
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制定相应 的评估标准。
02
培训效果实时监测
通过观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实 时了解参加培训人员的反馈和表 现,及时调整培训策略。
03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设置和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教育背景,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二、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报备,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培训课程应当充分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并对师资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
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四、培训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理的培训设施和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模拟训练场地等。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安全。
五、培训管理和证书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培训记录和学员考核等。
对于合格的学员,机构应当发放相关培训证书,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证书应当具备统一的格式和标识,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培训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提高各行各业的安全水平,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管理办法概述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确保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合法、有效。
根据该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定程序,并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资质认定程序根据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资格审查: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备审查和核实。
2. 资格评估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机构将接受资格评估考核,包括教学质量检查、教师资格审核等,确保机构具备提供安全培训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认定结果公示:经过评估考核合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将获得资质认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告知公众。
四、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要求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水平。
以下为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1. 师资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培训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教学设施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器材等。
3. 培训内容要求: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符,并能满足实际工作环境的需求。
4. 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以确保安全培训机构的合规运作。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审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安全培训机构主要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了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2. 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演练等活动,检验学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定期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设备完好、有效。
2. 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员注意安全。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进出,确保培训场所安全。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饮食安全。
4. 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5.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交通安全。
六、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3. 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4. 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安全培训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和学员。
2. 本制度由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培训中心的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中心是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专门机构,承担安全培训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评估培训效果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文件、档案和相应的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计划第五条安全培训中心每年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需求,合理确定安全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安全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职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推进。
第七条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形式、人数等基本信息,并注明培训的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安全培训计划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专业特长和技能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第九条安全培训中心应根据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条安全培训中心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举办安全培训教师培训活动,提高培训师资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培训资料库,及时更新培训资料,提供给参与培训的职工使用。
第四章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三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对参与培训的职工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培训效果评估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考试、问卷调查、观察等,全面了解职工的掌握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及时汇总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改进的依据,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效果。
第五章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档案进行审查,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培训机构正常、有序、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师生、工作人员以及进入本机构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机构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4. 组织应急演练;5. 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条定期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师生应掌握以下安全知识:1. 逃生自救和灭火器的使用;2. 防火、防爆、防毒、防雷击等基本常识;3. 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4. 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本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条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损坏或失效,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二条定期对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八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立与管理1. 机构设立安全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
2. 机构管理(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2)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3)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师资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确保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1. 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2)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技能;(5)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2. 培训方式(1)课堂教学;(2)现场教学;(3)远程教学;(4)案例教学;(5)其他适宜的培训方式。
四、培训质量与考核1. 培训质量(1)安全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2)安全培训机构应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效果;(3)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2. 考核(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培训学员进行考核;(2)考核内容应包括培训课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3)考核结果应作为培训学员是否合格的依据。
五、培训证书与档案管理1. 培训证书(1)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标准,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2)培训证书应载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等信息;(3)培训证书应作为培训学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认证的依据。
2. 档案管理(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包括培训证书、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2)培训学员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3)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学员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安全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人员和学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培训内容、培训流程、考核制度及奖惩措施等,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监督培训质量、考核培训效果。
第六条教师团队负责根据培训计划,精心备课、授课,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学员管理部负责学员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考勤、考核成绩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
第十条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第四章培训流程第十一条培训计划制定: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报名与资格审查:学员管理部负责学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确保学员符合培训条件。
第十三条授课与考核:教师团队根据培训计划进行授课,学员管理部负责考勤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与成绩评定: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考核制度第十五条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第十六条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实践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形式。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分数线由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学员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结业。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培训纪律、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安全作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安全作业培训质量,提高学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学员安全意识,使学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 培养学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3. 提升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作业培训机构,设立教务处、培训部、考核部等部门。
2.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培训部负责课程安排、师资培训和教学管理;考核部负责考核、评估和反馈。
四、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2.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安全防护等。
3.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如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化学安全等。
4.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能力培训。
五、培训师资1. 师资要求: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
2. 师资培训:定期对师资进行安全知识、教学方法和考核技能的培训。
3. 教师考核:每学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者取消教学资格。
六、培训管理1. 报名管理:学员报名需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
2. 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加强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3. 考核管理:实行闭卷考试、实操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4. 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过程和考核结果。
七、安全管理制度1. 培训场所安全:确保培训场所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 交通安全:学员培训期间,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3. 食品卫生:培训期间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4. 应急处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八、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培训质量。
2. 邀请相关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培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作业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期望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安全作业培训,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三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培训设施。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学员为中心,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负责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培训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包括: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培训场地、安全通道等。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安全,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安全文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理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以及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门应设立培训管理主任,负责全面的培训管理工作,并向机构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成立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培训课程管理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学员需求,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并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八条培训课程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员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安全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讲师,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培训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设置相应的考核环节,鼓励学员积极参与,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设立学员管理制度,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统一制定学员名单,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人员应制定学员考勤制度,监督学员培训过程中的出勤情况,并及时记录学员学习表现。
第十三条学员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评估学员学习情况,根据学员学习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五章培训场所管理第十四条培训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完善,消防设施齐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培训场所应设立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章培训质量评估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的教学效果、学员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的依据,及时修订和改进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计划管理1. 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需求制定,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等。
2. 培训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
三、培训师资管理1. 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2)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需求;(3)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教学能力。
2. 培训师资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素质。
3. 培训师资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确保培训质量。
四、培训课程管理1. 培训课程应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针对性。
2. 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知识;(3)事故案例分析;(4)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3. 培训课程应定期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求。
五、培训过程管理1. 培训过程中,应确保学员的参与度和互动性,提高培训效果。
2. 培训师资应密切关注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解答学员疑问。
3. 培训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情况;(2)组织学员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3)对学员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学员需求和意见。
六、培训考核管理1. 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定。
2. 考核结果应作为学员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应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
七、培训档案管理1.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包括学员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
2. 培训档案应长期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安全培训机构将确保培训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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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培训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严格落实专兼职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考试考核、档案管理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各培训机构应使用本单位统一的备课本,每类培训班备课应标明适用时间;各类安全培训班在符合上级规定培训内容前提下,必须结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讲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操作规定;任课老师的备课内容,必须经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教务主任审核签字。
3.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室配备适应生产实际需要的实验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建立符合生产实际的实习场地,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必须配备智能化模拟人等教学器具、器材,组织开展工伤急救训练。
4.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安全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5.及时选送安全培训教师参加资格培训。
6.及时如实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
7.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有计划的组织安全培训教师深入现场调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培训范围
凡新分配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复退军人、新招工人、调入员工及现从事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其他岗位的员工均属培训范围。
员工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三、培训时间要求
1.煤矿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训要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入井安全常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自救、互救知识职业危害和现场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集团公司进行考试验收,成绩合格后方能分配区队工作。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地面单位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学时。
培训内容重点是岗位应知应会、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相应的安全知识。
3.井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脱产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培训要分专业进行,结合“双卡双述”要求、岗位标准“说明书”确定培训内容,突出应知、应会、应急救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4.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
对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对其他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等知识的培训。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计划,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1.严格学员管理,每期培训班配备专人担任班主任,入学前,由班主任认真核实、登记学员身份,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课堂纪律。
2.各类安全培训符合安全培训大纲及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标准,突出应知应会知识,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基本知识。
3.每期安全培训班分别制定授课计划表,明确授课时间、科目、任课教师。
4.安全培训教师认真制作教案,任课教师的教案,必须经教务主任或负责人签字。
5.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进行教学。
6.教室课桌实行编号管理,学员上课必须对号入座。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和学习纪律:
1.不按规定按时报到或冒名顶替者,不得参加培训。
2.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班主任和所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请假条,不得私自离校(包括课余时间),否则,出现的一切问题和后果,责任自负。
3.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喝酒。
4.入学时每名学员向培训机构缴纳不低于100元的抵押金。
五、考试、考核
(一)各类安全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都要按规定组织单人单桌理论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或取消考试资格。
1.学习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2.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的。
3.替学替考或考试有任何作弊行为的。
4、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试题应结合实际,突出应知、应会内容。
(二)培训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每班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监考人员应由非本培训班任课教师担任,严禁所有舞弊行为。
(三)考试标准分数,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一次考试达到90分为合格,计入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达到90分以上
视为补考合格,计入补考成绩。
考试、补考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岗位工作。
六、证书办理、发放
(一)培训机构要及时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满足持证上岗要求。
入井安全培训合格,签发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
(二)培训机构应及时为丢失证件者补办相关证件。
七、培训档案管理
1.安全培训机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微机、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2.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醒目位置张挂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3.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必须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办班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培训人员情况表、安全技术培训学员考勤表、职工培训教考分离工作记录、试卷、安全技术培训成绩单、培训班结业小结、培训效果测评表、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其他应当归档的内容。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借用档案的人员,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档案,不得自行转借、复印,严禁涂改文件、资料。
八、安全培训经费安全培训经费在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公司对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一)对安全培训机构抽查的内容:
1.安全培训机构达标情况。
2.培训制度、教学文件制定、落实情况。
3.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4.培训秩序。
5.培训效果。
6.培训档案。
7.其他安全培训有关情况。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有关考核奖惩办法考核。
十、责任追究
(一)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除按规定对培训机构考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评教育,给予200元罚款。
1.不按计划组织培训的。
2.培训秩序混乱,考试作弊现象严重的。
3.弄虚作假的。
4.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予100元的罚款。
1.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认真备课、讲课的。
2.弄虚作假的。
3.课堂纪律不好的。
4.考试监考不负责任,本人所在考场内学员有作弊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的。
5.帮助学员作弊的。
6.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三)档案资料不按要求存档,出现档案资料丢失、损坏等问题,对档案管理员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