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税额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流程,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流程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文件后,应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ftp://10.60.1.224/)下载并填制《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附后)一式四份,执收单位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处、国库处审核盖章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项目在系统项目库中进行添加或变更。

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全部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可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填报《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并将具体执收单位名单附后。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级次设置根据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立项、项目标准变更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在系统项目库中按部门分类分级次设置,超过三个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合并到三级执行,执收标准通过设置收缴金额上限和下限执行。

本通知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2.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表样)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年月日类别:□新增□变更□删除(请用"√"选择)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政府收入科目编码政府收入科目名称项目级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属性收费类别资金性质收费标准类型收费金额计量单位分成标准分成目标单位收入级次执行期限文件依据填写说明:1、“项目级次”:指依据国家或省下发的收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项目层次分级次填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税收分享政策。

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

(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保持财政体制不变。

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二、主要内容(一)增值税:石油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30•【字号】•【施行日期】1987.03.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1987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华侨、港澳、外籍人员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负有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应按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公安、工商行政、财政、金融、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新闻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维护国家税收,协助税务机关建立正常纳税秩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四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中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开展纳税评比和协税、护税教育。

纳税人的各级主管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组织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自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税务机关搞好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揭发检举的偷税、抗税以及其他税收违章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属于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无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和只缴纳建筑税、奖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和宰杀自养牲畜出售肉类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继续坚持“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三、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见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防止加重企业负担或少征税款。

四、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相比,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长或减少超过20%(含)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2014.11.2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633.html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征收品目征收子目销售量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89=7×8101112=7-9-11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

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

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
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946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结束——。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Logo
• 资源税计征方式: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3.澳大利亚: 资源租金税、权利金、租金
Logo
(1)资源租金税。澳大利亚1975年首次提出这种税
,是对资源条件特别好的、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床开采所
得的附加利润(扣除无风险利率及矿业活动的高风险溢价
),才予以征收的。
(2)权利金。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
从价权利金、专门权利金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专门
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2011年9月
提纲 Logo
1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及其概念 2 现行税费计征方式、征收管理、收益分配
3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演进 4 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5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6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进展及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及其概念
四、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Logo
(2)红利。所谓红利,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矿业权,在矿业权招标出让过程中,中标人向所有 权人一次性支付现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金的那一 部分标金。这种红利收入在美国一度曾相当可观, 近几年,美国每年红利收入在5亿-10亿美元之间。
四、主要矿产国家的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征收主体及归属: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征收;纳入 国家预算管理。
收益分配:中央与省两级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约矿山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资源赋存情况及开采情况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拥有 7 座铁矿 山 , 开采历史久 远。总设计规模 为年产铁矿石 510 t 99 20 2 万 。14- 09 年, 累计采出矿石量 13 7 万 t 2 4 , 7 为鞍钢 自产矿供给和平
抑国际铁矿石市场价格做出了巨大贡献。20 年 , 09 该公
三、 资源税征收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与国外同行业比, . 资源税明显偏 高
目前 , 以鞍钢矿业公司为例 , 其资源税税额平均为 9 5 t而澳大利亚 的铁矿石 资源税仅为0 5 . 元/ 3 , . 澳元/ 2 t 。 特别是从矿石品种来看 , 该公司的矿石均为贫矿 , 平均品 位只有 2 %左右 , 8 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 1 个百分点以 1 上 。在矿石性质上 , 该公 司的铁矿石 资源 以红矿资源
中图 分 类 号 :8 04 F 1. 2 文献标识码 : A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已在新疆的石油和 天然气行业试行。作为矿产品企业负担 的主要税种之

制改革后的2 . %, 4 8 增加了近4 , 0 倍 是全同平均税费的3 倍 。从税赋构成分析, 税改后铁矿山企业税赋与其他矿
行探讨。

元/ 最高的为 l元/ t , 6 t 。以鞍钢集 团矿业 公司为例 , 仅 20 年 1 08 月至2 1年 9 , 00 月 就上缴各项税费7.亿元 , 5 8 其 中资源税 1. 亿元 , 17 9 占税费总额的 1. %。可见资源 59 7 税是铁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 已经成为制

其对矿产品企业的生产 、 成本及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
山行业不同的是资源税 , 相同的是增值税 、 资源补偿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
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18
•【文号】[94]财税字第041号
•【施行日期】1994.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

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

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源税征收规定详解资源税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采矿、利用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征收税收。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的操作,保证资源税的公平、公正征收,我国制定了资源税征收规定。

本文将从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政策、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征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资源税征收的相关政策资源税的征收政策是指国家关于资源税所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减免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定,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获取的税基和税款计算的依据。

此外,国家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资源税征收进行了减免政策的规定,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税务工作人员在征收资源税时,需要详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他们应该了解各个资源种类的税率和计税依据,准确计算和核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及时告知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政策。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税务工作人员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和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严守税法,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他们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提供咨询和指导,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困惑。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对资源税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要熟悉透彻。

他们应不断学习和提高,及时跟进国家政策的改变,积极适应税收征收工作的新要求。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征收资源税需要他们与纳税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在工作中,他们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紧密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核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其真实、准确。

初会考试资源税知识点

初会考试资源税知识点

初会考试资源税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初会考试资源税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资源税呢,就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说,你挖了国家的矿或者生产盐了,就得交点税给国家。

就好比在村子的鱼塘里捞鱼,你不能白捞,得给村里交点钱意思差不多。

②重要程度:在初会考试中,资源税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小税种。

它是税法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对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企业成本核算等有重要意义。

比如说一个开矿企业,如果不考虑资源税,那它的成本核算就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法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税收概念,像什么是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之类的。

还得大概了解采矿、制盐这些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至少要知道哪些东西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就像要了解村子里哪里能捞鱼,才能去考虑交捞鱼的钱一样。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能让企业合理计算成本,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也能通过资源税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环境啥的。

像煤炭企业交资源税高了,它就可能会更注重提高开采效率,减少浪费。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初会考试的整个税法体系里,资源税属于小税种那部分知识。

算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些大税种知识的补充。

②关联知识:和增值税有联系,有的时候购买应税资源的时候,支付的价款含不含增值税会影响资源税的计算。

与企业成本核算也有关联,交的资源税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中等吧。

说难呢,它的计算不是超级复杂,说简单也不是一眼就能看穿的。

关键就在于准确判定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 关键点:要清楚哪些东西是要征税的,比如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是明确要征税的,但是人造石油就不在征税范围内,这个要牢记清楚哦。

还有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还是销售量也要分清楚,不同的情况计税依据不一样。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还是比较重要的,经常在选择题、计算分析题里出现。

选择题可能就考某个资源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计算分析题可能让你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资源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1]公告第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1]公告第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正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1]公告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税额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征收税额,部分矿产品
【颁布单位】
【文 号】黑税一﹝1994﹞167号
【发文日期】1994-08-14
【实施时间】1994-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列举名称的煤矿原煤资源税税额,按规定税额(0.80元/吨)下浮30%每吨0.56元征收。

二、未列举名称的铁矿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

铁矿石税额表 元/吨
开采单位 等级 比照税额 浮动 征收税额
露天 地下 % 露天 地下
其它开采单位 六等 14.00 10.00 下30 9.80 7.00
注:其他等级比照税目税额明细表下浮30%执行。

三、未列举名称的黄金矿岩金、沙金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
岩金沙金税额表
元/吨(岩) 50立方米(沙)
开采单位 等级 比照税额 浮动 征收税额
岩金 沙金 % 岩金 沙金
一、其它开采单位 三等 2.10 下30 1.47
四等 1.40 “ ” 0.98
二、私营企业及个人 三等 2.10 2.10
四等 1.40 1.40
注:其他等级比照税目税额明细表下浮30%(不含私营及个人)执行。

四、未列举名称的铜矿、铅锌矿铜矿石和铅锌矿石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

铜矿石、铅锌矿石税额表
元/吨
开采单位 等级 比照税额 浮动 征收税额
铜矿石 铅锌矿石 % 铜矿石 铅锌矿石
其它开采单位、 三等 1.40 下30 0.98
私营企业及个人 四等 2.50 “ ” 1.75
注:其他等级比照税目税额明细表下浮30%执行。

五、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按每吨(或立方米)050元征收。

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除铁、黄金、铜、铅锌矿外,比照税目税额明细表下浮30%执行。

六、对非金属矿中立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