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会议材料 2013年12月_26927
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策略及中国因应
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策略及中国因应目录一、内容简述 (1)1.1 背景介绍 (1)1.2 研究意义 (2)二、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策略概述 (3)2.1 电子传输关税的概念与特点 (4)2.2 关税征收的背景与发展趋势 (5)2.3 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的重要性 (7)三、主要国家/地区的谈判策略分析 (8)四、中国因应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的策略选择 (9)4.1 加强国内法规建设与国际协调 (11)4.2 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创新能力 (12)4.3 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与协商 (12)4.4 建立多层次的关税征收体系 (13)五、结论与建议 (14)5.1 研究结论 (15)5.2 对中国政府的建议 (16)5.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7)一、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分析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策略,并探讨中国在这一谈判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电子传输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在不断加剧。
在这种背景下,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档首先对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主要参与谈判的国家和地区在关税征收方面的立场和诉求。
针对中国在这一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对策,以期为中国在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提供参考。
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进程的加速,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电子传输已成为国际间信息交流的主要途径之一。
随着电子传输的普及,关税征收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各国在电子传输关税征收方面的政策差异导致了贸易摩擦和不平衡,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电子传输关税征收的谈判成为了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如何应对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谈判的挑战,制定合适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
1.2 研究意义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电子传输关税征收问题逐渐凸显出其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发改委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含氰电镀工艺将于2014年淘汰
应转 变经济发展 方式 的需要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发 布 实施 < 促 进 产业
结构调整 暂行规 定> 的决定 》( 国发
SPCA 行业动态 P C B I NF OR MA T I ON
粘结片 出口退税率恢 复 ̄ } J l l 3 %
多层 印制 电路板 用粘结 片出 口
退 税 率 自从2 0 1 2 年 由1 3 % 调 降 到 5 % 之后 ,经 中电材协  ̄ E ] C C L A 多次 向国家有关部 门反映行业诉 求 ,终 于恢复了1 3 %的退税 率。 国家 税务总 局官方 网站 已发布 最新2 0 1 3 年2 月1 日版出口退税率 , 其 中税则号 “ 7 0 1 9 9 0 2 1 0 0 2 ”、商品名称 “ 多层 印制电路用玻璃 纤维布浸胶 制粘结片”的出口退税率为1 3 %。 国家税 务总局 官方 网站 上的查 询路 径一一 在 国家税 务总局 官方 网 站 的首页 ,有 “ 在线服 务”栏 ,点 击 其中 “ 出口退税率查询 ” ,出现
业 ,铅 蓄 电 池 和 再 生 铅 企 业 ,污 水
处理厂 、垃圾填埋厂 ( 场) 、垃圾焚烧 发 电等提 供环境公 共服务 的企业 , 电镀 ( 包括 含 电镀 工序 ) 、印制线 路 板 、印染 、镉镍 电池生产 企业 ,其
它 涉 重 金 属 企 业 六 大 类 。 同 时 ,鼓
各 种 商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表 。 在 该 表 上 方 的 导 航 条 中 ,输 入 商 品 代 码 “ 7 0 1 9 9 0 2 1 0 0 2 ” ,或 者 商 品 名 称
『 2 0 0 5 ] 4 0 号) ,国家 发改 委 同 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013年3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13年06月09日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30号法规正文: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未申报 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二是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 生退关退运;三是退关退运货物发生出口转内销的;四是退关退运货物 进口经修理或调整后又重新出口的。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 A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 (即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 17%,退税率为 16%。2014年 8 月~9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8 月业务 2014年 8 月 8 日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成人 民币价格为 400000元,商品核算成本为 350000元,当月单证收齐且信 息齐全。8 月 9 日有一笔在 2013年 12月 4 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 口销售额(FOB)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 2000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 160000元。该笔货物当时因出口单证未收齐,只做了外销收入未申请办 理免抵退税。8 月 13日有一笔在 2014年 5 月 10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 运,原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 340500元,原商品核 算成本为 272400元,该笔货物由于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已在当期申请 办理了免抵退税。假设 8 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发生,经 计算其月底产生留抵税额为 8000元。该生产企业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应 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 1.根据出口专用发票 2014年 8 月 8 日的出口业务做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400000。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5。 (二)9 月业务 假设 9 月没有材料采购与内外销业务发生,只对所属期 8 月的业务进 行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应纳税额。在 9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确定应纳税额,经计 算当期有进项留抵税额为 8000元。 2.申报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额分为预申报与正式申报两个步 骤,经税务机关审核预申报与企业数据一致。因此,该企业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分别将当月出口的 400000元和退运 的 340500元(以负数)录入申报系统并打印各类报表。此时《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第 10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产 生的净额=400000-340500=595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 59500×16%=9520(元)。因当期留抵税额 8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952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 8000元,当期免抵额=9520-8000=1520 (元)。月末,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作 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520。 假设 A 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如 果 9 月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9520元,未在次年的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收汇,应冲减已办理的原免抵退税额并转为免税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不能“一票两用”,即不能即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
政策如下: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3、用于出口,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4、取得费用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发票。
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填列方法: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进项税在附表二的26、27、28栏显示。
根据国税函2008 1075号:“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概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一三年八月
一、30号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 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 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 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 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 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 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 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 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 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 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 备注: 1.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2.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 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 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 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 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 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 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 冒用的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 70% 执行时间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新政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时间匆忙,不对之处望予以指正!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从文件看这一条是最模糊的,不预审了,如何确定是否有电子信息?退税软件尚未发布,无法求证,个人大胆预测一下,“拿正审当预审用”。
软件升级后,方可知晓答案,朋友们对此处不用太纠结。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本身就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有详细的申报数据,此处取消必须“点赞”!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此处朋友们可能有点陌生,实操中用的也比较少。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原提交资料如下: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同一批次申报,但是发票抵扣联只有一张,发票抵扣联是非无纸化企业提供退税资料中必备单据,首次提交上,第二次再申报提供啥那?分批单就是解决此问题的(现取消,改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的操作详见:说说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点开查看)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2016-03-04擎天全税通摘要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含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影响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受税务规定的制约常会与会计处理产生冲突和差异,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的变化。
本文通过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同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差异进行分析,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进而提出调整建议。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一)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a栏)。
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因此,出口企业提交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前提是纸质单证收齐及电子信息齐全(无电子信息申报除外)。
(二)会计处理出口货物劳务外销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入账时点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第20讲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2)——讲义资料文档
第八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教材P109(1)和110(4),轻一P107。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关于“剔”的计算:教材P109 (轻一P107)公式: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剔的简化计算公式: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6%。
2021年7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0万元。
8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多少万元。
罗翌洁:广州市番禺区经贸促进局副局长
罗翌洁:广州市番禺区经贸促进局副局长
姓 名:罗翌洁 职 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分 工 情 况 : 负责党政办公室、妇女、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应急、政务中心、科技、旅游等工作。联系大兴 村。 简 历 : 罗 翌 洁 ,女,1976年9月出生,广西玉林人,汉族,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大学(国 际税务专业),经济学学士。历任广州市番禹区经贸促进局副局长、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现任番禺区大石街道办事处 副主任。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协会与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征税三处进行友好交流
CTRA News43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CTRA 2024年 第 1 期协会参加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业座谈会协会与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征税三处进行友好交流2023年12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业座谈会,来自重点产废、利废领域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
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李卫东会长、刘渊副秘书长出席。
会上,相关单位分别介绍了主要大宗工业固废品种2023年产生和综合利用情况,分析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与会人员围绕2024年深入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作,从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责任义务;加大技术和模式创新、完善标准体系;深化工业资源基地建设,分品种培育综合利用示范标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会议进一步凝聚了行业共识,全行业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积极推动大宗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
2023年12月29日上午,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与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征税三处召开视频会议,就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发展有关情况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协会李卫东会长、李和平主任、刘渊副秘书长、赵晶主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征税三处刘丽卿副处长及相关科室主管人员参加会议。
双方主要围绕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特别是再生橡胶的发展现状、市场需求、进出口趋势、生产工艺、价格水平以及目前存在的痛点和难点等进行了交流。
同时,协会也向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CTRA News44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CTRA 2024年 第 1 期州)征税三处反映了行业诉求,针对增值税政策优惠、废旧轮胎和硫化橡胶粉的进口政策等提出建议。
期待双方能在进一步的调研沟通中,为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精选7篇)
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精选7篇)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精选7篇)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
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精选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1金昌市国税局:20xx年9月,我公司向贵局申报并上缴的增值税,因报表错误多缴增值税税款Y3200元,现申请退税。
请给予批复!纳税识别号:纳税编码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收款帐号:申请退款金额:Y3200元税款所属期:20xx年9月申请单位:20xx年2月21日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2____国税局:我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根据____规定,我公司为免税企业。
____月份,我公司销售收入________元(企业经营状况。
)由于________原因,被扣缴增值税________元。
根据____规定,现向贵局申请该月份增值税税金退税。
特此报告,请核准!___________公司(公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3_______税局: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操作失误,我公司将____月份的个人所得税重复申报了两次,向贵局缴纳了两次个人所得税,金额为________元,税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缴入________市级金库中。
现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将我营业部多缴纳的元税款予以退回。
望贵局协助办理。
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4_______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年月,我单位向贵局申报并上缴增值税累计金额____________元,我单位总收入____________元,应交增值税________________元,造成多交税金____________元,因本单位要注销,现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将我单位多交增值税____________元予以退回,望贵局协助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税指引(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以及上级局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电子信息不齐、不符或存在其他数据疑点的,不得进行正式申报。
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请相关企业按以下指引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及相关业务:
一、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劳务申报指引
(一)数据采集。
外贸企业仍按现行方法在出口退税申报信息系统录入出口相关数据。
(二)预申报比对,排除退税凭证信息疑点。
企业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一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并根据预审反馈结果,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删除信息不齐或存在疑点的申报明细记录。
(三)首次申报。
修改申报数据后,生成并集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第一次申报。
为确保按时完成当期免退税审核,请外贸企业于每月10号前完成第一次申报。
(四)接收退税部门反馈的函调管理数据疑点并调整申报数据。
退税部门对企业第一次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确定须发函核查的数据并向企业反馈,企业根据反馈信息进行抽单、删除相应申报数据,重新生成相关报表。
(五)二次申报。
企业集齐重新生成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在本月申报期限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二次申报。
(六)其他说明及注意事项。
1.外贸企业申报数据疑点指出口货物函调管理疑点及出口退税凭证信息疑点(包括出口报关单信息、外汇管理局逐笔收汇信息、代理出口证明信息、专用税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交叉稽核信息)。
2.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审、正式申报数据时,必须选择远程申报。
申报文件默认保存路径为:外贸企业出口
退税申报系统\out_port\。
申报文件
名为4423960642_mx_201311.zip
3.对于退税部门反馈的出口货物函调管理疑点信息,企业也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自查表》,以便尽早进行函调排除疑点。
二、电子信息不齐(或不符)数据查询办理指引
(一)对于申报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以及缺失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数据,企业可填写61号公告附件1的《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按《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序号将对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对于截止至次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前仍信息不齐(不符),无法在期限内完成预申报的数据,根据6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 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期限限制。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出口免税业务申报规定
根据65号公告,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免税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申报在《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栏),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