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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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系统煤矿、港口、火电及煤化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和监督,按照“安全可靠、指标先进”和“环境优美、工程优质,运行高效”,投产、效益、效率“三达标”的建设要求,全面提升工程整体质量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煤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煤矿、港口、火电及煤化工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参与煤业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条例,以及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煤业相关的办法、规定等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煤业煤炭事业部、物流事业部、煤化工事业部分别是煤矿、港口、火电及煤化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监督和指导职责。

(一)制订与工程建设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对标管理;

(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参与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联合监检;

(三)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

(四)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缺陷)报告;

(五)组织开展达标投产预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工程达标投产复检;

(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质量奖项的申报。

第六条建设单位(含项目前期负责单位,下同)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一)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好质量策划及落实工作;

(二)负责成立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参建各方领导组成的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

(三)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制订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

(四)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质量对标活动。根据合同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形成竞争机制;

(五)按有关规定对重点部位、重点阶段进行检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全过程管理工作;

(七)配合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措施;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缺陷)报告;

(八)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计划上报煤业。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

照有关规范和验收标准确定工程的四级验收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结合创精品工程、达标投产确定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将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中。

第九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对标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集团公司发布的质量目标或根据相关规范和已建、在建同类工程,确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各项质量目标不得低于达标投产的质量指标。

第十条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质量活动分析会,参建各方汇报分析所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参建各方有责任向上级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当发现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重大隐患并向上级单位反映后未得到立即解决,可直接向煤业反映。

第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加以解决并将情况上报煤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发生质量纠纷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加以解决,如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诉讼、仲裁的,应及时上报煤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对工程的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和达标投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奖惩机制,根据合同条款,结合达标投产的过程检查,不定期开展施工工艺质量检查评比,并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煤业各事业部在进行工程协调的同时,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总结工程建设(包括工程设计)质量,通过基建协调会或现场办公会对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调试等各个方面)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请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三)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2.矿建、土建和机电安装等工程实体质量;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重要的隐蔽工程;

4.重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港口工程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码头(分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施工质量;

2.防洪堤及护岸工程施工质量;

3.陆域吹填工程施工质量;

4.软基加固工程施工质量;

5.道路堆场施工质量;

6.疏浚工程施工质量;

7.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质量。

(五)火电工程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阶段主要包括:

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2.土建工程的四个阶段;

3.锅炉水压试验前;

4.汽机扣盖前;

5.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6.机组(含烟气脱硫)整套启动试运前;

7.机组整套试运后;

8.验收移交生产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程序与现行依据性文件有矛盾时,以现行依据性文件为准。第十七条本程序由煤炭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下发的《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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