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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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对进入国内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于2002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安全和环保水平,遏制低劣产品的流入,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CCC认证的范围涉及了众多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玩具、电器和家用电器等。

为了规范CCC认证的实施,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最新版。

这套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了认证的范围、申请条件、评定依据、认证程序、试验方法和证书管理等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CCC认证的适用范围,涵盖了926个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类别,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销售产品都适用。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实施细则第三章明确了CCC认证的评定依据。

CCC认证的评定依据主要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

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评价、现场评定、试验、报告编制和证书发放等。

实施细则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要求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认可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证书的有效期、变更、暂停和撤销等。

总的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2024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CCC认证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2.术语和定义2.1认证技术负责人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2.3例行检验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100%检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 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 自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 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 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 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 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 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 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 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 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 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 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 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 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 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 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 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産品强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要求。

安全玻璃产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能承受特定冲击或负荷力量而不断裂、碎裂或冒出碎片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相关机构制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一、认证目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客户和用户的安全需求。

通过认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保障,减少由于低质量或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二、认证要求1.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安全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强度、抗冲击能力、耐热性、透明度等方面的指标。

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验和检验来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玻璃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可控性和一致性,以及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3.包装和标识要求:产品在包装和标识方面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识别产品和了解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三、认证过程1.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首先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和企业资料,包括产品参数、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

2.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将从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抽样,并送往认可实验室进行各项性能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工厂审核:认证机构将派出专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能够符合产品认证的要求。

5.认证决策: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实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认证规则做出是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策。

四、认证效力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证书标识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已经通过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4-05-30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2)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的保持 (7)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3.1CCC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3.2CCC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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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 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电线组件)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CNCA--—01C —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CNCA--—01C —01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CNCA--—01C —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橡胶避孕套产品)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心电图机)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透析装置)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空心纤维透析器)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入式心脏起搏器)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滚压式血泵)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滚压式搏动血泵)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鼓泡式氧合器)CNCA-08C-040: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热交换器)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热交换水箱)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硅橡胶泵管)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设备)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产品)CNCA-10C-047:200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博器、人工心肺机、橡胶避孕套实施注册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人工心肺机等医疗器械产品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据报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对人工心肺机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注册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其中包括: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橡胶避孕套等。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以上医疗器械如需同时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企业应首先到指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指定检测机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检测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相同的检测项目只进行一次检测,收取一次检测费用,不重复检测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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