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对于证明标准的定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表述,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证据法学家摩菲。
他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事实裁判者在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判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我国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在诉讼中,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
”简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概代写论文(一)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的优势”。
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例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
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认定几乎没有什么限制,采取的是较高的自由心证。
因此,对于民事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高度的盖然性”作为心证标准,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为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可 建构 的 。 个 案件 的 具体 情 况 不 同 , 何 一 个 标准 的 确立 都 不可 能 每 任 完 全排 除 法 官 的 主 观判 断 。 主 观 判 断 就 允 许 有 个 体差 异 , 不可 能 有 就
盖 然 性 是 指 有 可 能但 又 不 是 必 然 的 性 质 。 认 为 , 发 生 之 盖 然 它 凡 性 高 的 , 张 该 事 实 发 生 的 当事 人 不 负 举 证 责 任 , 主 相对 人 应 就 该 事 实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一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的若干理论 或不承认而已。但 是笔者认为 自由心证 不是证 明标准 ,内心确信所 摩菲认为,证 明标准足指证 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 解 决的只是是否允许法官根据 自己的判断认定案件 事实 的问题, “ 并不 度。 的研究便于当事人理性地行使诉权; ”它 对法官 自由裁量限制, 弥 能解决如何保障裁 判者“ 内心确信” 的科学性 、 合理性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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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新我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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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 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 , 对于证明标准的建构,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的争论 。本丈认 为不能盲 目U- 建 L -
完全量化 因此, 证明标 准是不可建构的 , 但并不是说研 究毫无意 义, 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 因为在事实不 明而 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 法院认 建议采纳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 同时考虑法官的个人 素质 , 当事人 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 这较认 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不发 生, 更能接近 的举证能力, 案件本身的难 易程度等等, 并坚持以下原则: 真 实 而 避 免 误 判 。 ” 首先 , 不能有过多的公权干涉, 严格意思 自治。高度盏然性 的标 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 的“ 立盖然性” 高『 标准所要求达到 的证明程 准是由法官掌握 的 , 而不是法官推动案件达到高度盏然性的程度 。 应 度要高于英美法系的“ 盖然性 占优势” 标准。前者要求证 明力至少是 当 由 当事 人 收 集证 据 、 证 、 证 , 官 应 进 一 步放 权 , 少 因职 权 收 举 质 法 减 7 %, 5 后者超出 5 %以上就行 但在司法实践 中, 1 很难说具体的案件 集证据的范围。 是达到了 5 %以上的证明标准还 是达到 了 7 %的证 明标准。笔者认 1 5 其次 , 通过对法 官监督来实现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 如公 开 为 两 大 法系 在 证 明标 准 并 无 本质 上 的 差 别 , 差 异 主要 来 于 文化 传 统 法 官 自 由心 证 。 其 和 法 律 习惯 。 英美 法 系虽 然 各 国 确 立 了 一 系 列 内容 细 密 、 维 严 谨 、 思 最后 , 有限的利 用概率论进行断案。 概率论同高度 盖然性 是不 同 操作性很强的证据规则 , 对法官的 自由采证构成 了层层屏障和制约, 的, 高度盖然性是指案件的审理不需要达到必然事实如此的程度 , 仅 但是, 一旦到了对证据 的判断上却与大陆法系法 官一样享有宽泛的、 仅是一般人 认为是如此 即可 。概率论是建立在对数据进行统计的基 几乎无拘无束 的 自由裁量权 , 就此而论, 英美法系法官在对证据进行 础上, 一般情况下它只 能用来证明单个证据 的证 明力 , 而不 能证 明全 判断的主观状 态上 与大陆法系法官在 自由心证主义下的主观状态没 案 的证 明力。 而且它的统计必须是建立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 , 而不是 有什么差异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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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
合法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合规的证据是指在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等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证据不合法合规,法院将不予采纳。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指证据内容必须真实,证据来源必须可靠。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将无法达到证明的目的。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存在推测、猜测或不确定的情况。
只有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才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相关性强。
相关性强的证据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联系,证据必须与主张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不强,法院将不予采纳。
总之,了解民诉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收集证据,并且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足以证明事实、相关性强。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3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r.,2018 收稿日期:2017-11-30 作者简介:周庆(1964 ),女,副教授,硕士㊂主要从事讼法学及仲裁法研究㊂邱饰雪(1992 ),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㊂□法学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周 庆,邱饰雪(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缺少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仅在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中作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按照中级㊁高级㊁初级盖然性这三个层次的标准解决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程度要求㊂尽管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比如缺乏立法规定,层次性规定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完善等㊂对此,应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确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其可操作性;规范法官自由心证,抑制法官主观臆断㊂只有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才能适应越来越多样化的我国社会现实需求㊂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层次性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8)03-0073-05On the Proof Standards of Civil Action in ChinaZHOU Qing ,QIU Shi -xue(Law School,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Abstract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lacks the provisions on the standard of proof.Only in 2015,the implement the Civil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in the proof of the standard made a high degree of speculation.In the judicial practice,China usually re⁃solves the civil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ree levels that are intermediate,advanced,primary level.Although the laws have made progress in the proof of the standards,there are still disadvantages,such as the lack of legislative provisions,the unclear level of the provision,the imperfect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so on.In this regard,we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evidence law"in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litigation prove the standards;establish multi-level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to improve its operability;regulate the judge free evidence;suppress the judge subjective assumptions.Only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ivil litigation proof standards can adapt tomore and more diverse needs of our social reality.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standard of proof;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hierarchy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正确的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㊂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而判断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程度则需要依靠证明标准㊂可见,证明标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有益经验,进行完善㊂一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通常也被称为证明要求㊁证明程度㊁证明度等,它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已查明的证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㊂外国学者对证明标准含义的认识与我国大致相同㊂德国有学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证明标准是一把标尺,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衡量证据是否能够成功达到证明尺度的标尺㊂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只是不同的法系㊁不同的国家对盖然性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㊂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存在的状态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来表述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能够举出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㊂如果双方所主张的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对等,也就是说事实审理者无法就当事人的举证做出判断,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㊂英美法系的这种证明标准,在美国被表述为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标准对证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没有要求,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另一方当事人更具有说服力㊂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证明程度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来确认事实是否存在㊂简言之,高度盖然性是一种认识方法,它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而进行判断的;同时高度盖然性也是一种认识手段,它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上的必然性条件时而采用的㊂(二)证明标准的特征一般认为,证明标准具有三个特征,即模糊性㊁主观性和客观性㊂1.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要想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㊂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一文中指出 确定的㊁统一的㊁具体的㊁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构建只能是乌托邦㊂”2.证明标准具有主观性㊂证明标准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存在于人们的心中㊂证明标准作用的对象或者说证明标准的活动领域只能是人的心灵㊂第二,对证明标准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㊂第三,证明标准的适用离不开适用者的认识和判断㊂3.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㊂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客观存在的㊂从办案过程来说,办案人员首先要查明事实,然后才适用法律,而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存在一个判断的标准㊂第二,证明标准的实现是有客观基础的㊂证明标准虽然具有主观性㊁模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是纯主观的㊁不受任何客观因素制约的㊂证明标准有其实现的客观基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是客观的㊂此外,作为证明手段的证据具有客观性㊂在传统上,人们往往容易把主观性与主观唯心主义相联系,因此,我国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研究对主观性不予承认,而只强调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㊂然而,近年来,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㊂有学者认为,坚持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与确立内心确信的主观证明标准并不是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它们对正确认识证明标准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㊂(三)关于我国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1.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说主张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一元的,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㊂即使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是相同的㊂客观真实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就是指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事实要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㊂2.相对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不同,相对真实说主张,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二元的㊂主观的认识活动与客观的诉讼行为共同构成证明㊂与此相对应,证明标准也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法官内心确信”为其主观标准, 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为其客观标准㊂3.法律真实说法律真实说是在客观真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㊂传统的客观真实说操作性和可行性都比较差,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只是一种司法上的理想模式㊂因此,有学者主张用法律真实说来取代客观真实说㊂法律真实说主张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诉讼的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同时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定㊂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分析(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高法院于1992年7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相关规定㊂我国最新修改并于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法官需要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度㊂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㊂”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已经引入我国民事诉讼,但事实上并不明确㊂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总结了审判实践经验㊁借鉴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第108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㊂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㊂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109条: 当事人对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㊂”第108条的规定是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进一步确认,第109条的规定是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证明标准的适度提高,它要求法官对待证事实的认定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㊂(二)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的分析1.我国证明标准相关法条分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第1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㊂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该规定承认我国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但也有学者将这一条款看作是对优势证据标准的规定㊂就审判实务部门而言,尽管最高法院将该条内容理解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审判实践中不乏将其理解为优势证据标准并47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在裁判文书中论述的例子㊂这主要是因为该规定没有科学合理地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也没有采取明确的盖然性概念的表述,造成了诸多误解㊂为此,‘民诉法解释“第108条总结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实施经验,从本证和反证的相互比较的角度出发对盖然性规则进行描述㊂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为本证,不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为反证㊂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本证指的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它要求法官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与此相对应,反证则只要求其能够把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拉低,使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㊂2.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从国外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来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㊂这种层次性体现在针对不同的客体需要满足与之相对应的盖然性程度的要求,这些客体包括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㊂德国学者以刻度盘为例子对盖然性作出形象直观地描述: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间分为四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㊂其中0%为绝对不可能,100%为绝对肯定,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㊂据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确定在最后一个等级,即在穷尽了可以获得的所有证据之后,如果仍然达不到75%的证明程度,则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超过75%的,应当认定待证事实存在㊂此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中所普遍采用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这只是对证明标准作高度盖然性的一般原则的描述,在这个一般原则之下,也有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对盖然性程度进行细化的必要㊂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将盖然性程度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主流观点是分为三个层次㊂初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75%-84%,表明事实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㊂对于民事案件中的一般待证事实,适用中级盖然性标准;对于特殊待证事实,又细分为两个层次:如果证明要求较高就适用高级证明标准,相反,如果证明要求较低则适用初级证明标准㊂也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以高度盖然性为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标准,那么除此之外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分别是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2015年‘民诉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未考虑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而作出一元化的规定㊂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上,民事案件类型的越来越多样化要求证明标准要具有层次性,需要增加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主要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把一些事实的证明程度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些事实包括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等㊂对于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虽然新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但从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㊂以‘民事诉讼法“第44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㊂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㊁翻译人员㊁鉴定人㊁勘验人㊂”的规定为例,可以把本条中的 可能”一词认为是属于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㊂3.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需注意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对证明标准的一大进步,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㊂第108条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诉讼证明活动实际上是围绕本证展开的,反证由其性质决定,是用以挑战本证的证明效果㊂对于事实审理者而言,核心是在即使有反证的情况下对本证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㊂其二,本证与反证的证明要求不同,反证只需要将本证使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目标㊂其三,无论是本证还是反证,都应当结合全部证据对其证明效果进行评价,这些证据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度和要求进行提供㊂第109条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该条款规定了三种提高证明标准的事实,分别是欺诈㊁胁迫和恶意串通㊂立法者对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往往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的 足以”㊁ 显失公平”等词语表述中体现出来的㊂其二,本解释虽然没有对低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推导出对于程序性事实的证明应适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根据‘民诉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对不同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㊂这三个层次分别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㊁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一)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上所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只要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该事实存在㊂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要法官的心证程度达到了75%-84%,即可认为该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对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把证明度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比较常见㊂以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浙江省永嘉县的胡明银从事生产移门轮滑,2015年7月份,胡明银在展销会上认识了王超,后来王超打电话给胡明银称自己需要移门滑轮,让胡明银发货给他㊂胡明银于2015年8月9日发了3件价值为4430元的移门滑轮给王超,王超收到货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一直未付货款㊂因此,胡明银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57 第3期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王超支付货款及利息㊂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胡明银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了托运单㊁销货清单㊁被告签收单以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来证明自己将4430元货物发给被告,而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㊂被告对此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㊂在此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未发现有疑点或者瑕疵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为原告胡明银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㊂①(二)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提高标准㊂它是指对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的心证程度需要达到85%-99%㊂也就是说,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证明程度应当接近或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了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度提高的证明标准,它要求将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提高到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㊂以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并对外销售位于武汉市东湖区的金山银湖湾左岸时代项目,易海兵和杨小玲夫妻俩于2015年12月20日向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2月26日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于2015年12月26日与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㊂此后,易海兵和杨小玲一直等待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办理后续手续,但是一直未收到金山房地产公司的通知㊂易海兵于2016年3月23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房产管理局查询后才得知金山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他们的房屋已经在2014年9月30日抵押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现仍处于抵押状态㊂易海兵和杨小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屋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导致他们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被撤销,并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㊂在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金山公司在2015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向原告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存在欺诈㊂本案中,法院根据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存在欺诈的事实的证明已经达到了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故对该欺诈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决原告易海兵胜诉㊂②(三)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降低标准,它是指在认定案件时,法官的心证程度达到51%-74%即可㊂目前,无论是法律㊁还是司法解释对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是由于可以从立法的相关条文中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因此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此类案件㊂以2016年的 7.23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为例:2016年7月23日,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老虎伤人事件,32岁的女游客赵某在东北虎园内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时也遭到老虎撕咬㊂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某受伤㊂2016年11月,赵某和其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延庆法庭,并要求索赔154万余元㊂在延庆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原告又于2016年11月22日向延庆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延庆法院将本案上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㊂原告认为:延庆区政府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法院会因为行政力量的干预而难以确保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此外,原告还认为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依法由中院或高院管辖㊂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同意原告指定管辖的申请㊂究其原因,本案属于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事实,而对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实,以较低的证明标准评价为宜㊂③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㊂1.缺乏立法规定如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它也对当事人和法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㊂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法律法规对证明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才能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在确信证据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把握的提起民事诉讼,既不至于对证明标准估量过高不敢起诉,也不至于在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有立法条文的规定,法官才可以依法办案,而不至于枉法裁判㊂就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状况而言,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诉证据规定“中有所涉及,2015年实施的‘民诉法解释“对其予以确立和完善,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及其提高的证明标准㊂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其效力也与法律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解释㊂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的普适性原则,不适合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因为这样有损法律的权威㊂再加上证明标准问题对权利主张者的举证有重大影响,需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以提高证明标准在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㊂2.层次性规定不完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证明标准进行了层次性的规定㊂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例,德国把证明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心证,达到很高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的证明;第二级为降低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的标准,适用于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为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适用于如显失公平的证明等特殊场合㊂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把证明标准划分为两个层次㊂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清楚和有67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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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关于事实、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所需证明的标准。
证据越充分,证明标准越高,相关的法律责任就越明确,因此在举证、收集证据等环节中我们要特别注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定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民事诉讼中,轻重缓急、证明难易度等因素都要考虑在内,明确了证明标准有三种:充分性证明、合理性推论和规定转移;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为主要证据材料。
首先,充分性证明。
这种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量和质量上要求证据的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事实。
证据充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的规模,证据来源越广泛越有力,越能表现出充分性;二是证明的可信度,越能够排除其他情况,越能够反映出事实的真实性;三是证明的权威性,越有权威性的证据,适用的范围和场合就越广泛。
其次,合理性推论。
这种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量和质量上,依照事实的情况对证明事实的合理性作出推论。
对于某些难以证明的事实,我们可以根据其他相关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合理的证明结果。
最后,规定转移。
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的规定,把证明的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比如,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可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履行义务的责任。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事实的难易程度、重要性、相关性、时效性等相关因素有关。
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全面了解客户的证明能力和证据来源,并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筛选,以提高证明标准、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案件胜诉的最终目的。
总之,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收集证据等环节都有着重要作用,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提高证明标准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保证案件胜诉的最终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要经历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到最后的判决。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是不同的。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阶段,对一个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证明标准是资格的审查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做要求。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犯罪构成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必须100%证据确凿。
一、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
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 所有证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三、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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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证明标准根据不同性质的诉讼、同一种类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明对象而有所区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1、证明标准的模糊性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同于证据,证明标准是一种无形存的也是一种内在的,它是司法诉讼中的一杆秤,取决于使用者心智把握的尺度,也是靠法律职业者形成的共同认识来维系的。
正是因为它的无形性,使得证明标准存在一种模糊性的特点。
2、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不同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要经历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到最后的判决。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是不同的。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阶段,对一个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证明标准是资格的审查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做要求。
此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认证阶段的证明标准。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修改,是对与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另一种要求,强调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新的证据的审查和原审证据认定方面的审查,不同于起诉时的证明标准,体现了证明标准阶段性的特点。
3、证明活动的证明对象不同,证明标准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比如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需要提供产权证、土地所有证等合法的不动产产权证明。
这需达到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不允许在不动产产权归属上适用可能属于这个也可能属于那个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而对证据事实中证据的关联性应当设定较低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明标准完全相同,即“案件事实过程清晰,证据准确充分”,但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已对这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质疑。
多年来,我国学者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为证明标准的基本观念,司法实践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寻求案件的原貌。
受此学说的影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间接体现出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譬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款既是对审查证据的形式要求,也是对审查证据的实质要求,形式方面要求审查证据依法定程序进行,实体方面要求全面、客观地对证据进行审核,即要求达到“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 53 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 179 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两处规定也分别从反面和逻辑结构上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要求。
追求客观真实以还原案件的本身,出发点是值得赞许的。
但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别,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则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举证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自身利益而进行有倾向性的举证,法官又很少去调查收集证据,因此,民事诉讼中法官很难做到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的事实也很难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一味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已经严重影响解决纠纷的效率,不再适应我国民事审判事务的迫切需要。
(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真实说”形成并逐渐为大家所认可。
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法律真实说认为,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只是一种理想的司法模式,是无法真正做到的乌托邦,实用性、操作性差,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诉讼证明的问题。
因此,主张用“法律真实”来代替“客观事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列举证据只要能够达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就应当将这经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加以认定,作为判断依据。
法律真实证明要求比较注重法官在审查、判断、认定证据时的主观能动作用,但这种作用决不是随意的,它要以证据材料为基础,并严格受各种证明制度、规则的制约和评价。
从此意义上讲,法律真实证明要求下的证明活动,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可以进行规范和控制。
(三)相对真实说的证明标准相对真实说认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程度,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完全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因而除应遵循认识活动的普遍规律外,还应当接受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 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1).法官如何在量上把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只是赋予法官一个总体的,概括的内心确信,这个标准并不像量身高或称体重那样具体与直观。
这个标准本身比较模糊,法官在量上如何把握这一标准,也就是在什么样的程度范围内,法官可以衡量其内心确信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呢?如果没有一个相对较统一的衡量标准,同样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大不一样。
(2)如何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心证无疑就是一个主观衡量的过程,外界根本无法知晓,这就很大程度上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每位法官因文化程度,生活经历和社会经验的差异,其自由心证肯定会各有不同,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自由心证的正当性及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1、明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量化规定日本学者中岛弘道把法官的心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为微弱的心证,第二级为盖然的心证,第三级为盖然的确实心证,第四级为必然的确实心证。
[7]这很值得借鉴,因为心证的程度,每个案件基本上也就是这四个等级,这可使法官的心证有个内心参照标准,对号入座。
我国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第三个等级便可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2.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①心证公开。
心证公开尤其应体现在司法判决文书历来言简意赅,缺乏说理性,往往使当事人对于在诉讼文书中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不明所以,从而导致上诉不断,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形象及司法效率。
②从提高司法效率出发保护鼓励自由心证的善意运用。
对于第一审认定事实中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只要不存在逻辑错误,未发现法官有意偏袒一方作不公正的认定,就不应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评价法院、法官的审判质量时对不同性质的改判区别对待,如属于善意运用自由心证而改判的,不作为审判质量问题看待,从而打消法官在用自由心证改判时的顾虑。
评价法院案例的文章在告知案件所属法院、主审法官后在特定的媒体上发表,给法院法官申辩的机会和权利,避免舆论误导给法院、法官造成不好的影响。
③完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已经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这在前文己经论及,如第条至条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第条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等,但还是不够完善。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规定》第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但对于何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以致对类似于偷录等证据材料,究竟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很难界定,引起了很大争议。
笔者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
只有具备完善的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才会有客观直接的依据,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此标准适用的正确率。
④提高法官素质要正确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素质就必须提高。
法官素质提高应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这点学者和实务界己达成共识。
但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究竟应如何走,似乎还没有一个定论。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提高了法官任职的条件,主要是学历条件从原来的法律专业专科提高到本科第九条第六项和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第十二条。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官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的提高。
但是,我们知道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全国有多所高校开展法学本科教育,还有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等途径可以获得法学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