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发布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
电子招投标资料
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来源: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1-291/1附件下载: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变更备案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备案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202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指我国政府公共采购领域的招投标实施的详细规定和操作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进行1200字以上的阐述:一、全面规范招投标行为。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法律体系,明确了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在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评标、成交等环节,对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约束了招投标过程。
三、健全质疑与投诉机制。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采购过程中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机制,明确了质疑和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为相关参与主体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途径,有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约束。
实施细则规范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其独立、公正的地位。
这将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五、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处。
实施细则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将对虚假投标、串标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同时,细则还鼓励和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为打击不良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总结来说,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我国招投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公共采购领域的招投标行为,推动其向更加科学、透明、公正的方向发展。
实施细则通过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推动采购方式转变、健全质疑与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约束和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处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政府公共采购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
这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采购的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人上传 的投标文件 ,或者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 外 ,作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标后 ,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 C A
第三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资格 审 查和业绩认定等 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 中的
信息、数据为准 。
标平 台发布。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 , 对投标人的资格
要求包含在 电子招标文件 中, 投标人提交 的资格审
查材料包含在其 电子投标文件 中, 资格后审工作由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 应
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的时限内通过招标投标平 台提 出,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接收疑问、发布 澄清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 申请人应 当使用资格 预 审申请文件制作软件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的内
请人发出确认 回执通知 , 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 标监管机构应 当及 时将备案意见通过招标投标平 台告知招标人 。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 , 招标 人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和发布 。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登录招标投标平台,进
建筑市场 与招 标投标 6 / 2 0 1 3
标投标平台查看资格预审公告 , 并可以免费下载资
格预审文件 。
将备案意见通过招标投标平 台告知招标人。需要对 招标公告进行修改 的, 招标人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 已发 出的资格预 审
新提交备案和发布。
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 应当通过招标投
第二十二条 潜 在投标人应 当确保 在招标文
招标人通 过招标投标平 台将招标公告 提交招 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 。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 当及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2x〕1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渝建[202x]242号)的要求,主城各区所有工地上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其他各区县也按照规定或参照主城区做法在部分工程项目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电子监控安装的数量、位置以及使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充分发挥电子监控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的作用,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时间及范围自发文之日起,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万㎡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千万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逐步推行远程监控。
二、安装的部位及数量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作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的必备条件。
电子监控应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图像格式为d1(高清)及以上,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
鼓励在电子监控设施中,推广应用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智能监控系统。
每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监控点应布置在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重要危险源等部位,摄像头应安置在塔机等便于采集图像的制高点位置。
房屋建筑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3万m2以内不少于3个,3~5万m2不少于4个,5~10万m2不少于6个,10万m2以上不少于8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造价5000万以内不少于3个,5000万~2亿不少于4个,2亿以上项目不少于6个,且应该保证每个独立的作业片区至少有一个摄像头。
三、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进出车辆带泥上路及其他违章作业情况、实体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
省级重点投资开发项 目 , 等 以及房地产开发项 目、 保 执法意识 , 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 要以政府投资项
障性住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工程项 目。
目、 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 目为主 , 重点检
专项 整治 的重点 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 查招标人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 、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 ,包括龙门吊、架桥机 标人、 泄露标底等信息 , 投标人 串通投标 、 以他人名 等, 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坍塌 、 坠落事故等 , 以及塔 义投标、 弄虚作假 ,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 , 评标 式起重机安装 、 拆卸过程 中的各种隐患和事故; 建设 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中标人不严格履 工程项 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脚手架 ,特别是支 行合同、 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 架、 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坍塌事故 , 包括 因管件材质、 认定 , 要严肃查处, 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长期 的任务。 通报强调 ,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
贵州 : 严禁权 力介入工程招投标
贵州省今年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加强部门联勤 治理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 内容 , 设置“ 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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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 , )要求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 研发推广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措施 ,探索建立
政工 程项 目招标 投标 监管 , 快推 行 电子招 标投 标 。 加 加 强 建筑 外 墙 保温 材 料 消 防安 全 监督 的长效 机 制 。
根据《 指导意见》 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 鼓励大城市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住房和 , 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 、 工作流程网络化、 计算机 城乡建设管理部 门要督促建设 、 施工、 监理单位加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京建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7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化交易平台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以来,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开展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平台、规范管理。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是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交易的统一平台。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交易。
市区两级执行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交易流程、监管程序和服务标准。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鼓励有条件的区试点先行,结合试点情况分步实施。
在电子化招投标推进过程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创新,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阳府[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阳府〔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4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标申请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申请人网上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网上答疑;网上投标;抽取评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借助计算机进行开标、评标(含远程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2024版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2024版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合同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1 招标条件1.2 项目概况1.3 招标范围与招标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 投标人资格要求2.2 投标文件的编制2.3 投标保证金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3.1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3.2 服务标准与要求3.3 交货或服务期限第四章:投标文件的提交4.1 投标文件的组成4.2 提交方式与地点4.3 提交截止时间第五章:开标与评标5.1 开标程序5.2 评标标准与方法5.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6.1 中标结果的公布6.2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6.3 合同的签订第七章:合同条款7.1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7.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7.3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协商与调解8.3 仲裁或诉讼第九章:其他事项9.1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9.2 联系方式与公告发布9.3 附件与补充说明第十章:合同签订10.1 签字栏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以上为合同目录,详细条款将根据本目录进行展开。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招标公告1.1 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项目已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______,旨在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效率与透明度。
1.3 招标范围与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包括______,采用______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______等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标、技术标等部分,并按照要求编制。
2.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______。
2.3.1 保证金的形式与提交方式明确保证金的支付形式和提交的具体方式。
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3.1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3.2 服务标准与要求服务提供方应满足的标准和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废标原 因及其依据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 正的原 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
投 标人 投标 文件 的评 分 ;中标 价和 中标 价 中包括 的
格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 ,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唱标记 录 ;投标 文件 被 判定 为废 标 的投标 人 名称 、
解决实际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继续做好与纪
检 监 察及 其他 有关 部 门 的协调 配合 工作 。 五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管
理 ,规 范招 标投 标 市场秩 序
依据 《 招标投标法 》 及相关规定 , 从事工程建 设项 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 当依法取得国务院 应 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 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 ,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建设 实施和质量安全监 督 、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 良服务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要按照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 的意见 》 ( 中办发[ 01 2 9 7号 ) 0 2 提出
的 “ 统一 进 场 、集 中交易 、行 业监 管 、行政 监察 ”
项目 招标代理合 同管理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 与招标人签订 的书面委托代 理合 同应当明确招 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 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 项 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能力 ,办理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 , 并对 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成立的公共资源交管办(以下统称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交易证办理等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须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到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信息数据库中。
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更新本单位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应保管好自身的用户名和密码,对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第七条招标(代理)人须使用交易系统提供的招标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件、招标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义务,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获取。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在封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中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财务和信用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履约能力评估。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治,对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工程招投标基本要求1.1.1 招标范围与条件1.1.2 投标资格与条件1.1.3 投标文件的提交1.1.4 招标文件的获取与解密1.2 工程招投标程序与时间安排1.2.1 招标公告发布1.2.2 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1.2.3 投标人须知1.2.4 投标保证金1.2.5 招标评审与中标通知1.3 工程协议管理1.3.1 协议签订与生效1.3.2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1.3.3 协议变更与解除1.3.4 协议争议解决2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组织机构2.1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2.2 投标人2.3 评标委员会2.4 监督机构3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法律责任3.1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3.2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3.3 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3.4 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4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保密规定4.1 招标文件的保密4.2 投标文件的保密4.3 评审过程中的保密4.4 协议管理的保密5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费用与支付5.1 招标费用5.2 投标费用5.3 协议管理费用5.4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6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风险防控6.1 招标风险防控6.2 投标风险防控6.3 协议管理风险防控7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争议处理7.1 招标过程中的争议处理7.2 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处理7.3 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8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8.1 招标监督与检查8.2 投标监督与检查8.3 协议监督与检查9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培训与宣传9.1 培训内容与组织9.2 宣传方式与范围10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信息化管理10.1 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与维护10.2 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11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评估与改进11.1 评估指标与方法11.2 评估结果的运用与改进12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12.1 环境保护措施12.2 安全生产措施13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应急预案13.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2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执行14 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的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有效期与终止14.2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4.3 合同的违约责任14.4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基本要求1.1 招标范围与条件(1)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
202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4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我国针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细则主要围绕着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规范招投标行为等方面,为各级政府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以下是2024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根据最新实施细则,国家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执法检查和监察,惩处违法行为等。
二、公平竞争和防止恶意竞争:细则明确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实现公平竞争、杜绝恶意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前期准备和公告程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规定禁止串标、串通投标等恶意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设立采购人行为评价体系,对采购人进行行为评价,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减少成本:细则强调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以推动经济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减少冗长、复杂的程序和材料;推广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提高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效率;鼓励采用集中采购和联合招标,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益;推行优质、诚信的供应商评价机制,确保采购品质和供应商信誉。
四、规范招投标行为和加强监管执法:细则强调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具体要求包括:明确规定投标人和采购人的行为规范,禁止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设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2024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规范招投标行为,以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细则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等各方有着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作用,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
件范本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预审的施工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GZZB2010-008-2.4电子评标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另行修订发布。
2019年3月20日起,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日
——结束——。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组织供应商投标,选择供应商的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明确、公开、透明、公平的特点,便于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开采购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评审投标文件,依法选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合理确定投标方案,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密封,并在密封的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标识。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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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城建[2012]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招标办、交易分中心,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评标专家:为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进一步提高我市招投标服务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努力实践“两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有形建筑市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招投标交易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投标活动涉及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在线备案审批、远程电子监察等。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与监管平台(以下称为“电子化平台”)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唯一支撑平台。
有形建筑市场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并实施服务管理。
第二章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等操作。
第五条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电子化平台自动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投标人可以远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场自助服务区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电子化平台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XML格式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八条“电子标书生成器”与每次招标的电子招标文件同时下载使用,投标人应使用投标单位的CA数字证书下载,投标人名称自动写入电子标书,不能进行更改。
第九条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形成电子文件。
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可以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
(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的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规定,形成XML 文件。
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
在备案的同时,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满足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
(一)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施工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项目经理的CA数字证书一同密封。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或者开标现场。
(二)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材料设备)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成功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在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的电子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十四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应当区别首次递交与修改后再次递交两种情形:(一)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二)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
电子化平台向投标申请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执。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再次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
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第十五条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前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审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审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十六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一)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三)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电子化平台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提示短信。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八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文件在开标时导入电子化平台。
第十九条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施工招标项目,应使用项目经理本人的CA数字证书签到。
第二十条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经检查密封合格的,应导入电子化平台。
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
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投标文件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介质由投标人收回。
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施工招标项目在开标会开始后,使用项目经理本人的CA数字证书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可正常解密及打开,若无法解密或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二条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会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评标前,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绝:(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
(三)以网络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
(四)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如出现有形建筑市场停电、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情况,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封存现场所有标书,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评标时,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七章招标人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审或评标参数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包括XML清单数据部分。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版,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
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提交。
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制作时,应在编制暗标评审因素时,给定每个评审因素所对应的投标文件暗标模块目录名称,即每个评审因素对应投标文件暗标内容的一个指定模块目录,评审时,每个模块目录作为单独评审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